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关于二建法规第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包含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等。
编辑于2021-10-18 16:53:37一建建筑赵爱林-变形观测与监测思维导图,包含基坑监测、大型复杂结构施工安全性的检测等内容、综合赵爱林精讲课程精华笔记,深入浅出地分析考试要点和难点,帮助一建的小伙伴快速掌握桩基工程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一建,2024一建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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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期
一、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二、工期顺延
Ø 顺延工期应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Ø 未取得确认时:有证明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或监 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人 民法院予以支持;
Ø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 不顺延,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 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三、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考点要记
合同条款空缺时通用程序: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
(1)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2)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变化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3.经批准变更设计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

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3.工程垫资的处理
(1)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但不能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
(2)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3)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不得要求支付利息。

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 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 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 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权利优先性排序公式:(1)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 分款项后的消费者/买受人 >(2)在6个月有效期内 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3)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 (5)普通债权/超过6个 月有效期的工程价款受偿权。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补偿性原则)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数额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 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可预见性原则); 如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赔偿损失范围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指利润而非营业额)
赔偿损失的限制
1.可预见性原则
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 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否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应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违法)
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达成 一致,签字,盖章。 合同生效: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受法律的保护。
1.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的类型

3.无效的免责条款

4.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 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 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双 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二、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 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 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分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违心)
1.概念
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2.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尤其注意与无效合同 的种类对比);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人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2)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撤销权的灭失(二选一)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对比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义务。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3.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不得转让的债权:
(1)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应当通知债务人(无需债务人同意);未经通知,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抗辩权随之转让
4.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让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合同义务转让一种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另一种 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两人一起履行)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1.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 产生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2.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履约完成+没必要履行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2.合同解除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约定与法定条件) 3.合同解除应当通过解除行为(不发生自动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三、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不配合、违法)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 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结算(同上文“无效合同的 工程款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应支付工 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 可拒绝支付工程款。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 金等。
一、继续履行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 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责任的免除
1.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 方,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一、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组成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1.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无法律强制性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当事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Ø 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
Ø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 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以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采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 头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 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1.劳动报酬
约定不明确,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2.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1.劳动合同生效
Ø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Ø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 字盖章时间为准
Ø 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 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2.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二、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
三、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四、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 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的有效时 间内进行;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 期提前3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 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 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0条) (劳动者无过错)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1.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劳动法第41条)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 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 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 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因公致残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岗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因公致残5~6级伤残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 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因公致残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同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
1.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2.临时性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 3.辅助性指非主营业务岗位 4.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 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 工作的岗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200 万元 2.获得行政许可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固定期限 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4.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由劳务派遣单 位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按同工同酬原则给劳动者支付报酬 2.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休息休假
1.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 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2.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平时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 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 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工资
一、工资基本规定

二、最低工资保障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1)加班工 资;(2)井下、有毒有害津贴; 高温、低温补助;夜班补 助;(3)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以后,不得低于本省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报国务院备案。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保护

二、未成年工的保护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领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领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领24个月。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 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 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 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 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 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一、调解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 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3.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4.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二、仲裁
1.调解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 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 代表担任。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可以中止、中断。拖欠 报酬的不受此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 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相关合同制度
一、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2.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 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义务(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 通知定做人)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 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 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
二、定做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没约定,交付时支付,交付多少 支付多少,不给钱,承揽人留置)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 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 4.验收工作成果(承揽人需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 关质量证明)
承揽合同的解除

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 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 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对于房屋 买卖等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瑕疵担保

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的

价款约定不明的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检查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 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 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质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 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 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 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 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 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 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 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 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 人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易货 买卖。

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 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一般应书面形式,但自然 人之间借款除外;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但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2)提供真实情况;(3)按照约定 收取借款;(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5)按期归 还本金和利息。(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 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 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支付)
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1.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 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 利息约定无效。
3.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 部 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 36%的利息 付了还可以要回来)
4.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以不 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四、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 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 购买的权利。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 同的效力。 6.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4)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6)损失赔偿的义务。
五、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1)出卖人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不直接交给买受人 (2)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 买受人承担 (3)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维修由承租人承担)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买卖不 破租赁)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4.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二、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六、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的特征
1.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3.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4.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

七、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是典型的 提供劳务的合同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 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代付的,委托人应 偿还费用及利息
2.支付报酬 事后支付报酬,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可解除合同, 但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
3.赔偿损失 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 偿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5.承担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