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渊源与效力
本导图讲述了法的渊源与效力,内容有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种类、法的分类、法的效力的概念及范围等,希望梳理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10-05 11:21:14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
语义
法的历史渊源: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法的效力渊源(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定义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
1⃣️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力文本或其他规范,才有可能成法的渊源
2⃣️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理解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
1⃣️有利于了解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利配置情况和立法的特点
2⃣️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
3⃣️有利于法治秩序的维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法的渊源的种类
成文法(制定法)💖
宪法:亦称“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国际法:作为一国法的渊源的国际法,特指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习惯法: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惯例:亦指“通例”,一般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公法与私法
法学上最传统的分类方法之一(乌尔比安
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
私法: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主体出现。
国际法: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特殊的地区和国际组织,自然人一般不能充当。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如宪法、民法等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习惯、判例法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
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一般法与特别法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法的特殊分类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中世纪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表现为判例法
衡平法:补救普通法
固有法与继受法
固有法: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或是成为他国或后世法律摹本的法律
继受法:固有法的对称,一般认为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生命
大多数学者:泛指法的约束力
法的约束力核心: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从广义上看,它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民事主体双方协议或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而产生的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从狭义上看,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
认识法的效力的两个角度
1⃣️“强制与保障”
2⃣️“价值和功能”
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
法的效力是法的权威的体现,也是对法的权威的维护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法的实质有效性,专指那些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实现状态
区别
1⃣️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也有深厚的客观性。表明了法的两重性, 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
2⃣️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 法的实效: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 实某种意义上: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
联系
法的联系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 ,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效的结果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专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具体来说,法的效力范围就是三种,亦称“三个效力范围”即法对人的效力(关键)、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
含义: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起始
法的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法生效的前提条件
法规定生效期限的方式
1⃣️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生效时间
2⃣️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的终止
又称法的终止生效,是指法的效力的绝对消灭
终止的情况
明示终止: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
默示终止: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的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
我国法的终止方式
1⃣️新法取代旧法
2⃣️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3⃣️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4⃣️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分类
1⃣️从旧原则(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3⃣️从轻原则(不确认)
4⃣️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有)
5⃣️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无) 我国
(二)法的空间效力
含义: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分类:根据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的不同
域内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域外效力
(三)法的对人效力
含义: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
根据公民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较早适用,但很少单独适用
属地主义原则
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都受该国法的约束
较早适用,但很少单独适用
保护主义原则
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国国籍,一律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有碍他国主权的行使
结合主义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主,但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既维护本国主权,也体现对他国主权的尊重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我国的法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看书106
对外国人的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
亦称效力位阶
指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
这种效力等级的形成同国家立法体制有直接关系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原因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这就容易引发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冲突
有些国家由于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也容易引发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表现形式
同一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
不同位阶法之间的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1⃣️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对象(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
适用空间(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
5⃣️特殊方式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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