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利法【王京文】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法【王京文】的思维导图,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编辑于2022-01-12 21:51:57专利【王京文】
专利制度概述
专利的含义
指一种“权利”
专利权
指一种“证书”
指一种“技术”
指一种“文献”
专利的涵义
起源
含义
从法律上讲,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按照《巴黎公约》和西方国家的一般用法,专利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专利一般是指发明专利。
而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类型的专利
特征
垄断
公开
专利权
专利制度历史沿革
国外的专利制度沿革
萌芽
形成
发展
中国专利发展
国际公约
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子主题
世界的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专利制度特征
独占性
时间性
地域性
专利权和专利法的对比
专利制度假说
自然权利说
报酬说
契约说
发展经济说
专利制度作用
D1
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
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促进国家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四次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专利法修改的必要性
新形势对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新精神新指示
专利保护领域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
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多
专利质量水平低
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专利运用能力不足
专利公共和市场服务能力不足
相关准备工作
指导思想
修改的主要内容
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证据规则,解决“举证难”问题
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解决“周期长”的问题
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赔偿低”的问题
多项措施解决“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
明确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明确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
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也称开发许可、公开许可)
引入专利??制度
规定必要专利默许许可制度
增加防止专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落实政府职能法定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
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
职能
职责
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
适当过大专利保护范围
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
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服务业发展
专利代理制度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共同遵循执业进本准则
专利相关主体
导入
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对比
专利权
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法定独占权利
专利申请权
解决的是谁享有申请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的对比
专利权主体
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申请权主体
享有申请专利权的自然人或单位
专利权
狭义的专利权
是指一项专利申请经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后授予的专利权,故对专利权主体的通常理解就是拥有专利权的人
广义的专利权
包括专利人身权、专利申请权和最终获得授予的专利
专利人身权
在专利申请文件和授予文件中署名的权利,职务发明创造的所在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给付报酬的权利,这项权利通常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
专利申请权
非排他性、效力不确定性
专利权
实质上是专利财产权
专利申请主体
发明人、设计人的概念
《专利法实施细则》D13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的条件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必须是直接参加创造活动的人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发明创造和设计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发明人即使没有行为能力,也可以发明创造出一定的技术方案。即使,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均有权申请专利
问
这些是发明人/设计人吗?
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的人
仅为有关物质条件的获得提供方便的人
仅提出问题而没有提出解决方案的人
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署名权
获得奖励权
获得报酬权
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概念
D6-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妆造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判断标准
标准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标准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指应是签订了劳动合同,聘任协议等确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作为单位应证明发明人是本单位的职工,还应证明单位为具体的技术方案下达了任务,或者为技术方案的研制提供过物质技术条件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主要利用”是指在发明创造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该技术成果的形成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也属于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灰色地带
D6-3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签订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这里的“利用”不是主要利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
D6-2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人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对比(图图图)
合作发明创造与委托发明创造
合作发明创造
概念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都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则该发明创造为合作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权归属
首先从约定,由合作各方通过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由谁享有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实行共有,即是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而且,合同法D340 规定:申请人申请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权利
合作开发的但是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这是因为专利申请有风险,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委托发明创造
概念
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权归属
首先从约定,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完成发明创造的受托方研究开发人享有
如果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经改进的发明创造
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之后形成的新技术方案,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即使他人对现有技术方案享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法也允许改进者(或在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情况下,由其单位)申请并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成为新技术方案的专利权,以鼓励更多的人进行技术创新
只是在现有技术方案仍受专利权保护的情况下,改进者对新技术方案获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只能排斥他人未经许可对该新技术方案的使用
改进者(专利权人)如需自己实施该权利,应当取得现有技术方案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将侵犯他人专利权
改进者不能以自己已获得专利权为由,称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
这也类似于画家在将一部小说绘制成连环画后,不能以自己的连环画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且受著作权法保护为由,自行出版或通过网络传播该连环画,而必须经过该小说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二)D23
对外观设计进行改进
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是碎产品外观有美感的设计。专利法不鼓励将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作修改后另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D23-3
继受取得专利申请权的人
合同转让申请权
D10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的条件
程序
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交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例外
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如保密审查
继承取得申请权
为什么可以继承取得?
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为某种原因死亡或终止,他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或其他社会组织继受
专利申请提出前发生的继承,专利法没有程序上的要求
专利申请提出后的继承:继承人需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予以公告
外国人为申请人
D18 在中国没有经营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起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D2 成员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应当享有该国法律授予其国民的一切利益,享有和国民同样的工业产权。成员国不得以其他成员国国民有住所或营业所为其享有的工业产权的条件
能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的条件
该外国人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
该外国人虽然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但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人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 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小结
专利保护的客体
D2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专利权的客体按照专利法规定,是指可以授予专利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
具体而言,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以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是依法应该被授予专利权,记载于专利文献中的技术成果
专利权的客体种类
三种专利的客体的对比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图案
产品的形状+图案
产品的色彩+形状
产品的色彩+图案
发明
含义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水平较高的发明创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构思,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个具体问题”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才是发明呢?(另一种定义吧)
必须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对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合集,通常通过技术特征来进行体现,其能够取得技术效果
简言之,技术方案必须针对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取得技术效果
注意
技术方案与技术是不同的
发明不是一种思想,而是一种技术方案
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必须使用语言进行了表达
这种方案能被他人了解
这种方案有实施的可能性
技术方案不是一种实物,即使是产品发明,也不能要求提交实际的产品,并不要求方案实际实施,只要有一个完整的,可实施的方案即可
能够被较为稳定地重复实施
作为“发明”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被较为稳定地重复实施,这样才能给社会带来确定的利益,对其也才有加以保护的必要
发明vs发现
分类
根据最终表现形态
产品发明专利(制造发明)
含义
专利权指向的最终产品,是人创造的物品
特点
产出实物
工业生产
种类
制成品发明
生产设备
生活用品
物质发明
合成物
化学物质
食品
药品
材料发明
合金
陶瓷
水泥
玻璃
产品新用途发明
含义
在一种已知物质中发现了未被人类认识的新的属性或性能,并利用这种属性或性能制成了新物质、应用于新用途
特点
从发现到发明欠缺时间和过程要素
理解
在DDT出现65年后,有人发现其有杀虫的功效,并且申请了“DDT作为杀虫剂的应用”的方法专利
发现DDT有杀虫的功效是属于发现;将功效写成用途权利要求是发明
在这期间没有发现转化成发明的过程,这类发明与“发现”几乎是“重合”的。可以这样认为,用途发明是距离“发现”最近的发明
方法发明专利
含义
指发明了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在其构成上包含有时间因素,其最终表现形态是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
方法
制造产品的方法
机械方法
化学方法
生物方法
使用产品的方法
操作机器或设备的方法
测量、通讯方法
商业方法
涉及经营管理、金融交易、在线商品交易、拍卖等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但必须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完成
根据发明完成状态
原始发明
指创造出前所未有的东西。这种发明实现的是从无到有
改进发明
指对现有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提出更好更新的技术方案
例子:爱迪生发明了白织灯
白织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
生产白织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
给白织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有基础之上作的改进,可以申请该发明
实用新型
含义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简单理解,指“小发明”,“小创造”,“革新”,“改进”
同发明专利相比,技术水平较低的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即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
一切方法,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等自然存在的物品,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才是实用新型呢?(另一种定义吧)
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或构造的产品
该形状、构造或组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
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不确定形状的产品
单纯材料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
由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
单纯的线路,基本电路产品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实用新型vs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优势
弥补发明专利制度的不足
鼓励人们投资创新性比较低的方便实用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外观设计
含义
指对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简而言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造型,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出的设计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才是外观设计呢?(另一种定义吧)
是对工业产品外观的设计
工业生产——批量、重复、具有一致性
工业产品是能够重复制造的
是对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
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不强调技术效果,只强调富有美感,但是美感不是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美感具有主观性
构成条件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
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应该是固定的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该是一个整体(现已不适用)
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人的视觉直接可见性
外观设计应能用于产业上形成批量生产
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
产品通电以后才能显示的图像,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求保护
发明创造根据创造性进行分类
授予专利的条件
形式条件——对申请过程的要求
D5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D25 不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
专利申请流程中需要满足的各项申请原则与文本要求
具体规定
一、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的内容)
发明创造本身违法
与违禁作品可受著作权保护不同,对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
发明创造本身不违法,某种实施方式、某种用途违法,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
发明创造违背社会公德
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依赖违法获取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的完成方式违法)
遗传资源是指来自人类、动植物或微生物的具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各国政府
专利法D5-2
不支持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D4
不支持
三、 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自然规律、自然现象)
科学发现没有提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广义上来讲,科学理论也属于科学发现,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进行总结和系统化的结果
被科学理论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但是,基于科学发现成果形成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四、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它没有在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五、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者消除病因或疾病的过程
有人认为:将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排除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即是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由选择各种医疗方法的自由,不应当受到限制
但这一观点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样对于人道主义治疗和救助有重大作用的药品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的立法者认为传统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实施和效果高度取决于实施者本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不能被稳定地重复再现
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许多诊断和治疗方法都可以借助医疗设备和药物,取得稳定的诊断和治疗效果,能够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如此,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完全排除出专利授权对象,就是纯粹出于适当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政策考虑了
在我国医疗技术与发达国家尚有相当的差距的情况下,暂不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授予专利是基于我国国情而作出的政策选择
但是,用于诊断和治疗的医疗器械、药品和制造医疗器械、药品的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权
六、 动植物品种
一般认为,动植物的新品种涉及到人们对待生命的伦理观念和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对动植物品种授予专利权会引发动物保护主义者对待动物工具化的担忧,还可能会因为“专利动物”价格的提高而对农业和科学研究产生影响。在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的背景下,这种担忧更浓烈
因此,一些国家对此持非常慎重的态度trips
专利法将动植物品种,包括通过基因工程制造的转基因动物和植物,排除出授权范围,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品种提供类似于专利保护
动植物品种权虽然不能授予专利,但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
微生物🦠不属于动物,也不是植物,人为培养或分离出的微生物如果具有特定的产业用途,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七、 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取的物质
子主题
原子核变黄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为了防止私人特别是外国人对此项技术的垄断,我国不支持
八、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用于装入商品或附着在产品上的印刷品
这些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主要起识别商品来源或服务的区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实质条件——对发明本身的要求
D22
D23
D24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
新颖性
概念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
不存在抵触申请
新颖性与现有技术
“新”是相对于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的现有技术而言的
专利法的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丧失新颖性的原因
属于现有技术
什么是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
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
出版物公开:国内外
其他方式的公开:国内外
成为现有技术的原因
技术公开
公开对象
不特定的任何人
公开内容
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是想要了解起技术内容的人都有可能通过正当途径了解【公开状态的判断】
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客观存在就已经公开,有没有人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救赎是无关紧要的
公开的内容必须说明技术的具体内容,能给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
公开方式
书面公开
以书面形式在国内外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
使用公开
在国内外公开使用
对技术的使用能够导致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内容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使公众从中得知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和展出等方式
其他方式的公开
其他的方式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也会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
口头交谈、讲演、报告、发言、授课等
使技术方案脱离了秘密状态,公众有获知的可能性
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判断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
什么是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抵触申请的判断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时间标准
公开标准
地域标准
抵触申请
单独对比原则
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
D24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有这些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意味着
申请人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不丧失新颖性
前述公开不破坏该申请人发明创造法新颖性
前述公开使其他同样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
他人的同样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
概念
对发明而言,创造性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实用新型而言,创造性是指实用新型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为什么发明创造要达到“创造性”的程度才能获得专利呢?
如果一项发明是“新”的,但在这个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轻松地想到,那么提出这项技术方案就不需要太多的创造性劳动。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将不同的现有技术拼接起来,形成一项新的技术
对这样的技术方案加以保护,不但不能起到鼓励创造的作用,反而会制造过多、过滥的垄断,束缚和妨碍技术的发展
因此,能够获得专利了权的技术除了要“新”之外,还要凝集了较多的创造性劳动,不能是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显而易见的
新颖性强调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新”;创造性强调具有更多创造性劳动的“难”
新颖性要求刺激技术的产生;创造性要求促进技术飞速发展
创造性的判读标准
主体标准: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客体标准
实质性特点: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或者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
进步: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良好的效果
步骤
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再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后从最接近的技术和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这其中就需要对比
与新颖性进行技术对比遵循“单独对比”原则不同,在判断创造性进行技术对比时,应将相同或相近领域中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多项现有技术的组合作为对比的基础
发明创造性vs实用新型创造性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程度上要求低,只要求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可以了
发明专利对创造性要求高,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如何判断“突出”和“显著”?——效果
创造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他因素
由于以本领域遐想的普通技术人员视觉进行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对一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开拓性发明:从无到有
解决了长期渴望解决但未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克服了技术上的偏见
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商业上的成功
在专利授权后,如果他人以相关发明缺乏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其专利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证据,因为它往往可以说明这一发明并非显而易见
影响专利产品取得商业成功的因素有很多,如市场营销策略、广告宣传、产品质量、价格和产品的品牌等。但只有当商业成功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等特征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时,才能将商业成功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是否商业成功时,应当由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代表的技术或产品相比其他类似的技术或产品在同行业所占的市场份来决定,单纯的产品销售并不能代表已取得商业上的成功
实用性
含义
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能够通过产业上的标准模式被稳定地再现,稳定的重复实施技术方案,并且达到相同的实施结果
产业: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甚至部分第三产业,如洗染业、美容业等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能否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
是否解决技术问题
能否达到积极和有益效果
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
仅仅提出了任务,没有说明实现该任务的技术手段
或者只说明了部分技术手段
或者说明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
或者说明达不到所说的效果
不具备再现性,不能依赖任何的随机性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是相同的
违背自然规律
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而设计的一些发明创造
在人体或者动物上实施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的,无法在产业上反复稳定地使用
外观设计授权条件
外观设计并非技术方案,不具有技术特征,因此无所谓技术上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是新颖性、区别性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
含义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D23)
不属于现有设计
与他人在先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主体标准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应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的主体,以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客体标准
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进行比较
“相同或相近”,是指在用途、功能上相同或相近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及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
在判断一件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时,只能将对比的范围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判断
与现有设计对比,不相同或不实质相同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法专利审查指南的解释作为参考
“相同”
如果一项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素,包括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与现有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则两者相同
“实质相同”
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一般消费者施予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别,或在使用时看不到或者不容易看到的部分,则两者实质相同
抵触申请
单独对比原则
在判断外观设计上新颖性时,要遵循单独对比原则,也就是说应当将该项外观设计与一项对比设计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设计结合作为对比的标准
明显区别性
含义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23-2)
来源
专利法修订之前只要求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或不近似,同时,在判断相同或相近时,还只能使用一项现有设计与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这样的判断标准显然较低,容易导致不少人将几项现有设计的特征进行简单组合后提出申请
基于此,我国借鉴了国外立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类型
外观设计与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
由现有设计“转用”,应与现有设计或者其设计特征具有明显区别
“转用”,是指将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或者在产品的外观上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应用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
由两项以上的现有设计或其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外观设计,应与现有设计或者其设计特征具有明显区别
组合,包括对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即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现有设计或其中部分设计要素进行拼合或替换,也包括在产品的外观上用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进行拼合或替换
两种常见的设计手法
例外
将产品现有的形状直接拼合现有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或者将现有设计中的图案、色彩替换成其他现有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其特征的组合相比,一般也没有明显区别
即使用于组合或替换的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源于不同外观设计的产品,也不具有明显区别
即是其原先出现在与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不相同或不相近种类的产品上,使用其进行组合或替换,同样可使由此形成的外观设计不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的特征
一种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产品的形状,但该形状是由产品的功能限定的,则这种区别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不能认为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不得与他人在先合法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D23-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如果是在他人的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而获得的成果,即是他人的现有技术仍然在专利保护期之内,该改进成果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只是在实施是需要获得前一专利权人的许可
但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等独有美感的设计,申请人可以很容易地将他人在先的美术作品或图形商标附着于产品,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
如果对这样的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势必会是他人的在先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受到影响,也会助长抄袭之风,使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
专利申请授权程序
专利申请
申请人
本国人
外国人
参见前面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
对于专利权的权属确定有两种观点
先发明原则
专利权属于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优点:相对公平
缺陷:不利于公众获取最新的科技信息;取证困难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应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点:鼓励专利申请
缺陷:导致专利申请数量大大增加
早期公开 延期审查
专利申请日
申请日的重要性
专利申请中,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极为关键。这不仅因为它与下文所述的先申请原则密切相关,还因为它是判断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之一
申请日的确定
D28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现场递交: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邮寄方式:已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寄出邮戳日不清晰,以收到申请文件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
电子申请
为什么申请日只规定到日,不规定到时、分、秒?——因为知识产权局有多个点
申请的抵触
甲与乙同年同日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甲于2011年 7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直接递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1年7月2日邮寄了专利说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7月4日收到该申请
如果甲、乙二人的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专利权应授予何人?——解决方法:强制协商制
专利申请日的意义
我国专利权采取先申请原则,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日的先后决定专利授予谁
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时间标准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期限的起算日
是发明专利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限的起算日
是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
确定所需缴纳专利年费数额的依据
享有先用权的时间标准
是判断专利权人是否滥用专利权从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强制条件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的产生原由
专利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发明人如果希望自己的发明创造在其他国家也受到保护,必须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
而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权是需要时间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的,这期间会发生他人在该国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这对希望跨国申请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是不利的
外国优先权(国际优先权)
D29–1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行使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主体合格: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是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的人
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即是在外国的专利局提出了正式的申请,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的
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同一主题
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有双边条约约定优先权的国家提出
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 外观设计——6个月
本国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有关国际优先权的规定固然便利了国际申请,但它可能使一国国民向本国申请专利时,在申请日上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即使本国人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早于外国人的实际申请日期,外国人也可能因为享有外国优先权而在申请日上优先于本国人。
D29-2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作用
可以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
如果申请人之前就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分别提出了几项专利申请,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在一年内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件申请提出,并要求本国优先权,而若干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在后申请则保留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如果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撤回了在先申请,一年内可重新申请并要求本国优先权,如此可以保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行使本国优先权的限制
实D32-2、3 提出申请后,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的
优先权的效力
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公诸于世而丧失新颖性
由于申请日提前,可以排除他人在先权日后就同样大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其他相同申请的存在而丧失新颖性
优先权申请的构成要件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仅对在先申请案的保留部分能主张优先权,对改进部分没有优先权
一个申请案,如果包含多个优先权的,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优先权期
首次申请和后续申请的专利种类不同,其优先权期以较短的为准
书面原则
实D2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具体手续包括
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意见陈述书
专利代理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专利技术的实施: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强制许可或“计划许可”文件
专利权人申明放弃专利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
专利请求书——表达请求愿望
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阐述专利的内容
D26-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附图说明
充分公开原则
作用
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用于划定授权后专利保护范围上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内容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具体的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划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D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作用
权利要求书时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根据
是判定他人使用相关技术的行为是否侵权的根据,一旦批准就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内容
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是技术特征
技术特征的记载
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前序部分:主题名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共有必要特征
特征部分: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记载附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编号及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撰写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
请求书
图片或照片
简要说明
D28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附加的申请文件
优先权证明文件
发明提前公开申明
实质审查请求书
代理人委托书
著录项目
变更申报书
费用减缓请求书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等
专利数字号码代表的含义
单一性原则(一申请一发明原则)
D31。 一件专利申请应该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个原则称为一申请一发明原则,也称为申请主题单一性或者发明单一性原则
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独立的发明创造
单一性原则意义
便于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公告
防止申请人以一件申请请求保护几项发明创造,以达到少缴申请费、审查费以及年费等目的
在专利授权后,也便于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例外
如果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之间密切相关,以至于将其放在一个专利申请中更便于审查和检索时,专利法允许将这些发明创造放在一个专利申请中提出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可合并情形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指每一项能够单独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都包含一个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彼此对应的技术特征。(在技术上相互关联)
外观设计的可合并情形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售出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注意
将同一种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的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小结
单一性原则的后果:分案申请
单一性原则的例外:合案申请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及其例外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D9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对同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同样的申请人提出多次申请,还是不同的申请人提出多次申请,都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既不能对同一申请人授予两项或多项专利权,也不能对不同申请人分别授予专利权
目的
为了避免因不同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都享有专利权而引起的权利冲突
为了防止通过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多次申请并分别获得授权而延长保护期
对于希望就有关产品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权的人而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会导致一个困境
一方面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一方面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早起公开,延期审查”机制,在获得授权之前,申请文件要全部公开,耗时也多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申请人有不但无法获得发明专利权,而且因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也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规定了禁止重复原则的例外
2021年废除
专利审查、批准与授权
我国对发明专利实行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不做实质审查
专利发明申请的审查
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形式审查,不涉及技术内容
审查内容
各种文件是否齐备
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
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保护对象
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申请费
初步审查结果
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通过,进入下一程序
完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驳回申请
对存在部分缺陷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和补正,但经过陈述意见和补正之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被驳回
申请的早期公开/申请的公布
D34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起申请
早期公开的时间
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
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公开
早期公开后的临时保护措施
D13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起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注意
第三人实施早期公布的申请中的发明不属于侵权行为
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起发明的第三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该第三人也可以拒绝
申请人只有等到被授予专利以后,才能有效地形式要求支付费用的权利,如仍遭到拒绝,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按侵权赔偿处理,只按追索专利使用费处理
第三人独立研究开发出与专利申请中的发明相同的技术而将其付诸实施的,若是申请日前独立研发的,即可享有先用权;若是申请日后独立研发的,则申请人仍可要求其支付申请公开之后的的适当费用
实质审查
请求审查的期间:自(申请公布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三年内(D35)
请求审查的人:申请人;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应当通知申请人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专利三性审查;实施细则要求的补充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结果
对于符合条件的,审查通过,决定授予专利权,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不符合条件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对于基本符合条件但存在一定缺陷的给出审查意见书,提出修改的建议或者约请申请人会晤
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不可忽视的规定答复期限 2017-07-06 12:00:00 阅读(7030) 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书由于某种原因被专利局退回。退回时,相信大家都有收到一份《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修改、补正,或者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看见没有?是指定时间内。 申请人对此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撤回。 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的,申请将被撤回。 所以,应该有意识到,答复期限的重要性了吧,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答复的,专利申请将作废,技术被公开,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说,时间就是金钱,特别还是本来就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的。 以下,奉上答复期限。 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是4个月,以后每次是2个月。在计算期限时先加15天推定收到时间,所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15天加4个月,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是15天加2个月。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均为2个月时间。在计算期限时先加15天推定收到时间,所以审查意见通知书是15天加2个月。 看到这里,先别急着算日子,还有一个时间可别忽视掉了。 《专利法》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如果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届满日为周末,那么它的期限届满日是定在哪一天? 比如:在2014年7月1日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那么它的期限届满日应该是2014年11月16日,但是16日是周日,那是否延后1天,到17日周一是期限届满日呢? 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 而且,如果16日是工作日的周日(因节假日串休,周四、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的情况),还要再顺延至周一的。 如果因节假日串休,16日是周一,而休息日是周日、周一、周二的情况,则顺延至周三。 《专利法》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D40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初步审查:形式审查——权利状态不稳定
审查内容
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
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保护对象
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是否明显不具备单一性
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是否已经缴纳申请费等
审查结果
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通过,作出授予决定,颁发证书,予以公告
完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驳回申请
对存在部分缺陷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和补正,但经过陈述意见和补正之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被驳回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专利复审程序
D41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程序(图图图)
专利复审结果
专利无效程序
D45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权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无效
程序(图图图)
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两种情形
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不具有追溯力
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的法律责任
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专利权的内容
独占实施专利的权利(排除他人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
D1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产品专利的权利内容
制造权:制造专利产品
子主题
使用权:使用专利产品
“使用”,使专利的技术性得到应用
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侵权
对专利权的直接侵权和对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并不以主观过错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只要没有经过许可实施了受专利权人控制的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过错只是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许诺销售”,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如果仅仅只是许诺销售行为,在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上只需要停止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权:销售专利产品
“销售”,有偿的将专利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
合法购买专利产品的人再次将该产品转售,是否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不需要,权利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但是专利产品如果是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则首次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人就是侵权者,无论购买者是否知晓该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而制造销售的,其再次转售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如何理解)
进口权:进口专利产品
“进口”,将产品从国外越过边界运进国内
为什么要在销售权之外规定进口权?
如果专利权人不享有进口权,就无法将盗版的专利产品拒之国门外,而一旦从国外进口的这些盗版的专利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并分销到各地的话,专利权人很难再对侵权销售行为一一加以追究,法律规定了进口权,就使得专利权人能够借助海关的执法力量阻止专利产品进入国内,最大限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方法专利的权利内容
使用权:使用专利方法
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侵权
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对于该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权利人有
使用权:使用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许诺销售:许诺销售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销售权:销售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进口权: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方法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D66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的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举证责任倒置不能适用于旧产品的制造方法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D7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D61-1规定的新产品
为什么不保护方法专利的制造权和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制造权?
2.对制造方法专利权延伸保护,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这与上述“制造权”非同一意思。上述针对产品专利。而延伸保护使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原因如下: 1992年修改《专利法》前,本条对方法专利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仅仅是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该专利方法。一方面,这使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与对产品专利权的保护相比处于一种较为软弱的地位,较难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其原因在于方法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一般由步骤特征组成,它们表征的是一种行为过程而不是具体物品,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进行的过程性行为是否采用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步骤特征,远比证明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是否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结构特征更为困难。尽管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的是制造方法专利权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上述困难,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扭转方法专利权人所处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人们早已认识到对于许多方法技术来说,其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依照该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使用、销售这样的产品实际上利用了方法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成果,如果他人在国外使用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然后将所获得的产品进口到国内予以销售和使用,在仅仅禁止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制造权:制造外观设计产品
销售权:销售外观设计产品
许诺销售权: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产品
进口权:进口外观设计产品
这意味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或进口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
为什么不保护外观设计的使用权
专利申请的三个维度,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外观设计,顾名思义,只能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很显然,它没有实用性,没有实用性,也就不能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制作出来,从而也不具备使用权.
外观设计的使用不会导致其商品化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美感,而非实用功能
什么情况下实施他人专利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需要专利权人的许可
“生产经营”
不能简单理解为营利目的:即使没有营利,也可以是生产经营目的
不能简单理解为工商业目的:做广义理解
小结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权利是根据许可合同产生的
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权利内容可以是部分的实施权转让
专利权人可以按照不同的专利实施方式进行分开的专利实施许可
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被许可人应当支付专利使用费
许可合同的种类
独占许可
专利实施人:专利许可人
被许可人单独起诉
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在该地域内使用,也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
排他许可
专利实施人:专利权人、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与许可人共同起诉或者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 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普通许可
专利实施人:专利权人、一个或多个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不单独起诉,只能要求专利权人起诉或者再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单独起诉
转让专利的权利
D10 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自登记之日起专利权的转让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什么手续?
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转让专利将引起专利权主体的变更
将专利质押的权利
民法典D440
实D14-3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标记权:标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标明的内容
专利标记
专利号
作用
提醒第三人别仿冒
便于第三人查阅、核实
作为第三人应当得知产品是有专利的证明
侵权行为类型
假冒他人真实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权
冒充专利,即使用已经过期,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或者杜撰实际并不存在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欺骗了消费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首次销售/专利权用尽/专利权穷竭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或其他合法方式投入市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权利人的制造权并未穷竭。
这一原则具有地域性。相同权利人在不同国家的权利独立,互不影响
先用权/先行实施/在先使用
内容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原有范围怎么理解。只能制造、使用吗?不能销售?
构成要件
时间条件:申请日以前
实施方式: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已作了生产、使用的准备
以非公开方式制造和使用——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先用技术来源:诚实合法来源
在先实施人自己独立研究开发
其他诚实、合法来源
从专利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参与了研发工作,如共同研发,放弃了专利申请权,但保留了使用权
从他人合法受让而来
限制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原有范围”,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规模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认为是侵权
运输工具是他国
“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个条件要求不能是运输工具装载一些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进入中国境内,这会涉及专利权人的进口权问题
“临时进入”,暂时或偶然的进入
实施方式:只限于在运输工具上装置或设备上使用,不能包括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相关专利产品等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
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当作研究和实验对象,不是当作研究或实验工具、手段来日常使用
为科研和实验目的使用他人专利,其实是为科研和实验目的实施他人专利,包括制造和使用、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和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
为履行行政审批手续而实施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Bolar例外
为履行行政审批手续需要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提供人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为什么规定本条例
非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
D1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
比如????
现有技术抗辩
D67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2010)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D62 规定的现有技术
善意侵权
D76.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侵权的抗辩条件
善意:只能是使用者和销售者
实施方式:仅限于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三种方式,不包括制造和进口
性质:属于侵权
法律后果: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强制许可
为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技术进步和损害公共利益,国家专利行政机构可以自己或依申请颁布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
不包括“外观设计”!!!!
vs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而直接给予符合条件者的许可,无须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强制许可应由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给予
种类
防止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依职权/依申请)
D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为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未充分实施
“未充分实施”
概念: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时间条件:自专利权授权之日起满三年/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
申请人曾以合理条件请求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专利权人未在合理时间给予答复
“合理条件”,该行业惯例即合理的实施条件,主要指专利许可使用费
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
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垄断专利
“垄断”,如一项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专利权人在授权许可时拒绝或索要远高于市场标准的许可费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注意⚠️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的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国家征用(依职权)
D54 、55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D55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交叉的强制许可
D56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有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适用条件
仅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存在垄断行为的情形
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专利权人存在垄断行为和公共健康目的制造并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除外
针对专利权人未充分实施专利和为实施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强制许可的效力
取得强制许可不独占
在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内实施
支付专利使用费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灭时可以申请终止
专利权人有权实施,也可许可他人实施
开放许可
为了唤醒沉睡专利,提高技术的运用转化
专利的侵权与救济
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侵权判定的一般思路
确定原告是否享有专利权——通过专利证书及相关证据证明
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来确定
被告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若不属于,则分析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若落入则构成侵权
若没有落入,则进一步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以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
对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的判定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
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保护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内
周边限定原则
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保护的范围时,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要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字面含义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折中原则(主体内容限定原则)
指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但不死板地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和措辞,而是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划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采用折中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
技术特征分析法:即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法(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法)——相同侵权(字面侵权)
即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专利技术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专利技术要求书的技术特征
相同侵权的弊端:在现实中,为了避免对他人专利权的明显侵犯,专利技术的模仿者总是力图避免原封不动地照抄他人的专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而是加以某些改动,使得仿照之物处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
等同替换法——等同侵权
概念
即是将拥有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被控侵权物相对比,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具有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的技术特征
“等同技术特征”,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注意⚠️
为了避免等同原则被滥用,将专利技术与被侵权技术进行对比时,应当坚持全面覆盖原则为前提
等同特征的认定
认定主体
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认定等同的条件
“功能-方式-效果”相一致法
被控侵权物中的不同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侵权的弊端:等同侵权虽然能够防止技术特征文字描述缺陷的恶意利用,但也增加了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因为它意味着公众无法完全根据权利要求书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
等同侵权的限制
捐献原则
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但仅记载于说明书、附图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得到保护
《最’审理侵权专利权利纠纷》(2010)D5.对于仅在说明书中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强制许可应由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给予
捐献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创设“等同原则”是为了解决文字无法准确地记载技术方案,以及在申请专利时无法预料对技术方案的常规替换手段的问题。而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既然已经在说明书以及实施例中描述了与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等同的另一技术方案,就说明对该另一技术方案不缺乏描述的文字,也不是在申请时无法预料,此时没有理由再适用“等同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
概念
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审理侵权专利权利纠纷》(2010)D6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权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的判定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最’审理侵权专利权利纠纷》(2010)D6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他人未经许可对采用了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实施受专利权人控制的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将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权侵权判定方法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主,简要说明用于解释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进行对比
主体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客体标准
产品种类相同或者近似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
专利侵权
直接侵权——无过错责任
概念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授权,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表现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载有或者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指定产品
特殊的直接侵权
善意侵权
D74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法律的用语可以推出,这些行为仍属于直接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善意是指使用者、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实施方式: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包括制造、进口)
行为性质:属于侵权
后果:仅停止侵权,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间接侵权——过错责任
概念
间接侵权是指本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他人的专利,但是教唆诱导或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构成要件
间接侵权的存在前提:他人实施了侵权专利权行为
主观存在一定的过错
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帮助别人侵权,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
具有诱导、教唆或帮助别人侵犯他人专利的故意
客观
帮助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提供给他人
诱导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小结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
直接侵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使用他人已经实际存在的专利号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间接侵权
诱使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其行为帮助和诱使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假冒专利
专利法同时出现了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包括两种情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
概念
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专利号、证书或文件,使人误会使用者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相关的产品或者方法是他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表现形式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冒充专利
概念
指行为人捏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专利号,或者将一个不再受保护的专利号,标注在自己的产品或方法说明上,号称自己产品或者方法是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
表现形式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记号的非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在广告上或其他宣传材料上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法律后果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出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救济
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途径
私下协商
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技术方法
D71
按实际损失计算
按侵权获利计算
按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
法定赔偿额(酌定赔偿)
合理开支
消除影响
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权
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侵权产品
罚款
假冒专利侵权行为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罪
D63
刑法D216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D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刑法D280
问题:用途发明和改进发明有什么不同?
用途发明,发现新物质 新性能 与原有的发明性能 用途不一样
改进业发明了新方法,但是与原有的发明方向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