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甲企业认为自身股价会上涨,而乙企业认为甲企业股价会下跌)甲企业于201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5 000元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甲企业有权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1 000股。(本质上讲:甲企业义务:支付100×1 000元、乙企业义务:交付价值125×1 000的甲企业普通股),行权日为2018年6月30日,在行权日期权将以甲企业普通股净额结算。 假设行权日甲企业普通股的每股市价为125元,则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5 000元【(125-100)×1 000】,则甲企业会收到200股(25 000/125)自身普通股,对看涨期权进行净额结算。期权合同属于将来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以甲企业的普通股净额结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而非按照每股100元的价格全额结算1 000股甲企业股票,因此,不属于“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将该看涨期权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