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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编,有助于你复习民法。主要内容有:1.民法概述;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4.民事法律行为;5.代理;6.诉讼时效。
编辑于2023-01-22 20:48:24总则编
1. 民法概述
1.1. 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2.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被誉为民法的定海神针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
1.3. 民法的渊源
应当按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也可以按照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民事法律关系
2.1. 核心-民事权利
按客体分类:财产权、人身权
责任方式不同
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按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从权利
担保合同没有独立性
按义务主体范围分类:绝对权、相对权(一对一)
按权利的作用不同分类:支配权(人对物)、请求权(人对人)、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权(除斥期间限制,可法定可约定)
追认权
选择权
解除权
抵消权
撤销权
遗赠的接收与拒绝
产生原因不同分类:原权和救济权
2.2. 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①赔礼道歉
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不要求过错)、侵权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要求过错)及竞合的处理(择一行使)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会更重一点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3. 民事主体
3.1. 自然人
权利能力
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但出生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出生:出生时间的认定;所有的资料只是参照(因为有造假),以有明确证据的时间为准
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即时发生死亡效果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且精神完全正常+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效力待定
无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或其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监护
法定监护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主体是法院,民政部门只能作为申请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分局和离婚不影响监护
父母或子女,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可以恢复
父母给小孩买股票或者房子亏了是要赔的
指定监护
兜底监护
委托监护
特殊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2. 法人
法人的出生与死亡: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法人的特征
独立人格
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为独立责任提供前提
独立责任:促进法人设立
法人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内外有别)
法人分合找后人,但是约定除外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非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法人的终止:解散时必须清算
3.3.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只有主体资格,没有独立财产
4. 民事法律行为
4.1.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
自然事件
行为
法律行为(尊重人的意愿)
准法律行为(两者之间)
事实行为(效果法定,和人的意志无关)
4.2. 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内心的效果意思
区别好意施惠
外在的表示行为
明示+默示(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时),双方必须达成合议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侧重客观
无相对人,侧重主观
4.3. 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
单方,双方,共同,决议
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达成妥协
共同法律行为:两个或以上当事人朝向共同的目标
财产与身份行为
钱的问题还是伦理问题
诺成与实践
诺成:不要物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要物行为,除了意思表示一致,还要交付标的物
典型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
单务与双务
双务,双方互负义务,一方的义务是为了另一方权利的实现
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
有偿与无偿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有义务效果
4.4.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含义
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
标的不合格即内容无效,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
效力状态
效力待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
可撤销
重大误解
①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
②表意人基于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③误解是由误解方自身的过失导致,并不是由对方欺诈或误解方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④表意人因此受到较大损失
欺诈(明示+默示)
胁迫:一方欺骗另一方,而重大误解不存在欺诈问题
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撤销一年,重大误解90日,最大保护期五年
关于无效
具体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同谋虚伪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仅仅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必须是为了损害别人的利益而串通才构成恶意
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将来的,必将到来的
5. 代理
5.1. 构成要件与分类
构成
有代理权
以被代理人(本人)或自己的名义
实施代理行为
效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代理人,因为后果由本人承担,不会对代理人产生损害
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经过追认有效
本代理-复代理
职务代理
5.2. 代理权的发生与终止
发生
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时的例外有效代理
①代理人不知且不应知
②约定完成时终止
③继承人承认
④死前进行且为继承人的利益的
法定代理终止
5.3. 无权代理
含义
根本未授权
有授权但过期
有授权但超范围
本人追认及效果
明确表示承认
开始履行义务
明知而没有反对
效力
5.4. 表见代理
归责与本人引起的误会代理
借用(连带责任),盗用他人介绍信等签订合同的
5.5.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相对人串通坑本人的
本人+代理人串通坑第三人的
6. 诉讼时效
6.1. 范围、效力
范围:债权请求权
效力:不得约定排除或预先放弃
超过以后当事人仍可起诉,法院不得主动释明
一审提出,不得在二审提出,除非有新证据
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的。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6.2. 期间、起算
一般是3年:过了诉讼时效期,和债权人承诺要还债多少就必须还多少(过诉讼时效的后果是“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还在)
保险的诉讼期间为2年
主债务时效和连带保证诉讼时效分别独立,互不影响
诉讼时效的中断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起算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主观上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6.3. 中止、中断
中止:权利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行权,法院强制保护6个月
中断:权利人主动或被动行权,使得权利继续起算
起诉
权利人请求
义务人承认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此中断,反之亦然,两者互不干涉
6.4.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主要针对债权请求权,时间过后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但是债务人主动履行仍然有效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法律后果是实体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