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
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思维导图,介绍了概述、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等。
编辑于2021-09-12 11:57:45已 上 市 中 药 药 学 变 更 研 究 技 术 指 导 原 则 . 试 行
概述
适用范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为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
变更的范围
(1) 变更生产工艺
(2) 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3) 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4) 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5) 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6) 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7) 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分类
重大变更
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
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
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变更
鼓励原则
(1) 证明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不必完全按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2) 鼓励持有人借鉴ICH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
(3) 对于特殊变更问题以及由于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剂型等的使用出现的新的变更情况,持有人可及时与相应监管机构开展沟通交流
基本原则
1. 持有人应履行主体责任
(1) 建立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体系
(2) 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度结合药品特点,开展相应研究
(3) 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2. 变更应必要、科学、合理
(1) 不得有违相关法规和常识
(2) 应有历史数据积累
(3) 研究数据必须充分
(4) 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3. 持有人应全面评估、验证 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 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1) 变更不应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制剂吸收、利用的明显改变,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带来明显变化,否则应进行变更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评价
(2) 生产工艺或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制剂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按照改良型新药进行研究
4. 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
(1) 变更应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
(2) 工艺参数的变更一般可通过药学研究进行变更前后的比较,评估变更前后的一致性
(3) 研究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出膏率(干膏率)、浸出物、指纹图谱(特征图谱)以及多种成份含量的比较
基本要求
1. 研究用样品要求
生产工艺验证工作需采用生产规模的样品。变更前后药品质量比较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前连续3批样品和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进行
2. 关联变更要求
(1) 研究工作应按照本技术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思路综合考虑,并进行相关研究。
(2) 总体上需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研究
3. 含毒性药 味制剂要求
关注变更对药品 安全性的影响
(1) 关注变更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
(2) 含有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药味的制剂;
(3) 含有分类为有毒药味,且为儿科用药、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
(4) 含有孕妇禁用或慎用的药味,且功能主治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的制剂。
(5) 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药味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中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 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4. 质量对比研究要求
应开展质量及药品 标准研究工作的情形
(1) 药品标准不能较好地反映药品质量
(2) 对于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低
(3) 仅依据药品标准进行变更前后药品质量对比研究难以评估变更影响的
评价指标及检测方法
(1) 浸出物
(2) 指纹图谱(特征图谱)
(3) 溶出度检查
(4) 生物活性测定等
5. 其他
其他制剂采用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1) 中西复方制剂
(2) 中药注射剂
(3) 缓释/控释制剂等
变更生产工艺
原则
1. 变更范围:生产工艺路线、方法、参数等变更。
2. 列为重大变更: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药味的制剂,生产工艺变更内容涉及上述毒性药味的,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研究,必要时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等研究工作。
3. 生产设备变更:评估生产设备的改变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变更分类
微小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前处理中,在设备工作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因生产设备型号、规模的改变而引起的工艺参数变更。
(2) 前处理中,变更粉碎方法或粉碎工艺参数,对出粉率、粉末粒度分布、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3) 变更提取用饮片的大小、形状等,对提取得率及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4) 变更提取用饮片的大小、形状等,对提取得率及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5) 仅由药液静置、过滤改为离心(或离心改为药液静置、过滤),对药液中的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6) 仅变更醇沉或水沉的放置时间,对所得物中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7) 仅由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变更为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或仅由每次提取液直接浓缩,变更为多次提取的提取液合并浓缩。
(8) 为了适应后续制剂成型工艺需要,清膏相对密度适当降低或提高,对清膏中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清膏需进一步纯化处理的不在此范畴)。
(9) 变更药液浓缩、干燥工艺参数,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10) 变更混合、充填、压片、制粒等工艺步骤中设备类型及参数,对制剂质量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11) 变更丸剂(蜡丸、糊丸等除外)制丸方法,对药物的崩解、溶散或溶出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如:泛制法、挤出滚圆法、压制法等之间的相互转变,或由手工制丸变更为机器制丸。
(12) 变更滴丸滴制过程中配料温度、滴制温度、冷凝液温度,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质量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13) 变更口服固体制剂成型工艺中干燥工艺参数,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14) 增加丸剂、胶囊剂、片剂抛光工序。
(15) 增加灌封工序中填充惰性气体步骤。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变更工艺研究资料。
(3) 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
(4) 变更后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5) 稳定性研究资料。
中等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多种饮片单独粉碎变更为混合后粉碎,或混合粉碎变更为单独粉碎,对出粉率、粉末粒度分布、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2) 采用药粉入药的,饮片粉碎粒度的改变(不包括超微粉碎),对后续成型工艺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3) 饮片粉末增加高温瞬时灭菌、压差灭菌等方法,对其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4) 变更饮片粉末灭菌方法,对其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5) 变更水提取的提取时间、溶剂用量、次数,对浸膏提取得率、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6) 饮片提取挥发油或芳香水后的后续水提工艺中,由药渣与其他饮片合并提取变更为药渣单独提取,或药渣单独提取变更为与其他饮片合并提取,对提取液的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7) 变更药液浓缩、干燥方法,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8) 增加药液普通过滤或静置、离心工序,或者变更药液普通过滤的滤材材质、孔径及过滤次数等,对相关检测指标(如:总固体量、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不产生明显影响的。
(9) 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成型过程中原辅料的加入顺序,对制剂均匀性等质量要求不产生影响的。
(10) 变更普通口服中药复方或单方胶囊剂填充工艺,如:由粉末填充变更为制粒后填充,或由制粒后填充变更为粉末填充,对制剂质量不产生影响的。
(11) 变更挥发油的处理方式,如:由喷入变更为β-环糊精包合后加入。
(12) 变更普通口服中药复方或单方固体制剂的制粒方式,对制剂质量不产生影响的。
(13) 变更口服固体制剂成型工艺中干燥方法,对制剂质量不产生影响的。
(14) 非无菌制剂由湿热灭菌变更为终端无菌灌装工艺,或增加湿热灭菌工序,或灭菌工艺参数的调整,符合工艺设计要求且对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等基本不产生影响的。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变更工艺资料,包括变更前后对比研究资料和变更后工艺研究资料、验证资料、批生产记录等。
(3) 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口服固体制剂尤其应关注对药物的溶化性、溶散时限或崩解时限的影响。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制剂,应研究变更对溶出度的影响。
(4) 变更后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5) 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重大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提取溶剂(不包括水,不同浓度的乙醇视为不同溶剂)和提取方式不变,其他工艺参数(如:提取时间、溶剂用量、次数)的变更。
(2) 醇沉/水沉前药液的相对密度、醇沉含醇量/水沉加水量、醇沉/水沉温度(包括醇沉/水沉时药液的温度、醇沉/水沉后静置的温度)等的变更。
(3) 多种饮片合并提取与分开提取的改变。
(4) 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制粒方式的改变。
(5) 外用制剂、蜡丸、糊丸等成型工艺方法的改变。
(6) 变更无菌制剂灭菌步骤。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
(2)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变更工艺资料,包括变更前后对比研究资料和变更后工艺研究资料、验证资料、批生产记录等。
(4) 变更后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5) 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6) 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涉及制粒方式变更等成型工艺改变的应提供溶出度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
(7) 外用制剂等必要时应有非临床刺激性、过敏性等研究资料。
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原则
分类
1. 变更辅料供应商
2. 变更辅料种类
3. 变更辅料用量
4. 变更辅料级别等
(1) 辅料的型号
(2) 辅料的功能
(3) 杂质状况等
重点考察的内容
1. 辅料的性质
(1) 变更涉及的辅料是否会影响制剂药物溶出或释放行为
(2) 是否为影响制剂体内药物吸收的关键性辅料
2. 制剂的特性
(1) 药品质量
(2) 疗效
(3) 安全性
其他变更
1. 对于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一般应提供溶出度研究资料
2. 对于使用新辅料的,应按新辅料相关要求提供研究资料。
3. 对药用物质吸收、利用有明显影响,引起有效性、安全性发生明显变化的辅料变更,应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全面评价,如:具有药材标准的特殊辅料(如:蜂蜜、冰糖等)的改变
4. 微小和中等变更涉及的辅料应为常用辅料
5. 根据辅料管理要求需要登记的,登记状态应为“A”。
微小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变更制剂外观抛光材料。
(2) 在辅料的级别及质量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变更辅料供应商,不影响药物质量和稳定性的。
(3) 删除香精、色素、矫味剂,或减少其用量;增加或改变香精、色素、矫味剂的种类或用量(儿童用药除外)。
(4) 变更普通口服中药复方或单方制剂中填充剂、稀释剂、润湿剂、润滑剂、助流剂的种类或用量。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变更前后辅料相关情况的说明及其质量标准。
(3) 制剂处方研究资料(如适用)。
(4) 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5) 变更后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6) 稳定性研究资料。
(7)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中等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普通口服中药复方或单方制剂中除填充剂、稀释剂、润湿剂、润滑剂、助流剂外,其他辅料种类或用量的变更(不包括增加或减少可能影响药物溶解、释放的辅料种类);普通口服中药复方和单方固体制剂变更胃溶型薄膜包衣材料、糖衣片变更为胃溶型薄膜包衣片等。
(2) 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辅料的级别,不影响药品质量的。
(3) 增加或改变涉及儿童用药的香精、色素、矫味剂的种类或用量,不影响药品质量的。
(4) 增加或改变涉及儿童用药的香精、色素、矫味剂的种类或用量,不影响药品质量的。
(5) 变更起局部作用(用于严重溃疡、烧伤等除外)的外用制剂辅料(不包括渗透促进剂)种类或用量,如:蜂蜡替代石蜡等。
(6) 子主题
(7) 一般性要求
1||| 不属于缓释/控释等特殊剂型
2||| 辅料变更幅度应符合各辅料允许使用范围
3||| 辅料变更幅度应符合各辅料允许使用范围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变更前后辅料相关情况说明及其质量标准。
(3) 制剂处方研究资料。
(4) 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批生产记录等。
(5) 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
(6) 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7) 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8) 用于儿童的矫味剂、香精、色素等药用辅料,必要时应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
(9) 外用制剂等必要时应根据制剂特点进行非临床刺激性、过敏性等研究。
(10)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重大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制剂以及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药味的普通口服制剂中辅料种类及用量的改变。
(2) 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制剂以及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药味的普通口服制剂中辅料种类及用量的改变。
(3) 所用辅料未在相同给药途径上市品种中使用过的。
(4) 变更纳入登记管理的辅料,且变更后的辅料尚未登记或登记状态为“I”。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变更前后辅料相关情况说明及其质量标准。
(3) 制剂处方研究资料。
(4) 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批生产记录等。
(5) 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
(6) 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7) 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
(8) 用于儿童的矫味剂、香精、色素等药用辅料,必要时应提供安全性研究资料。
(9) 外用制剂等必要时应根据制剂特点进行非临床刺激性、过敏性等研究。
(10)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11) 必要时提供
1||| 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口服固体制剂应提供溶出度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
2||| 提取的单一成份或提取物制成的口服固体制剂应提供溶出度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
3||| 根据制剂特点提供非临床刺激性、过敏性等研究资料。
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
原则
1. 变更规格应遵循科学、合理、必要及方便临床用药的原则,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
2. 研究工作需关注变更规格后的药品与原规格药品处方、工艺、日服/用药量等方面的一致性。
3. 变更药品规格不得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变化,不得改变药品原批准的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
4. 可能会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的改变,应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全面评价。
5. 涉及辅料变更的应参照辅料变更的相关要求进行。
微小变更
包括的情形
变更药品包装中最小单位药品的数量
1||| 如:颗粒剂每盒装A袋变更为每盒装B袋
2||| 如:片剂每板A片变更为每板B片等。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中等变更
包括的情形
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等最小包装药品装量的变更。
研究验证工作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批生产记录等(如适用)。
(3) 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如适用)。
(4) 变更后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5) 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 药品稳定性情况的对比研究资料。
如不涉及包装材质等的改变, 一般可不提供对比研究资料;
但如涉及包装容器空间大小等 影响药品稳定性的因素,应提 供稳定性研究资料。
(6)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重大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规范药品规格表述,应参照《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规范规格表述,并相应修改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等。
(2) 药品规格实际发生变更,如:片剂片重大小、胶囊剂装量的改变,液体制剂药物浓度(单位体积所含饮片量)的改变等。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研究与验证资料、批生产记录等。
(3) 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
(4) 变更后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5) 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的对比研究资料。
(6)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变更注册标准
原则
1. 范围:注册标准中检查、鉴别、含量测定等检验项目及其方法或限度/范围的修订
2. 修改的药品注册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药品标准。
3. 运用新技术持续提升、完善质量标准,以增加其可控性。
4. 变更注册标准不应引起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对药品质量保证不应产生负面影响。
5. 在现有注册标准基础上增加检验项目、严格限度范围或提高检验方法的专属性等可以更好地控制和保证药品质量。
6. 检验项目变更研究的工作重点在于检验方法的方法学研究和验证,以及限度/范围的确定等。
7. 变更注册标准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到药品的有效期,应考察药品在原定的有效期内是否符合修订后质量标准的要求。
中等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在原标准规定范围内收紧限度
(2) 注册标准中文字描述的变更,此类变更不应涉及检验方法、限度等的变更。
(3) 根据已批准事项对注册标准进行相应修改,如:变更贮藏条件或规格的申请获批后,对注册标准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修订。
(4) 新增检验项目,新增检测项目的方法学验证和拟定的控制限度,均应符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注册标准变更的原因及详细变更情况。
(2) 注册标准变更相关的研究资料, 以及变更前后的对比研究资料。
1||| 若增加或改变分析方法,应提供方法学 研究资料以及变更前后比较研究资料。
2||| 若变更检查项中相关物质的规定限度或变更含量限度或范围,应提供变更的依据,如:临床研究用样品的测定数据、上市以来药品的检测数据等,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等。
(3) 变更前后的质量标准。
(4) 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及复核检验报告书(如适用)。
(5) 稳定性研究资料。
重大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变更检验方法,不包括随国家药品标准变更而引起的注册标准变更。
(2) 放宽控制限度。
(3) 删除注册标准中的任何项目。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注册标准变更的原因及详细变更情况。
(2) 注册标准变更相关的研究资料, 以及变更前后的对比研究资料。
1||| 若增加或改变分析方法,应提供方法学 研究资料以及变更前后比较研究资料。
2||| 若变更检查项中相关物质的规定限度或变更含量限度或范围,应提供变更的依据,如:临床研究用样品的测定数据、上市以来药品的检测数据等,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等。
(3) 变更前后的质量标准。
(4) 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及复核检验报告书(如适用)。
(5) 稳定性研究资料。
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原则
1. 范围:包装材料和容器主要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
2. 风险: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变更,风险取决于制剂的给药途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性能以及包装和制剂之间的相容性等。
3.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
4. 不降低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保护作用
5. 药品和包装材料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6. 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体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变更,应按照品种相关要求对变更类别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关研究。
微小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本技术指导原则中未规定的非无菌固体制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的变更。变更后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已在具有相同给药途径的已上市药品中使用,并且具有相同或更好适用性能。
(2) 本技术指导原则中未规定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尺寸和/或形状的变更。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说明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的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后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情况。列出变更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
(2) 变更前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特性的对比研究。
(3) 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4) 稳定性研究资料(如适用)。
中等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变更液体/半固体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吸入制剂除外)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如: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变更为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
(2) 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的下列情形:泡罩包装、瓶装、袋装等之间的变更,双铝泡罩变更为铝塑泡罩等。
(3) 变更注射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尺寸和/或形状。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说明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的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后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情况。列出变更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
(2) 变更前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特性的对比研究,进行包材的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
(3) 变更前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特性的对比研究,进行包材的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
(4) 进行包装工艺验证。
(5) 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6) 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药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7)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重大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变更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
(2) 变更吸入制剂定量给药装置的供应商、尺寸和/或形状。
(3) 去除对药品提供额外保护的次级包装(如:高阻隔性外袋)。
(4) 变更为全新材料、全新结构、风险度提高的新用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5) 变更纳入登记管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且变更后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尚未登记或登记状态为“I”。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纳入登记管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且变更后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尚未登记或登记状态为“I”。
(2) 变更前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特性的对比研究,进行包材的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
(3) 根据品种情况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对于密封件的变更还应开展包装密封性研究。对于定量给药装置发生变更,需根据给药装置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变更后给药剂量准确性不低于变更前。
(4) 进行包装工艺验证。对于无菌制剂,必要时进行无菌/灭菌工艺验证。
(5) 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6) 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药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7)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变更有效期 或贮藏条件
范围
1. 延长有效期
2. 缩短有效期
3. 严格贮藏条件
4. 放宽贮藏条件
关注:生产过程中中间体的贮藏时间和贮藏条件的变更
中等变更
包括的情形
(1) 延长药品有效期
药品生产工艺及生产质控方法、处方、质量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贮藏条件等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情形下的药品有效期延长。
(2) 缩短药品有效期或严格药品贮藏条件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按照确定的稳定性试验方案对3批药品进行稳定性研究。
(3)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重大变更
范围:此类变更包括放宽贮藏条件等。
研究验证工作的内容
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按照确定的稳定性试验方案对3批药品进行稳定性研究,包括与变更前条件下的稳定性情况进行的对比研究。
修订完善的说明书、标签。
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范围
1. 前处理、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包装的地址变更
2. 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改建、重建和新建
3. 持有人自有的生产场地。
4. 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
研究和验证工作的内容
(1) 重点关注生产场地变更前后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一致性情况
(2) 变更前后药品关键工艺控制参数、药用物质基础的对比研究和分析
(3) 变更前后药品质量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4) 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5) 制剂生产场地的变更不应改变药品的处方、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6) 不应降低质量过程控制水平及药品标准
(7) 提取物生产场地变更的技术要求和制剂生产场地变更要求一致。
研究和验证工作的参考内容
(1) 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 比较新旧场地生产工艺情况。对变更前后生产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生产能力、生产厂家及型号进行比较,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说明变更情况。
(3) 比较新旧场地生产工艺情况。对变更前后生产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生产能力、生产厂家及型号进行比较,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并说明变更情况。
(4) 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如适用)。
(5) 变更后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如适用)。
(6) 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的比较(如适用)。
常见变更一览表
附件1
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附件2
企业变更中常见问题及讨论对策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