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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08-05 00:01:56建筑防火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生产火灾的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甲
乙
丙
丁
戊
注: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意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 其分类应按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甲
乙
丙
丁
戊
注: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 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认。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 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 或 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 应按丙类确定。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筑分类
使用性质:民用、工业、农业 建筑。
民用建筑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宿舍、公寓
公共建筑:文教、医疗、商业、行政办公、交通、通信广播、体育、旅游、观演等
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
建筑高度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需要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照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检查建筑层数时,需要注意: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A:不然材料(制品) B1:难然材料(制品) B2:可然材料(制品) B3:易然材料(制品)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一)不燃性构件 (二)难燃性构件 (三)可燃性构件
耐火极限
隔热性、完整性、承载能力
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1,材料本身属性 2,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3,材料与结构件的构造方式 4,标准所规定的的实验条件 5,材料的老化性能 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
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厂房和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
最多允许层数与耐火等级的适应性
检查内容
当建筑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为满足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结构承载力及自身稳定性能的要求,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上人屋面板不能采用;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也不宜采用,当确需采用时,夹芯材料应为A级,且符合对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钢结构构件的的防火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优先采用); 另一种是涂刷钢结构防火涂料,通过在建筑物和构筑钢结构构件表面涂刷钢结构防火涂料,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 钢结构防火涂料,按其涂层厚度及性能特点可分为厚型、薄型、超薄型三类。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金属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结构承重构件部位,是构件的薄弱环节,往往又是保证结构整体承载能力的关键部位,需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保证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该节点部位链接构件中要求的耐火极限最高者。
民用建筑中庭和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构件时,通过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保证其耐火极限不低于耐火等级的要求。
考虑到粮食库的高度较低,粮食火灾对结构的危害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区别,因此,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选址及城市总体布局
建筑选址
(一)周围环境 各类建筑在规划建设时,要考虑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特别是工厂、仓库选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临近企业和居民的安全。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在合理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地势条件 建筑选址时,还要充分考虑和利用自然地形、地势条件。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乙炔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所以乙炔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三)主导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液体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总体布局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条件受限确需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需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加强防火提设置,或者增设防护墙等。 (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布置在城市全面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4)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等,沿城市河流布置时,应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并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5)汽车加油、加气站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重要的公共建筑。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CNG加气母站应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输油、输送可燃气体的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6)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城市隧道等)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可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邻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远离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汽车库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分开建造。 (8)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专用码头、与装运其他物品的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离主航道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9)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 160m以内,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m。
(10)对于旧城区中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企业,要及时纳入改造计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对于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和棚户区,要结合改造工程,拆除一下破旧房屋,建造一、而级耐火等级建筑;对一时不能拆除重建的,可划分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的防火分区,各分区之间留出不小于6m的防火通道或设置高出建筑屋面不小于50cm的防火墙。对于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区域,要结合本区域内给水管道的改建,增设给水管道管径和消火栓,或根据具体条件修建容量为100~200m3的消防蓄水池。
常见企业的总平面布局
石油化工企业
(1)企业区域规划。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检查企业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的建筑和装置等总平面布置。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需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地区输油(输气) 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2)主要出入口。厂区主要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应设置在不同方位。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按规定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企业消防站。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消防站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远离噪声场所。
火力发电厂
(1)厂区选址。厂区布置在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可以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对于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其围栅高度不小于1.8m;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实体围墙的高度不小于2.5m。 (2)主要出入口。厂区的出入口不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储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钢铁冶炼企业
(1)厂区选址。 (2)围墙的设置。煤气罐区四周须设置围墙,实地测量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 当总容积不超过200000m3时,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当总容积 大于200000m3时,罐体外壁与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8m。 (3)储罐间距。净距均不得小于2.0m。 (4)管道的敷设。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能埋地敷设。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 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一)防止火灾蔓延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三)节约土地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建筑外墙-储罐外壁-堆垛外缘-变压器外壁-道路最近一侧-铁路中心线
厂房的防火间距
S=A+B1+B2(无甲类仓库,无高层民用建筑) A(高层=13,甲类=12,乙丙丁戊=10) B1,B2(三级=2,四级=4)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于民用建筑。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减少2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不宜小于30m;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规范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规范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一般不小于20m;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 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3)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规范规定的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非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S=6+S1+S2 (三级=1,四级=3)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符合规范规定的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来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成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补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建筑平面布置
工业建筑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才用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内的设备用房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高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3)附属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 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隔墙和0.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各类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
厂房的防火分区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上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甲类厂房必须采用防火墙,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和民用建筑相同)。 4)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的防火分区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2)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1)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各类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中庭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并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不得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可燃物,不得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5)与中庭连通部位的装修材料。建筑内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须为A级,其他部位可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商店营业厅、展览厅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 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1)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3)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确需设置防风雨蓬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与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二)防火隔间: 1)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 2)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3)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5)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功能。 (三)避难走道 1)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2)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四)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有顶棚的步行街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同商业服务网点)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实体墙。(五个1) 设置回廊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材料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采用常开式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
木结构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的规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3)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1.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
城市交通隧道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走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隧道内附属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防火墙与防火隔墙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 ,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防火卷帘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各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的功能;不应采用水平、侧向防火卷帘。 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防火门
隔热防火门(A类)、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非隔热防火门(C类) A1.50(甲级)、A1.00(乙级)、A0.50(丙级)
1)疏散走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一侧手动开启。 2)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如设置与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装置和闭门器等。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4)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5)为保证分区间的相互独立,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防止烟火通过变形缝蔓延。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防火窗
隔热防火窗(A类)、非隔热防火窗(C类)。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同。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火具有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
防火阀、排烟阀与排烟防火阀
防火阀
安装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防火阀的安装位置如下: 1)穿越防火分区处;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风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另外,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修的检修口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排烟阀
排烟阀是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开启,其排烟作用的阀门。
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时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其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排烟防火阀的安装位置:排烟管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排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段管上;
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实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在于:一是为了在发生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为了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为排烟系统而设)
防烟分区的划分要求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1,当空间净高小于等于3.0m时,不应大于500m2,长边最大允许长度24m; 2,当空间净高大于3.0m,小于等于6.0m时,不应大于1000m2,长边最大允许长度36m; 3,当空间净高大于6.0m、小于9.0m时,不应大于2000m2,长边最大允许长度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1)储烟仓厚度: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2)最小清晰高度: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1.6+0.1*H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H----- 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 取最高的疏散楼层的层高(m)。 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注: 1)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3)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不用设置挡烟设施。
防烟分区分隔措施
(一)挡烟垂壁:固定式,活动式 (二)建筑横梁
防火防烟分区检查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划分
建筑内的中庭
有顶棚的步行街
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建筑外(幕)墙
变形缝
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设置
挡烟垂壁
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墙
防火门
防火窗
防火卷帘
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
防火隔间
安全疏散
基本概念
疏散门
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入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内的房间门。
安全出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1.14条,安全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可以归类理解为四种门:建筑首层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建筑内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建筑内直接通向室内疏散楼梯间的门、建筑内直接通向其他安全区室外门(比如二类高层住宅通至屋面的门)。安全出口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安全疏散基本计算思路
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中最核心的内容,学习本章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建筑内的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的宽度和安全出口的数量这三个问题,其中疏散距离是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有些是规范规定的固定值,有些是根据规定条件进行简单计算,只有安全出口的宽度需要重点计算。计算思路如下: (1)确定疏散人数(单位:人); (2)确定百人宽度指标(单位:m/100人),用疏散人数×百人宽度指标,得出所有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单位:m); (3)确定安全出口数量,用总宽度÷安全出口数量,得出一个安全出口的宽度; (4)与规范规定的值进行比较,哪个值大取哪个。
安全疏散基本参数
疏散人数
疏散人数=人员密度×建筑面积 其中,人员密度单位是“人/m2或m2/人”,不同场所的人员密度如下: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录像厅:1.0人/m2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 2)展览厅:0.75人/m2 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实际座位数的1.1倍。(注意: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按照实际座位数。) 4)商场,商店营业厅 地下第二层:0.56人/m2 地下第一层:0.60人/m2 地上第一、二层:0.43~0.60人/m2 地上第三层:0.39~0.54人/m2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0.30~0.42人/m2 注: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上述规定值的30%确定。 5)办公场所 普通办公室:4m2/人 设计绘图室:6m2/人 研究工作室:5m2/人
百人宽度指标
厂房
剧院、电影院、礼堂
体育馆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
木结构建筑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即1m/100人。
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该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疏散门的数量
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并应符合双向疏散的要求。 2)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的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应分散布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的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400人。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安全出口的数量
厂房仓库
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且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建筑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使用人数符合下表规定:
3)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平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4)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规范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该条计算出的所需总净宽度。
住宅建筑
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的最小宽度
疏散距离
厂房
公共建筑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注: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按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按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住宅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割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疏散门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专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甲乙类车间不可)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外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甲乙类仓库不可)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期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6)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高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疏散走道
1)走道应简捷,并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诱导灯。 2)在1.8m高度内不宜设置管道、门垛等突出物,走道中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尽量避免设置袋形走道。 4)疏散走的宽度应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的最小宽度的要求 5)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的甲级防火门
避难走道
1)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2)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避难层、避难间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指普通的管道井,比如水管道、空调送风管道)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处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6)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7)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8)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病房区的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的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m2确定,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 2)应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3)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
1)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3)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4)供失能老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不同疏散楼梯间的使用范围
不同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近外墙设置,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越可燃气体管道。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宜敷设或穿越可燃气体管道,不宜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7)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m、倾斜角不大于60度的金属梯。 8)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大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的高出设置。 9)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敞开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是低、多层建筑常用的基本形式。楼梯与走廊或大厅直接相通,未进行分割,在发生火灾时不能阻挡烟气进入,而且可能成为向其他楼层高蔓延的主要通道。敞开楼梯间安全可靠程度不大,但使用方便,适用于低、多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
封闭楼梯间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以及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防烟楼梯间
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规定设置防烟设施。 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合同。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合同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室外疏散楼梯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倾斜度不应大于45度。 3)楼梯和疏散出口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楼梯段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占用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下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大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的高出设置。
剪刀楼梯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当疏散楼梯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 1)剪刀楼梯应具有良好的防火、防烟能力,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置前室。 2)为确保剪刀楼梯两条疏散功能,其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实体墙分隔 3)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前室共用时,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m2;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同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2m2,且短边不小于2.4m。
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一般按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设定为不宜大于160m。
环形消防车道的设置场所
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L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为了日常使用方便和消防人员快速便捷地进入建筑内院救火,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5)当建筑和场所的周边受地形环境条件限制,难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与其他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8)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9)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救援场地、登高面和救援窗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消防电梯的数量及要求
1)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做消防电梯。 3)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5)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中符合规定的户门以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
1)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2)电梯应能每层停靠,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3)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4)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然材料; 6)电梯轿厢内部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直升机停机坪
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3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停机坪的标志位“H”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建筑电气防火
消防电源
消防用电的概念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及区别
建筑的电源分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正常电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低压输电网,电压等级为380V/220V。当城市有两路高压(10kV)供电时,其中一路可作为备用电源;当城市只有一路供电时,可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消防供配电的一般要求
1)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应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是,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3)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6)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井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电线电缆基础知识
(一)普通电线电缆 (二)阻燃电线电缆 (三)耐火电线电缆 (四)矿物绝缘电缆
电气线路的保护措施
(1)短路保护 (2)过载保护 (3)接地故障保护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的防火要求
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外。 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器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器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7)照明灯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封闭型、密闭型灯具; (2)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隔爆型灯具; (3)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灯具的各种部件还应进行防腐处理。 (4)潮湿的厂房内和户外可采用封闭型灯具,亦可采用有防水灯座的开启型灯具 (5)可能直接受外来机械损伤的场所乙级移动式和携带式灯具,应采用有保护网(罩)的灯具。 (6)振动场所的灯具应具有防振措施(如采用吊链等软性连接)
8)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1)在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和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场所选用定型照明灯具具有困难时,可将开启型照明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灯,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良好的通风;向室外照射的一面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其中至少有一层必须是高强度玻璃,安装位置不应设在门、窗及排风口的正上方,距门框、窗框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2)照明与动力合用一电源时,应有各自的分支回路,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配电盘盘后接线要尽量减少街头;接头应采用锡焊焊接并应用绝缘布包好。金属盘面还应有良好接地。 3)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V;携带式照明灯具(俗称行灯)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如在金属容器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36V以下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低压插头应无法插入较高电压的插座内。 5)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6)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各种零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不得过电压、过电流使用。 7)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石板或石棉布。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物之间加垫瓷夹板隔热,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8)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灯具,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的电源导线,均应穿钢管敷设。舞台暗装彩灯泡,舞池脚灯彩灯泡,其功率均宜在40W以下,最大不应超过 60W。彩灯之间导线应焊接,所有导线不应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照明的设置场所
疏散照明也就是消防应急照明灯。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部;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及要求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电气防爆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及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
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电器设备的防爆类别及应用区域
防爆标志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的设计及安装的其他要求
建筑防爆和设备防爆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建筑防爆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防爆原则
根据物质燃烧爆炸原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基本原则是:控制可燃物和助燃物浓度、温度、压力及混触条件,避免物料处于燃爆的危险状态;消除一切足以引起起火爆炸的点火源;采取各种阻隔手段,阻止火灾爆炸事故的扩大。
防爆措施
(一)预防性技术措施 (1),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 1)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少用具有爆炸危险的各类可燃物质。 2)生产设备应尽可能保持密闭状态,防止“跑、冒、滴、漏”。 3)加强通风除尘。 4)预防燃气泄漏,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利用惰性介质进行保护。 (2),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 1)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 2)防止高温表面成为点火源 3)防止日光照射 4)防止电气火灾 5)消除静电火花 5)防雷电火花 7)防止明火 (二)减轻性技术措施 (1)采取泄压措施 (2)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 (3)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爆炸危险性厂房、仓库的布置
(1)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宜)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根据储量的不同,不应小于25-40m。甲类厂房与铁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了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和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对铁路正常运行的影响。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平面及空间布置的原则 1)单--单独建造或单层建筑。便于利用屋顶通风、利用屋盖泄压;便于设置更多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安全疏散和灭火;爆炸后影响范围笑,便与修复;单层库房可有效利用地面回收危险性液体。 2)地--不布置在地下室。甲乙类厂房(库房)严禁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3)敞--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 4)通--加强通风 5)小--体量小型化。多层厂房跨度不应超过18m,便于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当面积较大时,用防火防爆墙分隔,缩小爆炸时的受灾面积。 6)隔--不同性质的部位用防爆墙分隔。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兵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间距不能小于25m),分控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7)泄--易爆工段或设备靠近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厂房的防爆措施、泄压措施与计算
(一)防爆设施、泄压措施的设置要求
1)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屋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的措施。 3)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4)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打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 6)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火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7)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8)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二)泄压面积计算
A=10CV2/3 当厂房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采暖通风防爆
一般规定
1)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专用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5)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道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敷设 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供暖
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 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比如二硫化碳气体 、黄磷蒸气及其粉尘。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比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涉及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的厂房。 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通风与空气调节
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设置应设置在管井内。 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3)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7)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具有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10)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的应布置在上面。 11)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的房间,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特殊场所的防火防爆
燃油、燃气锅炉房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直燃机房
厨房
电力变压器
建筑装修和保温材料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