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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思维导图: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等
编辑于2022-03-14 20:31:28物权法
物权和物权法概述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
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物权具有支配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具有公开性,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意思自治原则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而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物权分类
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含义:又称为定限物权、有期物权,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 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
他物权:
分类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获取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它不以对物的实体进行利用为目的,而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其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韩国)
债权意思主义(日本,法国)
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物权形式主义(德国):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 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之转移作出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所有权 转移合意,此合意以物权变动为内容,学说上称为物权行为或物权合 意或物权契约/合同
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普遍并供公众查阅
效力
物权变动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善意保护的效力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
登记的查询
预告登记
动产交付
概念: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转移其他人占有的行为
具体方式(交付的分类)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它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
指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另一种分类
实物交付
拟制交付(交付所有权凭证)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登记对抗主义的内容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行使
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必须兼顾生态保护的要求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确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
概念: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最终由人民法院确权。
内容
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所有权
概述
占有职能
使用职能
收益职能
处分职能:指所有权人对其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种类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转移个国家所有
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征用:指国家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通过行使征用权,临时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 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且都会给予一定补偿,但征收需要转移所有权,而征用不需要转移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
遗失物的拾得(归属和先占规则)
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孳息的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述: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专有权
共有权
共同管理权: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
相邻权应当属于所有权的范畴
概述: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依法产生
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是由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内容复杂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类型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违反相邻关系的后果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适当给予补偿”
共有
共有概述
概念: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特征
主体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客体的特殊性: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内容的特殊性
按份共有
概念: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 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并不局限于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物权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其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应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
处分共有财产或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修缮
依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或作出重大修缮,必 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 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多数人的决定不能损害其他不愿意处分或重大修缮的按份共有人的利益,如果决定会对其他共有人的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允许其转让自己的份额或者请求割分共有物
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特征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在共同共有中,财产不分份额
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平等)
共同共有人的义务
《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共同共有的形式
夫妻共同共有
家庭共同共有
遗产共同共有
共有财产的分割
概念:指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应当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精神)
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
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卖了分钱)
共有财产分割的效力
共有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用益物权
标注
概述
概念: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目的: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继承
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义务
消灭
原因
后果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取得
出让
协议出让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挂牌出让
划拨
分层设立
内容
建筑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筑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
概念: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使用的便利,经他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特征
从属行
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
产生原因及登记的效力不同
调整范围和方法不同
调节限度不同
是否有偿不同
存续期间不同
地役权的取得
设立
转让
内容
消灭
消灭的事由
消灭的法律后果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特定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这些用益物权一般以特别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海域使用权
矿业权
取水权
渔业权
担保物权
概述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所设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属性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分类
担保物权的效力
禁止流押契约
抵押权
概述: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可将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质权
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实现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概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实现
占有
概述
概念: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状态
特征
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
占有的客体是物
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分类
有权占有和物权占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占有的取得与变更
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
变更类型
有权占有变为物权占有
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内容
占有人的权利
对占有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
占有人的义务
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赔偿损失的义务
占有的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的消灭
直接占有的消灭
间接占有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