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知识导图
本图整理了中国法制史一到三章的内容,包括夏、商、周、春秋、战国等时期,内容丰富全面且简单明了,适用于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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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夏(21BC-16BC)
禹刑
夏朝法律基本内容
主要罪名
皋陶之刑:昏墨贼杀
不孝罪
刑罚
五刑
军事法:《甘誓》
司法官:大理(主掌审判)
监狱:夏台
夏朝法律特点
神权法因素比较突出
部门法数量较少
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商(16BC-11BC)
汤刑
商朝法律基本内容
矫诬天命罪
颠越不恭罪
不有功于民罪
弃灰于公道罪
炮烙、醓、脯
株连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
其他部门法
军事法
民法(一夫一妻)
继承方式:由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转向嫡长子继承
司法制度
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机关:
中央
商王(最高司法权)
司寇(处理日常案件)
地方
士、蒙士(京城周边)
正、史(其他地方)
神判天罚
监狱:圜土、囹圄、羑里、圉
商朝法律特点
神权法成分更多
部门法数量有所增加
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
司法制度内容逐渐丰富
周(11BC-8BC)
《九刑》(西周初年、成王时期)
罪名
贼、藏、盗、奸等
墨、劓、剕、宫、大辟
赎、鞭、扑、流
《吕刑》(《甫刑》西周中期、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
五罚(五等免刑罚金)
五过
“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原则:审判官谨慎用刑
主张:疑罪从赎
立法
周公制礼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强制性
家国一体的宗法原则
周天子(天下大宗)
周天子同姓兄弟(诸侯国内大宗)
卿大夫
士
百姓
礼刑关系(见书)
刑事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
违犯王命罪
诽谤周王罪
擅自变革礼仪制度罪
左道乱政罪
妨害社会秩序罪
群饮罪
聚众罪
危害人生安全罪
杀人越货
危害财产安全罪
破坏家庭伦理罪
内乱罪
不孝不友
杀亲
五罚
刵、株木(杖)、鞭、播、赎、嘉石等
刑事法律特点
明德慎罚(指导思想,建立在“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原则基础上)
刑罚适用原则变革
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不罚无罪、不杀无辜
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宽严适中
刑罚世轻世重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主要内容
土地所有权
西周初年=占有、使用、不得买卖
西周中后期=土地赔偿、赠与、交换;公私田,土地私有制萌芽
债法
契约所生之债
买卖契约
质:买卖牛马牲畜等活物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等
侵权所生之债
傅别
租赁契约(西周晚期、鼎、铭文)
市场管理官吏:质人;契约纠纷由诸侯国内士师或中央小宰处理
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标的:主祭权=大宗)
爵封继承(公侯伯子男)
财产继承
五世则迁
婚姻制度
婚姻目的与原则
一夫一妻(相较于夏商最大变化)
婚姻成立和禁止
成立条件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禁止条件
同姓不婚
居父母丧不婚
离婚条件限制
七出
无子
淫泆
不事舅姑
口舌
窃盗
妒忌
恶疾
三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
与更三年丧
有所取,无所归
民事法律特点
见书P38
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司法机关)
士师(司士)
司誓
司约
司刺
掌囚
掌戮
特点:1.司法职能泛化2.中央与地方两套重叠机构
诉讼制度
见书
审判制度
盟誓
五听
耳
目
辞
气
色
三刺
春秋(8BC-5BC)
(536BC、周景王)郑国子产“铸鼎刑”
地位: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513BC)晋国赵鞅,荀寅主持,范宣子制定刑鼎
地位:第二次
(501BC)郑国邓析制“竹刑”
战国(5BC-3BC)
(407BC、周威烈王,魏文侯时期)魏国李悝制《法经》六篇
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典
春秋以来立法最高水平
后来封建立法都在《法经》基础上前行
构成
《盗法》
《贼法》
《囚法》(《网法》)
《捕法》
专门打击盗贼犯罪
《杂法》
打击盗贼以外犯罪
轻狡:盗兵符、玺或私议国家法令
越城:翻越城池,边境要塞
博戏:赌博、欺诈
借假不廉:贪污贿赂
淫侈
逾制:违法享用特权
《具法》
量刑规定
(403BC)赵国公仲连《国律》
(359BC周显王、秦孝公)商鞅改法为律,制秦律
商鞅变法内容
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鼓励耕战,增强国力
轻罪重罚,增加法律威慑力
商鞅变法意义
见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