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注安-安全法规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这份思维导图是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科目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的备考复习资料,本章共七节,分值约 10‑14 分。整体内容划分知识大纲、历年真题研判与当年预测、考点解析与记忆三大板块。知识大纲板块搭建起本章完整的学习框架,系统梳理每一部相关法律的条文脉络,梳理各章节对应的考点并标注考点星级,清晰呈现本章节全部的学习内容。历年真题研判板块汇总往年的考试题目,对过往的出题方向、设问方式进行拆解分析,结合考情完成当年的命题趋势预判,帮助考生把握考试的侧重点。考点解析与记忆板块先做分级考点详解,依据考点重要程度划分层级,区分核心考点与一般了解内容;配套整理数字速记卡片,梳理法条当中各类时间、数额的关键数字,同时整理易混淆知识点对比内容,归纳常见命题陷阱,借助记忆要点降低法条背诵的难度。整套备考材料融合思维导图梳理框架、考点分级记忆、历年真题剖析,完整覆盖第五章多部相关法律的学习任务,帮助考生分清复习主次,针对性完成背诵和习题训练。无论刚开始开展第五章的基础学习梳理知识点,还是临考阶段用来进行专项复盘巩固记忆,都可以借助这份思维导图提升备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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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三章企业安全管理真题研判与考点助记思维导图,涵盖分为备考思维导图大纲、考点助记、真题研判三大板块。备考大纲按照教材章节顺序梳理核心内容,包含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相关方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与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与应急处置等小节,标注核心知识点与重要规范,引用 GB/T 33000 等标准,梳理章节结构与考试分值分布。考点助记板块划分命题层级,将考点分为必考点、常考点、了解性考点,提炼记忆口诀、数字记忆卡、易错辨析内容,区分高频背诵内容与简单了解内容,方便考生分配复习精力。真题研判板块统计历年分值、命题规律,总结命题角度、案例设问方式,梳理案例答题模板,标注陷阱与审题技巧,分析近年考情变化。导图同时标注各知识点的考查频次、题型特点,兼顾客观题与案例主观题,搭建完整的章节复习框架,帮助考生梳理知识体系、抓住得分重点。无论备考注安其他安全科目,或是梳理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考点的考生,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开展章节复习与刷题复盘。
这是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第七章其他管理知识备考思维导图,分为备考思维导图大纲、考点助记、真题研判三大部分。备考思维导图大纲梳理本章全部知识架构,核心内容涵盖特殊作业管理、动火防火安全、承包商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管理以及化学品管理,系统整理八大特殊作业管控要点、作业审批要求、动火分级管控、承包商准入与过程管理、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同时标注 2026 备考对应的规范更新提示。考点助记板块筛选本章必考与高频考点,对特殊作业、动火安全、承包商管理、化学品管理重难点进行归集整理;设置数字记忆卡,梳理各类作业间距、时限等零散数据,搭配速记口诀,简化琐碎条文,降低记忆难度,方便考生背诵巩固。真题研判板块整合 2020‑2025 年历年考情,统计本章历年分值分布,分析分值波动情况;拆解各小节命题角度,归纳高频出题方向,梳理题目经常设置的干扰陷阱;同时配套 2026 版预测演练习题,实现学练结合,帮助考生分清主次,把握本章复习的侧重点。整套复习资料融合知识框架梳理、考点背诵记忆、历年考情分析与模拟刷题,形成闭环的复习素材。无论进行注安其他安全科目基础阶段,还是考前冲刺背诵刷题的备考学习者都可以拿来参考。
这是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与统计的备考思维导图,整体分为备考思维导图大纲、考点速记、真题研判三大模块。备考思维导图大纲搭建本章知识体系,内容包含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统计与分析等核心小节,梳理事故分级新标准、事故上报流程、调查主体、调查报告内容、统计指标以及事故的处理与结案,同时标注依据 GB 6441‑2025 新版规范更新的 2026 备考改动要点。考点速记板块提炼本章必考与高频考点,重点梳理事故等级判定、上报时限、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统计指标,整理数字记忆卡汇总各类时限、人数、金额等易混数据,配套速记口诀,方便考生快速背诵,攻克数字记忆难点。真题研判板块整合 2020‑2025 年的历年真题考情,梳理历年分值分布与分值变化规律,分析各小节的命题角度,归纳考试当中常见的出题思路与易错陷阱;同时设置 2026 版预测演练习题,学练结合,帮助考生区分重难点,把握出题方向。整套资料集框架梳理、考点背诵、考情解析、模拟刷题于一体,形成闭环复习素材。无论进行注安其他安全科目基础阶段知识,还是考前冲刺背诵刷题的备考学习者都可以拿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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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_安全法规_ 第五章_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知识大纲
> 教材版本:2026 版 |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章节: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 本章定位:跨部门法的"相关法律"板块,把民法典、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与安全生产发生交集的法律条文集中编排,是全书分值最高的大章之一,常年稳定在 10~14 分,其中刑法罪名与行政处罚法为绝对重点区,两节合计常占本章六成以上分值。 > 2026 教材变动提示:本章由原"八节"精简为七节,**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一节;其余七节均按现行有效版本执行,其中第六节《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按 2024 年修订版掌握(报告时限的规定方式已发生变化)。
章内七节结构速览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立法概况与安全关联【★】
(一)基本定位
1.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全文七编,与安全生产关联最紧密的是第七编"侵权责任"
(二)为何在安全法规科目中考查
1. 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同时引发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2. 本节考查切口集中在"由谁赔、按什么原则赔、赔多少年"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一般原则)
1.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须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
(二)过错推定
1.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2.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三)无过错责任
1.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 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致害是该原则的典型适用场景
(四)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1.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十一种法定方式
1.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
3.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4.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适用要点
1. 各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用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害
1.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劳务派遣情形
1.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既非连带、也非替代)
(三)个人之间提供劳务
1.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
1.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度危险物
1.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三)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与高速轨道运输
1.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遗失、抛弃与非法占有
1.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
2.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之承担连带责任
(五)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
1.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六、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1.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最长保护期间
1.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立法概况与基本原则【★】
(一)基本定位
1.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领域主要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相关条文
(二)三项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三)与安全生产的衔接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法定后果后即转化为犯罪,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2. 事故类犯罪的条文序号集中在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二、事故类犯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 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加重档:情节特别恶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1.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而肇事
2. 基本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加重档:情节特别恶劣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区别:本罪量刑起点更高,加重档无上限封顶(五年以上)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 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 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1.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2. 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 基本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加重档: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特点:事故类犯罪中唯一"必须并处罚金"的罪名
(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1.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2. 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 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危险作业罪【★★★】
(一)罪名定性
1. 属于行为犯(具体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事故或损失
2. 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入罪
(二)三种行为类型
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三)法定刑
1.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构成要件
1. 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 行为: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3. 结果: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二)量刑档次
1. 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入罪与加重标准【★★★】
(一)基本入罪门槛(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 死亡一人以上
2. 重伤三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加重门槛(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1. 死亡三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2. 重伤十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3. 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4. 加重档的核心限定条件:须"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不报、谎报事故罪的增量标准
1. 情节严重:事故后果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 情节特别严重: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
3. 计量基数为"事故后果的增量",而非伤亡总数的绝对值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立法概况与基本原则【★】
(一)基本定位
1.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二)基本原则
1. 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
2.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
1. 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为罚
1.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财产罚
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声誉罚(申诫罚)
1. 警告、通报批评
(五)资格罚
1.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一)法律
1.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
1.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
1.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四)国务院部门规章
1.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2.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
1.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四、管辖与适用【★★】
(一)管辖规则
1.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县级部门的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二)不予处罚与从轻减轻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三)追诉时效
1.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1.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
(二)普通程序
1. 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范围: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2.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3.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间、地点
4. 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缴款期限
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二)逾期加处罚款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的数额
(三)当场收缴情形
1.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
2.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立法概况【★】
(一)基本定位
1.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修正
2.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二)劳动者基本权利
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
2.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二、劳动安全卫生与工时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
1.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
(一)一般性禁忌
1.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经期保护
1. 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2.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孕期保护
1.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四)哺乳期保护
1.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五)产假待遇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年龄界定
1.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
(二)禁止性劳动范围
1.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
2.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健康管理义务
1.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社会保险与劳动争议处理【★】
(一)社会保险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争议处理途径
1.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 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立法概况【★】
(一)基本定位
1.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修正
(二)适用范围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书面合同与劳动关系建立时点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 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3.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试用期的约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试用期工资标准
1.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 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者解除
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二)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变更
4.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四)经济性裁员
1.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 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四、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经济补偿标准
1.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高薪封顶规则
1.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
2. 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违法解除的赔偿
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五、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一)集体合同
1.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订立
2.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二)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竞业限制
1. 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立法概况与修订要点【★★】
(一)基本定位
1. 2007 年 8 月 30 日通过,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 2024 年 6 月 28 日修订通过,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二)2024 年修订要点
1. 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2. 取消原"县级人民政府二小时内上报"的硬性时限,改为立即报告,并鼓励网络直报、自动速报
3. 强化基层应急能力建设与社会力量参与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与预警【★★★】
(一)四类突发事件
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二)事件分级
1.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三)预警级别
1.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2. 一级用红色标示、二级用橙色标示、三级用黄色标示、四级用蓝色标示
3. 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管理体制【★★★】
(一)总体体制
1.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二)责任分工
1.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2.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3. 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行政领导机关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应急响应
1.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二)措施权限
1.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五、应急物资储备与保障【★★】
(一)储备制度
1.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2. 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二)调拨与运行原则
1. 集中管理、统一调拨
2. 平时服务、灾时应急
3. 采储结合、节约高效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立法概况【★】
(一)基本定位
1. 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修正
(二)基本方针与机制
1.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前期预防【★★★】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放射性项目的特殊程序
1.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 未提交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其他项目的验收
1. 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四)"三同时"要求
1.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一)合同告知义务
1.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2. 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原合同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合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三)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1.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监护【★★★】
(一)三类职业健康检查
1.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离岗检查的时限要求
1.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离岗前三十日内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2. 劳动者在离岗前九十日内已在岗期间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的,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检查结论的处理
1.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安排复查或者医学观察
2.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与病人保障【★★】
(一)诊断与鉴定
1. 职业病诊断由取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争议的,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保护
1.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职业病病人待遇
1.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2.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章易混速查表
易混项 常见错误认知 正确表述 过错推定 vs 无过错责任 二者都不看过错,是一回事 过错推定仍以过错为要件,只是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根本不问过错,以法律规定为限 劳务派遣侵权的主体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非连带) 高度危险物致害的免责 任何情况都不得免责 能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遗失抛弃 vs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都由所有人担责 遗失、抛弃→所有人(交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连带)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期相同 前者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至七年;后者基本档五年以下、加重档五年以上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vs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相同 前者处罚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施条件不符合国标);后者的行为表现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与其他事故罪一样处罚金 本罪是事故类犯罪中唯一"并处罚金"的,加重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危险作业罪 要求发生实际伤亡 属于行为犯,有"现实危险"即可,法定刑一年以下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计算基数 按事故伤亡总数计算 按"事故后果增量"计算(增加死亡 1 人/伤人 3 人/损失 100 万为严重;3 人/10 人/500 万为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部门规章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部门规章仅可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简易程序当场罚款额度 公民与法人标准一致 对公民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听证的两个时间 5 日通知、7 日提出 告知后 5 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 7 日前通知时间地点(注意方向相反) 逾期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可无限累加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不得超出罚款本金 试用期上限 一律不超过六个月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二个月;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六个月;不满三个月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期 一律提前 30 日 正常情形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经济补偿的高薪封顶 无上限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年限最高十二年 突发事件预警颜色顺序 红色最低 红色为一级(最高),依次橙色、黄色、蓝色 突发事件报告时限 仍为 2 小时内上报 2024 年修订后取消"2 小时"硬性时限,改为立即报告并可网络直报、自动速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 一律每年一次 危害严重的每年至少一次;危害一般的每三年至少一次(现状评价为每三年一次) 放射性项目的验收主体 所有项目都由建设单位验收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本大纲为自建知识框架,按 2026 版教材章节顺序与现行有效法律条文整理,数值指标已逐条核对现行条文;仅用于备考学习。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七节·约10~14分】
章节定位与命题概览
教材版本:2026版
本章七节:民法典·刑法·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
2026教材变动:删去《行政强制法》一节,由八节精简为七节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2024年修订版掌握,报告表述有变
分值区间:约10~14分,全书分值第一梯队大章
命题核心
绝对重点区:刑法(罪名与量刑)· 行政处罚法(种类、设定权、程序、执行)
数字型考点:刑期、罚款额度、比例、时限
主体型考点:谁承担、谁批准、谁报告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立法概况与安全关联【★】
基本定位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全文七编,与安全生产关联最紧密的是第七编"侵权责任"
为何在安全法规科目中考查
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往往同时引发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本节考查切口集中在"由谁赔、按什么原则赔、赔多少年"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一般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须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
过错推定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致害是该原则的典型适用场景
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十一种法定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要点
各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用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害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情形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既非连带、也非替代)
个人之间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物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与高速轨道运输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失、抛弃与非法占有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之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
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六、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保护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立法概况与基本原则【★】
基本定位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领域主要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相关条文
三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与安全生产的衔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法定后果后即转化为犯罪,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事故类犯罪的条文序号集中在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二、事故类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档:情节特别恶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而肇事
基本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档:情节特别恶劣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区别:本罪量刑起点更高,加重档无上限封顶(五年以上)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基本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加重档: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点:事故类犯罪中唯一"必须并处罚金"的罪名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三、危险作业罪【★★★】
罪名定性
属于行为犯(具体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事故或损失
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入罪
三种行为类型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法定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构成要件
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行为: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结果: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量刑档次
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入罪与加重标准【★★★】
基本入罪门槛(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死亡一人以上
重伤三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加重门槛(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死亡三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重伤十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加重档的核心限定条件:须"负事故主要责任"
不报、谎报事故罪的增量标准
情节严重:事故后果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
计量基数为"事故后果的增量",而非伤亡总数的绝对值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立法概况与基本原则【★】
基本定位
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罚
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声誉罚(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门规章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四、管辖与适用【★★】
管辖规则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县级部门的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不予处罚与从轻减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
普通程序
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间、地点
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缴款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加处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的数额
当场收缴情形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立法概况【★】
基本定位
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修正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者基本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二、劳动安全卫生与工时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
一般性禁忌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年龄界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
禁止性劳动范围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健康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社会保险与劳动争议处理【★】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争议处理途径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立法概况【★】
基本定位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修正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书面合同与劳动关系建立时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者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变更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四、经济补偿与赔偿【★★★】
经济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高薪封顶规则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
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违法解除的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五、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集体合同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竞业限制
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立法概况与修订要点【★★】
基本定位
2007 年 8 月 30 日通过,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6 月 28 日修订通过,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修订要点
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取消原"县级人民政府二小时内上报"的硬性时限,改为立即报告,并鼓励网络直报、自动速报
强化基层应急能力建设与社会力量参与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与预警【★★★】
四类突发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用红色标示、二级用橙色标示、三级用黄色标示、四级用蓝色标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管理体制【★★★】
总体体制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责任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行政领导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措施权限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五、应急物资储备与保障【★★】
储备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调拨与运行原则
集中管理、统一调拨
平时服务、灾时应急
采储结合、节约高效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立法概况【★】
基本定位
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修正
基本方针与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前期预防【★★★】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性项目的特殊程序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提交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其他项目的验收
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同时"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合同告知义务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原合同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合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监护【★★★】
三类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离岗检查的时限要求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离岗前三十日内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离岗前九十日内已在岗期间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的,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论的处理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安排复查或者医学观察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与病人保障【★★】
诊断与鉴定
职业病诊断由取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争议的,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疑似职业病病人保护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待遇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章易混速查表
过错推定 vs 无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仍以过错为要件,只是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根本不问过错,以法律规定为限
劳务派遣侵权的主体 → 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非连带)
高度危险物致害的免责 → 能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遗失抛弃 vs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 遗失、抛弃→所有人(交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连带)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 → 前者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至七年;后者基本档五年以下、加重档五年以上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vs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前者处罚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施条件不符合国标);后者的行为表现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本罪是事故类犯罪中唯一"并处罚金"的,加重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危险作业罪 → 属于行为犯,有"现实危险"即可,法定刑一年以下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计算基数 → 按"事故后果增量"计算(增加死亡 1 人/伤人 3 人/损失 100 万为严重;3 人/10 人/500 万为特别严重)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部门规章仅可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简易程序当场罚款额度 → 对公民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听证的两个时间 → 告知后 5 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 7 日前通知时间地点(注意方向相反)
逾期缴纳罚款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且不得超出罚款本金
试用期上限 →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二个月;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六个月;不满三个月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期 → 正常情形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经济补偿的高薪封顶 →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年限最高十二年
突发事件预警颜色顺序 → 红色为一级(最高),依次橙色、黄色、蓝色
突发事件报告时限 → 2024 年修订后取消"2 小时"硬性时限,改为立即报告并可网络直报、自动速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 → 危害严重的每年至少一次;危害一般的每三年至少一次(现状评价为每三年一次)
放射性项目的验收主体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考点解析与助记
> 配套文件:第五章大纲、《导图》、真题研判 | 教材版本:2026 版 > 使用建议:先用「三、数字速记卡」把刑期与天数记成条件反射,再用「二、分级考点」补齐"谁承担什么责任"的逻辑链,最后用「五、助记口诀」做临考记忆锚点。
一、本章命题概览
维度 情况说明 分值区间 约 10~14 分,是全书分值的"第一梯队"大章 命题风格 法律条文直给型 + 责任主体型 + 数字型,理解与记忆并重 2026 教材变动 由八节精简为七节,删去《行政强制法》一节;《突发事件应对法》按 2024 年修订版掌握 绝对重点区 刑法(事故类罪名与量刑)、行政处罚法(种类、设定权、程序、执行) 常考节 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相对轻节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劳动法(特殊保护部分)
复习优先级排序:刑法 = 行政处罚法 ≥ 劳动合同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劳动法 > 民法典
> 一句话定位:本章七节里,刑法管"坐不坐牢"、行政处罚法管"罚不罚钱、谁有权罚"、民法典管"赔给谁",三部法是理解型考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数字与责任主体为主。
二、分级考点详解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必考必背
归责原则三阶梯:一般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举证加害人有过错);法律规定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加害人须自证无过错,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明文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只看后果与法律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与高度危险物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侵权责任: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不是连带)。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害: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赔付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常考
民事责任的十一种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害的,按双方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由所有人承担;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之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受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了解
施行时间: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七编,与安全生产关联最紧密的是侵权责任编。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必考必背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 134 条第 1 款):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 134 条第 2 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基本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量刑明显重于第 1 款)。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 135 条):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肇事;处罚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5 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肇事;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7 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基本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是事故类犯罪中唯一必须并处罚金的罪名。
危险作业罪(第 134 条之一):属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构成,不要求实际发生事故;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作业罪的三种行为:①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②因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场所或立即整改而拒不执行;③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 139 条之一):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行为是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基本入罪门槛(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加重门槛(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死亡三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重伤十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加重档的核心限定是**"负事故主要责任"**。
不报、谎报罪的增量标准:情节严重为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为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基数是"事故后果的增量")。
【★★】常考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 136 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 139 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138 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重大伤亡;基本档三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了解
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安全生产领域主要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条文。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必考必背
行政处罚的种类(六类):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权限层级: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
规章的设定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尚未有上位法时,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部门规章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的两个时间: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间、地点。
听证的组织要求: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罚款缴纳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
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
乡镇街道行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常考
不予处罚与可以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
调查取证人数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了解
施行时间: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基本原则为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必考必背
女职工的一般禁忌: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的经期保护: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的孕期保护: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的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未成年工的范围: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
未成年工的劳动禁忌: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不得安排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常考
工时制度: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种作业要求: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了解
施行时间:1994 年 7 月 5 日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修正。
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必考必背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试用期上限三档: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无需经济补偿)六种情形: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致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能变更;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解除。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高薪封顶规则: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违法解除的赔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竞业限制: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常考
经济性裁员: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订立;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了解
施行时间: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修正。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必考必背
四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事件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预警级别与颜色: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一级为最高级别。
应急管理体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024 年修订的关键变化: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取消原"县级人民政府二小时内上报"的硬性时限,改为立即报告,并鼓励具备条件的网络直报、自动速报。
【★★】常考
跨区域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应急物资储备运行原则: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
特别措施权限: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了解
立法沿革:2007 年 8 月 30 日通过,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6 月 28 日修订通过,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必考必背
前期预防的程序分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放射性项目的特殊程序: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其他项目的验收: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检测;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一次检测。
现状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时限:应当在离岗前三十日内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离岗前九十日内已在岗期间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的,可以视为离岗时的检查。
疑似职业病病人保护: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诊断争议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争议的,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常考
合同告知义务: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原合同未告知的危害作业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合同。
三类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岗前检查的强制性: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了解
立法沿革: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修正;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数字速记卡
数字 出处 含义 三年 / 二十年 民法典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最长保护期间二十年 1 人 / 3 人 / 100 万元 刑法 多数事故类犯罪的基本入罪门槛(死亡 1 人、重伤 3 人、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 3 人 / 10 人 / 500 万元 刑法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门槛,且须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年 / 五年 / 七年 / 十年 刑法 事故类犯罪基本档多为"三年以下",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为"五年以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加重档为"五至十年" 一年以下 刑法 危险作业罪法定刑(行为犯,不需实际后果) 二百元 / 三千元 行政处罚法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上限:公民 200 元、法人或其他组织 3000 元 五日 / 七日 行政处罚法 告知后 5 日内提出听证;举行听证 7 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十五日 行政处罚法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缴纳罚款的期限 3% 行政处罚法 逾期缴纳罚款每日加处罚款比例,且不超出罚款本金 二年 / 五年 行政处罚法 一般追诉时效 2 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 5 年 一百元 行政处罚法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上限 八小时 / 四十四小时 / 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 日工时上限、周平均工时上限、每月延长工时上限(另:一般每日加班不超 1 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 3 小时) 第四级 / 第三级 劳动法 女职工绝对禁忌为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禁忌为第三级 七个月 / 九十八天 劳动法 怀孕 7 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时和安排夜班;产假不少于 98 天 十六周岁 / 十八周岁 劳动法 未成年工年龄区间(16~18 周岁);禁止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个月 / 二个月 / 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三档上限(3 个月1 年→1 个月;13 年→2 个月;3 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6 个月) 一个月 / 二倍 劳动合同法 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超 1 个月不满 1 年未订立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三十日 / 三日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正常解除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 三十日 / 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非过失性辞退的两种方式: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一个月 / 半个月 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倍 / 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双封顶: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 3 倍计,年限最高 12 年 二倍 劳动合同法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支付赔偿金 二年 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期限上限;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二十人 / 百分之十 / 三十日 / 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 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或比例门槛、提前说明情况的期限、重新招用人员的优先期 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后未提出异议即生效的期限 四级(红橙黄蓝) 突发事件应对法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为红、橙、黄、蓝;突发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每年 / 每三年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年至少检测 1 次;危害一般的每 3 年至少检测 1 次;现状评价每 3 年 1 次 三十日 / 九十日 职业病防治法 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 90 日内已在岗检查可视为离岗检查
四、易混对比强化
易混项 常见错误认知 正确表述 过错推定 vs 无过错责任 两者都不看过错 过错推定仍以过错为要件,只是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以法律规定为限 劳务派遣侵权的责任形态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 民法典 vs 刑法的功能定位 二者界限模糊 民法典解决**"赔给谁、赔多少";刑法解决"坐不坐牢、坐几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 vs 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 量刑相同 前者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至七年;后者基本档五年以下、加重档五年以上 危险作业罪 要求发生实际伤亡才构成 属行为犯,具有"现实危险"即可,法定刑一年以下 不报、谎报罪的数额基数 按事故伤亡总数计算 按"事故后果增量"计算:增加 1 死/3 伤/100 万为严重,3 死/10 伤/500 万为特别严重 加重档的共同前提 只看伤亡与损失数额 除数额外还须负事故主要责任才落入加重档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与其他事故罪一样不必然处罚金 本罪是事故类犯罪中唯一"并处罚金"的,且加重档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部门规章可设定任何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 简易程序的两档数额 公民与法人标准一致 公民 200 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听证的两个时间方向 5 日通知、7 日提出 告知后 5 日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7 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加处罚款 可无限累加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且不得超出罚款本金 追诉时效 一律 2 年 一般为 2 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 5 年 女职工禁忌的劳动强度等级 各期一律禁止第三级 一般禁忌为第四级;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禁忌为第三级 未成年工 vs 童工 概念混用 未成年工指16~18 周岁;禁止招用的是未满 16 周岁的童工 试用期上限 一律不超过 6 个月 分三档:1 个月/2 个月/6 个月;不满 3 个月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 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 二者金额相同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满 1 年 1 个月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突发事件报告时限 仍为 2 小时内上报 2024 年修订已取消"2 小时"硬性时限,改为立即报告并可网络直报、自动速报 预警颜色的高低 红色最低 红色为一级(最高),依次为橙色、黄色、蓝色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 一律每年一次 危害严重的每年至少一次;危害一般的每三年至少一次 放射性项目的验收主体 所有项目均由建设单位验收 放射性项目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预评价报告;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卫健部门监督核查)
五、助记口诀(自编,仅记首字与关键数字)
民法典·归责三阶梯 > 一般过错谁主张,法律规定推定扛;高度危险不问过,故意免责过失量。
民法典·派遣与用工 > 派遣用工单位担,派遣有过按份摊;执行任务致人损,单位赔付可追偿。
民法典·高度危险物四情形 > 占有使用担主责,遗失抛弃找所有;非法占有连带责,擅入减责须尽责。
刑法·罪名刑期对照 > 责任事故三七开,强令组织五起抬;工程降质五到十,危险作业一年栽。
刑法·数额门槛 > 一死三伤百万起,三死十伤五百万;加重还须主要责,不报谎报看增量。
行政处罚法·设定权 > 法律全能限自由,法规去拘地方去照;部门地方两规章,警通加款限数额。
行政处罚法·程序与执行 > 简易二百与三千,告知五日提听证;七日之前通时间,十五缴款三分三。
劳动法·女职工四期 > 一般井下四级禁,经期高处冷水停;孕期七月免夜班,哺乳产假九十八。
劳动法·未成年工 > 十六十八未成年,井下有毒四级免;定期体检不可漏,十六以下用童工。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 > 三一三二三六档,一次约定记心房;试用工资八成起,最低工资不可降。
劳动合同法·两条时间线 > 用工一月订书面,超月未订双倍钱;解除提前三十日,试用三日即可散。
劳动合同法·补偿与限制 > 满年一月半年半,三倍封顶十二年;违法解除翻一倍,竞业不超两整年。
突发事件应对法·分级与报告 > 特别重大到一般,红橙黄蓝一最高;县级负责属地管,修订以后不记二。
职业病防治法·检测与离岗 > 严重年年一般三,现状评价三年来;离岗三十前九十,疑似期间合同在。
职业病防治法·验收分工 > 放射预评卫生审,其他项目自验收;三同时里费用列,卫健监督来核查。
本解析为自建知识框架,考点权重依据历年真题出现频次与 2026 版教材变动情况整理;数值指标已逐条核对现行有效法律条文。
历年真题研判与当年预测
> 配套文件:第五章大纲、《导图》、考点助记 | 依据教材:2026 版 > 说明:以下"真题研判"为对历年考查角度、分值分布与陷阱设计规律的归纳整理,并附自编预测演练题;不引用、不复制任何机构真题原文。
一、本章在试卷中的位置与分值规律
观察维度 规律总结 题量分布 单选 58 题 + 多选 12 题,合计 10~14 分,与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同属分值第一梯队 命题重心 集中在刑法(罪名与量刑)、**行政处罚法(种类、设定权、程序、执行)**两节,两节约占本章六成分值 其余节分布 劳动合同法 12 题、劳动法 1 题、职业病防治法 12 题、突发事件应对法 1 题、民法典 0~1 题 难易结构 约 50% 为条文直给型(背到即得分);约 35% 为易混对比型(罪名刑期、责任主体、时间方向);约 15% 为跨法衔接型(如事故后果同时触及刑责与行政罚) 章节关联 常与第三章《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部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叉设问 变动年份特征 法律修订当年即为命题热点,且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唯一依据,旧版表述(如突发事件报告的"2 小时")成为典型干扰项
二、分节真题考查角度回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劳务派遣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 )承担侵权责任" 把"派遣单位承担"设为干扰项;正解为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下列( )情形下高度危险物占有人不承担责任" 用"被害人一般过失""第三人过失"作干扰;正解为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干扰项设 1 年、2 年、5 年;正解 3 年,最长保护期 20 年
研判结论:本节题量少但每年至少 1 题,全部落在侵权责任编,重点记"谁承担 + 免责情形 + 时效数字"三件事。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区】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罪名与量刑对应 "下列罪名中,基本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是( )" 用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年)与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五年)互换设陷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 "某行为虽未造成事故,但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应认定为( )" 用"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犯罪"作干扰,考"行为犯"的定性 入罪与加重数额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万元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混淆 100 万与 500 万,或漏掉"负事故主要责任"这一限定 不报、谎报事故罪 "事故发生后不报、谎报,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 把"增量标准"偷换为"总数标准";正解为按增加量计算
研判结论:本节年年必考 2~4 题,是本章"性价比最高"的阵地,量刑数字与罪名行为表现必须成对记忆,尤其"三年档 vs 五年档"的区分。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区】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处罚种类归属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中行为罚的是( )" 把"没收违法所得"(财产罚)混入行为罚选项 设定权限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部门规章可以设定( )" 干扰项设"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吊销许可证";正解为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罚款 简易程序数额 "对法人处以( )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用公民的 200 元与法人的 3000 元互换 听证时间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 )日内提出" 用"7 日"作干扰;正解 5 日提出、7 日前通知 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用 1%/2%/5% 干扰;正解 3%,且不超本金
研判结论:本节与刑法并列为本草重点,程序性数字(200/3000、5 日/7 日、15 日、3%)是命题人反复设陷的"数字陷阱带",务必做成条件反射。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女职工四期禁忌 "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 )" 把孕期、哺乳期的第三级与一般禁忌的第四级交叉设陷 未成年工范围与禁忌 "未成年工是指( )的劳动者" 混淆 16 周岁与 18 周岁边界;正解为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 工时与加班上限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 )小时" 混淆每日 1 小时(一般)与每日 3 小时(特殊原因)、每月 36 小时
研判结论:本节考查点极为固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几乎年年出现,属"背了就有分"的送分点。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试用期上限 "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不得超过( )" 干扰项设 1 个月、6 个月;正解 2 个月 书面合同与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 干扰项设"合同无效""视为已订立";正解为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经济补偿封顶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年" 干扰项设 10 年、15 年;正解 12 年 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年" 与劳务派遣合同 2 年以上、仲裁时效 1 年互相干扰
研判结论:本节以"三档试用期 + 一个月/二倍/三倍/十二年"为最稳定考点,且极易与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时间数字混考。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预警级别与颜色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 )" 把蓝色设为最高级;正解为红、橙、黄、蓝从高到低 管理体制与属地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的是( )" 干扰项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正解为县级人民政府 2024 年修订变动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要求是( )" 用旧版"2 小时内上报"作干扰;正解为立即报告并可网络直报、自动速报
研判结论:2024 年修订后,本节进入"变动即热点"的窗口期,旧版报告时限是命题人最可能设置的干扰点,务必按修订后表述记忆。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高频考查角度 命题手法 陷阱设计 检测周期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 )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把"严重每年一次"与"一般每三年一次"互换 离岗检查时限 "应当在离岗前( )日内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干扰项设 15 日、60 日;正解 30 日(离岗前 90 日内已在岗检查可视为离岗检查) 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 )" 干扰项设"可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正解为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研判结论:本节偏好"周期 + 时限 + 合同保护"三类点,且与第四章特种设备、第六章工伤保险条例的期限数字常形成组合干扰。
三、命题规律总结
"责任主体 + 数字"是唯一主线:本章七节几乎全部围绕"这件事谁负责"和"这个期限是几天/几年"设计题目,纯理解型题目占比不足两成。
刑法与行政处罚法构成"双核":两节的考点密度最高,且常以多选形式联合考查,是拉开分差的关键区。
易混是命题人最爱的抓手:十年真题的干扰项设计高度雷同,集中在"三年 vs 五年""200 元 vs 3000 元""5 日 vs 7 日""第三级 vs 第四级""红 vs 蓝""1 个月 vs 2 个月 vs 6 个月"等成对数字上。
修订当年必考新表述: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 年修订后,报告时限的表述变化是典型"新版正确、旧版干扰"的命题模式。
跨章串联设问增多:如"事故造成 3 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同时涉及刑法量刑与第三章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需具备整体法条观。
四、2026 年命题预测
预测方向 依据 备考提示 刑法罪名与量刑仍是单选必考 历年稳定 2 题以上 重点锁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事故罪四条 危险作业罪"行为犯"定性可能加大考查 近年安全执法强调"事前追责" 记住三种行为类型与"一年以下"量刑 行政处罚法程序数字仍为多选高频 2021 年修订后历年多次考查 200/3000、5 日/7 日、15 日、3%、2 年/5 年 六个数字必须默写 突发事件应对法成为本年新增热点 2024 年修订版首次在 2026 版教材中完整呈现 牢记"立即报告"取代"2 小时",四级四色顺序 民法典可能以跨节形式出现 与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衔接 掌握劳务派遣与高度危险责任两条 职业病防治法检测周期与离岗检查仍是稳定送分点 历年重复率极高 "严重年年、一般三三"八字口诀 劳动合同法数字与其他法易混 三个数字池高度重叠 建议横向列表对比记忆(见考点助记数字速记卡)
五、复习路径建议
第一轮(打骨架):先过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两节,把罪名刑期表、处罚种类表、程序数字表背到能默写,拿下本章六成分值。
第二轮(补细节):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典的顺序,逐个打卡数字与责任主体,每节只记 3~5 个核心点。
第三轮(扫易混):直接使用《考点助记》的"易混对比强化"表与数字速记卡,做同向数字的横向对照,专治"记混"。
考前一周(只背口诀):用 15 条自编口诀做记忆锚点,配合本文件的"自编预测演练题"做两遍,确保易混点不丢分。
考场策略:本章数字题不纠结、直接凭第一记忆作答;遇到"曾修订过"的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优先按新表述选择。
六、自编预测演练题
> 以下题目为结合考点规律自编的演练题,用于自测,不来自任何机构题库。
1.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定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两罪基本档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C. 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 两罪均须并处罚金 > 答案:B。重大责任事故罪基本档三年以下、加重档三至七年;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罪基本档五年以下、加重档五年以上。事故类犯罪中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并处罚金"。
2. 某企业擅自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虽未造成事故,但已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该行为应认定为( ) A. 不构成犯罪 B. 重大责任事故罪 C. 危险作业罪 D.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答案:C。危险作业罪是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具有"现实危险"即可构成,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 A.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B.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答案:C。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4. 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 B. 对法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 C. 对法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 D. 简易程序不适用于警告 > 答案:B。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5. 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是( ) A.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B.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 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 答案:C。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部门规章仅可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6. 王某系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他人损害。关于侵权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B. 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C.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 由王某自行承担 > 答案:B。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B.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可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C.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D.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答案:C。经期禁忌为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产假不少于九十八天。
8. 李某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其经济补偿的正确计算方式是( ) A. 按实际月工资计算,年限不超过十年 B. 按三倍数额计算,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C. 按三倍数额计算,年限不超过十年 D. 按实际月工资计算,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 答案:B。高薪封顶规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9. 关于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一级为蓝色,四级为红色 B. 一级为红色,四级为蓝色 C. 预警级别分为三级 D. 红色表示最低级别 > 答案:B。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红色(最高)、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10.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检测一次 B.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C.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危害一般的每三年至少检测一次 D. 所有用人单位均每两年至少检测一次 > 答案:C。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年至少一次,危害一般的每三年至少一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本研判为自建知识框架的备考分析,考点权重依据历年考查规律与 2026 版教材变动整理,数值指标已逐条核对现行有效法律条文;演练题为本文件自编,仅供自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