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 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主要考点一网打尽,逻辑清晰,便于记忆,考试加分必备!
编辑于2021-08-31 22:05:48本导图基于《日本蜡烛图技术:古老东方投资术的现代指南》(史蒂夫·尼森著,丁圣元译)和《蜡烛图方法:从入门到精通》(斯蒂芬·W·比加洛著)两部K线分析的经典著作,深入解析了K线分析的核心技巧与模式,是投资者把握市场脉动的利器。内容涵盖从基础的单根K线形态如锤子线、流星线,到复杂的组合形态如吞没形态、孕线形态,以及趋势分析中的三尊顶部形态、平底锅底部形态等。除此之外,还细致探讨了窗口、趋势线、移动平均线等西方技术分析工具与K线结合的运用,以及交易量在验证K线信号中的关键作用。无论您是技术分析的新手还是老手,这份导图都能为您提供独到的见解和策略,助您在股市、汇市中洞察先机,实现精准交易。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本导图基于《日本蜡烛图技术:古老东方投资术的现代指南》(史蒂夫·尼森著,丁圣元译)和《蜡烛图方法:从入门到精通》(斯蒂芬·W·比加洛著)两部K线分析的经典著作,深入解析了K线分析的核心技巧与模式,是投资者把握市场脉动的利器。内容涵盖从基础的单根K线形态如锤子线、流星线,到复杂的组合形态如吞没形态、孕线形态,以及趋势分析中的三尊顶部形态、平底锅底部形态等。除此之外,还细致探讨了窗口、趋势线、移动平均线等西方技术分析工具与K线结合的运用,以及交易量在验证K线信号中的关键作用。无论您是技术分析的新手还是老手,这份导图都能为您提供独到的见解和策略,助您在股市、汇市中洞察先机,实现精准交易。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2,全文强条,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全文强条,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宿舍、旅馆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少于15间/套出租客房的旅馆项目除外)。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 法律体系
一、 法律框架
1. 宪法及相关法
2. 民法商法
平等
3. 行政法
不平等,官
4. 经济法
钱
5. 社会法
保障
6.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二、 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惯例
国际条例
干扰项
习惯法
宗教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 国家主权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值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出发
(6)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8) 民事基本制度
(9)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 诉讼和仲裁制度
(11) 其他
法的形式的含义
1. 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 外部表现形式
3. 效力等级
4. 地域效力
三、 法的效力层级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四、 法的冲突
五、 法的备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1)>
地方性法规(2)>地方政府规章(2)
部门规章(1)
宪法和法律无需备案
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章向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向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二、 法人制度
一、 法人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 法人条件(4)
1. 依法成立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发轫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有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三、 法人分类(3)
四、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 企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享有和承担
2.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由分立后的单位连带享有,其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连带承担
3.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
4. 建设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五、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
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小项目可不设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
根据企业法人授权
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 代理制度
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
定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涉及三者)
法律特征
1.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但代理人实施代理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二、 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承包活动禁止代理
采用书面形式授权的,授权书应当载明
(1)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 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另有约定除外)
2.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 代理的终止
自然人
1. 代理期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法人
1.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四、 代理的法律责任
转代理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同意——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不同意——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作为代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之事外 2. 不经过被代理人同意,必须两个条件(情况紧急+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无权代理
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项目
1. 自始未经授权
2. 超越代理权
3. 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
概念——虽无权代理,但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性质——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构成三要素
(1)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3)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五、 代理的过错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代理人
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
代理人和相对人传统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相对人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相对人+行为人
代理关系中一方违法另一方知道但不反对的——被代理人+代理人
一个人有错,一个人承担责任; 两个人有错,两个人负连带责任
四、 物权制度
一、 物权的法律特征
1. 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 (自己说了算,无须对方配合) (债券是请求权)
2. 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3. 财产权
对物的利用
物的归属
就物的价值设立担保
4. 排他权
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但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可以并存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二、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
4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权利
3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3. 担保物权
对他人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 与土地有关的物权
1. 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
城市土地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
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用地(有偿有期)
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免费续期)
其他用地——到期归还国家
划拨用地(无偿无期)
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 地役权
工厂(停车场)→ 饭店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住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四、 物权的设立
不动产物权
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需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自然资源 2. 地)
动产物权
自占用或交付时设立
特殊动产(车、船、航空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效力——《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五、 物权的保护
一般规定
物权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具体规定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请求排除妨害
可能妨害物权——请求消除危险
造成损毁
请求修理、重做、更换
请求恢复原状
五、 债权制度
一、 债权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再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权利
债务≈义务
债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
二、 债权的种类
1. 合同
交易行为
约定之债
2. 侵权之债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不当得利≈捡便宜
没有合法依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
4.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法定之债
三、 侵权之债
六、 知识产权制度
一、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 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如版权收益+署名权)
2. 专有性——绝对排他性(未经允许不能使用)
3. 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如印度药神)
4. 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灭,该智力成果成为社会共同财富
二、 知识产权的种类
分类
著作权
工业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专利权共性是新颖性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水平高于实用新型
三、 著作权
四、 知识产权侵权
赔偿顺序
1. 实际损失
2. 非法获利
3.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4. 法院酌情判决
按顺序找,找到为止
七、 担保制度
担保的概念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担保的分类
保证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保证人
保证方式
1. 一般保证——要打官司,先起诉并执行债务人,债务人倾家荡产再找保证人
2. 连带保证——不打官司,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资格
1.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学校、医院……
保证责任
1.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只有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保证人同意, 除此之外,被担保的债务人换人,或债权人债务人变更合同,都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抵押
抵押的法律概念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抵押物
可抵押 (能买卖的)
不动产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海域使用权
(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设立
动产
(1)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 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抵押 (不完全归属于自己的,即不能买卖的)
(1) 土地所有权
(2)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3)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和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的实现
1.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2.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
质押的法律概念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的是第三人
质权人——债权人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可质押的权利 (有价值的票据)
(1) 汇票、本票、支票
(2) 债券、存款单
(3) 仓单、提单
(4)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 可转让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现有的以及将来的应收账款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
留置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债权人
留置的对象
仅限于动产
留置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有约依约
无约定——60日以上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定金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亏一份定金)
定金其他规定
1. 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2.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20%的部分不认定为定金,不参与双倍返还
八、 保险制度
保险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
1. 人寿保险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费,不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 伤害保险
3. 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主要保险
1. 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发包人(建设单位)委托承包人投保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保险责任(要赔的)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火灾、爆炸……
除外责任(不赔的)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
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
……
保险期间——“动工或运抵” 至 “验收或占用”,以先发生的为准
2.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要赔的)——同建设工程一切险
除外责任(不赔的)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其他同建设工程一切险
专保天灾,不保人为
九、 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家的
扣除项目
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
其他合理支出
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自然人
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减免税优惠
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基本养老金、退休金
……
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减税情形(省级政府规定,报同级人大备案)
纳税扣缴和申报
义务人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 没有扣缴义务人
3.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 取得境外所得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量除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增值税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预征率2%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预征率3%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x9%)-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3%)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额的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个“非正常” 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销毁的货物。不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税率
13%——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
9%——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0%——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中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视为排放、不需要交税的行为
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排放到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
贮存、处置污染物
计税依据
1. 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由排放量折合)
2. 固体废物——排放量
3. 噪声——超过标准的分贝数
其他相关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技术依据,分别于上述税同时缴纳
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
教育附加费
纳税人——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技术依据,分别于上述税同时缴纳
税率——3%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 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 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车船税
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免征依据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专用车船
警用车船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车船
印花税
纳税人——书立、零售条例所列凭据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凭证
合同性质的凭证(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赠与)
营业账簿(账簿)
权力、许可证照(许可证)
税率
比例税率
按件定额
免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数据
十、 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民-民)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害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官-民)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取消投标资格
行政处分 (官-官)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中
刑事责任 (犯罪)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重
概念区分
行政处罚(违法)
拘留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刑罚(犯罪)
拘役
罚金
没收(合法)财产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重大责任事故
自然人犯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1. 违章操作
2. 违章指挥
3. 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
1死,3伤,100万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
单位安全保障体系失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仅限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4家单位)
1死,3伤,100万
永久工程
1.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 偷工减料
3. 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失控
前期
一、 施工许可
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
常规方式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审批
开工报告
特殊方式
国家发改委审批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投资额<30万
建筑面积<300㎡
2. 抢险救灾工程
3. 临时性建筑
4.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5.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6. 军用房屋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8)
1. 用地批准手续(地)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2.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2证)
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规划许可证
3. 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进度)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技术)
6. 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质量、安全)
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钱)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计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二、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12个资质类别
专业承包——36个资质类别
施工劳务——不分类别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申请
施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黑名单
有效期——5年
申请延续
期满3个月前
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资质变更
在工商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变更内容
名称
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合并、分立、改制——重新核定
遗失补办
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不予批准升级或增项—— 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做错事),1年内不批准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2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注销
撤回
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撤销
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非法发放
吊销
合法取得后,因违法而受到吊销处理
注销(自愿)
被撤销、吊销、关闭后,或有效期届满后不续期,为确保证书失效而办理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建筑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100%——外国人承包
外<50%,但中国技术不行
中100%,但中国技术不行
中外联合承包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追加转保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禁止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借入资质)
禁止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借出资质)
属于挂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视同挂靠——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上下家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三、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继续教育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有本人保管、使用
延续注册
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
变更注册
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不及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增项注册
增加职业专业
不予注册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
3. 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执行完毕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 因执业活动之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 年龄超过65岁
11. 其他
一级建造师职业岗位范围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发包方与注册建筑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
2. 发包方同意更换
3.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二、 发承包
一、 招投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1.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 能源基础设施
(2)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3) 通信基础设施
(4) 水利基础设施
(5)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1) 预算资金200万以上,且该资金站投资额10%以上
(2)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1. 施工——400万
2. 货物采购——200万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
全范围+规模,两条件同时具备才需要招标 国执行统一的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与规模标准,不许地方扩大或缩小
可不进行招标(豁免招标)的项目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 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3. 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4. 已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
可邀请招标(豁免公开招标)的项目
1. 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值,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站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批准机关: 国家重点项目——国家发改委 省级重点项目——省政府
招标基本程序
1.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
3. 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2.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3. 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可有可无,但国有资金必须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4.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5.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5. 资格审查
投标人资格审查(2种无效)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2.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 投标
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截止前撤回,截止后撤销
投标保证金
额度——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在第二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
没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 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保保证金,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 开标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人数≥3人
主持人——招标人
参加人——所有投标人+公证人员
过程——检查密封情况,当场拆封,记录备案
8. 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拒收 (当场就能发现)
1. 逾期送达
2. 未送达指定地点
3. 未密封
4. 未通过资格预审
否决投标 (当场不能发现,重大偏差)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提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投标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要求澄清、说明 (细微偏差)
1.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2. 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
9. 中标和签订合同
公示中标候选人≥3日
确定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的主体
1. 招标人
2. 经招标人授权了的评标委员会
确定条件
综合评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国有资金
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如下情形之一时, 可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要求重新招标
1. 放弃中标
2.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3.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4.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生效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总额的10%
拒绝提交,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对比
当事人就统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阴阳合同,备案为准)
10. 终止招标
主体——招标人
怎么办——退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施工招投标各类时间
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5日前
招标人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日前
资格预审
出售资格预审时间——出售至停止出售 不少于5日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截止前3日
投标人异议——截止前2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 停止发售起不少于5日
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 (2种无效,大型结构复杂,低,连带,招标人接受)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大型或结构复杂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工程不能接受联合体)
同一专业的不同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
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想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投标
开标日=截标日=投标有效期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起始日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招标文件发放时限——5日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截止前15日
投标人异议——截止前10日,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投标预备会——自主决定,一般在投标截止前15日前
评标结果公示——收到评标保值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若收到异议3日内作答
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结束前
招标人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签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签订合同后5日内
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偏爱,但没泄题)
1. 就统一招标项目想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5.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6.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7.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8.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场地
9. 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10. 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5个禁止)
1.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泄题作弊)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想投标人透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属于串通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中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串通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写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招投标投诉处理
二、 承包制度
发承包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
1. 总承包
2. 共同承包
3. 专业承包
4. 专业分包
违法发包
(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发给个人
(2)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发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 依法应进行招标未招标或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的
违法发包——建设单位 违法分包——总包单位 转包——直接违法行为
发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分包
分包
分包
设备采购
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1) 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2) 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包单位承担责任
(3)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有利害关系
共同承包 (同联合体投标)
适用范围——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
资质要求——按低的
法律责任
内部约定按份——按共同承包协议约定
外部法定连带——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
1. 专业工程分包
需要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2. 劳务工程分包
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再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是最底层,不能再往下分包了
共同点——应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
违法行为
转包
A自己啥也没干,B以自己的名义施工
违法分包
A自己干了一点
挂靠
A自己啥也没干,B以A的名义施工
三、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 信用体系
1. 基本信息
(1) 注册登记信息
(2) 资质信息
(3) 工程项目信息
(4) 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2. 优良信用信息
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3. 不良信用信息
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
2. 不良行为
单位不良行为(5大类41条)
1. 资质不良——无相应资质或证书干活,无证上岗
2. 承揽业务不良——不好好接活
对比
3. 工程质量不良——房子出问题
4. 工程安全不良——人出问题
5.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干活不给钱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建造师本人做错事
3. 诚信行为公布
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不良行为
基本信息——长期公布
优良信息——3年(好事传千里)
不良信息——6个月至3年,可缩短、延长,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坏事不出门)
招投标违法行为
不良信息——6个月(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公布的范围
1.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行为
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由建设部统一全国公布
全国公布期限与地方公布期限相同
2. 目录以外的行为
仅在当地公布
3. 通过工商、税务、纪检、司法、银行等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
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公布
公告的变更 (管认为能停的,才能停)
更正
原因
公告信息有误
相关内容不符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公告
变更
原因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公告
三、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
一、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类型
名称
有名合同
建设工程
无名合同
给付关系
双务合同
建设工程
单务合同
赠与、无偿委托、无偿保管
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建设工程、买卖、租赁、运输……(不要物合同,不必看到实物)
实践合同
保管、定金、民间借款……(要物合同,看到实物才生效)
格式
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
口头
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建设工程
无偿合同
赠与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关系
主合同
施工合同(皮)
从合同
保证合同(毛)
合同订立
要约邀请→要约→合同成立
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自始无效
合同可撤销
未撤销——自始有效
被撤销——自始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
被追认——自始有效
被拒绝——自始无效
对比
要约邀请
包含的交易条件不完整不充分(需对方补充),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量)
要约
包含的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投标文件(量+价)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撤回
撤回通知应限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
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交易条件(否则视为新要约)
中标通知书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默示合同(如公交车投币)
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不得违法分包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及时验收工程
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
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一般情况——发包人或建立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原因)——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合同价款的支付
四步走:约定➡️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民法典-订立合同履行地市场价
利息争议
欠款利息(被迫)
有约定——按约定,且大于等于>=合同订立时1年贷款利率
无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
垫资利息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不予支持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欠款处理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购房合同(购房者房价款)>施工合同(承包商工程款)>抵押合同(银行开发贷)
优先受偿的范围
依照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
包括装修工程,但发包人不是建筑所有权人除外
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 6个月,子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无约定时,应付款起算日
已实际交付的——交工之日
未交付的——提交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原则
可预见性原则
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原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非承包方原因)
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承包方原因)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偷工减料
与监理单位串通
不履行保修义务
保管不善
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字盖章
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意志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得到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
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两者不完全一致,有些情况,虽然合同成立了,但无效或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类型
无效合同(违法)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有效合同(3条同时具备)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合同(违心)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
效力待定合同(无交易资格)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无权代理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特征
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履行
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类无效的工程合同
超越资质
挂靠
中标无效
转包、违法分包(垫资不属于合同无效)
合同结算(无效但付款)
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该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先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结算。 发包人有过错导致工程不合格的,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悬而未决)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追认
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受损害方)
重大误解的误解人
显失公平的受害人
被欺诈方
被胁迫方
向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
撤销权的灭失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90日内
当事人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年内
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 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
合同的履行
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履行
合同的变更
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转让
不得转让的情况
(1)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义务的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一定是确实无法补救,无法继续履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无需对方同意),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
异议期
有约依约
无约定,最长3个月
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解除 (承包人不对,且不珍惜机会)
(1) 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2) 合同约定期限没完工,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 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 (发包人不对,且不珍惜机会)
(1)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2) 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
且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6)
法定
(1) 继续履行
(2) 停止违约行为
(3) 采取补救措施
物,互斥关系
(4) 赔偿损失
钱(三者选最多,互斥关系)
约定
(1) 违约金
(2) 定金
钱
物+钱(注意定金的退还规则) 并且关系
违约责任仅此6项,其余为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
约定免责
有约依约
法定免责
不可抗力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民事合同与劳务合同对比
劳动合同种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保护性最强
签订方式
1. 协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2. 推定
(1)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第三次签合同时)
(3) 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合同时, 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
3. 强制
用工日起满1年都未签过书面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保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保护
选择条款 (可以不约定)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福利待遇
补充保险
可有可无
订立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对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时
协商(有约依约)→集体合同(看看别人)→同工同酬(兜底)
劳动试用期
试用期的期限
临界时间点往上取值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终身)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试用期的工资
≥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无效(违法违心)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报酬支付规定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欠薪处理
劳动者可想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安排加班的,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愿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又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辞职
单位无过错,无补偿 (试用期提前3日,正式提前30日,书面通知)
预告解除
单位有过错,有补偿
直接告知解除
单位暴力、威胁,有补偿
直接无告知解除
单位辞退
劳动者有过错,无补偿 (无需提前书面通知,直接告知解除)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无过错(但没用了),有补偿 (提前30日书面通知,预告解除)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经营不善,劳动者并不弱势,3类人优先保留,后裁)
长期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极度弱势,不裁)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体检的(职业病)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内(疗)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老)
经济补偿
分类
合法解除/终止
补偿
两种情况除外
劳动者主动提出
劳动者有过错
违法解除/终止
赔偿=补偿x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月工资=劳动者 解除合同前12个月 的平均工资
工作年限
标准:每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
显著特征:劳动者的聘用和使用分离
聘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使用单位——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中发生工伤的处理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由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动保护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
列入黑名单的时间
人力社保部门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规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将违法分包、转保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女职工
一般——不应从事矿山井下、4级体力
特殊
经期
高处
低温
冷水
3级体力
孕期
3级体力
其他禁忌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未满1周岁期间)
3级体力
其他禁忌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满16,未满18)
一般
过重
有毒有害
危险作业
特殊
定期健康检查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登记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 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 缴纳
劳动争议解决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社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房改)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伤残鉴定)
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雇主与保姆)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师徒)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承包者与受雇人)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
调解
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性质——非必要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私
仲裁
主体——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效
报酬争议——劳动关系终止1年内
其他争议——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
诉讼
必须先劳动仲裁后诉讼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提出诉讼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快速路径)
公
三、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特征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辅助工作——无需定作人同意
主要工作——经定作人同意的
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承揽人的义务(干活)、
1. 按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
2. 材料检验
3. 通知和保密
4. 接收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
5.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
定作人的义务(钱)
1.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 支付报酬
3. 依法赔偿损失
4. 验收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解除
1.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可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
2.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经定作人同意的,应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品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简易交付
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先交货,后交钱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担起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债务人,先交钱,再交货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
第三人,先交钱,再交货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先交钱,后交票
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的品质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规则
交付前——出卖人承担
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借款合同
特征
一般为要式合同(也可口头)
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利息
未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利率
≤年利率24%——法院支持
>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期限
借款期<1年——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借款期≥1年
每届满1年时支付
剩余时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租赁合同
特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的,应在合理期限提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当事人义务
正当使用——出租人拿钱
不当使用——承租人拿钱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运输合同
特征
货运合同属于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货运合同以运输行为为标的,不以货物为标的
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请求承运人:
终止运输
返还货物
变更到达地
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不可抗力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
类似于总分包连带
托运人未按约定包装货物,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对象——动产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
费用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如果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
任何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无需对方同意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施工期
一、 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
一、 环境保护
施工噪声
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监测点设于施工厂界)
夜间(22:00~6:00)55dB
昼间(6:00~22:00)70dB
申报
时间——开工前15天 申报
单位——施工单位
部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内容
1||| 项目名称
2||| 施工场所和期限
3||| 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4||| 拟采取的降噪措施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 以下除外:
1. 抢修、抢险
2. 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
申报时无需证明
3.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
申报时需持有关部门证明
需公告附近居民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 (施工现场+建设项目)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3个月的,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重点防治扬尘
封闭围挡
城市主道路2.5m
一般路段1.8m
洒水、洗车、封闭覆盖、道路硬化
鼓励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部门联网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以上污染时,增加洒水频次
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
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复查,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你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
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分类
分类一
建筑垃圾
生活垃圾
分类二
一般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率
建筑垃圾——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40%
碎石类、土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50%
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向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
运输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袋装封闭运输
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填埋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 节能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
建筑节能
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包括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新建建筑
1.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再建筑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既有建筑
施工节能(4节)
节材
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节水
自来水利用要点
施工现场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非传统水源利用要点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
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养护
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搅拌、养护、成功逆袭和部分生活用水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30%
节能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
照度应≤最低照度的20%
节地
库房料场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90%
三、 文物保护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文物≠化石)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中国地盘内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地盘外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省政府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省政府批准,文物局和城乡规划局划定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施工
不得进行其他建设、爆破、钻探、挖掘
例外
一般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该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文物部门同意
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
1. 应当保护现场
2. 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3.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4h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二、 安全生产
一、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应当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的5类“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企业
矿山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
民用爆炸物生产
生产企业,不包括储存、运输企业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1) (注意与施工许可证的区分)
施工许可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为条件; 因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更换施工企业的,施工许可证应重新申请领取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A/B/C证)
5. 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 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对比)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负责人(A证)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负责人(B证)
1. 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2. 确保项目安全施工费用的有效使用
3. 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安全隐患
4. 发现事故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项目专职安全员(C证)
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现场监督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3.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利予以纠正或查处
4.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 已发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和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专职安全员配备要求 (向上取值)
企业
项目
项目总承包
项目专业分包——≥1人
项目劳务分包
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负责人(A证)
每月检查时间≥工作日的25%
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项目负责人(B证)
每月带班生产时间≥施工时间的80%
因故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7大权利
1.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 紧急避险权
5.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 请求民事赔偿权
7.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4大义务
1.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4. 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三、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向企业用上所在地的省监管部门申请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
项目负责人(B证)
专职安全员(C证)
合称为“安管人员”
经省级以上建管部门认定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工
施工企业
企业安全内训 (每年≥1次)
全体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专门安全培训 (新岗位、新现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作业人员
四、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分部分项工程分类
危险小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危大工程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危大工程, 达到一定规模的
1. 基坑支护和降水
2. 土方开挖
3. 模板
4. 起重吊装
5. 脚手架
6. 拆除、爆破
7.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五、 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费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
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城市市区——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 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安全费用报价属于非竞争费用,不得低于定额费用的90%
市政、机电、公路、通信、港口与航道——1.5%
建筑、水利、铁路——2%
矿山——2.5%
使用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7. 安全生产使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应当优先用于满足
1. 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
2. 达到安全标准所需的支出
七、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重点单位——每季度
其他单位——每半年
防火巡查——重点工程日巡查
消防演练——每半年
八、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
认定工伤 (工作造成的伤害)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患职业病的
3. (放松时间)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4. (放松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 (放松地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全放松)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其他
视同工伤 (不是工作造成的伤害)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h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吸毒的
3. 自残或自杀的
工伤认定争议——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负责举证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对比
九、 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事故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总纲,企业
专项应急预案——专项性,分部分项
现场处置方案——应急,现场
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
安全事故报告
报告主体
施工单位负责报告
进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报告时间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也可越级上报
事故补报
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事故报告内容
1. 发生单位概况
2. 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 简要经过
4.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发生单位概况
2. 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是处理决定)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 各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 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场地、道路、管线、电力、通信、停水、停电、爆破)
2.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是、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
3.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4. 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的用具设备
6.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7.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 根据强制性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2.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报告主管部门
严重事故隐患→要求暂时停工+报告建设单位→拒不停工→报告主管部门
3. 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2. 在设计方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机械设备单位的安全责任
普通机械
施工设备、机具、配件
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不得出租、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报废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特殊机械 (起重机,施工外电梯,脚手架,模板)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编制安拆方案和现场监督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三、 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经济社会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推荐性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备案
强制性国家标准——通用 行业标准——专用 二者均为 5年复审一次
地方标准
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推荐性
由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团体标准
1.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
2. 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3.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总分包法律责任
1. 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向发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2. 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向总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3.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工程,向发包单位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向建设单位提出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
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围墙外)
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围墙内)
已检验合格、已进场的材料,如果涉及结构安全,还需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
取样和送样比例≥规范规定取样数量的30%
“涉及结构安全的”
1. 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5. 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6. 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承重、水泥、防水
送样检测(第三方检测)
1. 见证取样后,样品应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
2.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 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构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 检测机构应当将设计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5.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的返修(修+找)
返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无论施工过程中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该负责返修, 但由此造成的随时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各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 依法分包工程
2. 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3.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4.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6.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砼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7.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1. 依法承揽设计业务
2. 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4. 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商、供应商 (有特殊要求,可以指定)
5.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6.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勘察单位质量责任
1. 依法承揽勘察业务
2. 勘察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查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监理业务不得转包,也不得分包
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承包商+供货商)有隶属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可以与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
监理工作依据
1. 法律法规
2. 有关技术标准
3. 设计文件
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1.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
2.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2. 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形式
1. 旁站
2. 巡视
3. 平行检测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分部工程验收
规划验收
规划部门
验收后6个月内 建设单位向其报送资料
消防验收
特殊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
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验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建部抽查
环保验收
环保局
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
分期收入生产的,分期验收
节能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监理单位主持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谁是用谁负责)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项不因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而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所有验收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的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
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
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
供冷和供热系统——2个采暖季、供冷季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修+找)
除了质量问题——维修,都是施工单位来干
谁的责任谁出钱
施工单位的责任——直接出钱
建设单位的责任——直接出钱
其他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责任方索赔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保修期与缺陷责***的对比
保修期(强制的)
期限——约定≥法定,才有效
起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
期限——约定,一般1年,最长≤2年
起算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提交验收报告90日后自动进入
解决纠纷
一、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民-民)
和解(无第三任参与,非终局)
调解(由第三人主持,一般非终局)
仲裁(终局)
诉讼(终局)
或
劳动纠纷与民事纠纷 仲裁对比
行政纠纷(民-官)
≤60天,行政复议(官爸)(非终局)→≤15天,行政诉讼(终局)
≤6个月,行政诉讼(终局)
或
二、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和解(双方)
1. 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
2.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调解(第三方)
仲裁调解
法院调解
有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行业调解
无强制执行力
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
1. 自愿性(仲裁协议)
2. 专业性(中介)
3. 独立性(非官)
仲裁机构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没有隶属关系
4. 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 快捷性(一裁终局)
6. 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司法强制性)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
仲裁的3项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 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有仲裁协议,不得起诉
对法院的约束力——首次开庭前法院知道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不得对超出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及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申请仲裁的条件
1. 有仲裁协议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庭的组成(1名或3名)
合议仲裁庭
3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裁决方式
3名仲裁员不一样,按少数服从多数
3名仲裁员无法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按首席仲裁员的结论
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独任庭裁决方式
1名仲裁员自己决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仲裁审理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以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以书面审理为例外(当事人可协议不开庭)
仲裁和解与调解
仲裁和解
请求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即终局,不能再申请仲裁
撤回仲裁申请——反悔的,可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发动仲裁(但不能起诉)
仲裁调解
制作仲裁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制作仲裁裁决书——作出生效
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生效仲裁调解、裁决——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申请期间(同诉讼)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年
申请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违法违规)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庭在仲裁该案是由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到最原始状态)
诉讼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公权性(对比仲裁的独立性)
程序性(对比仲裁的快捷性)
两审终审制
强制性(对比仲裁的自愿性)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不是合同额大小)决定审级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干扰项是标的物)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
一般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事实所在地
协议管辖——约定所在地(适用于合同、财产纠纷)
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特例
移送管辖 (移送的是案件)
把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移送至有关管辖权的
同级或上下级法院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以及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申请或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管辖法院
管辖权转移 (转移的是管辖权)
把案件从有管辖权的移向没有关管辖权的
仅限上下级法院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广义)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 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 单位当事人的员工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需要委托人特别授权的行为
1.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 进行和解
3. 提起反诉或上诉
若授权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视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的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证据种类 (由强至弱)
(1) 勘验笔录
(2) 鉴定意见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1
(3) 书证
(4) 物证
2
(5) 视听资料
(6) 电子数据
3
(7) 证人证言
4
(8) 当事人陈述
5
质证
诉前证据保全
因情况禁忌,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获得
庭前举证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举证期限
一审——≥15日
简易程序审理——≥15日
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10日
小额诉讼案件——≥7日
当庭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再公开开庭时出示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庭后认证
非法证据(无证明力,应当排除)——不能作为证据
瑕疵证据(证明力小,应当补正)——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无民事香味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治理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时效
概念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告了也白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的,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存款
债券
出资
共同点是会产生利息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3年 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1年
最长保护期——20年 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上帝手里,中断——自己手里)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起诉的条件
1.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
书面起诉为原则
口头起诉为例外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方式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应当公开
以公开开庭为原则
以不公开开庭为例外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机密
涉及个人隐私
依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
开庭审理过程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法庭笔录
宣判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审程序
审理期限
上诉判决审理期限——3个月
上诉裁定审理期限——30日
上诉期限
判决(送达之日)——15日
裁定——10日
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发回重审的,仍按一审程序,当事人仍可上诉; 但再次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但有4个例外:
1. 发现新的证据
2. 原判决主要证据为伪造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4. 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贪赃枉法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执行
执行的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执行案件的管辖
生效法院调解、判决——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生效仲裁调解、裁决——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执行程序
申请期间(同仲裁)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年
申请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再申请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 除法律规定必须现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才觉得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