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编辑于2021-10-18 16:55:59一建建筑赵爱林-变形观测与监测思维导图,包含基坑监测、大型复杂结构施工安全性的检测等内容、综合赵爱林精讲课程精华笔记,深入浅出地分析考试要点和难点,帮助一建的小伙伴快速掌握桩基工程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一建,2024一建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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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①矿山企业; ②建筑施工企业; ③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 核合格;(三类人员)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 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区域安全防护)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 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 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3年。
2.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 理延期手续。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4.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5.遗失安全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颁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 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政府监管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
三、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Ø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Ø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Ø 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Ø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法定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Ø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Ø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Ø 因其它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Ø 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分为法定责 任和约定责任。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3.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和负责上报施工生 产安全事故
4.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 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1.安管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 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 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才能独立上岗。工 人师傅的条件是: 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工 作经验,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 生过“三违”行为。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施工单位;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可以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审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哪些需要编制专项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专家论证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费用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安全费提取标准

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安全文明费用的处理方式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实行每日防 火巡查 4.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 2人,并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 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7.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 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构成;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 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军人转业,因公负伤,旧伤复发)
3.不认定工伤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1)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30天;
(2)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1年。
(3)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
1.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是一种法定的非强制性的商业保险
2.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
3.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
5.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
一、人身因素(人员伤亡的数量)事故分级的第一要素
二、经济要素(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
三、社会要素(社会影响)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概念
Ø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Ø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Ø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情况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 交通的需要;(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 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 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 出书面记录;(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成
①人民政府;
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④监察机关;
⑤公安机关;
⑥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
⑦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
⑧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 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 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批手续、提供资料、不乱指挥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1)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 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 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的验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