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这是一篇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思维导图,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落实风险 “一企一策” 管控;还有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说明不同层级法律的效力来源。主干重点罗列各类法律与条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基础大法,涵盖适用范围、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应急处置与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收纳矿山安全法、消防相关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建筑法,同时纳入《民法典》《刑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劳动法系列相关法规,明确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行政处罚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内容。细分各类专项部门规章,覆盖有限空间作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失信主体管理、危险化学品管道、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危化品与烟花爆竹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病防治、突发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告处置等具体制度,每一项又再拆解适用范围、管理责任、办理流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细分要点,形成一套完整的法规知识脉络,把基础法律、专项条例、部门规章融汇在一起。无论备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生还是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从业人员,都可以借助这张导图系统梳理安全生产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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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相关国家政策
”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管三必须:管行业、业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同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五到位”: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
“双报告”: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职代会
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宪法(全国人大)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是其他
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无法比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民法典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在中国领域内
实体在中国:外企在中国的公司
国企在国外的分公司不适用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
排除适用:税校福特上铁道
水上交通安全
消防安全
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以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否则均为都适用
(二)基本规定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原则:三管三必须,管行业、业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
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在岗的主要负责人)、职工参与(工会)、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P1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遵守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人资物技术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标准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
工会的地位和权利
只有监督和建议权:安全生产管理、三同时、作业场所、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教育和培训合格、工伤保险及保险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和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P12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主要负责人,ps:“本单位”补充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定并落实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空”对应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或参与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按规定提取、专门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股东)
不适用:发放奖励、”三同时“安全设施费用、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法律责任见表格
4.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见表格
5.注安工程师要求:见表格
6.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规定P18:从业人员、派遣劳动者、学生
培训档案: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
7.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规定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危(生产、存储、装卸)金矿项目建设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验收、监管部门对验收活动和结果监督核查。补充至表格
8.安全设备、工艺的规定
达标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及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业使用燃气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特种设备
专业单位生产、专业资质检测、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危险物品容器
危险物品运输工具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9.重大危险源管理、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应急措施;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健全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排查情况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监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0危险作业与交叉作业
危险作业:临动吊爆:临时用电、动火、吊装、爆破,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交叉作业:两个以上在同一区域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安全措施,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比较容易理解,见书P21
(四)从业人员的生产权利和义务
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义务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收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与普通从业人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义务
(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定义:将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行政许可职责:①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②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予以取缔;️️️③已依法取得批准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的予以撤销。审查、验收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购买品牌、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产品。
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检查的要求: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保密、书面记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书面提前24小时(除特殊)通知采取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等措施
违法行为举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公益诉讼
分类: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人民检察院(公安侦查、法院审查)
起诉条件:重大事故隐患导致重大事故,“公益”受到侵害
社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媒体公益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严重违法单位社会公告和实施惩戒
违法行为库、社会公告(违法行为严重)
信息共享:行业、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证券监督等主管部门
存在失信行为单位联合惩戒: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并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公开曝光
(六)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应急能力建设
重点领域、行业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乡镇和街道协助
应急预案分类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某一类型事故、某一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现场处置方案(具体工作场所、装置或设施)
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配备。详见表格
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发生事故后的报告和处置规定,P34
事故调查处理
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区域内发生事故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法律责任
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详见表格
政府部门人员不履职(批准验收不合规、不取缔、不撤销查处):降级或撤职;指定采购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与处分
民事赔偿强制执行: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损害的,(两个举例)机构与单位、单位与承租方承包方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矿山安全法
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山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由安监部门审查
安全生产条例补充: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由省级安监审查,30内审查完毕(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发证)
安全生产条例补充:县级安监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监理治理督办制度,对服务机构监管,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停产/复产公告
安全设施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安监部门参与
安全出口和运输通信设施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间直线水平距离符合技术规范
必须有与外界相同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通信设施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柱、岩柱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毁坏
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监测仪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监测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对矿下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对机械设备、各类尾矿闭坑采取措施防止引起危害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适用范围
从事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和煤矿生产作业的单位或个人
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矿安监察机构
从事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国家监察
国家、地方矿安监察机构对地方安监部门(省级、县级)
地方监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县级安监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分工履责
企业负责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①建制度;②保障人、资、物、技术投入;️③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④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和从业人员责任,略,详见P11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充至矿山安全法
法律责任,详见表格
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附定
消防法·
火灾预防的规定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审查,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时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逇施工
规定补充特殊工程P205
>2万㎡体会展场所: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
>1.5万㎡出行相关场所: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1万㎡吃住玩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0.25万㎡医教书影+厂庙
>0.1万㎡老幼病宿
>0.05万㎡娱乐会所
一类高层建筑(>54米)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发电变配电工程
易燃易爆危险品、气体和液体相关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其他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或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申请验收,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验收后报住建部备案,住建部抽查
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告知承诺管理的,由建设/使用单位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消防救援机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给与许可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所有单位:制度、设施器材、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通道畅通、消除隐患、消防演练
消防重点单位:人档巡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档案(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定期培训及演练
消防组织的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根据需要
“四大两远+运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易燃易爆大型企业、可燃物质大型仓库基地
其他较远(综合救援队)的大型企业、古建筑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灭火救援的规定
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现场工作人员疏散、临近单位给与支援、消防队立即赶赴现场;消防车行驶等不受XX约束;
消防总指挥决定水源、截断输送、交通管制、利用临近设施、拆除(需要赔偿)、调动供水电气通信医疗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不收取任何费用;单位的专职、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救援火灾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的损耗由火灾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住建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住建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的由共同上一级管理
建设单位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负主体责任
从业人员负个体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降低质量
申请设计审查、验收、办理备案接受抽查
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选用合格消防产品、材料、建筑物构建和设备
组织竣工验收(非特殊工程)
县住建部对特殊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特殊工程范围:补充至建筑法
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提交材料: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设计文件、工程规划许可、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大于7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县住建部对其他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在申请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提交满足要求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竣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备案,资料包括:
消防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抽查检查:抽取比例由省住建部定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县住建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检查
县住建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复查检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附定
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100米以上要求更为严格(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相关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27-54为二类、54米以上为一类)
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宿舍、公寓、办公、科研、文化、商业、体育、医疗、交通、旅游、通信
高层民用、公共、住宅建筑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P210
民用:多个业主的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共同委托物业或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统一管理人。实行承包的,业主对承包方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提供满足要求的建筑物
民用:供水、电、气等对其在建筑内的设备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公共: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需指定专人监护
禁止生产、经营、存储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各类管井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
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超过50米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得少于2名值班人员
防火巡查
高层民用建筑应每日防火巡查
高层公共建筑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2小时进行防火巡查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进行白天和夜间巡查
防火检查、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住宅建筑至少:1月1次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1年1次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至少:1月2次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1年2次安全教育培训
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至少1年1次
高层公共建筑(>100米):至少1年2次
编制分预案的,至少1年4次(每季度至少1次)
法律责任,详见表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略
举报肇事逃逸,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由公安交管调解或人民反院诉讼,经公安交通调解不成或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费用不足(交强险已超额度或无交强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道路通行的规定,略
不得超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时速<70km/h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仅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因工程建设影响道路,需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需征得公安交管同意;施工地点来车方向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完成后进行清理恢复,经路政和交管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一、一般规定
定义:机电大客车压力锅,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不适用情形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需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
生产许可与生产单位义务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与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向国务院特安监部门申报,该部门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结果经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管理制度
锅炉、气瓶、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以及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需经(国务院)特安监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新技术、部件、新材料或试制设备需经特安监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设备出厂应随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识及其说明
监察条例补充:高能耗设备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安装、改造与修理
电梯的安全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的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直辖市或市级特安监部门;竣工后再30日内将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监督检验
压力锅(管道元件)等制造过程和除厂(内)专用机动车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安监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按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合格不得出厂交付使用
监察条例补充:起重机械、大型客运索道制造过程
召回
应生产原因,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特安监部门发现应召未召时,应责令生产单位召回
三、特种设备的经营
销售单位义务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文件资料和文件齐全
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出租单位义务
出租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特种设备进口
进口设备应符合我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取得我国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齐全;安全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为中文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向进口地特安监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日内向特安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安全技术档案:①出厂资料(4)②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记录️③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维护保养记录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监察条例补充:高能耗设备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人员与机构配备:公众的电客大(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根据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共有: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未委托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维护保养与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需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监察条例补充: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锅炉使用单位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接受检测机构定期水介质处理检验;锅炉清洗单位接收机构实施的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电梯的维护保养:电梯的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制造单位需跟踪其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对维保和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发现存在严重隐患时,需向使用单位和特安监部门报告;制造单位对电梯的调查和了解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监察条例补充: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电梯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隐患排查和故障处理
客、大 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监察条例补充: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安全使用工作
电、客、大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置于乘客易注意到的显著位置
报废:使用单位履行报废义务:①消除特种设备使用功能②向原特安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达到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并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人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制度;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气体充装单位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特种设备的检测和检验
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人员需经考核取得资格;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机构和人员对结果结论负责;发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向特安监部门报告;特安监部门对机构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定期向是社会公布;具有保密义务;不等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监察条例补充:检测结果、结论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一般规定 :适用机电大客车压力锅;排除适用:民航海军船、核铁矿,注意航、军、核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也不适用
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规定:国务院特安监部门许可内容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设计活动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
机电大客车压力锅及其附件的制造、改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保养、故障和事故隐患、公共服务和管理、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其他内容已补充至特种设备安全法中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经国务院特安监部门核准;使用单位设立的检测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其他内容已补充至特种设备安全法中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的规定
许可、核准和登记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违反本条例被撤销许可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特安监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国特安监30日内作出许可、核查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分类,详见表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危金矿+电焊高+烟油+制冷空调
加粗要初中以上,其中危、首次取证地下矿山要高中学历
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危化品、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人员:高中
金矿+烟油:初中
电焊高+制冷:无学历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原则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矿山安全监察局:统筹指导全国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
省级应急管理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负责考核、发证、换证
可以委托市级应急管理部/矿山安监部门实施考核、发证、换证
市级应急管理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工作(考试机构管理)
县级应急管理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培训机构管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及持有合法有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于安全技术培训
单位可以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但保障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五、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安全技术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具体实施
考试流程:申请→(5个工作日)告知审查结果→(60个工作日)组织考试→(10个工作日)公布成绩→(20个工作日)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完成:理论过考实操,3年内考试完成,实操考试5次不合格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时间6年,全国统一证书查询平台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换证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完成培训和理论考试
证有效期满60天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符合需给出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原因延长换证不得超过两年
未按照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届满时效;时效1年内按换证办理,超过1年按首次取证办理
七、操作证监督管理
撤销:以欺骗、贿赂、作弊取得证书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供虚假材料、考试作弊的通过成绩无效,停考1年,取消考试资格。
注销:死亡、提出注销申请、被依法撤销撤回、未换证或换证不通过;撤销人员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法律责任,详见表格
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法
一、基本规定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国务院住建部实施全国建筑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二、建筑许可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住建部申请施工许可;国务院住建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申请条件: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要求;确定施工企业;资金、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满足需要;有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条例补充: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县住建部收到申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法施工许可证
开工时间: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三个月内施工;因故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1年内自行复工,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能按期开工超6个月,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许可及要求:略,详见P59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发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提倡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或分项发包,但不得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不得制定承包单位采购
联合承包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无资质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四、建筑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未履行监理义务,或串通应承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认为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条例补充: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
提供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条例补充: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条例补充:编制概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申请批准手续: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电、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临时停水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条例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条例补充: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现场封闭管理、毗邻建筑物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处理环境污染危害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补充:施工单位在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电、易燃易爆品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水源、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管理
条例补充: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条例补充:总承包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制组织演练
条例补充: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其他要求: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条例补充: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支付,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
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保障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选用的应单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条例补充: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将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县住建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在拆除工程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住建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内容详见建筑法
二、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单位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设备设施单位
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安装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资质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三、施工单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操作规程、资金投入、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费的有效使用;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施工单位应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补充至建筑法:应急预案、专项施工方案;消防;意外伤害保险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建设施工的监管主体
国务院安监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住建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按《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住建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施工许可:补充至安全法
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施工单位现场进行检查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一、“三同时”监管的职权划分
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经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监管职权划分:
国家安监总局(应急管理部):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安监部(应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安监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辨识分析潜在危险、有害因素
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
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
提出安全对策建议
作业安全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要求(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危金矿烟(高危建设项目)
生产、存储危化品
金属冶炼
非煤矿矿山
生产、存储烟花爆竹
使用达量危化品(除危化品生产外的),该条在设计审查中不属于高危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基本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单位应委托由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采用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高危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接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高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提交文件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①设计依据②建设项目概述️③建筑及场地布置④建设项目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⑤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⑥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⑦安全机构/人员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⑨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可靠性分析⑩投资概算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14.其他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
其他文件资料
受理
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监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查及决定
安监部门应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其他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不得开工建设情况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改变安全设计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施工
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容一致:资质、专项施工方案由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设计文件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停止施工并报告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
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容一致:
试运行
高危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试运行:30至180日
生产、存储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验收评价
委托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选用预评价单位)
竣工验收
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高危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对验收活动和结果监督检查
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不少于10%总数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若存疑需指派两门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民法典
一、生产安全事故中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谁用工谁负责,可追责。单位用工(含劳务派遣)期间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谁用人谁负责,可追责。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责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由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违法安全保障义务致害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高度危险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谁有错谁担责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承担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承担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高空抛物、坠落致害责任
由侵权人承担,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建筑物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前款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堆放致害责任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方案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林木致害责任
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物致害责任
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单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
一、刑法基本理论
不负刑事责任的
12周岁以下
16周岁以下除特殊情况的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完全精神病人
从轻处罚的
18周岁以下的
75周岁以上的
又聋又哑或盲人
非完全精神病人
负刑事责任的
16周岁以上的
14-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12-14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
醉酒的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详见表格
重大责任事故罪,37
>1死/3伤/100万;>3死/10伤/500万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7
>1死/3伤/100万;>3死/10伤/500万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7
增加>1死/3伤/100万;决定、串通不瞒报;抢救期间擅离职守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毁灭尸体伤员的;破坏证据的
增加>3死/10伤/500万;采用暴力胁迫命令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37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5
危险作业罪,1(未发生事故,只可能)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概述
种类
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等)
行为罚(能力罚、资格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
声誉罚:警告、通告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主体法定、程序法定、依据法定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各种处罚
行政法规
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地方性法规
行为罚(除吊销营业执照)、财产罚、声誉罚
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警告、通告批评和一定数额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警告、通告批评和一定数额罚款,罚款限额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管辖
职能管辖: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级别管辖:由县级(省市县,乡镇无行政处罚权)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有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理,也可以不协商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18周岁未成年人
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精神病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不予处罚的
14周岁以下的
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对个人200元以下,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程序: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当事人陈述或申辩;制作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普通程序
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决定作出前履行告知义务;法制审核(不是必须步骤);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后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应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可组织听证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降低资质许可、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
听证的程序: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除涉密外公开举行;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不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有当事人或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处罚机关和收缴罚款机关分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下列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政府财政部门统一专用票据
100元以下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罚款的,应在收缴之日(水上的自抵岸)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
当时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3%加处,最多加处1倍(100元变200元)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依照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法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其他的权利; 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和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安全卫生教育、“三同时”、定期健康检查
工作时间:每天小于8小时,每周小于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加班:一般每天小于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支付150%报酬,休息日工作不补休的200%报酬,法定节假日300%报酬
二、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详见表格
劳动合同法
一、基础理论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合同订立基本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建立及相关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的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按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招录人员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
合同分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合同内容:略,P85
用人单位享有权利
试用期:不满0.25年(无试用期)、1年以内(<1个月)、三年以内(<3个月)、3年以上(<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取min为a),并且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取该数与a的max)
服务期: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未满服务期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保守秘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限于单位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劳动合同履行及相关权利义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单位过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未支付报酬、未缴纳保险、单位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欺骗劳动者的
单位严重过错的,立即解除无须告知。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可以解除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无过失性辞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的: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安排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单位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
裁员:裁员20人以上/占职工人数10%,需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破产重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裁员时应优先留用:长期性固定合同人员、无固定期限合同腾云、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
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违法订立劳动合同
单位支付2倍工资情形
自用工之日起1-1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
除劳动者提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连续工作满10年的
初次实用劳动合同制或国企改制,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支付赔偿情形
劳动者可以解除的情形:单位(严重)过错的
协商一致解除
无过失性辞退
裁员
合同期满不续签(除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单位破产、提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合法解除:经济补偿金(N);未提前通知法定解除:代通知金(+1);违法解除:违法解除赔偿金(2N);赔偿金和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整理补充: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2N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算
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算
劳动者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3倍平均工资*12(月)
工伤保险条例
一、适用范围
境内各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确定费率的原则及费率的制定
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确定行业内相应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为职工工资总额️X单位缴费费率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构成: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途: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不得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施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四、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工伤范围
认定工伤:工作场所内,工作前后中及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患职业病;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到伤害;原军队服役因公负伤(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故意犯罪;酗酒;自杀或自残的
工伤认定
诊断、鉴定
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地区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提出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之日起1年内提出,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认定程序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5日(事实清楚)/6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职工或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10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大部分不能、部分不能自理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延30日、3/5名专家)作出决定→结果不服15日内提出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最终结论,1年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工伤医疗补偿、停工期间的福利及护理费待遇
工伤医疗补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康复费,以及经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费、住宿费;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期间福利
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各级伤残等级的待遇规定
6级(伤残等级1-10级)、1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个月,由工伤基金支付)、60%(按月支付伤残津贴90%-60%,1-4级由工伤基金支付、5-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无伤残津贴)
1-4级伤残: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不足的部分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5-10级伤残劳动劳动关系解除后(5、6级需经职工提出):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职工死亡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标准基础上增加10%,总和不得超过10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因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由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停发工资,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死亡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
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办理参与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可以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总结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的
生活护理费(完全50%、大部分40%、部分30%):停工期由单位支付,其他由工伤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支付)
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省级自行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基数为标准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省级自行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时上年度地区基数为标准计算
丧葬补助金(6个月)
以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的
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12月内,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个月),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基金支付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90%-60%,1-6级),1-4级由基金支付、5-6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40%、30%、+10%,不超过100%)
职工外出发生事故、抢险救灾下落不明:继续发放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停发工资,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
以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
女职工捞到保护特别规定
一、适用范围
境内女职工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详见表格
三、用人单位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将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女职工孕期保护
详见表格
五、产假规定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未满4个月15天产假;满4个月42天产假
六、生育津贴
已参加生育保险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或流程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生育保险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生育或流程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哺乳规定
详见表格,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配置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的分类不含社会安全事件
补充:事故灾难包括工贸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进行报告
涉及两个行政区的,由共同上级政府负责或各有关行政区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应急应急预案,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乡镇制定相应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相关安监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补充:其他安监部门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报本级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指导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2.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所有单位:健全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设备安全事件的问题;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的安全措施,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高危单位+人密场所指危金矿建(轨)运与危燃爆的运输+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高危单位+人密场所报送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补充:自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备案
危金矿建燃爆射(危燃爆射的运输单位)高危行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对生产经营产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修订预案情形包括依据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演练或救援中发生需要修订的重大问题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显著标明安全通道、路线并保持畅通;定期维护检测报警装置和应急设备设施
新闻媒体: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进行公益宣传
3.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国家??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应推动专业与非专业队伍联合培训、演练
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安监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再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乡镇可以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高危单位+人密场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需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临近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注:人密场所不存在规模大小都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社会力量: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服从政府、部门、机构等的统一指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应急预案演练
至少每2年1次。县级以上政府及安监部门、乡镇及街道和地方派出机关
至少每半年1次。高危单位+人密场所,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对演练进行抽查,不符合应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补充:单位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
建立应急保障制度
国家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品种目录,完善(供应链)体系,促进应急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事件易发多发地县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补充:高危单位+人密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掩埋、稀释、收集等),并进行经常性维保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监测与预警
1.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与报告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部门、机构、监测网点、重点企业互联互通
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政府应向上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立即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2.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执行监测、提供设施设备、配备专职兼职人员、汇总分析、影响评估、事件报告、毗邻通报
3.突发事件预警
国建建立预警制度
级别:一二三四,一级最高,对应红橙黄蓝(ROYB)
县级以上政府发布预警:预警后采取措施,一二级含三级措施,P99,突出内容为:待命、随时、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公共设施、发布劝告、转移疏散撤离、关闭限制使用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1.应急处置
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措施11条,详见P100
2.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及时澄清负面影响信息
3.应急救援的职责与对象
居委会、村委会:按政府决定命令,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或互救
受到影响单位:自救、防扩大、报告;对本单位引发的问题,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其他单位:服从政府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措施,做好本单位救援,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五、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时间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组织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一、适用范围
适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应急工作的体制
国务院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相关领域安监部门各自负责;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其他安监部门和下级政府应急工作……
三、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演练、救援能力建设、物资储备,已经补充至突发事件应对法,部分内容详见整理表格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及安监部门
高危单位:危金矿建(轨)运+危运输
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四、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救人、防次生、维护秩序等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救人、研判趋势;隔离区域交通管制;防次数、环境危害;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维护秩序安抚亲属;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可以调用和征用财产的情形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毁损、灭失的由有关政府及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应急救援费用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法律责任详见表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生产经营单位)
综合应急预案:风险种类多、多种类型事故的
专项应急预案:某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
现场处置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单位应急预案衔接:内部预案及与政府部门、其他单位预案相衔接;
应急处置卡: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携带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管理部门预案评审:组织专家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生产经营单位预案评审:危(生产、经营带存储、存储)金矿烟(生产、批发)化工(使用达量)和中型规模以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补充:危(生产、经营带存储、存储)金矿烟(生产、批发)化工(使用达量)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估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高危单位+人密场所:自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以上应急和相关安监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报国务院主管的安监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所属单位:报省级或社区市级主管的安监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以外的危(生产、经营带存储、存储)金矿烟(生产、批发)化工(使用达量)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省级政府安监部门确定备案要求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上述规定的备案外,应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应急管理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和海洋石油安监机构
煤矿企业:除上述规定的备案外,应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修订:演练要求已补充至突发事件法,修订补充至二、应急预案评审,应急预案修订与应急管理条例要求一致,详见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基本规定
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略,详见表格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各级事故报告至对应级别详见表格,向上级报告时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接到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事故地政府、应急及相关安监部门和报告至最高层级政府、应急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起1小时内完成上报,每级部门和相关安监部门2小时内完成上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调查组织
各级事故报告至对应调查政府和政府授权部门详见表格
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特大以下级别事故,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调查时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批准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他情况
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规定
一般、较大、重大:15日政府批复
特大:30日+30日(延长)政府批复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较大涉险事故范围
详见表格
二、事故信息的报告
增加了较大涉险事故报告,按一般事故报告要求上报
增加了较大以上事故,单位负责人需要再1小时内报省安监部门要求;乡镇安监站、市县级应急部可以根据事故等级直接越级上报至省级、国家级相关部门
政府每级上报要再2小时内,增加了1小时电话快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电话快报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事件、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信息的续报,详见表格
三、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
接到举报后应立即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下一级安监部门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时间与事故调查时间一致,为60天,安全生产事故需在5天完成初步查证
较大涉险事故
下级安监部门等接到通知后,立即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报告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
下级安监部门等接到通知后,应在5日内进行初步查证,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
一、职业病防治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及概念: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分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职业病的分类目录,2025年8月1日实施现行职业病目录共12大类135种
基本方针及机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机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机制
二、职业病前期预防要求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强度浓度符合标准、防护设施、有害无害作业分开、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新改扩建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极端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的生产放射性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部门收到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执行“三同时”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性职业病安全设施验收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与管理
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保障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制度、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场所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产生危害的岗位应中文载明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安排专人日常监测;单位监测公布、三方机构评价;危害因素治理和设备管理
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未告知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监测,费用由单位支付,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上岗检查不得安排工作,不得安排禁忌工作,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岗时有权索要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盖章
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选择:劳动者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机构,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要求
诊断因素与程序:执业医师签署、卫生机构盖章。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异议处理流程及有关要求
有异议→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不服向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疑似职业病待遇
医疗机构告知劳动者本人和通知用人单位;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人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待遇
不适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单位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工伤保险+向单位民事赔偿
单位未办理保险,其医疗和生产保障由该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救助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许可范围
危、矿、烟、建、民
二、取得条件和程序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45内审查完毕,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不用年检)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后可免审延续3年
三、许可证发证机关层级
两级发证
危险化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
央企:国务院安监部门
非央企:省级安监部
矿山
央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非央企:升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一级发证
建筑施工:省住建部
民用爆炸物:省工信部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基本规定
安监部门(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目录管理,对危化品生产、存储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危化品登记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公安机关:公共安全管理及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核发危化品及其包装、容器生产许可证
负责进出口危化品及其包装的检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废弃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危化品环境管理登记
环境危害性鉴定、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负责企业运输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没有领导和车辆维修人员)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
铁路、民航运输及其运输工具安全管理
卫生部门:毒性鉴定管理,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存储、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企业违法采购危化品行为
邮政部门:依法查处寄递危化品行为
各部门工作总结
市级政府安监部门
新改扩建危化品生产、存储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情况报告审查,45日内书面通知单位审查决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资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45日,将许可证颁发情况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经营许可证(剧毒、易制爆危化品,以及有存储设施的其他危化品),30日,将许可证颁发情况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县级政府安监部门
生产、存储危化品企业安全评价备案(3年一次)
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经营许可证(非剧毒易制爆、无存储设施的危化品企业),30日,将许可证颁发情况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县级公安机关
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其他单位)
剧毒、易制爆危化品销售购买备案
剧毒、易制爆危化品运输停车报告
危化品运输限制通行区域划定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7日
二、危化品生产、存储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改扩建危化品存储、装卸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标志及检查:敷设管道设置明显标志,进行可能危及危化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管道所属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包装物、容器安全管理:重复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维修或更换;使用单位对检查情况作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安全评价:生产、存储危化品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向县级政府安监部门备案;港区内企业报港口行政部门备案
生产存储剧毒、易制爆化学品
单位如实记录物品数量流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式丢失或被盗;丢失或被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应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危化品仓库管理
专用仓库(仓库、场地或储藏室)由专人管理
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单位对仓库安全设施定期检测检验
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报县级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三、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数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规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申领:详见总结
四、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范围:在厂区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化品,以及在港区内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无需取得经营许可
申领:详见总结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其他部门相关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先关活动
购买:
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企业可购买剧毒、易制爆危化品;
民用爆炸物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
其他单位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化品的,应持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化品(含有易制爆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除外)
销售
不得、禁止向无资质单位、个人销售不合规定的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
销售剧毒、易制爆的应如实记录: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1年
销售、购买单位应在行为后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五、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人员资格:驾驶人员、船员……等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
作业:装卸由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装箱应在装箱现场检查员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符合积载、隔离要求,作业完毕由检查员签署装箱证书
停车:驾驶、押运人员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停车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区域:不得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该区域由县级公安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向始发地或目的地公安机关申请道路运输通行证,7日内作出批准审核决定
异常情况:剧毒、易制爆运输过程中丢失、泄露等异常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向安监部门、环境主管保护部门、卫生主管保护部门通报
水上运输:
内河港口,实现将危化品信息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需要在内河港口进行装卸、过驳的,需将作业信息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提前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
补充: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化学品(内河包括封闭水域和开放水域)
六、危化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登记管理:生产、进口企业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登记危化品的登记机构办理危化品登记,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种危化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事故应急预案:这里要求危化品单位(什么是危化品单位??),向市级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公安、环保、卫生部门报告;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补充法律责任,详见表格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基本规定
范围: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的烟火药、黑火药和引火线等物品
资质许可: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烟火晚会许可证制度
政府部门及职责:安监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华全国供销社合作总社(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安全生产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市级安监(20日审查)→省级安监(45日核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从业人员: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装卸等危险工序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市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管理:控制量、禁忌配伍;在产品上标准燃放说明,在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若丢失需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安全经营的规定
经营许可证(批发):市级安监(30日)
经营许可证(批发):县级安监(20日)
从事烟火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经应急管理部批准,禁止在市区布设批发场所
四、安全运输的规定
道路运输许可证
托运人向运达地县级公安申请,3日内审查
运达后,收货人在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五、安全燃放的规定
燃放许可证:按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20日内审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补充:
预计1000-5000人(县级公安实施许可)
预计5000人以上(市级公安实施许可)
跨省举办的(国务院公安实施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燃放地点:
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和铁路沿线、燃爆生产存储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区内、医幼学老(人多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法律责任
详见表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基本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负责生产、销售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购买、运输、爆破的安全管理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按分工负责查处非法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邮寄使用的行为
从业人员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热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二、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许可办理
企业申请→国务院工信部(45日内)批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省工信部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获安全许可后从事生产
生产要求
警示和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试验或试制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试验室进行,严谨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三、销售、购买安全管理规定
销售许可
企业申请→省工信部(30日内)审查,核发销售许可→工商登记→(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许可
企业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5日内审查,核发购买许可证(载明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特别规定
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购买原料
销售企业凭销售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
购买企业凭购买许可购买,应当提供购买人身份证明
销售购买要求
销售企业销售时查验购买许可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按购买许可内容进行销售
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企业将购买单位许可证、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保存2年备查
交易完成3日内,将销售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向省工信部和县公安备案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应经国务院工信部审批,进出口单位应将进出的品种、数量、收货地或出境口岸向所在地县公安备案
四、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许可
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公安申请,3日内审查
运达后,收货单位进行验收后在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在3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禁止事项
禁止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禁止在托运物品中夹带
五、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许可
企业申请→市公安机关(20日内)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登记→(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应按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从事相应项目
跨省从事爆破作业的,需向作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应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的物品的种类、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物品领取、发放记录保存2年
单位不再使用物品时,应将剩余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公安组织监督销毁
六、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存储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存储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抵触的分库储存;专用仓库制定专人看护;丢失被盗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报省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公安组织监督销毁
现场临时存放
现场临时存放的需具备存放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七、法律责任,详见表格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一、活动范围
1000人以上偶然性聚集活动:体育活动、演唱会、展览、游园灯会等、人才招聘、现场开奖等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应规定
二、安全责任
承办者:为活动安全责任人,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安全宣传教育
保障临时建筑物安全,消除隐患
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检查有权拒绝其进入
出售门票
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对妨碍活动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配备需要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场所管理者
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含停车场)、监控、消防、应急设备设施
公安机关
实施安全许可,制订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教育培训,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责令改正,依法处置突发事件,
三、安全管理
安全许可
承办者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提交材料: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及以上承办者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安全工作方案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公司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作出许可,不符合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预计1000-5000人(县级公安实施许可)
预计5000人以上(市级公安实施许可)
跨省举办的(国务院公安实施许可)
许可变更
已许可后承办者不可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或扩大规模的,应重新申请安全许可(即只变更时间不需要重新申请许可)
需变更的,承办者需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许可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
需取消的,承办者需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许可公安机关书面告知取消,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一、注安工程师类别和级别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化工、其他安全7个专业
初级(助理)、中级、高级
二、执业范围
在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机构
必须配备注安工程师:危(生产、存储、装卸)金矿
危矿:两年内,中级工程师达到15%比例并逐步提高
金:五年内,中级工程师达到15%比例并逐步提高
补充:安全评价检测机构注册工程师不少于安全服务人员30%比例
职业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执业活动报告署名、维护国家公众和受聘单位利益、保守秘密、不得出租执业证和印章、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行
三、继续教育
在每个注册周期内(5年)继续教育学时累计不得少于48小时,其中,专业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一半
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应急管理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其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组织制定继续教育大纲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大纲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由举办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工程师注册
注册初审
建筑安全:住建部及其授权机构
道路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及其授权机构
其他的专业安全:省级安监部和国家应急部授权的机构
注册终审:国家应急管理部及其授权机构
注册有效期:5年,有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未延期的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规定 (针对单位内部)
一、基本要求
适用范围: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指工业、矿业、商业、贸易,如建设施工、特种作业等则不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安全培训的范围和要求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被派遣劳动者:单位纳入统一管理,派遣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习生:提供培训,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学校协助单位开展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危金矿烟需在任职6个月内,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比安全生产法少了建筑施工、运输行业,多了烟花爆竹行业)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制定主体
煤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危金(非煤)矿烟:国家应急管理部
其他单位:省级应急管理部
安全培训内容
共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职业卫生知识;
应急管理、预计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调查处理方法
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危金矿烟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强制性安全培训
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厂级培训内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单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危金矿烟: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方案措施)
车间级培训内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公众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案、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
班组级培训内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
重新上岗培训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班组级培训;使用新工艺、技术、材料或新设备,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时间要求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初次培训:48h,再培训:16h
高危行业从业人员
初次培训:72h,再培训:20h
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初次培训:32h,再培训:12h
一般行业从业人员
初次培训:24h,无再培训要求
四、安全培训的组织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单位组织实施;危金矿烟应当完善师带徒制度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组织培训或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培训,但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
培训管理办法补充: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需要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有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进行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应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针对公务人员安全管理)
一、基本规定
从事危金矿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将教师、教学和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二、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大纲制订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危金(非煤)矿(主、管、特、工):国家应急管理部
煤矿(主、管、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其他单位(主、管、其他):省级应急管理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培训管理
国家安监部门:负责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监人员培训
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需要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职业院校:从事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三、安全培训的考核
国家安监部门:负责省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各级煤矿监察监管人员,以及央企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省级安监部门:负责市县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省属单位和央企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辖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市级安监部门:对本区域内除央企、省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本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公布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四、安全培训的发证
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危金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主要负责人A证;安全管理人员B证和C证)
特种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上岗证
其他人员:培训合格证
2个执法证、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有序
五、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安全培训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新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一、定义及分类
隐患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原因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责任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保证所需资金,定期组织人员排查隐患,按事故隐患登记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单位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隐患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统计分析,单位每季度、每年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报表需单位负责人签订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隐患现状及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实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治理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治理后评估,有条件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其他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治理监督检查:治理后向安监部门提出回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安全部门10内现场审查,经审查统一恢复生产,不合格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治理过程要求
采取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排除前或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表示,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存储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以加强维护和保养
自然灾害预警
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采取可靠的措施制定应急远啊
接到有关单位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通知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基本规定
危化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工作负责
二、辨识与评估
可以组织本单位注安工程师、技术人员、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由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重大危险源评估可以与单位安全评价报告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等级分为一级(最高级别)、二级、三级、四级
需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的:一级、二级毒性气体;一级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
重新辨识和评估:安全评估满3年;相关新改扩建;危化品种类、数量生产等发生变化,影响风险程度的;外界安全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风险程度的;事故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受伤,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安全管理
监控体系:
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不间断采集和检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系统(功能)电子数据保存时间大于30天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一、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易燃气体: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设施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剧毒物质场所:设施视频监控系统
定制设备保养(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警示标志、应急预案和装备(剧毒气体配备两套及以上气密性化学防护服
应急演练和评估: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一次;现场处置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
重大危险源档案文件、资料:P226:记录、特征、说明、图纸、制度规程、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评估报告、关键位置、安全警示标志
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15日)→县安监(每季度,一二级)→市安监(每半年,一级)→省安监
四、监督检查
及时报送
县安监(每年1月15日前)→市安监(每年1月31日前)→省安监(每年2月15日前)→国安监
核销
单位核销申请→县安监(30日内给予核销结果)
县安监(每季度,一二级核销)→市安监(每半年一级核销)→省安监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送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
二、管道规划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管道穿越公共区域
三、管道建设
新建项目按国家安监对危化新建相关的管理;管道建成半年后一直未投入使用,应在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敷设在江河等敏感区域的,应缩短重新试验的时间间隔要求
四、管道运行
由单位进行检测维护,安排专人进行日常巡护,禁止擅自开启阀门等重大危害行为(禁止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单位发现应及时制止,无法处置报当地安监部门)
禁止管道两侧违规种植采石等行为
两侧5米内,禁止种植根系深达埋设部位植物;禁止取土采石用火、挖掘施工;修建建筑设施
禁止专用管道隧道两侧违规采石等行为
开工前7日内由施工单位提前通知管道单位(派专人至现场)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如确实需要,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范围:新改扩建道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设置接地体避雷器
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范围:爆破、地震法勘探后工程挖掘、钻探、采矿
五、转产、停产停止使用
将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化品管道,管道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安监部门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适用范围:安全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省级、设区市级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下一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应急管理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
二、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
发生事故列入
发生特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应当承担事故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12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单位及负责人
发生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被处罚款数额2倍至5倍罚款的单位和负责人
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负责人
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列入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仍从事相关生产的单位和负责人
安全机构及其直接责任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单位和负责人
管理措施
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网站等公示
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职业禁入
不适应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取消应急管理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列入和移出程序
告知
作出列入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以及依法享受的权利等事项
书面决定
应急管理部作书面决定:包括公司信息,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录入及公示
书面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作出例如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管理措施中三个)系统平台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管理期限
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期满后作出移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实施行业或职业禁入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作出移出书面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移出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作出移出书面决定10个工作日内解除公示和管理措施
四、信用修复
提前移出条件
已履行行政处罚中规定的义务
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未再发生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申请受理与信用修复程序
名单主体申请提前移出→原作出列入名单的应急管理部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提前移出
隐瞒等违法行为处理
申请提前移出的主体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撤出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限自恢复列入之日重新计算
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一、基本规定
可燃性粉尘,是指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适用范围: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粉尘涉爆企业)
二、安全生产保障
风险辨识:在工艺、场所、设备设施、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结构布局:单层厂房屋顶一般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泄压面积;多层厂房采用框架结构,并设置泄压面积。
安全距离:粉尘涉爆企业应严格控制危险作业场所内工作人员数量,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
除尘系统防爆措施
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应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通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应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限制,采用正压除尘时需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
典型工艺: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企业应采取杂质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粉尘清理处理:作业区域应保证每班清理;铝镁合金有限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检修维修作业: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制定专项方案
三、监督检查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机构对其报告及作出有关寄过负责;涉爆企业不得拒绝、阻扰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知识拓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见其他安全内容
四、法律责任详见表格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一、适用范围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指人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二、工贸企业的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作业审批监护作业人员职责,以及作业培训、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辨识: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害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明确审批要求: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的有限空间作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书面委托人员进行审批,但责任仍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依法发包:合同/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发包的作业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组织培训: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监护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如实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警示与告知:在有限作业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隔离: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栏或其他物理隔离措施。监护人员负责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配备劳保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对作业监护人的要求
具备知识和能力,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等用品装备
作业前检查,通风、检测、隔断、清除、置换等确保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全程监护,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作业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发生作业事故应按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盲目施救监护人应予以制止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存在爆炸风险应采取消除或控制措施,电气设备设施、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做好准备,确保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进行持续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通风,气体监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四、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工贸企业的安监部门应将有限空间作业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的安监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检查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工贸企业应当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
整改过程中或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