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最新要求
私募管理人股东监管要点速览!最新规则明确控股股东(持股≥50%或具重大表决权)和主要出资人(持股≥25%)为核心监管对象监管框架涵盖行政法规与自律规则,聚焦五大核心要求:基本资质、出资能力、股权结构、禁止条款及关联机构管理,特别标注3年内股权禁转红线,境外股东、上市公司控股等特殊情形另有规范一文掌握备案关键,助力合规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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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股东最新要求梳理
监管规则
行政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自律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
股东的定义
根据中基协备案新规,根据出资比例等,股东分为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及小股东,本文仅针对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的要求进行梳理。 控股股东: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主要出资人: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核心监管要求
基本要求
1.经营要求:控股股东需要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2.业务要求: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任职。
3.诚信要求: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体诚信信息要求下文会详细阐述)
出资要求
1.资金性质:必须使用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严禁通过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2.代持禁止: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包括利用直系亲属代持规避监管的情形。
3.验资要求: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创投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且需提供完税证明等资金来源合法性文件。
股权结构要求
1.层级简化:向上穿透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层,超过需说明合理性与必要性。
2.架构透明:不得设置特殊目的载体(SPV)规避股东审查,确需设立的需详细论证其商业合理性。
3.关联披露:严禁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需完整披露所有关联方信息。
4.复杂架构:杜绝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
5.控制权规避: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期限性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
6.境外资金:境外出资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且需符合外资准入规定。
禁止性要求
1.刑事犯罪:因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2.行政处罚: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
3.市场禁入: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且执行期未满;
4.严重违规:最近3年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5.经营责任:对企业破产或吊销执照负个人责任未逾5年;
6.债务失信:所负债务数额较大未清偿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7.登记瑕疵: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终止登记未逾3年;
8.利益冲突:从事与私募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中止登记情形
1.涉案调查:因股东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2.重大诉讼:股东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3.负面舆情:股东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尚未消除。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私募机构的要求
1.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中基协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2.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3.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特殊股东
境外股东
证券类外资:持股≥25%时,境外股东需为所在国持牌金融机构,且所属地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
股权类外资:实控人为境外机构的,应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
合规记录:需证明最近3年未受境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上市公司控股
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控股私募需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风险隔离:需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任职披露:高管兼任上市公司职务的,需出具上市公司知悉说明。
股东在金融机构任职
任职备案:股东在金融机构任职的,需提供该机构知悉情况的说明材料。
竞业禁止:需符合金融机构关于员工对外投资的内部合规要求。
3年内禁止转让
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以下情形除外:
1.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2.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3.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4.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