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
这是一篇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的思维导图,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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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述
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认可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以权力和义务为基本内容(基础)
不调整思想,是行为规范体系
属于上层建筑,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特征
规范性
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们行为
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
普遍性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程序性
法律执行按照规则进行
可诉性
可争诉,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可裁判,法庭可将法律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
法的作用(规范)
指引作用
对个体行为引导
评价作用
对他人行为评判
预测作用
预估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强制作用
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作用
教育作用
对一般人进行示范和警示
法的分类
按法的等级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除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按法的范围
一般法
全国普遍适用
特别法
针对部分人、部分地区、部分地区适用的法
按法的创制
成文法
由国家制定,以条文形式表现,并正式公布施行的法
不成文法
由国家认可,而赋予法律效力的惯例
按法的规定
实体法
事实关系上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
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的法律
按法的实施主体
国内法
国际法
法的要素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
特点:具体明确
分类
按规则内容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按规则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规则
内容确定,无须再援引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法规由相应程序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而是援引其它规定
按限定范围
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特点:抽象模糊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组成要素
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
国家
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法律主体所指向的对象)
物
人身
智力成果
行为结果
形成、变更和消灭
依据条件
法律规范(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前提条件)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出生死亡、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签订合同、登记结婚
法的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
主权范围内
本国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和航空器
时间效力
生效
法律公布之日起
失效
明示和默示的废止
溯及力
法不溯及过往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
经济决定法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有机结合
法的运行
立法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地方性政府规章
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的效力
上级>下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裁决
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同级人大>同级政府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非正式渊源
判例、习惯、政策等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部门法)
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
有机整体,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由7个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实施
执法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全面管理
司法(法的适用)
主体: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内容:处理案件
守法
主体:所有人
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审判解释)、最高检察院(检察解释)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学者
任意解释: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代理人/生活中都公民个人
法律责任
产生的原因
违法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违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