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宪法总论
马工程宪法学教材2020版,第一章内容宪法总论的知识总结,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下载参考一下此图。
编辑于2021-12-19 15:55:35第一章 宪法总论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词源的演变
西方一词源于“constitutio”,基本含义是组织、确立
英国最早确立了以代议制为基础
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与早先的宪法有着本质区别。 近代以前的宪法不过是一种表现形式
特征
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
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特殊性)
制定的特殊性
(1)成立一个专门的机关,在完成起草或制定宪法后解散
(2)宪法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1)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3)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权力运行从宪法开始)
宪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宪法设定、赋予了国家权力,并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分配,还设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依据宪法制定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与普通法比较而言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宪法秩序的需要,也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
合宪性审查机关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渊源,具有法律所有的性质与特征
国家的最高法和根本法
二、宪法的本质
①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
“人民主权原则”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需要制定宪法、实施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保障人权的实现。
人民主权院子在制度上的展开,也就是民主制度。
宪法与民众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解决、实现民主的基本保障。
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不可能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
②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决定着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的根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宪法是一国特定时代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体现,反映了一国大变动、大变革时期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状况。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先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对阶级斗争成果的总结和确认。
我国1954年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成果的总结。
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和统治关系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我国历部宪法均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认二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认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和各项基本制度等。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1)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的阶级性质就会发生转变。
(2)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未变而具体的力量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宪法的分类
①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国家政权的性质进行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该类型宪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服务,并确认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政党在整个国家中的全面领导作用和光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②其他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优点:明确、具体(内容表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 缺点:修改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用性较差
不成文宪法
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典,而是分散在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仅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优点:易于修改,对社会实际适用性强 缺点:不明确、不具体
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
刚性宪法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优点:稳定性强(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 缺点: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修宪程序复杂)
柔性宪法
指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1848年《意大利宪法》
虽制定成文宪法,但为规定修宪程序,修宪时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改。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制定宪法主体地位差异
钦定宪法
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对民权进行点缀式规定,主要以宪法的形式肯定至高无上的君权
民定宪法
人民通过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
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
协定宪法
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法国1830年宪法
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近代宪法
近代奉行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
20世纪以来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施行的宪法
产生标志 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资本主义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二、宪法的渊源
①宪法典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1791年法国由制宪议会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成为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
宪法修正案(宪法典的组成部分):宪法修改机关不直接改动宪法文本的规定,而是按照修改时间将对宪法进行修改的内容另起序号排列附在宪法典之后,以新修改的内容代替或补充原文本内容的修改方式。目的是为了使宪法典保持稳定性又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例:《权利法案》;美国1791年通过了10条宪法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由1982年通过的宪法文本及52条宪法修正案两大部分构成。
②宪法性法律
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③宪法惯例
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不具有司法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形成前提: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国家权力的运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
④宪法判例
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 在成文宪法国家,由于有宪法典,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创造宪法规范。
⑤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⑥国际条约
我国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或者在法律适用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①概述:宪法制定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制宪权是特殊的国家权力:制宪权主体以根本法的形式将自己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予以肯定,并按照一定原则确定具体的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相互关系的权力。 制宪权高于修宪权。
②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1.制宪机关 我国1954年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一届全国人大通过。
2.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③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行使制宪权的表现。
二、宪法的解释
①概念: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机关与合宪性审查机关使同一主体,含义不同。 合宪性审查: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②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国家机构体系,从而确立)或立法机关解释制(社会主义国家,即我国) 2.普通法院解释制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大陆法系)
③宪法解释的种类 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2.合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
④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三、宪法的修改
①概念: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②修宪的必要性 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③限制 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的领土完整 3.政体
④方式 1.全面修改: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如: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特征:修宪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修宪机关通过或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 2.部分修改:修宪机关根据修宪程序以决议或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文本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如:全国人大在1979年、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以及1988、1993、1999、2004和2018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 具体方式:修宪决议来直接修改(明确、一目了然,但要重新颁布);修正案(不用重新通过宪法或重新公布宪法,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且保持历史延续性,但新条文要与旧条纹对照才能生效)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修改宪法原有条款;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⑤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一、宪法关系
①概念: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利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②主体: 1.基本主体:公民;国家 2.政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处于私人地位的、社会的、经济的组织 3.国家机关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
③内容 1.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3.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6.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二、宪法规范
①概念: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同于普通法规: 1.制定与修改更严格 2.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普遍性 3.整体简洁凝练,方向更具概括性和原则性 4.对象包括国家性质及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最为基础的制度性建设的阐述
②特点 1.政治性 2.最高性 3.原则性 4.组织性和限制性
③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宣告性规范和确认性规范 3.倡导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④逻辑结构 传统法规逻辑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由于宪法规范表述高度原则性、内容广泛性、法律后果多样性,不能清晰体现三要素 规范和条文的形式: 1.两个要素体现在一条文中 2.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各自独立表现于条文中 3.只规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由其他法律规定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一、宪法的效力
①概念:宪法的法律约束力 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横向效力(宪法的适用范围):宪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对什么事项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宪法基本特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②内容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效力 4.对事效力 5.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 1.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3.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
二、宪法的作用
①概念:宪法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宪法发挥作用需要前提条件: 1.正当性 2.社会成员要具备宪法意识 3.法律体系完备 4.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②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1.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4.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5.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