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二建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包含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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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 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性标准和 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 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 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 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GB/T”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1.属于行业标准的有:(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 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 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 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 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 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 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2.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3.5年复审一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 市级,经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 可以制定。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Ø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 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 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Ø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 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Ø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Ø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 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 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Ø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 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Ø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 督制度。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概念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是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的质量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 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检验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检验对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1.谁取样: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 2.谁见证: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具备施工 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取样部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4.谁检测: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 5.取样频率: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 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 的30%
6.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7.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 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 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 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完成检测业务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检测人 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 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 构,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施工质量检验,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 (过程检验),包括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 分部工程中间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
2.隐蔽工程在覆盖前,施工单位除了要做好检查、 检验并做好记录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 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 量保证。
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二、依法提供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任意压缩工期、降低工 程质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外国大片)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 建设的住宅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或 开工报告前)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 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符合国家规定) 五、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八、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Ø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使用情 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Ø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 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 生产厂、供应商。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Ø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 Ø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Ø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 Ø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一、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 性标准);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监理的责任
1.违约责任;2.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 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概念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活干完了,能证明工程合格(资料、材料设备试验报 告、质量合格文件),还有售后(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 工、改建;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 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 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下列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 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 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 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一、竣工验收备案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二、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的文件

Ø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 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质量保修书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在设计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并根据鉴定结果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维修和补强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Ø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Ø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Ø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
Ø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 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Ø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收取方应向 建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Ø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 单位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Ø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缺陷责任期
Ø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 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Ø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 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 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