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欧盟法概论
这是一篇关于欧盟法概论的思维导图,欧盟法广义是指以欧洲作为区域范围的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范和欧洲国家所组成的所有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限于欧洲的三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希望对你有帮助!
编辑于2021-09-17 22:42:13欧盟法
组成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代表人民
直接选举(始于1971年)
拥有立法权(与理事会共享)
通过财政预算的权利(与理事会共享)
监督权(监督欧盟机构,其中特别是委员会)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各成员国首脑峰会
由主席,各成员国首脑即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
确定欧盟发展的总体方向和优先办理的政治事项,如难民危机
处理其他机构未能解决的成员国间复杂敏感的问题
确定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推荐和提名欧盟一些关键职位的候选人
掌握欧盟立法权
立法过程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常设工作性机构,代表成员国政府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代表欧盟,欧盟的政府,下设53个机构
一国一委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5年
作为欧盟的行政机构,通过提出立法案,例如数据保护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
贯彻欧盟政策和财政案,执行欧盟法律以实现欧盟的总体利益
欧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由行长,副行长和所有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
管理欧元,保持货币稳定,实施欧盟的经济与货币政策
欧洲审计院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由审计长和每个成员国一名成员组成,内部独立审计机构,审计欧盟的各项资金得到合法收纳和使用,协助推进欧盟的金融管理
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
是欧盟条约和立法的唯一权威解释机构,理事会和议会不是最终的权威的解释权
法院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
法官:每个成员国1名,法官***6年,可以连任;法官选举他们中的一名为院长,***3年,亦可连任;共28名法官
Advocate General:法院同时由11名护法顾问,另译有佐法官
法院的常设职位
在法官的角度审理年间,出具意见
Gerenal Court(普通法院)
每个成员国2名,其中一名为院长,任职条件,期限与欧洲法院相同
司法权
几种具体的诉讼形式
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s)
解释性先行裁决(interpretation of EU Law)
对条约,立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文字或者内容的解释,明确
通过解释,确认欧盟的具体法律规则是否对个人(体)产生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裁定具体的欧盟法律规则是否具有直接效力
合法性先行裁决(validity of the acts of the EU institutions)
以条约为基本的准绳,对欧盟和各机构的日常立法以及相应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
违反条约之诉(infringement proceedings)
针对成员国政府与联盟法律不能保持一致的情形可由委员会或其他成员国提起
宣告无效之诉(actions for annulment)
不作为之诉(actions for failure to act
损害赔偿之诉(actions for demages)
法律体系
一般分类
基础条约
联盟的立法
欧盟法院判例
属于第二位法律渊源
成员国相应的立法
欧盟法默认指的是欧盟的立法,或者还包括基础条约和法律判例,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牵扯到成员国立法
欧盟层面的
第一位法律渊源
基础条约及其议定书
欧盟外部的国际条约
一般法律条约
第二位法律渊源
义务性法律(Obligatory Acts)
具有约束力的,必须得到履行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只有这一项法律由此规定,其余两个板块不具有约束力),是欧盟自主立法中强度最大的,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条例(Regulation)-直接的立法形式,对基础条约的规定的具体化
科斯塔案:最高效力原则:范 让 昂鲁斯案:直接效力原则
自其生效日起在整个欧盟自动生效
所有的条款都应得到全部的完整的适用,在28个成员国完整适用
不需要任何转换的环节
如果成员国在某个领域内没有相关立法,但欧盟有,那么欧盟的公民或者其他法律主题可以依欧盟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各成员国,通过其有关机构,必须保障条例得以正确地适用
指令(Directive):间接的立法形式最重要的内容:设定一个立法目标,需要各成员国以相应的国立法予以跟进,及跟进的期限
各国有义务跟进,一般在2年半内
积极义务:为跟进,转化指令而进行立法
消极义务:废除或修改与指令抵触的原有法律
决定(Decision):规制对象具有指向性:成员国,某类与规制内容有关的主体等,如欧元区主体,企业。就指向的对象而言,自其生效日起,在整个欧盟范围自动生效
规制对象具有指向性,一般会涉及到人员职位的任命,建立或组成某机构或组织,参加非欧盟的其他国际或国家组织,就某项措施作出具体的决定等
生效日自动生效
非义务性的规则等(没有强制性)
建议,意见等,由联盟的机构发布,比如委员会,理事会,议会,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门事物,辅助性工作),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没有强制力
欧盟法院判例
联盟职权
专属职权
除专属全能之外,其他领域应当由辅助性原则控制)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内部市场的竞争规则(Competition Rules)
欧元区(国家)的货币政策(Monetray Policy)
(共同渔业政策下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Conservation of Marine Biological Resources)
共同商业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缔结国际条约的专属全能(Exclusive Competence for the Conclusion of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共享职权(联盟和成员国均有立法的领域),一般由联盟统领,成员国配合
共有12个领域
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
社会政策中由运行条例规定的部分(social policy,for the aspects defined in this treaty)
经济,社会与领土聚合(economic,social and territorial cohesion)
农业及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之外的渔业(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excluding the conservation of marine biological resources)
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
政策协调权
经济政策(特殊:欧元区)
就业政策
社会政策
国际组织可以形成决议和文件,国际组织产生的文件和欧盟的自主立法不同,欧盟的自主立法不需要成员国的参与,而是按照一套独立的决策程序自主产生
法律
国家法
各国法:宪民刑商等
超国家法
欧盟法(仅有一例)
国际法
国际组织法,国家间法:国际功法,私法,经济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