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这是一篇关于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模板分项工程,5 钢筋分项工程,6 预应力分项工程,7 混凝土分项工程,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编辑于2025-07-13 19:15:14这是一篇关于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模板分项工程,5 钢筋分项工程,6 预应力分项工程,7 混凝土分项工程,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这是一篇关于JGJ46-202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代号,3 配电系统,4 配电装置,5 配电室及自备柴油发电机组,6 配电线路,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8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9 照 明,10 临时用电工程管理。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控制指南 ISO/IEC 27002:2022,部分条款带解析,持续更新中,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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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模板分项工程,5 钢筋分项工程,6 预应力分项工程,7 混凝土分项工程,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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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术语
2.0.1 混凝土结构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按施工方法可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2.0.2 现浇混凝土结构
在现场原位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现浇结构。
2.0.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
2.0.4 缺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0.5 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6 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 结构性能检验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挠度、抗裂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2.0.8 检验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 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质量和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9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 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 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过程。主要包括外观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抽样复验等。
2.0.10 复验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入施工现场后, 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1 见证检验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2 结构实体检验
按照有关规定在分项工程实体或在混凝土结构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3 质量证明文件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效文件。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
施工方案应按程序审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措施。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预应力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本规范中" 结构缝" 系指为避免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碰撞等而在相邻两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3.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本条是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规定。模板工程仅作为分项工程验收,旨在确保模板工程的质量,并尽量避免模板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对结构工程验收来讲,模板不再是结构的一部分,因此不作为结构验收的内容。通常混凝土结构验收包括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三个分项 工程,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增加装配式结构分项的验收;对预应力混凝土结 构,应增加预应力分项的验收。
3.0.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3.0.5
检验批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0.6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各章有专门要求外,其在检验批范围内及某一构件的计数点中的合格点率均应达到80%及以上,且均不得有严重缺陷和偏差;
资料检查应包括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进场验收资料、重要工序施工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样检测报告等。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及质量检验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资料检查中重要工序的施工记录是体现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法,如预应力 筋张拉记录能够反映出张拉质量控制情况,抽样检测报告和抽样检验报告,能够 反映如焊接连接、钢筋接头等重要工程施工质量的实际控制情况。而隐蔽工程验 收记录反映隐蔽部分的工程质量情况。
3.0.7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7的规定。

3.0.8
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不得使用;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
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应重新验收。
3.0.9
获得产品认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均一次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
3.0.10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时,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3.0.11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记录,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4 模板分项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模板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滑模、爬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高大模板支架是指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架工程:支模高度超过 8m,或构件跨度超过 18m,或施工总荷载超过 15kN/m2 ,或施工总荷载超过 20kN/m。上述条件系由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导则》建质[2009]254 号文件所规定。该文件明确给出了高大模板的定义,并对 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做出了具体规定。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一般宜包括下列内容:模板及支架的类型;模板及支 架的材料要求;模板及支架的计算书和施工图;模板及支架安装、拆除相关技术 措施;施工安全和应急措施(预案)、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关于模板工程现有多本专业标准,如行业标准《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 JGJ 96、《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19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JGJ 65、《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 术规范》GB50214 等,应遵照执行。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强条)
4.2 模板安装(主控项目)
4.2.1
模板及支架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4.2.2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及支架安装完成后,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模板的定位;
支架杆件的规格、尺寸、数量;
支架杆件之间的连接;
支架的剪刀撑和其他支撑设置;
支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设置;
支架杆件底部的支承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力矩扳手检查。
对模板的定位,主要检查其标高和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表 4.2.9 的规定。 对支架杆件的规格、尺寸和支架立杆、水平杆间距, 主要检查是否与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一致。 对支架杆件之间的连接,主要检查连接方式、配件数量、螺栓拧紧力矩等。 对支架的剪刀撑和其他支撑设置,主要检查设置的数量、位置、连接方式等, 以及风缆、抛撑等的设置和固定情况。 对支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设置,主要检查其是否能抵抗拉力和压力,连接节 点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固定是否牢固、可靠等。 对支架杆件底部的支承情况,主要检查支承层和支承部位情况、垫板是否顶紧以及是否中心承载、各层立杆是否对齐等; 对支承在土层上的,应按照本规范4.2.6 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对支架的整体稳固性措施,主要检查施工方案要求的各项稳固措施是否实施并落实到位。
4.2 模板安装(一般项目)
4.2.3
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模板的接缝应严密;
模板内不应有杂物;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
对清水混凝土构件,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4
脱模剂的品种和涂刷方法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脱模剂不得影响结构性能及装饰施工,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
4.2.5
模板的起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尺量检查。
4.2.6
支架立柱和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土层应坚实、平整;其承载力或密实度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应有预防冻融措施;
支架立柱下应设置垫板,并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承载力检查勘察报告或试验报告。
4.2.7
现浇混凝土结构多层连续支模时,上、下层模板支架的立柱宜对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8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4.2.9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5 钢筋分项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箍筋、横向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
5.1.2
钢筋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钢筋;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成型钢筋,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5.2 材料(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5.2.2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30t。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 、HRB400E 、HRB500E 、HRBF335E 、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5.2 材料(一般项目)
5.2.4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2.5
钢筋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压入深度、开焊点数量、漏焊点数量及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或生产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2.6
钢筋锚固板及配件进场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5.3 钢筋加工(主控项目)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3.2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两者之中的较大值;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均应作不小于135°的弯钩,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和75mm的较大值;
拉筋用作梁、柱复合箍筋中单肢箍筋或梁腰筋间拉结筋时,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3.3
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重量负偏差不符合要求时,调直钢筋不得复检。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件试件。当连续三批检验均一次合格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为60t。
检验方法: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5.3 钢筋加工(一般项目)
5.3.4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5.4 钢筋连接(主控项目)
5.4.1
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2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确定。接头试件应现场截取。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5.4.3
对机械连接接头,直螺纹接头安装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检验拧紧扭矩;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规程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使用专用扭力扳手或专用量规检查。
5.4 钢筋连接(一般项目)
5.4.4
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钢筋不应进行搭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5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抽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4.6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或搭接接头时,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查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5 钢筋安装(主控项目)
5.5.1
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5.2
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方式和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5 钢筋安装(一般项目)
5.5.3
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预应力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预应力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位置;
成孔管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连接以及灌浆孔、排气兼泌水孔;
局部加强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和位置;
预应力筋锚具和连接器及锚垫板的品种、规格、数量和位置。
6.1.2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连接器、成孔管道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6.2 材料(主控项目)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6.2.2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进场时,除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检验外,尚应进行涂包质量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6.2.3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6.2.4
处于二b、三a、三b环境条件下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锚具,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2的相关规定检验全封闭防水性能,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6.2.5
孔道灌浆用水泥、外加剂的质量分别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成品灌浆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孔道灌浆剂》GB/T 2518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6.2.6
后张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径向刚度和抗渗漏性能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6.2 材料(一般项目)
6.2.7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粘结预应力筋的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2.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应无污物、锈蚀、机械损伤和裂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2.9
后张预应力成孔管道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预应力金属波纹管外观应清洁,内外表面应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洞和不规则褶皱,咬口应无开裂、脱扣。
塑料波纹管的外观应光滑、色泽均匀,内外壁不应有气泡、裂口、硬块、油污、附着物、孔洞及影响使用的划伤,高温下径向刚度不应明显降低。
钢管的外观应清洁、内外表面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洞,焊缝应连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3 制作与安装(主控项目)
6.3.1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 制作与安装(一般项目)
6.3.2
当钢丝束两端均采用镦头锚具时,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钢丝长度的1/5000,且不应大于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10m的钢丝时,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2mm。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3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3
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绞线挤压锚具挤压完成后,预应力筋外端露出挤压套筒不应少于1mm。
钢绞线压花锚具的梨形头尺寸和直线锚固段长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钢丝镦头不应出现横向裂纹,镦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检查数量:对挤压锚,每工作班抽查5%,且不应少于5件;对压花锚,每工作班抽查3件。对钢丝镦头强度,每批钢丝检查6个镦头试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镦头强度试验报告。
6.3.4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的安装质量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成孔管道的连接应密封;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应平顺,并应与定位支撑钢筋绑扎牢固;
锚垫板的承压面应与预应力筋或孔道曲线末端垂直,预应力筋或孔道曲线末端直线段长度应符合表6.3.4的要求;

当后张有粘结预应力筋曲线孔道波峰和波谷的高差大于300mm时,应在孔道波峰设置排气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5
预应力筋或成孔管道曲线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各类型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构件,每个构件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4 张拉和放张(主控项目)
6.4.1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应对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5%;
对采用消除应力钢丝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筋的先张法构件,不应低于30MP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6.4.2
预应力筋张拉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张拉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
张拉力、张拉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采用应力控制方法张拉时,控制张拉力下预应力筋伸长实测值与计算值的相对偏差不应超过6%。
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张拉记录。
6.4.3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6.4.4
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检查预应力筋应力检测记录。
6.4 张拉和放张(一般项目)
6.4.5
锚固阶段应检验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张拉端预应力筋的内缩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3束。
检验方法:按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规定的方法检查。
6.4.6
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应检查预应力筋张拉后的位置偏差,张拉后预应力筋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3束。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5 灌浆及封锚(主控项目)
6.5.1
预留孔道灌浆后,应对灌浆质量进行检查,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灌浆记录。
6.5.2
现场搅拌的灌浆用水泥浆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h自由泌水率宜为0,且不应大于1%,泌水应在24h内全部被水泥浆吸收;
水泥浆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水泥重量的0.06%;
采用普通灌浆工艺时,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6%;采用真空灌浆工艺时,自由膨胀率不应大于3%。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泥浆配比性能试验报告。
6.5.3
现场留置的水泥浆试块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 MPa。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留置一组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6.5.4
锚具的封闭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外露锚具和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一类环境时20mm,二a、二b类环境时50mm,三a、三b类环境时8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5 灌浆及封锚(一般项目)
6.5.5
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mm。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预应力筋总数的3%,且不应少于5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水泥、外加剂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
同一工程、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7.1.2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龄期标准养护试件。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为设计规定龄期。
7.1.3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7.1.4
对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有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检验评定。
7.1.5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方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7.2 原材料(主控项目)
7.2.1
水泥进场(厂)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或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厂)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外加剂进场(厂)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外加剂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厂)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超过5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7.2 原材料(一般项目)
7.2.3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进场时,应对其品种、性能、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矿物掺合料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硅灰不超过5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7.2.6
混凝土原材料中的粗骨料、细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海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的规定,再生混凝土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
检查数量: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7.2.7
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采用饮用水作为混凝土用水时,可不检验;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施工现场循环水等其他水源时,应对其成份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检验报告。
7.3 混凝土拌合物(主控项目)
7.3.1
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其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制备与质量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检查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抽检混凝土的稠度(主要包括:坍落度、维勃稠度或扩展度实)。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检查;每5罐检查一次稠度(100m3一次,连续浇灌可200m3抽检一次)。
7.3.2
当设计有要求时,混凝土中最大氯离子含量和最大碱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同种原材料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离子、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7.3.3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试件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 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试验报告。
7.3 混凝土拌合物(一般项目)
7.3.4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强度、凝结时间、稠度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工程有要求时,尚应检查混凝土耐久性能等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
7.3.5
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件检查耐久性能,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试件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试件耐久性试验报告。
7.3.6
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应在施工现场检查混凝土含气量,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试件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规定。
检查方法:检查试件含气量检验报告。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混凝土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
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内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其图像记录资料。
8.1.2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应根据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8.1.2的分类规定。

8.1.3
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
8.1.4
装配整体式结构现浇部分的外观质量、位置偏差、尺寸偏差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之间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8.2 外观质量(主控项目)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2 外观质量(一般项目)
8.2.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主控项目)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要求且影响结构性能、设备安装、使用功能的结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设计单位及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后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 位置和尺寸偏差(一般项目)
8.3.2
现浇结构混凝土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位置和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3.2 - 1、表8.3.2 - 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在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包括:
现浇结构的混凝土结合面;
后浇混凝土处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锚固长度等;
抗剪钢筋、预埋件、预留专业管线的数量、位置。
9.1.2
预应力混凝土简支预制构件应定期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受弯构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或只进行部分检验内容。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及设计的有关要求。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有关规定。
9.1.3
装配式结构采用钢件焊接、螺栓等连接方式时,其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0205的相关要求。
9.2 预制构件(主控项目)
9.2.1
对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和表面标识。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 预制构件(一般项目)
9.2.3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2.4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2.4的规定。对于施工过程用临时使用的预埋件中心线位置及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可按表9.2.4的规定放大一倍执行。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3件。
9.2.5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钢筋、预埋管线及预留孔洞等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6
预制构件的结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9.3 安装与连接(主控项目)
9.3.1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9.3.2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9.3 安装与连接(一般项目)
9.3.3
装配式结构安装完毕后,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3.3要求。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10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1.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设计变更文件;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验收记录;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0.1.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关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1.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1.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10.2 结构实体检验
10.2.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
10.2.2
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10.2.3
混凝土强度检验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的方法。采用同条件养护试块方法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采用钻取混凝土芯样方法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龄期(tT)不宜超过30d,等效龄期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10.2.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10.2.5
当混凝土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