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懒)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傻”,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笨”,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补充:公务员口诀(54)应予辞退的情形:“狂懒变笨傻”
①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级)“笨”
③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变”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不宜开除“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