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在进货检验程序中对特采作出规定,明确特采的审批人、责任人,规定做出可追溯性标识的方法,明确识别记录的内容、如何传递、由谁保存。
(2)特采所使用的全部质量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在保存期内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3)当供方的产品进厂后,如需要特采,由责任部门(一般为采购部或生产计划科)的责任人提出申请,报经授权人审批。
(4)对特采的物料作出可追溯性标识,同时做好识别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特采产品的规格、数量、时间、地点、标识方法和供方的名称及所提供的证据。
(5)在特采的同时,应留取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且检验报告必须尽快完成。应设置适当的特采的停止点,对于流转到停止点上的特采产品,在接到证明该批物料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才能将其放行。若特采的物料经检验不合格,要立即根据可追溯性标识及识别记录将不合格品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