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2)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法(2)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效力待定、合同的可撤销与可变更、合同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
编辑于2021-10-15 10:38:59这是一篇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债务的清偿、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等内容。
本思维导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知识的整理,主要包括:反不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反不当竞争法的作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竟争行为的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法律责任等内容。
这是一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产品的含义、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物品、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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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的效力、 履行、 变更、 终止及 违约责任方面的基本原理与法律规定)
合同的生效条件
缔约主体合格: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合同的无效
情形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手房交易“ 阴阳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 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没有履行的, 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 停 止履行; 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按照下列办 法处理: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过错原 则) ; ③ 收缴财产。
合同的有关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 仍然有效
合同的效力待定
情形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特殊情形不追认也 有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或代理权终止
表见代理: 无须追认当然有效。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善意取得: 有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为善意, 合同有效
法律后果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 权利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
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
合同的可撤销与可变更
类型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子主因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题
法律后果
受损害方有权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在订立以后直到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明示不撤销,或者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该合同就变成有效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撤销权的消灭
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在撤销期限内是否行使撤销权
合同履行
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 数量, 在适当的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债务
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且应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 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团结互助、 相互协作的精神,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发生
规则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合同生效后, 双方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 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质量要求不明的,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 行业标准的, 按照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先履行一方有全面履行的能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义务之前, 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的义务之间互为条件, 互相牵连
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履行期, 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
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 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 在其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义务且已至履行期
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
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合同的保全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 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这就是合同的保全制度。前者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后者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种类
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成立条件
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构成迟延
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和效力
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申请
范围以代位权的债权为限
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权利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有过错。 ( 恶意)
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行使与效力
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来行使
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若不知或不应知道则从债务 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 五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后, 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财产返还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的变更
概念
合同成立以后, 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要件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
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合同的变更方式
协议变更
以新成立的合同取代旧合同
法定变更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
裁决变更
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
效力
由于其目的在于为当事人之间确定合同的内容, 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 合同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当事人应该按照该内容为履行, 否则, 将构成违约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 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已经履行的债务 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
债权转让, 又称债权让与, 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概念
有效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被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
不可转让的合同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效力
受让人在合同中取得法律地位
从权利转移
抗辩权转移
抵销权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让
概念
债务承担, 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不得转让的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转让的效力
受让人因债务承担的类型而在合同之债中获得法律地位
抗辩权及从义务一并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只发生在双务合同中
方式
协议概括转移
需要经过合同对方的同意
法定概括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 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定继承
法律效力
受让人取得原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合同的终止
概念
又称合同的消灭, 是指出现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复存在
依附于合同的从权利归于消灭; 债权人原则上应该向债务人返还负债字据
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后合同义务, 应该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终止的原因
按约履行
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债务抵销
法定抵消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双方互负债务, 互享债权
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约定抵消
当事人协商一致, 债务相互抵销
免除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放弃其债权, 从而消灭合同关系
提存
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 债务消灭
提存可视为交付
提存可视为交付
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原因
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
效力
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涉及第三人利益时,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