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份适配 2026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的思维导图,完整覆盖该法核心考点,划分六大知识模块,囊括历年高频考点与补充拓展考点。开篇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础制度,划定法律约束的生产经营主体范畴;核心板块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细则,从责任制搭建、安全人员配置、全流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到设备工艺管控、重大危险源管理、特殊行业专项规范逐一拆解,是历年高频出题区域;接着梳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清晰界定员工可享维权权限和必须履行的合规职责;同时分主体明确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区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同违法情形对应的梯度处罚规则;还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上报流程、调查处置的全流程规范,配套《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细化处罚标准。整体逻辑层层递进,覆盖法规预习、考点背诵、案例应用全场景。适用人群:2026 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全专业备考考生、工矿及危化等行业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培训讲师、应急管理基层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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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第二章:电气安全技术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电气事故及危害,触电防护技术,电气防火防爆技术,雷击和静电防护技术,电气装置安全技术。
202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实务(案列)---第一章: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知识框架完整,考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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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实务(案列)---第一章: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知识框架完整,考点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
立法目的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安全放在首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事业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规定的,试用其规定
消防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
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四路交通+特核消
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管三同时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管理责任
工会
职责
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权益
权力
企业制定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提出意见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提出意见或建议
安全服务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任由本单位负责
各级政府安全责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省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综合监管(各行各业)
全国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本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监管(有关行业、领域)
全国
国务院主管行业有关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行业部门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从业人员经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安管人员职责
主要负责人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风机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实际领导、决策权、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主7条
安全管理人员
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执行、组织参与、督促落实
安管人员经常性检查
一般事故隐患(安全问题)
安全管理人员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
保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
不及时处理的向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报告及时处理
安管机构与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不含使用)
金属冶炼
矿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
“金矿危建运输"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100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100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危行业相关规定(危金矿)
三同时
新、改、扩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方评价)
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需审查(官方审查)
报有关部门审查
危(生产、储存)金矿
报应急管理部
装卸危险物品
报交通运输部门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人员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习学生
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新
采用”四新“,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未持证属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大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安全投入
投入放
股份制公司、有限责任制公司
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厂长或经理)
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
投资人会股东
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包括三同时,新改扩)
工伤保险和安责险
工伤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不交钱)
安责险 (具有公益性质)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选配)
高危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应当投保安责险。(”金矿为烟民建交通“)
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10万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20万罚款
现场管理
相关方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发包出租二选一 交叉作业必须签
交叉作业
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危险作业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
单位出钱买,不得折现、不得发钱个人买
安全警示标志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监控报警装置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 ,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检测、检验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工艺、设备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单位(禁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劳动防护用品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权力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知情权、建议权 )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 )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可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紧急避险权 ,不得因为该理由降低工资解除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索赔权 )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举报权 )
被派遣劳动者卡权利义务: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遵章守规 )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接受培训)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隐患报告)
工会无实权,有监督、建议、维权、提意见,有权参加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职责
行政许可职责
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应立即予以取缔
发现已获批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对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监督检查和职权范围
现场检查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含涉密资料 )
当场处理权
发现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紧急处置权
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应急18号令:暂时停产停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经审查不得擅自开工
“现当警察”
查封扣押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扣押,对违法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比《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查封和扣押)
监督检查的执法要求与强制性措施
执法要求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应配合检查,不得阻挠)
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 (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告报
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强制性措施
安监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危险作业罪),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 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采用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单位执行,解除强制措施)
公益诉讼与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
违法行为信息公告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联合惩戒措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 (联合惩戒措施不得行政处罚,是对未来的警示和约束 )
对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曝光
安全生产专业机构及举报制度相关规定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结构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举报制度
涉及人员死亡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公益诉讼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3个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应急能力建设与应急救援组织
救援系统与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国务院应急部门
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
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组织 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金矿危(生、经、储)建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时,可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要指定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金矿危(生、经、储、运)建成:配备器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及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报告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493号令:1小时内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专业结构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
失实报告
责令停业整顿,3-10万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报告
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2-5倍罚款(20-50万)
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0万:10-20万,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之责任人员5-10万元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安全投入不足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停产整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2-20万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般事故:2-5万
较大事故:5-10万
重大事故:10-15万
特别重大事故:15-20万
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10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行政处罚
给予撤职处分
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40%(一般)60%(较大)80%(重大)100% (特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年任何,终身本行业
刑事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四种情形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1年内4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上一年收入(范围)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
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收入总额
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
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收入总额
难以确定
主要负责人
按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其他负责人、安管人员、直接负责人
1倍以上5倍以下(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行政处罚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
应急管理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重大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
较大事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
法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上一年收入的60%-80%
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80%-100%
主要负责人
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瞒报谎报迟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上一年收入的60%-80%
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80%-100%
漏报
上一年收入的40%-60%
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60%-80%
事故发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罚款
一般事故
100万以上150万以下
较大事故
150万以上200万以下
重大事故
200万以上250万以下
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 或者影响事故调查 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00万以上350万以下
350万以上400万以下
400万以上450万以下
450万以上500万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
250万以上300万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