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安-安全法规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聚焦注安法规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本章分值约 8‑12 分,包含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法六节内容。这份备考资料配套知识大纲与思维导图,梳理六部单行法律的全部核心条目。资料覆盖历年真题研判与 2026 年命题预测,结合过往考情分析出题趋势,帮助考生把握本章的考查方向。内容设置分级考点解析,按照重要程度区分考点等级,整理数字速记卡,把法条里繁杂的时间、期限、处罚数值汇总归纳;同时整理易混对比与命题陷阱清单,专门梳理考试高频的易错点,厘清相近法条之间的差异,规避做题当中容易踩中的失分坑。另外整理实用助记口诀,降低记忆压力,还设置自编预测演练题,便于考生自我检测掌握情况。针对第六节建筑法、第五节特种设备安全法等重点小节给出清晰可行的复习路径建议,引导考生分清主次,优先攻克高频得分考点。整套资料兼顾基础梳理、强化记忆与刷题巩固,把思维导图、考点速记、真题研判、模拟自测融为一体。无论开启第四章的第一轮基础学习,还是后期用来专项刷题巩固、考前复盘记忆,都可以借助这份资料高效拿下本章 8‑12 分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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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企业安全管理真题研判与考点助记思维导图,涵盖分为备考思维导图大纲、考点助记、真题研判三大板块。备考大纲按照教材章节顺序梳理核心内容,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相关方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与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与应急处置等小节,标注核心知识点与重要规范,引用 GB/T 33000 等标准,梳理章节结构与考试分值分布。考点助记板块划分命题层级,将考点分为必考点、常考点、了解性考点,提炼记忆口诀、数字记忆卡、易错辨析内容,区分高频背诵内容与简单了解内容,方便考生分配复习精力。真题研判板块统计历年分值、命题规律,总结命题角度、案例设问方式,梳理案例答题模板,标注陷阱与审题技巧,分析近年考情变化。导图同时标注各知识点的考查频次、题型特点,兼顾客观题与案例主观题,搭建完整的章节复习框架,帮助考生梳理知识体系、抓住得分重点。无论备考注安其他安全科目,或是梳理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考点的考生,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开展章节复习与刷题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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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与统计的备考思维导图,整体分为备考思维导图大纲、考点速记、真题研判三大模块。备考思维导图大纲搭建本章知识体系,内容包含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统计与分析等核心小节,梳理事故分级新标准、事故上报流程、调查主体、调查报告内容、统计指标以及事故的处理与结案,同时标注依据 GB 6441‑2025 新版规范更新的 2026 备考改动要点。考点速记板块提炼本章必考与高频考点,重点梳理事故等级判定、上报时限、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统计指标,整理数字记忆卡汇总各类时限、人数、金额等易混数据,配套速记口诀,方便考生快速背诵,攻克数字记忆难点。真题研判板块整合 2020‑2025 年的历年真题考情,梳理历年分值分布与分值变化规律,分析各小节的命题角度,归纳考试当中常见的出题思路与易错陷阱;同时设置 2026 版预测演练习题,学练结合,帮助考生区分重难点,把握出题方向。整套资料集框架梳理、考点背诵、考情解析、模拟刷题于一体,形成闭环复习素材。无论进行注安其他安全科目基础阶段知识,还是考前冲刺背诵刷题的备考学习者都可以拿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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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_安全法规_ 第四章_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 知识大纲
> 教材版本:2026 版 |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章节: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 本章定位:与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共同构成"法律"层级的主干,属"一部法律一个专题"的单行法板块,历年分值约 8~12 分,以数字型、部门职权型、程序型考点为主,纯记忆题占比高。 > 2026 教材变动提示:本章由五节扩容为六节,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为 2026 教材新增(2025 年 12 月 27 日通过,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是新教材最显著的"新增法律",预计考查 4~5 分;其余五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法)条文框架无实质变化,但个别表述按现行有效版本执行。
章内六节结构速览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 教材新增】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目的
1. 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2.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2. 法律沿革:1992 年 11 月 7 日通过,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修正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一)安全设施"三同时"
1.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设计文件的审批与审查
1.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2.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3. 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
(三)安全出口与运输通讯
1.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2. 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注意区分"垂直距离""直线距离"等干扰表述)
3.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四)竣工验收
1. 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
2.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一)矿柱、岩柱保护
1.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
2. 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二)设备与器材要求
1.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2.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3. 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环境检测
1. 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四)必须采取预防措施的隐患类型
1.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5.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
6.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7. 其他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人员任职要求
1.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2.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3. 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4. 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二)教育与培训
1.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救护与急救
1. 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2. 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四)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 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
2. 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五)民主管理与报告
1.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2. 接受职工监督
(六)事故调查处理
1. 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2. 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和处理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管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主要违法行为与责任
1.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 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 教材新增】
一、立法概况与法律地位【★★★】
(一)通过与施行时间
1. 2025 年 12 月 27 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2. 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3. 全文共 10 章 127 条
(二)法律地位
1.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专门性、基础性法律
2. 取代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化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地位,实现"由条例上升为法律"
3. 与《安全生产法》形成"综合法 + 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应急管理部门
1.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工作
2.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3. 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含长输管道)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5.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
6. 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二)公安机关
1.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3.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
4.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对纳入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固定式大型储罐)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2. 签发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2. 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风险程度评估
3. 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4. 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管
2. 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备案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3. 负责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
2. 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3. 组织、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
(七)海关
1. 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三、规划布局与源头管控【★★】
(一)规划统筹
1. 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2.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化工园区
(二)化工园区管理
1. 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定期复核
2. 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三)空间管控
1. 实行安全距离、安全控制线管理
2. 明确重大危险源设施的外部距离要求
四、生产和储存安全【★★★】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情况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4.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条件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 安全设施设计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二)"三同时"
1.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安全评价制度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 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后的结论性意见
3.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4.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包装物、容器管理
1.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3. 检查情况应当作出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一书一签"制度
1.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 在包装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3. 发现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说明书和标签
(六)储存安全
1. 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
3.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 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5.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七)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处置
1.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
2. 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3.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4.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使用安全【★★】
(一)安全使用许可的适用对象
1. 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2.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
(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1. 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
2.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4.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三)申请与审查
1.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 颁发许可证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经营安全【★★★】
(一)经营许可制度
1.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免于经营许可的两种情形
1.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2. 依照《港口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三)申请机关与时限
1.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2.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 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3. 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4. 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对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登记前置
1.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五)购买限制
1.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2. 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活用品除外)
3.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六)销售记录与流向备案
1.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品种、数量、用途
2.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 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三日内,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七、运输安全【★★】
(一)从业资格
1.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二)道路运输过程管控
1. 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2. 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3. 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驾驶时限(数字型考点)
1. 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
2. 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3. 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
(四)途中停车
1.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 由托运人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2. 提交材料包括:拟运输的品种、数量说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说明;承运人运输许可、车辆营运证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明文件;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海关进出口证明文件
3.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登记、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1. 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明确登记内容与豁免情形
(二)事故应急救援
1. 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预案
2. 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撤离权
(三)法律责任特点
1. 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 罚款提标:部分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高,并增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限制从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限制从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 示例: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单独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10 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处 10 万 2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5 万元罚款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立法概况与工作原则【★】
(一)法律沿革
1. 1998 年 4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修订,2019 年、2021 年修正
(二)消防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3.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火灾预防【★★】
(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 除履行一般单位职责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5.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 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2.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3. 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先许可、后核查)
5.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场所进行核查
6.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先检查、后许可)
三、消防组织【★★★】
(一)消防队伍体系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必须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五类单位
1.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 前三项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专职消防队管理
1.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2.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4.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灭火救援【★★★】
(一)报警与疏散
1.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2.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3.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二)火灾现场指挥
1.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2. 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
3.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4.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5.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6.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7.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三)通行优先与费用
1.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四个"不受限")
2. 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3. 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4.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五、法律责任【★】
(一)常见违法情形
1.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2.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失火与谎报
1. 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2. 谎报火警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立法概况与总则【★】
(一)法律沿革
1. 2003 年 10 月 28 日通过,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2011 年、2021 年修正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2. 交通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道路通行条件【★★】
(一)交通信号
1.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2.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二)铁路道口
1.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2.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三)道路及设施损毁处置
1.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四)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管理【★★★】
1.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2.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3.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4. 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5.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6. 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7.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五)人行横道与盲道
1.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2.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六)停车场与停车泊位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2. 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3.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4.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三、道路通行规定【★★】
(一)分道通行与一般原则
1.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2. 没有划分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禁止超车的四种情形
1.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三)交叉路口通行与让行
1. 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2.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四)依次交替通行
1.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五)特种车辆与作业车辆
1.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3.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4.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5.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1.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2.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七)通行速度(数字型考点)
1.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
2.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20 公里
(八)载运危险物品
1.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2. 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超限不可解体物品
1.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2.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还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十)故障停车处置
1. 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3.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150 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4.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四、交通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
(一)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2.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数字型考点)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2.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一、立法概况与特种设备定义【★★★】
(一)法律沿革
1. 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特种设备的范围(八类 + 兜底)
1. 锅炉
2. 压力容器(含气瓶)
3. 压力管道
4. 电梯
5. 起重机械
6. 客运索道
7. 大型游乐设施
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9.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
(一)生产单位责任
1. 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3.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二)设计文件鉴定(易错点)
1. 需要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制造的范围: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 电梯不在其列(目录中无电梯,属高频干扰项)
(三)出厂文件与标识
1. 随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2. 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四)电梯的特殊规定
1.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2.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3.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五)安装、改造、修理的告知与移交
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 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的经营【★★】
(一)出租单位的禁止性义务
1. 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 不得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 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出租期间的责任划分(易错点)
1.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2.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进口特种设备
1. 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2. 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3. 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一)使用登记
1.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 登记机关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安全管理制度与档案
1.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 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计文件及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三)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易错点)
1.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维护保养与自行检查
1.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至少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
2.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3.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5.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五)定期检验
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六)故障与异常情况处置(易错点)
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2. 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共有特种设备
1.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受托人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报废与继续使用
1.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2.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3. 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九)充装单位
1.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2. 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3.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一)人员执业限制
1.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2. 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行为禁止
1.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三)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易错点)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 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不得对外承接检验业务
(四)结果责任
1. 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2.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职权
1.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要求
1. 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2.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主要法律责任
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罚款
2.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立法概况与建筑许可【★★】
(一)法律沿革
1. 1997 年 11 月 1 日通过,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2019 年修正
(二)施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开工期限与延期(数字型考点)
1.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2.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3. 延期以 2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4.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1.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2.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3. 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的对比(易混点)
1. 开工报告:国务院批准,批准后 6 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需报告,不予延期;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重新办证
2. 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领证后 3 个月内开工,可申请延期 2 次,每次不超过 3 个月;停工 1 个月内报告,超过 1 年核验复工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发包一般规定
1.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 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3. 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5.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承包与联合共同承包
1.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 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4.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转包与分包禁止
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四)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易混点)
1. 专业工程分包需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劳务作业分包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2.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3.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4.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但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
5.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五)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划分(易错点)
1.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建筑工程监理【★★】
(一)监理的委托与职责
1.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2.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监理单位的禁止性义务
1.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 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安全监理职责(结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擅自施工
(二)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1.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4.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三)房屋拆除与事故处置
1.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易错点:不是建设单位负责人)
2.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质量管理
1.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2.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4.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6.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法律责任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
2.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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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组 区分要点 正确定位 矿井安全出口 数量 vs 距离标准 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直线水平距离符合规程 矿山设计文件审查 vs 验收 谁牵头 设计与验收均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 矿长 vs 安全工作人员 任职要求 矿长须经考核;安全工作人员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检查 两种办理方式 采用告知承诺:先许可、后核查;不采用:受理起 10 个工作日内检查、先检查、后许可 消防车补偿 vs 消防队收费 谁补偿、是否收费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队、志愿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损耗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 高速公路限速 数字混淆 限速标志最高不超过 120 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机动车道内不超过 15 公里/小时 载运危险物品批准机关 交通 vs 公安 公安机关批准(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 同意主体与验收主体 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恢复通行须两部门验收合格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 电梯是否在内 鉴定范围: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没有电梯 特种设备告知机关 级别 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前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部门(非县级)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时间与机关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部门办理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提前时限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提出(非 45 日、非 30 日) 电梯维保 频次与责任主体 至少每 15 日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维保单位对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出租期间 义务归属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施工许可证延期 次数与时长 延期以 2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中止施工报告 vs 核验 触发条件 中止之日起 1 个月内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现场安全总责 谁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房屋拆除安全责任 谁负责 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非建设单位负责人) 工程监理代表对象 代表谁 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非施工单位)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机关 级别判定 剧毒、易制爆 → 设区的市级;其他 → 县级;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 → 设区的市级 危险化学品许可决定时限 天数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均为 20 个工作日;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为 7 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记录保存期限 年限 包装物检查记录、剧毒化学品收发记录、销售记录及证明材料均不得少于 3 年 危化品流向备案 时限与机关 销售、购买后 3 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本大纲为自建知识框架,按 2026 版教材章节顺序与现行有效法律条文整理,数值指标已逐条核对现行条文;仅用于备考学习。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六节·约8~12分】
章节定位与命题概览
教材版本:2026版
本章六节: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法
2026教材变动:新增《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一节
2025年12月27日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共10章127条,预计考查4~5分
其余五节条文框架无实质变化
命题特点
数字型考点:时限、期限、频次、距离、比例
部门职权型考点:谁审批、谁许可、谁备案、谁核发
程序型考点:先证后核、先核后证、报告与核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立法概况【★】
立法目的
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法律沿革
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安全设施三同时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设计文件审批与审查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不符合的,不得批准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
安全出口与运输通讯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规程与行业技术规范
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竣工验收
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
不符合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柱、岩柱保护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保护
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设备与器材要求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不符合的不得使用
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定期检查、维修
作业环境检测
对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必须采取预防措施的隐患类型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其他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人员任职要求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与处理事故能力
安全工作人员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教育与培训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救护与急救
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国家规定提取
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民主管理与报告
矿长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
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行政法规调查处理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主要违法行为与责任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教材新增】
一、立法概况与法律地位【★★★】
通过与施行时间
2025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10章127条
法律地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域专门性、基础性法律
取代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化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地位
与《安全生产法》形成综合法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建设项目(含长输管道)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
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公安机关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负责运输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
负责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纳入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含固定式大型储罐)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签发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生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风险程度评估
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现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道路、水路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管
负责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备案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
负责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
海关
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三、规划布局与源头管控【★★】
规划统筹
产业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管理
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定期复核
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空间管控
实行安全距离、安全控制线管理
明确重大危险源设施的外部距离要求
四、生产和储存安全【★★★】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安全条件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
安全设施设计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审查
安全设施三同时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评价制度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评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后的结论性意见
安全评价报告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包装物、容器管理
重复使用前应当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或更换
检查情况应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一书一签制度
提供与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包装上粘贴、印刷或拴挂与内容物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发现新的危险特性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储存安全
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或储存专柜内,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单独存放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保存不少于三年
建立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备案
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处置
及时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
处置方案报县级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使用安全【★★】
安全使用许可适用对象
使用国家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
取得许可的条件
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申请与审查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颁发许可证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经营安全【★★★】
经营许可制度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免于经营许可的两种情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申请机关与时限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登记前置
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购买限制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农药除外)
个人不得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含易制爆危化品的生活用品除外)
凭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销售记录与流向备案
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及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销售、购买后三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七、运输安全【★★】
从业资格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道路运输过程管控
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保证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监控之下
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
驾驶时限
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途中停车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由托运人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提交品种数量说明、运输时间路线说明、承运人及人员资格证明、购买许可证件等材料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登记、应急救援与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明确登记内容与豁免情形
事故应急救援
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预案
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撤离权
法律责任特点
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罚款提标: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增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限制从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限制从业
示例: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或未将剧毒化学品单独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元罚款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立法概况与工作原则【★】
法律沿革
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修订,2019年、2021年修正
消防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二、火灾预防【★★】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明确各方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统一管理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
作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并提交材料,对承诺和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即先许可、后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场所进行核查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
三、消防组织【★★★】
消防队伍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等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必须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五类单位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前三项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专职消防队管理
建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消防救援机构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扑救火灾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
四、灭火救援【★★★】
报警与疏散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火灾现场指挥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
总指挥有权使用各种水源
有权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有权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有权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有权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有权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通行优先与费用
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限制
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五、法律责任【★】
常见违法情形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失火与谎报
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谎报火警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立法概况与总则【★】
法律沿革
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
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交通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道路通行条件【★★】
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铁路道口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管理
应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完毕迅速清除障碍物、消除隐患
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人行横道与盲道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按规划设置盲道,盲道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停车场与停车泊位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施划停车泊位
三、道路通行规定【★★】
分道通行与一般原则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未划分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禁止超车的四种情形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交叉路口通行与让行
有交通信号控制的,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通过
没有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先行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依次交替通行
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无信号交叉路口遇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依次交替通行
特种车辆与作业车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作业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洒水车、清扫车可以不受分道行驶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通行速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载运危险物品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
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故障停车处置
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内
高速公路上无法正常行驶的,应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四、交通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
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一、立法概况与特种设备定义【★★★】
法律沿革
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范围(八类+兜底)
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
生产单位责任
生产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对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设计文件鉴定(易错点)
需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制造: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电梯不在其列
出厂文件与标识
随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的特殊规定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应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要求校验、调试
安装、改造、修理的告知与移交
施工前将拟进行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的经营【★★】
出租单位的禁止性义务
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不得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得出租未按要求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出租期间的责任划分(易错点)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进口特种设备
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需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取得许可
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使用登记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机关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登记标志应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安全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含设计文件及合格证明、检验记录、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
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易错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使用单位根据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维护保养与自行检查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电梯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定期检验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故障与异常情况处置(易错点)
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作业人员按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
共有特种设备
共有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受托人履行使用单位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报废与继续使用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其他报废条件的,履行报废义务
采取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报废条件以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继续使用的,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充装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规定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人员执业限制
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为禁止
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易错点)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不得对外承接
结果责任
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机构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结果和结论负责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职权
进入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要求
应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主要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立法概况与建筑许可【★★】
法律沿革
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2019年修正
施工许可证领取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依法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开工期限与延期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
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对比(易混点)
开工报告由国务院批准,批准后6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需报告且不予延期
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领证后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停工1个月内报告;超过1年核验复工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发包一般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可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将其中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承包与联合共同承包
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的,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转包与分包禁止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易混点)
专业工程分包需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劳务作业分包无需建设单位同意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但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划分(易错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建筑工程监理【★★】
监理的委托与职责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
监理单位的禁止性义务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监理职责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擅自施工
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房屋拆除与事故处置
房屋拆除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及时报告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法律责任【★】
质量管理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对分包工程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主要法律责任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本章易混速览(对比记忆)
矿山:设计与验收均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消防:告知承诺为先许可后核查;不采用告知承诺为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含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不含电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0日内、定期检验提前1个月、电梯维保每15日
建筑法:施工许可证3个月开工、延期2次每次不超3个月、中止1个月报告、满1年核验
危化品:安全条件审查与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剧毒运输通行证7个工作日
危化品:包装物检查记录、剧毒收发记录、销售记录均保存不少于3年;销售购买后3日内公安备案
· 考点解析与助记
> 配套文件:第四章大纲、《导图》、真题研判 | 教材版本:2026 版 > 使用建议:先看「三、数字速记卡」建立数字骨架,再用「二、分级考点」补齐条文逻辑,最后用「五、助记口诀」串联固化。
一、本章命题概览
维度 情况说明 分值区间 约 8~12 分,单选为主、多选偶有 命题风格 数字型 + 部门职权型 + 程序型,重记忆、轻推理 2026 教材变动 新增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为本章最大变动,预计考查 4~5 分 高频命题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次高频命题节 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低分节 矿山安全法(条文老、考法固定,多以单点数字题出现)
复习优先级排序: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 消防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建筑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矿山安全法
二、分级考点详解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必考必背
安全出口数量: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设计与验收的参加主体: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竣工验收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并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不符合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矿长与安全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用工禁止: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国家规定提取,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
【★★】常考
必须采取预防措施的七类隐患: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地表塌陷/瓦斯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与井下火灾水害/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其他。
矿柱、岩柱保护:设计规定保留的,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事故调查分工: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行政法规调查处理。
救护组织: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装备、器材和药物。
【★】了解
立法沿革:1992 年 11 月 7 日通过,1993 年 5 月 1 日施行,2009 年修正。
适用范围: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 教材新增】
【★★★】必考必背(新增法律,本年度最高概率出题区)
通过与施行时间:2025 年 12 月 27 日通过,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 10 章 127 条;取代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化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地位。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作安全评价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机关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安全评价周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连同整改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书一签":提供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发现新危险特性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剧毒化学品储存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应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收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 3 年。
经营许可分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经营 →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其他危化品经营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 →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决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购买与销售流向: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化品(含易制爆危化品的生活用品除外);销售记录及证明材料保存不少于 3 年;销售、购买后 3 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由托运人向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7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常考
部门职责分工:应急(综合监管、目录、三证、登记、应急)/公安(公共安全、购买许可证、通行证、限行许可)/市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不含固定式大型储罐)/生态环境(废弃处置、危害性鉴定、风险评估、新化学物质登记)/交通运输(道路水路运输监管与人员资格认定)/卫生健康(毒性鉴定、职业健康、医疗救援)/海关(进出口检验)。
驾驶时限: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 4 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 2 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少于 20 分钟。
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重复使用前检查,记录保存不少于 3 年。
转产、停产、停业、解散:妥善处置装置设施与库存危化品,不得丢弃,处置方案报县级应急管理、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安全使用许可:使用国家规定种类危化品从事生产且用量达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除外);条件含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急预案与器材、依法安全评价;设区的市级受理,20 个工作日决定。
【★】了解
化工园区:省级政府认定并定期复核,至少每三年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免于经营许可两种情形: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产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
法律责任特点:双罚制、罚款提标、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从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必考必背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作出承诺、提交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先许可、后核查),消防救援机构事后及时核查;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先检查、后许可)。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五类单位:①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③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④ 前三项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⑤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外单位扑救损耗的补偿主体: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消防车(艇)的四个"不受限":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限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常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四类特别管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岗前培训 + 定期培训演练。
单位消防设施检测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同一建筑物多单位管理或使用: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火灾现场总指挥的七项权力: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与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协助。
【★】了解
法律沿革:1998 年通过,2008 年修订,2019 年、2021 年修正。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立后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必考必背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双同意、双验收:需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完毕需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通行。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两个关键数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 15 公里;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120 公里。
载运危险物品的批准机关: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故障停车警告标志位置: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150 米以外,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高速公路上不得拦截检查行驶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常考
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型: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特种车辆优先权的"有"与"无":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限制;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不享有优先权。
洒水车、清扫车可不受车辆分道行驶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禁超四种情形: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人行横道的施划条件: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提示标志。
停车场条款: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城市道路范围内由政府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了解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让行规则:转弯让直行;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法律沿革:2003 年通过,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2007 年、2011 年、2021 年修正。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必考必背
设计文件鉴定范围(不含电梯):需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制造的是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不在其列,为最高频干扰项。
使用登记的机关与时限: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定期检验的提前期限: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出租期间的责任划分: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电梯维保: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常考
安装改造修理的告知与移交:施工前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部门;竣工后验收后 30 日内将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生产单位的责任定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公众服务类特种设备的人员配置: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自行检查频次:经常性维护保养 + 定期自行检查并记录,至少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报废与继续使用:报废→消除使用功能 +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 + 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仅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定期检验,不得对外承接。
执法人数要求:应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了解
特种设备八类 + 兜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其他。
检验检测人员执业限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
法律沿革:2013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必考必背
施工许可证的四个数字:领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以 2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现场安全总责: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房屋拆除安全责任人:房屋拆除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非建设单位负责人)。
监理的立场: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常考
施工许可证领取条件(6 项):用地批准手续已办理;应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取得;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联合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不同资质等级联合的,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结构不得专业分包,但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专业工程分包需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劳务作业分包无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不得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得再分包。
监理单位的禁止性义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装修工程的特殊要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施工。
安全监理职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事故隐患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了解
发包与承包禁止性规定:禁止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建材、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禁止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禁止转包。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建筑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法律沿革:1997 年 11 月 1 日通过,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2019 年修正。
三、数字速记卡(考前 30 分钟过一遍)
数字 所属法律 对应内容 2 个以上 矿山安全法 每个矿井必须有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数 20 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的决定期限 7 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作出决定期限 3 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安全评价周期;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剧毒收发记录、销售记录保存期限 3 日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销售、购买剧毒与易制爆危化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期限 3 年一次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周期 4 小时 / 2 小时 / 20 分钟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日间连续驾驶上限/夜间连续驾驶上限/每次停车休息下限 每年至少 1 次 消防法 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频次 每日 消防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巡查频次 10 个工作日 消防法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检查的检查期限 15 公里/小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 120 公里/小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150 米 道路交通安全法 故障车警告标志设置位置(来车方向) 6 个月 / 5 年 / 10 年 / 终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 醉驾机动车 5 年内;醉驾营运车 10 年内;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终生禁驾(另:饮酒驾驶营运车处 15 日拘留、5000 元罚款) 30 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办理使用登记的期限;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移交技术资料的期限 1 个月(提前) 特种设备安全法 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期限 15 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 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间隔 每月 1 次 特种设备安全法 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的最少频次 每日 特种设备安全法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3 个月 / 2 次 / 3 个月 建筑法 施工许可证领证后开工期限/延期次数上限/每次延期时长上限 1 个月 / 1 年 建筑法 中止施工报告期限/中止施工满该期限恢复施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四、易混对比强化
易混项 常见错误认知 正确表述 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与验收 「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验收」 设计与竣工验收均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 / 参加验收) 消防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一律先检查后发证」 采用告知承诺的:先许可、后核查;不采用的:先检查、后许可(10 个工作日内检查) 消防扑救的费用 「都要补偿」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外单位火灾损耗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补偿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 「所有特种设备都要鉴定」(含电梯) 鉴定范围不含电梯,仅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出租期间义务 「由承租方负责维保」 由出租单位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除外)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到期后申请即可」 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 特种设备报废 vs 超设计年限继续使用 「都是注销」 报废→注销使用登记证书;达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检验或安全评估 + 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设检验机构 「可对外承接检验业务」 经国务院部门核准,仅限本单位核准范围内定期检验,不得对外承接 占道施工的审批与验收 「只需一家同意」 需道路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双同意;恢复通行需两部门验收合格 载运危险物品的批准机关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批准 建筑房屋拆除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人负责」 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的立场 「代表施工单位监督」 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施工许可证 vs 开工报告 「都可延期」 施工许可证可延期 2 次、每次不超 3 个月;开工报告不予延期(超 6 个月重新办证) 危化品经营许可机关 「一律县级」 剧毒、易制爆 → 设区的市级;其他 → 县级;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 → 设区的市级 危化品许可决定时限 「一律 7 个工作日」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为 20 个工作日;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为 7 个工作日 危化品备案机关 「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销售、购买剧毒与易制爆危化品的流向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五、助记口诀(自编,仅记首字与关键数字)
矿山法·出口与人员 > 两洞通行直线量,矿长考核记心上;女工未成年不下井,技措费用全额上。
矿山法·七类隐患 > 顶帮塌陷爆,压突喷灾水;爆破粉尘毒,七患须预防。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总纲(新增) > 二五通过二六行,十章百二七条章;条例升法地位变,一书一签中文讲。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储存 > 专用场所专人管,剧毒单独双人办;收发记录存三年,出入库房先核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经营与流向 > 剧毒易制爆市管,其余县级二十天;个人不买剧易爆,三日公备案三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运输 > 日四夜二休二十,剧毒通行托运申;始发目的地县级,七个工作日决定。
消防法·重点单位 > 重单管理人要有,档案部位标志留;每日巡查不可少,培训演练加岗前。
消防法·告知承诺 > 承诺即许再核查,不承诺则十日查;扑救外单政府补,消防用水免收费。
消防法·专职队五类 > 核电厂港大机场,易燃易爆大企业;可燃物资大仓基,险大偏远大型企;远隔古建筑群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数字 > 非机动十五,高速一百二;故障一百五,危险公安批。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工 > 占挖道路双同意,恢复通行双验收;未断交通公安管。
特种设备安全法·数字 > 登记三十日,检验提前月;电梯十五天,自检每月一。
特种设备安全法·鉴定与出租 > 鉴定五项不含梯,出租维保归出租;公众服务配专职,自设机构不对外。
特种设备安全法·报废 > 报废注销功能消,超龄续用变更证;检验评估须通过。
建筑法·许可数字 > 三月开工延两回,每次不超三个月;中止一月报发证,满年复工验许可。
建筑法·责任划分 > 现场安全企业管,总包负总责;连带责任不分离,拆除安全施工担。
建筑法·分包 > 主体自完不专分,劳务可包无需允;专分要经建设方,再分包则属违法。
本解析为自建知识框架,考点权重依据历年真题出现频次与 2026 版教材变动情况整理;数值指标已逐条核对现行有效法律条文。
· 历年真题研判与当年预测
> 配套文件:第四章大纲、《导图》、考点助记 | 依据教材:2026 版 > 说明:以下"真题研判"为对历年考查角度、分值分布与陷阱设计规律的归纳整理,并附自编预测演练题;不引用、不复制任何机构真题原文。
一、本章在试卷中的位置与分值规律
观察维度 规律总结 题量分布 单选 46 题 + 多选 12 题,合计 8~12 分 命题重心 集中在数字型(时限/频次/距离/比例)与部门职权型(谁许可、谁备案、谁核发) 难易结构 约 60% 为教材原文直给型送分题;约 30% 为易混对比型;约 10% 为跨法条综合型 章节关联 常与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叉设问 变动年份特征 新制定/新修订法律当年即为命题热点,且新法条文为唯一正确依据,旧条例表述成为干扰项
二、分节真题考查角度回溯
第一节 矿山安全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安全出口数量 「每个矿井必须有( )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干扰项设 1 个、3 个;正解 2 个以上 设计与验收主体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有( )参加审查」 混淆"批准主体"与"参加主体":批准是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的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用工禁止 「矿山企业不得录用( )从事井下劳动」 把"未成年工"与"女职工"混搭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费用的提取来源与用途限制」 干扰项设"从利润中提取""可部分用于改善生活设施"
研判结论:本节几乎每年 1 题,稳定落在"两出口 + 参加审查/验收"两个点上,属于必拿分。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 教材新增 · 本年最高热点】
预测考查角度 依据 分值预判 通过时间与施行时间(2025.12.27 / 2026.5.1) 新法立法信息,属教材新增标识性考点 单选 1 分 章节条数(10 章 127 条) 教材新增说明常直接标注 单选或干扰项 安全条件审查与许可决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新法保留并强化原条例程序 单选 1 分 备案时限(销售购买后 3 日内报公安)与记录保存(3 年) 数字型经典考法 单选或多选 1~2 分 剧毒化学品储存(单独存放 + 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 3 年记录) 多选高发区 多选 2 分 部门职责划分(应急 / 公安 / 市监 / 生态环境 / 交通运输 / 卫生健康 / 海关) 综合性强、适配多选题 多选 2 分 驾驶时限(日 4 小时 / 夜 2 小时 / 休息 20 分钟) 新法明确数值,易与道路运输法规交叉 单选 1 分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申请、始发地或目的地县级公安、7 个工作日) 程序型考点 单选 1 分
研判结论:新法入教材首年,命题通常采取"法条直给 + 数字核对"的稳妥方式,不会出深层适用题。重点把握时间节点、条数、20 个工作日、7 个工作日、3 年、3 日、双人收发七个数字簇。
⚠ 特别提示:凡涉及危化品管理制度的题目,2026 年考试应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为作答依据;选项中若出现"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或以旧条例数值设置的表述,须优先判断其是否已被新法取代。
第三节 消防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行( )管理」「何时进行检查」 混淆告知承诺的"先许可后核查"与一般程序的"先检查后许可(10 个工作日)" 单位专职消防队五类单位 多选给出数个场所,判断哪类必须建立 掺入"大型商场""高层写字楼"等实行其他管理方式的场所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频次 「每年至少( )次全面检测」 干扰项设"每半年""每季度" 扑救费用与补偿 「谁补偿」「是否收费」 混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与"政府给予补偿"的适用主体 火灾现场总指挥权力 多选列举权力 掺入"决定关闭周边道路(应表述为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等变形表述
研判结论:本节每年 2~3 题,多选命中率最高的是专职消防队五类单位与总指挥权力。
第四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两个限速数字 「非机动车道内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最高时速」 干扰项设 20 公里、100 公里、110 公里 占挖道路施工 「需征得( )同意」「由( )验收」 只写一个部门作为"完整答案" 载运危险物品批准机关 「应经( )批准」 干扰项设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故障停车警告标志距离 「来车方向( )米以外」 干扰项设 50 米、100 米、200 米 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多选判断车型 掺入"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易被判错的正确项
研判结论:本节每年 1~2 题,数字型考查高度稳定,"15 与 120"几乎成为固定送分点。
第五节 特种设备安全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设计文件鉴定范围 多选判断哪些设备需鉴定 电梯是最大干扰项,正确范围不含电梯 使用登记 「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日内」 干扰项设 15 日、60 日 定期检验提前期限 「有效期届满前( )」 干扰项设 15 日、2 个月 电梯维保 「应由( )进行」「每( )日一次」 混淆"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与"任意维保公司" 出租期间维护保养义务 「由( )承担」 想当然认为是使用方(承租方) 报废与继续使用 「办理注销还是变更」 两类情形互换设错 使用单位自设检验机构 「能否对外承接」 诱导选择"经核准可对外承接"
研判结论:本节为第四章的命题密度最高节,常规年份 2~3 题,多选几乎必考"设计文件鉴定范围"或"使用登记与维保数字"。
第六节 建筑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施工许可证四个数字 「( )个月内开工」「延期( )次,每次不超过( )」 干扰项设"延期 1 次每次 6 个月""延期 3 次每次 3 个月" 中止与恢复施工 「中止( )个月内报告」「满( )年核验」 干扰项把"1 个月"与"1 年"对调 施工现场安全总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负总责」 干扰项设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责任 「由( )承担主要责任」 诱导选择总承包单位 房屋拆除安全责任 「由( )对安全负责」 干扰项设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 监理的立场 「代表( )实施监督」 干扰项设"代表国家""代表施工方"
研判结论:本节每年 1~2 题,四个许可数字为必背,责任划分型题目常以"谁负总责/谁负主要责任"配对出现。
三、2026 年命题预测(含新增考点专项)
3.1 变动专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预测题位 预测考点 预测形式 把握度 单选 施行时间(2026 年 5 月 1 日)/通过时间(2025 年 12 月 27 日) 直给型 高 单选 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数字型 高 单选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7 个工作日 / 申请主体为托运人 程序型 中高 单选 销售购买后 3 日内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数字型 高 多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综合型 中高 多选 剧毒化学品储存管理要求(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3 年记录) 条款型 中高 多选 运输环节管控(从业资格、押运、实时监控、连续驾驶时限) 条款型 中
3.2 传统节次预测
节次 预测分值 最可能命题点 矿山安全法 1 分 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 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参加主体 消防法 2~3 分 告知承诺两种程序、专职消防队五类单位、设施检测每年 1 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 1~2 分 15 公里与 120 公里、150 米警告标志、危险物品由公安批准 特种设备安全法 2~3 分 设计文件鉴定不含电梯、使用登记 30 日、定检提前 1 个月、电梯维保 15 日、出租维保义务 建筑法 1~2 分 施工许可证 3 个月/2 次/3 个月、中止 1 个月报告与满 1 年核验、总包负总责
3.3 综合交叉预测
危化品运输的车辆与人员管理可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章交叉设问,作答以新法为准。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可能与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叉,需注意"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不服从管理情形)"的统一表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与定期检验可能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形成新旧表述对比,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准。
四、命题陷阱清单(考前速查)
序号 陷阱手法 破解要点 1 主体错位 矿山法的"参加" ≠ "批准";消防的"补偿" ≠ "收费";建筑的"监理代表建设单位" 2 新旧法混用 危化品一律以 2026 年生效的新法为准 3 数字微调 30 日 / 1 个月 / 15 日 / 3 个月,务必与法条原文一一对应 4 范围扩大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不含电梯;专职消防队五类单位不可随意增补 5 程序倒置 告知承诺是"先许可后核查",一般程序是"先检查后许可" 6 义务主体倒置 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维保义务在出租单位;房屋拆除安全责任在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 7 部门替换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由公安批准;施工占道需道路主管部门 + 公安交管双同意 8 时限混搭 20 个工作日(危化品许可类)与 7 个工作日(运输通行证)不可互换
五、复习路径建议(按投入产出比排序)
第一轮(骨架):通读《导图》,先记每节"数字簇"与"部门簇",建立 15 分钟可复述的框架。
第二轮(辨析):用《考点助记》第四章"易混对比强化"表逐条自测,重点攻克 16 组易混项。
第三轮(专项):新法专项——把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旧条例记忆覆盖替换为新法表述,形成"危化品=新法"的条件反射。
第四轮(模拟):以本节"命题陷阱清单"为检查表,对每道错题回溯到是"数字错"还是"主体错",分类补漏。
临考:只看《考点助记》的"数字速记卡 + 助记口诀"两部分,形成短时记忆。
六、自编预测演练题(附答案与解析)
关于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设计文件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 B. 设计必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 C. 竣工验收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 D. 不符合安全规程的设计文件可以先行批准、事后整改 > 答案:B。批准与组织验收的主体均为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与验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经营剧毒化学品应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许可 B. 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期限均为 7 个工作日 C. 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许可 D. 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即可经营,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 答案:C。剧毒、易制爆由设区的市级许可;决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须持证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一律采用先检查、后许可的方式 B.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作出承诺并提交材料后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及时核查 C.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检查 D. 检查不合格的可以先营业再整改 > 答案:B。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检查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下列特种设备中,需要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方可制造的是( )。 A. 电梯 B. 起重机械 C. 大型游乐设施 D.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答案:C。鉴定范围为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不含电梯。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 B.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延期以 2 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C. 中止施工满 6 个月的,恢复施工前应核验施工许可证 D. 中止施工的无需向发证机关报告 > 答案:B。领证后 3 个月内开工;中止施工 1 个月内报告,满 1 年恢复施工前核验。
关于特种设备出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承租单位承担 B. 可以出租国家明令淘汰但尚能运行的特种设备 C. 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 出租单位无需审查设备是否经过检验 > 答案:C。同时不得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未按要求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关于消防扑救的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扑救火灾可以按标准收取费用 B. 单位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C. 志愿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的损耗由起火单位自行承担 D. 消防车通过收费公路仍需缴纳通行费 > 答案:B。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关于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由承运人向始发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 B. 由托运人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C.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D. 无需提交购买许可证件 > 答案:B。决定期限 7 个工作日,需提交品种数量说明、运输时间路线说明、承运人及人员资格证明、购买许可证件等材料。
本文件为自建备考研究资料,考点分布规律基于历年考查角度的归纳,预测题全部自编,数值指标已核对现行有效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