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故意犯罪是故意实施的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法学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笔记,包括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犯罪既遂、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内容。
这是一个关于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的思维导图,包括:4.1概述、4.2正当防卫、4.3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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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构成
3.1概述
概念
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内容
必要性
法定性
前提性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意义
定罪量刑
罪与非罪
一罪or数罪
此罪or彼罪
正确量刑
有利于③
核心和基础
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分类
基本的&修正的
修正的: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形态
标准的&派生的
派生的:减轻 加重
3.2犯罪客体
内容③
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犯罪侵害
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种类
范围大小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分类基础
区别此罪与彼罪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
区别
组成犯罪之物
犯罪所生之物
犯罪所用之物
犯罪所得
二者的
联系
3.3犯罪客观方面
概述
包括
危害行为
必要要素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选择性要素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危害性
作为
积极的身体动作-直接违反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
消极的身体动作-直接违反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犯罪构成条件
1.有义务 (前提)
义务来源
法定义务
职务、业务要求
法律地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先前行为…防止发生的义务
2.有能力
3.有危害
纯正不作为犯与 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常态问题
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不作为都能-非常态/特殊问题
广狭
广义:一切损害事实
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直接结果&间接结果
狭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物质性的、有形的、可具体观测的结果& 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
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决定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
决定犯罪既遂
决定法定刑加重
可能性(危险)作为
刑法中的 因果关系
地位
影响犯罪是否成立
影响犯罪是否既遂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有因果关系≠有刑事责任
特点
客观性
实际意义②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一果多因
一因多果
特殊情形 因果关系的认定
非常态情形(偶然联系) 特异情况
特定条件:患疾等特异体质、恶劣条件…
加害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
两行为相接
数行为共同作用
有因果关系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影响定罪量刑
3.4犯罪主体
概念和种类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同时具备
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
完全不负刑责年龄阶段:不满12(<12)
相对负刑责年龄阶段
已满12不满14(12≤人<14)
故杀、故伤 致死或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重残+最高检核准
已满14不满16(14≤人<16)
对8个行为负刑责:杀、伤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抢、毒、火、爆、危险物质
完全负刑责年龄阶段:已满16(≥16)
一律负刑责(若<18,则应当从或减)
计算
生日第二日起
未成年人(<18)刑责规定
特殊规定
无期、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影响刑责能力 的其它因素
精神病人③+标准②
醉酒的人:普通人犯罪
又聋又哑/盲人:可以从减免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
要件
(主体)广泛性合法性
注意③
处罚:“两罚”原则,特殊单罚
主管人员责任认定
3.5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意义
子主题主观罪过责任原则(罪过:故意/过失)
必要要素:罪过
选择性要素:犯罪目的
非构成要件:犯罪动机
犯罪主客观方面的关系②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③、不可抗力
犯罪故意
概念&特征②
直接故意
必然/可能发生+ 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可能发生+ 希望发生
③种情形(激情犯罪)
二者异同
犯罪过失
概念:①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而没预见②已经预见 轻信能避免
(1)(2)②
具体表现:①责任法定性 ②行为结果性 ③法定刑轻于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犯罪目的和动机
目的:某些犯罪有特定的犯罪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无犯罪目的
动机:反映主观恶性,影响量刑
二者关系
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误解罪名和罪行轻重
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评价(“法定符合说”)
1.客体错误
2.对象错误:主观认识错误
3.手段错误
4.行为偏差:客观行为错误
5.因果关系错误(3)
6.行为性质错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无行为即无犯罪 无行为即无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