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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税费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梳理各类税收相关知识。开篇从税收概论入手,介绍税收基础理论;依次讲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流税种,分别覆盖税种概念、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等核心要点,同时包含社会保险费、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内容。导图还涵盖税收征收与服务、税收信息化建设、国际税收等拓展板块,涉及征管流程、纳税服务规范、信息化系统应用、国际税收协定等内容,将理论税种知识和实务征管体系结合在一起,条理清晰、层级分明,把零散的财税考点整合为连贯体系,方便梳理知识脉络、区分不同税种的规则差异,便于背诵复盘。无论备考财税考试、夯实税务基础的学员,还是需要梳理税种的财税从业者,都可以拿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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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基础知识
第一章 税收概论
第一节 初识税收
一、基本概念
税收是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
税收是社会生产的分配形式
税收是文明社会的代价
二、历史沿革
税收的产生
封建社会的赋税
编户齐民制
租庸调制
两税法
一条鞭法
摊丁入亩
民国时期的税收
新中国税收
三、形式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四、税收原则
财政原则
收入充裕
收入弹性
收入适度
公平原则
普遍征税
平等课征
量能征税
效率原则
税收行政效率
税收经济效率
税收生态效率
法定原则
税收要素法定
税收要素确定
征税程序合法
五、税收负担与转嫁
税收负担
宏观税收负担主要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国民收入税收负担率
围观税收负担主要指标
居民税收负担率
企业税收负担率
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
企业所得税收负担率
企业货物和劳务税负担率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税负转嫁
形式
前转
后转
混转
影响因素
在经营者自主决定价格的条件下实现的
商品供求弹性决定税负转嫁的实现程度
不同的税种税负转嫁也不同
第二节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一、税收职能
财政收入职能
调节经济职能
调节分配职能
二、税收作用
筹集财政收入
矫正市场失灵
调节供需总量
优化经济结构
调节收入分配
维护国家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节 税制体系
一、税制要素
纳税人
征税对象(区别不同税种)
计税依据
税目
税率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
二、税制分类
按征税对象分
货物和劳务税
所得税
财产税
行为目的税
资源环境税
按计税依据计量标准分类
从价税
从量税
按税收和价格关系的标准分类
价内税
价外税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的标准分类
直接税
间接税
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的标准分类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和对方共享税
三、税制结构
货物与劳动税占比高于所得税——间接税为主
低于——直接税为主
相差不大——双主体国家
第四节 税收法治化建设
一、税收法制的基本内涵
基本价值取向是树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制观念
最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
核心是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基本特征是良法与善治的统一
二、税收法律
按税法内容分类
税收实体法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14部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如何具体实施实体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法律效力分类
法律
法规
规章
税务规范性文件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类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三、税收法治化建设的途径
坚持党对法治税务建设的全面领导
依法全面履行税收职能
健全税费法律制度体系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强化税务权力制约和监督
大力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
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第五节 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二、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
税收的立法权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
税法的解释权
税法的调整权
税收的减免权(加征权)
税收执法权
税收收入的分配
三、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分税制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科学核定地方财政收支数额,逐步实现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税收立法权划分
税收执法权划分
税务机关
海关
第六节 新时代治税方略
一、税收的本质
国家
个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的基本属性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三、新时代税收工作新要求
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自觉提升政治站位
坚持依法治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
坚持系统观点,统筹推进改革措施
坚持全球事业,突出合作共赢
四、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
构建坚强有力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构建科学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
构建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
构建严密规范的税费征管体系
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
构建高效清廉的队伍组织体系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概念
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增值额与增值税类型
增值额
理论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
增值税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外购固定资产不得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
外购固定资产按计提折旧扣除
消费型增值税
外购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额扣除
三、特点
避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性
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受者
普遍征收且多环节征收
实行价外征收制度
补充
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
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办法不同
沿革
20090101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150501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及税率
一、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范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进口货物
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 (仅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仅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非经营活动(不视同销售)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局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秃顶使用权转让等行为
混合销售
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合销售,以销售货物缴纳
其他以销售服务缴纳
注意
区分免税优惠项目和非应税交易与征税范围的关系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单位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个人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分类和管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特殊情况,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
自然人
会计核算水平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填报表单
填报期限
调整销售额,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的,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生效时间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标准的当期1日
未超过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当期1日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政策
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应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登记范围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除自然人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其他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
登记时限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机
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登记
生效日期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相关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条件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就纳税人不符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在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适用原则
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其代缴的增值税是从支付给纳税人的含税价款中扣除,并代为缴纳的,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人,而非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向纳税人收取并代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从支付给纳税人的款项中扣除税款,并将税款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基本税率
低税率
高税率
现行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表
13%
销售和进口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沼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食用植物油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销售、租赁服务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0
出口货物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为3%,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用于【一般计税】,可以抵扣进项;征收率用于【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
特殊情况
兼营行为税率或征收率的确定
从高适用税率
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零税率和免税
零税率:销项税额为0,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应纳税额为负,是需要国家退税的项目
出口货物
跨境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
免税项目:销项税额为0,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纳税额为0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原理
直接计税法
定义
先计算增值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类
加法:增值额=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租金+其他增值项目
减法:销售金额-购进金额
间接计税法
购进扣税法(当前主要)
进项税额=购进当期扣除
实耗扣税法
进项税额=实耗当期扣除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定义: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计税方法下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下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十七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去欸的那个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包装物
内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和包装物押金
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是卖方的确定性收入,将来不会退还,应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
一般货物,啤酒和黄酒
满足单独记账和未逾期,则无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单独记账,或单独记账逾期了,则均在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一般货物、啤酒和黄酒之外,在收取当天征收增值税
折扣方式销售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行为失陷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还本方式销售
不减除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
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按合计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差额计算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已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收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已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三、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定义: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
定义: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著名的增值税税额
购进农产品9%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应税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应税劳务、服务,发生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如是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进项税额转出
时间
纳税人应在购进项目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数额
全部不予抵扣的数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3%征收率适用范围 (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以自行采掘的粉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
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县、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区)
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见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进口、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进口、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5%征收率适用范围 (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特殊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22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 征收率减按2% 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 = 计税销售额 ÷(1+2%)×2%
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 征收率减按2% 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 征收率减按2% 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 征收率减按1.5% 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3% 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 征收率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和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六、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纳税额计算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
非自建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建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不动产应纳税额计算
非自建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建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应纳税额计算
购买不足2年,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购买2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夏松后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5%征收率
一般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
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应按税额;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第四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主要免税项目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农业机耕、排管、病虫害防止、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胜出、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止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注意
注意区分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
所有属于增值税征收权限的项目
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且不免税的项目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起征点
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 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于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自然人取得自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均销售额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内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的代办申报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
四、减免税管理
第五节 增值税税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直接收款,无论货物是否发出,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平局的当天
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大型设备、船舶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移交货物当天
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形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其他规定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员,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四、预缴税款管理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
纸质
电子
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范围
不得领购的情形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开具规范
开具范围
不得开具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销售免税货物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适应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开具要求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作废管理
红字发票管理
发票丢失管理
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概述
消费税属于货物劳务税、价内税、间接税以及中央税
二、特点
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征税方法的多样性
税收调节的特殊性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和纳税环节
一、纳税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烟
烟丝
卷烟
电子烟
雪茄烟
酒
白酒
啤酒
黄酒
其他酒
高档化妆品1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摩托车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及以上
小汽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电池
涂料
三、税率
一般规定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符合税率
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
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组成套销售的,应根据整体销售金额适用最高税率征税
部分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56%的比例税率征税并按每箱150元计征定额税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四、纳税环节
基本环节
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征税
生产环节
纳税人资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缴纳消费税
进口环节
报关进口时纳税
批发环节
对卷烟,除生产(进口)环节外,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等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生产(进口)环境而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加征一道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
价外费用
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特殊规定
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销售额的确定
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换算
二、从量定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吨与升的换算
三、复合计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可抵扣
用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用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高档化妆品
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贵重首饰
。。。
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
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抵扣凭证要求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方法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方收回后消费税的处理
可抵扣的情形
抵扣税款计算方法
抵扣凭证的要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卷烟批发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11%+销售数量(支)×0.005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收拾,计税时一律不准扣除已纳的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税额
税率10%
第四节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同结算方式
赊销/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当天
委托加工:提货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概念
二、沿革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销售货物,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个人)所在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的非居民企业
20%,减按10%征收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计算原理
应纳税额的确定原则
应纳税额的计算原理
直接计算法
间接及算法
二、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
界定
确认时间
提供劳务收入
界定
确认时间
转让财产收入
界定
确认时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界定
确认时间
利息收入
界定
确认时间
租金收入
界定
确认时间
特许使用费收入
界定
确认时间
接受捐赠收入
界定
确认时间
特殊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的,是同夏松后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视为内部处置资产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
将资产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情形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权属的用途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的范围及规则
一般规定
基本原则
真实性
相关性
合法性
合理性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税前扣除范围
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
其他支出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定义
管理原则
分类
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
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
具体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福利费支出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款费用、利息支出
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汇兑损失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固定资产租赁费
劳动保护指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
总机构分摊的管理费
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指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不得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残值
企业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使用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
以下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范围(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持有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计税基础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
五、亏损弥补
基本政策
特殊政策
六、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资本弱化管理
一般反避税管理
法律责任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概述
特点
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优惠方式多样化
优惠管理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税基式优惠
免税收入优惠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2个月以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盈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计收入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加速折旧优惠
法定优惠
特定优惠
免征、减征所得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相关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三、税率式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优惠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税额式优惠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优惠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税额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四、企业清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
预缴申报
汇算清缴申报
外币计算
四、源泉扣缴
法定扣缴
指定扣缴
特定扣缴
扣缴申报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概念
二、沿革
三、特点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费用扣除额范围宽
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
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
纳税义务
二、征税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综合所得收入额
基本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5000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每次收入×8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70%
纳税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纳税人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80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80%
纳税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其他规定
不同形式个人所得的计量
外币折算
个人所得中“每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共同收入处理
捐赠扣除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应纳税额计算
一、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分类所得适用税率
20%
二、应纳税额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方法
计算
预扣预缴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
稿酬所得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减除费用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80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80%
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 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取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政府发放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减征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扣缴申报纳税
扣税时间
申报缴库时间
所得的扣缴办法
扣缴保障
二、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
取得综合所得,所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其他情形的纳税申报
三、反避税规定
四、部门协作
部门信息共享
部门协同管理
纳税信用运用
第六章 资源和环境税相关税种
第一节 资源税
一、概述
二、纳税人和税目、税率
纳税人
纳税人是应税产品的开发者
开发的应税产品来源于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税目
资源税税目的基本规定
原矿和选矿产品的区分
定义
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的、未经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
选矿是指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等手段形成的产品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时,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
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税率
固定比例税率
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
幅度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和幅度定额税率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及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计税依据扣减项目
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相关运杂费用
外购应税产品
应纳税额计算
四、税收优惠
四、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税项目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 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以及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资源税
税收政策适用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并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五、征收管理
征管职责
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资源税法》明确的地方税权
具体适用税率确定权
特定资源计税方法决定权
特定情形减免税决定权
六、水资源税概况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
一、概述
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纳税人
排污主体应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行为应当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税目和税率
税目
应税大气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
应税固体废物
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税目
税率
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是污染当量数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确认
应纳税额计算
五、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等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税项目
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 的,减按75% 征收环境保护税
低于排放标准50% 的,减按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征收管理
征管职责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的地方税权
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权
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的确定权
增加计税污染物项目权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一、概述
二、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征税对象
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行为
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
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非农业建设行为
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行为
纳税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税率
差别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四、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税项目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退税项目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
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的耕地,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
用地申请人在农用地转用环节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的用途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
五、征收管理
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优惠办理
部门协作
第四节 烟叶税
一、概述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三、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税率
20%
计税依据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款×1.1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20%
四、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第五节 车船税
一、概述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四、税目、税率
五、计税方法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
六、税收优惠
《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
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过的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
警用车船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等机构的车船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七、征收管理
第七章 财产和行为税相关税种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
一、概述
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税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地价款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
增值额的确定
计算公式
特殊情况
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 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国家征收收回的房地产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优惠
六、征收管理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征税范围
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税收优惠
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税的土地或单位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第三节 房产税
一、概述
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征税范围
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自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税率
按房产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税收优惠
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务院批准的征税试点城市除外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五、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第四节 契税
一、概述
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税收优惠
免征契税情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五、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契税的退税
部门协作
第五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述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四、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计税依据
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税收优惠
六、征收管理
第六节 印花税
一、概述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应税凭证
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股权转让书据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营业账簿
证券交易
四、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税率
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产权转移数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数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计税方法
一般规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同一应税凭证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且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除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应包括银行按规定结算的利息
五、税收优惠
免征印花税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而书立的应税凭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时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时书立的买卖合同
个人和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六、征收管理
征管职责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其他征管规定
第七节 车辆购置税
一、概述
二、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四、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10%
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应税车辆
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退税车辆
五、税收优惠
免征车辆购置税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六、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
第八章 社会保险费
第一节 社会保险费概述
一、基本概念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历史
第二节 养老保险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概念
参保范围
应参加人员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遣到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
在内地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
可以参加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在内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特殊情况人员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向16%靠拢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8%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20%(8%计入个人账户)
应缴费额的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概念
参保范围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应缴费额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概念
参保范围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
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概念
征收范围
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养老保险
概念
征收范围
缴费标准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概念
参保范围
应参保人
可以参保人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应缴费额的计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概念
参保范围
缴费标准
第四节 生育保险费
一、概念
二、参保范围
三、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
五、应缴费额的计算
第五节 失业保险
一、概念
二、参保范围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
五、应缴费额的计算
第六节 工伤保险费
一、概念
二、参保范围
三、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
五、应缴费额的计算
第七节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
用人单位缴费申报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申报
城乡居民缴费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申报
三、社会保险费核定
核定的内容
未按规定申报时缴费基数的确定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
缴费人
征收方式
缴费方式
征收期限和所属期限
缓缴
退费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规定
五、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
第九章 非税收入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广义
狭义
特征
灵活性
不稳定性
非普遍性
资金使用的特定性
二、职能
财政收入职能
经济管理职能
化解风险职能
三、分类
按照非税收入的性质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投入
罚没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收益
彩票公益金收入
特许经营收入
中央银行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
按照征收依据分类
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收入
凭借政府信誉取得的收入
凭借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取得的收入
政府提供特定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收入归属分类
中央非税收入
地方非税收入
第二节 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农网还贷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财务权出让收入
四、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石油特别收益金
国家留成油收入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
一、设立
二、执收主体和主要职责
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
执收单位的职责
三、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属地征收
自行申报
期限顺延
分类退库
第十章 税费征收与服务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概述
二、信息报告
身份信息报告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制度信息报告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报告
三方协议签订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三、发票管理
发票印制
发票领用和撤销
发票开具、取得与保管
开具
取得
保管
代开发票
发票违法行为
四、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设置
账簿、凭证保管
五、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主体
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顺延
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
邮寄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六、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方式
自行缴纳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
核定征收
核定情形
核定方法
税款征收的特殊情形
延期缴纳税款
税款追征
退还多缴税款
税款强制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前置程序
限期缴纳税款
责成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的实施
税收保全的解除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缴纳
批准实施
执行强制措施
欠税管理
欠税管理制度
欠税催缴
加收滞纳金
欠税公告
阻止出境
重要事项报告
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享有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税抵顶退税
欠税的解除
减免税管理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备案
税收减免核准
七、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的法定检查权利
税务机关的法定检查责任
第二节 税费服务
一、税费服务概述
税费服务原理
税收遵从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
税费服务内容
税费宣传辅导
税费咨询
办税缴费服务
权益保护
信用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
税收营商环境
二、宣传咨询辅导
税费政策宣传辅导
纳税缴费咨询辅导
税费政策精准推送
三、办税缴费服务
改进办税缴费方式
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
四、纳税人权益保护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法权益的保障
子主题
五、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制度
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的协同
六、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个人的信用管理
第三节 税费收入统计分析
一、概述
二、税费收入管理
税收预测
概念
指标
税收分析
概念
内容
税收形势分析
政策效应分析
经济运行分析
重点税源监控
三、税收会计
概念
税收会计核算
四、税收票证
概述
税收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税收缴款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
税收完税证明
第四节 税费风险管理
一、概述
税收风险
风险来源
税务部门税收执法风险
企业税收遵从风险
风险可测程度
指标性税收风险
非指标性税收风险
风险等级评定
一般税收风险
重大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管理
二、税收风险管理流程
制定目标规划
收集涉税信息
开展风险识别
确定等级排序
组织风险应对
实施过程监控及评价反馈
第五节 税务稽查
一、概述
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稽查的管辖
二、税务稽查办案流程
选案
检查
审理
第十一章 税收信息化建设
第一节 税收信息化建设概述
一、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税收信息化是信息技术的应用活动
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税收管理的实践活动
税收信息化是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创新活动
二、税收信息化阶段性建设目标
金税一期二期1994-2008
金税三期2008-2020
金税四期2020至今
三、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原则
先进性原则
标准化原则
扩展性原则
开放性原则
易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
高可用性原则
四、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标准规范建设
应用系统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系统建设
安全体系建设
运维体系建设
第二节 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成就
一、金税三期应用系统
核心征管软件
管理决策一包
管理决策二包
外部信息交换系统
税库银系统
应用安全支撑平台
二、社保费征管系统
社保费管理子系统
社保费征收子系统
税银子系统
信息共享平台
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第三节 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一、智慧税务建设
二、发票电子化改革
三、大数据应用
子主题
子主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论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四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五节 国际税收合作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