导图社区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培训
这是一篇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培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编辑于2025-04-15 11:47:57这是一篇关于甘肃城乡集团安全管理工作25问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通用知识(应知应会),三、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四、安全生产相关术语,五、《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第二章 主要知识问答。
这是一篇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培训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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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培训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应急管理
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风险防控措施
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隐患分级
分级原则
依据
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治理难度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类别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简称重大隐患)
(1)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
(2)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简称一般隐患)
企业自行制定分级标准
企业应根据前述关于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分级原则、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
可以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一般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1.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全面覆盖
主要领导全面负责
明确分管责任
逐级建立岗位责任制
2.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的操作规程
保证资金投入
确保各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建立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实施制度
4.如实记录,形成档案
5.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6.定期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7.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与企业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3.明确隐患排查方式和频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方式
综合排查
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日常排查
为主的工作机制
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专项排查
抽查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
(2)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4)企业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5)企业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
(6)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7)企业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
(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12)企业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4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
1 自查
隐患排查表
2 自报
非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 自改
一般隐患
必须确定责任人
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
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重大隐患
制定治理方案
治理目标、完成时间
达标要求、治理方法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
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应报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发,抄送企业相关部门落实治理
跟踪监控,及时督办
4 自验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5 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建立档案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 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 0.75 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判定准则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因安全问题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
b)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c)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
d)有 4.2-4.10 中规定的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的情形
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b)热工仪表失效或控制电(气)源中断,导致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c)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缺失或失效。 d)系统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e)联锁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f)熄火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g)电站锅炉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管道破裂。
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b)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c)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d)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快开安全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e)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f)氧舱安全保护连锁装置(连锁功能)失效
压力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使用”。 b)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b)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c)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b)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c)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d)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e)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 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a)未经首次检验。
b)定期检验(含首次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c)急停开关缺失或失效。
d)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缺失或失效。
e)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缺失或失效。
客运索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b)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或失效。
c)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d)辅机、备用电源不能启动运行。
e)电气系统安全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营
大型游乐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b)安全带、安全压杠和安全档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或失效。
c)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或失效。
d)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缺失或失效。
e)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严重变形。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
a)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b)电动车辆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c)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d)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e)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超过最大行驶坡度使用。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作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 3 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技术论证专家组
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 7 人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判定方法
直接判定
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75%。
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 50156 对一级站的规定。
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80%。
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 8624 规定的 A 级。
综合判定
应按步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 7 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c)按第 4 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 5.3.3 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d)对照 5.1.3 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 7.3.1-7.3.9 和 7.5、7.9.3 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 7.1.1-7.1.3、7.4.5 和7.4.6 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3 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 7 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 4 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 7 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 6 条以上。
综合判定要素
1总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 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 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 防火分隔
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 50%。
7.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 除 6.5 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125%。
7.3.6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 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7.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 使用或运行
6 消防供电
7.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 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 GB 25506 的规定持证上岗。
9 其他
7.9.1 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