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师《税一》第1章:税法基本原理
这是一篇关于税务师《税一》第1章:税法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包括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税法的运行、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编辑于2022-03-12 18:57:40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税减免税及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可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出/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原运进/出境的,不征进/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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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 3 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思维导图。亏损弥补: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具备资格前5个年度发生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税减免税及管理:下列进出口货物予以减征或免征、可暂不缴纳关税的进出口货物(6个月内)、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出/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原运进/出境的,不征进/出口关税。
税法基本原理
一、税法概述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制定法、义务性法规、综合性
☆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4项
法律主义
公平主义
合作信赖
实质课税
法公信实
适用原则4个优于,2个溯及
法律优位
不溯及既往
实施后
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程序优于实体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效力
空间
时间
生效
一段时间后
发布之日(最常见)
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失效
新法代替旧法(最常见)
直接废止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最少见)
溯及力
有利溯及
不溯及既往
对人
解释
特点
专属性
法定的解释权限
权威性
法的权威性
针对性、普遍性、统一性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
分类
☆权限划分
立法(2人大、国务院)
事后解释
司法(两高)
税收犯罪
可作为判案依据
行政(税总主管机关)
尺度
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作用
与其他部门法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
概念与特点
概念: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主体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权利义务不对等
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
基本构成
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内容
正/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客体
指向对象:一般认为就是税收利益
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原因:出现应税行为
变更原因
注意多选
纳税人自身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纳税人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变化
税法的修行或调整
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消灭原因
注意多选
纳税人履行义务
纳税义务超过期限而消灭
纳税义务的免除
某些税法的废止
纳税主体的消失
五、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全面营改增2016年5月1日
四、税法的运行
☆税收立法
概念及要点
概念
广义: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
狭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主体
核心问题
立法权的划分
依据是宪法与立法法
税收基本制度应当全常会制定法律
立法必经法定程序
制定税法是立法重要组成,还有修改、废止
税收法律(最高权力机关制定)
创制程序: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主席签)
举例
全人代:所得税法、个税法
全常会:城建、契税等(增值税及消费税还没立法)
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
创立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总理签)
公布后30日内全常会备案
应用:法律实施细则或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
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高于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税务部门规章,税总制定)
权限范围
范围内不立异、不重复
不得溯及既往(有例外)
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税总令)
实施时间:公布之日起30日后(特殊情况公布之日)
解释:税总负责解释,解释与规章同等效力(谁制定谁解释)
评估:税总立法后评估
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概念及特征
概念: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试用
特征
非立法性行为规范
适用主体非特定性
不具可诉性
向后发生效力
☆权限范围
不得设定
下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发布
制定规则
名称: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行政法规)
要素
表述方式:文式或段落式
授权:上授权下
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解释,不得授权下级
执行时间:发布起30日后(特殊可以发布之日)
发布
公告形式发布
☆税收执法
定义
国家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件调整具体税收关系
特征
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具体行政行为
裁量性(有浮动空间)
主动性
效力先定性(执行前已经有效)
有责行政行为(有责要承担)
基本原则
合法性(执法主体)
主体法定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根据合法
合理性
自由裁量权(罚多少)
监督
特征
主体:税务机关
对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内容:执法行为(不是人事任免)
内容
事前: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
税收司法
概述
公、检、法在宪法和法律职权范围内
核心:谁能够行使个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基本原则:独立性、中立性
税收行政司法
涉及税务机关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
具体行政税收行为,排除抽象行政税收行为
仅限合法性审查(不含合理性,是行政复议管)
税收刑事司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
责任制度:税收刑事处罚
参与机关:公、检、法、税务机关
阶段:案件移送→立案侦察→提起公诉→司法裁判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优先权
优于其他债权
优于无担保债券(另有规定除外)
优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明显低价,税务集团请求法院撤销
行使以上两个权力不免除未履行的欠税及法律责任
☆三、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实体法(重点是实体法要素7个)
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
纳税人与代扣、代收、代征代缴义务人
课税对象
含义:征税依据(对什么征税)
重要作用: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计税依据(税基)
一致:价值形态(所得税)
不一致:实物形态(车船税)
税源
一致: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所得税)
不一致:其他方面(房产税)
税目
含义:课税对象具体化
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分类:列举和概括税目
税率
代表课税的深度
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
产品(高档化妆品)
行业(金融行业增值税)
地区差别(城建)
有幅度(契税)
累进税率
额累
全额累进税率(无)
超额勒紧税率(个税)
率累
全率累进税率(无)
超率勒紧税率(土增 )
定额税率
地区差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分类分项(车船税)
减税、免税
减免税基本形式(鼓励或照顾)
税基式减免(最广泛)
起征点
免征额
项目扣除
跨期结转
税率式减免
直接降低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
全免、减半、核定减免率、抵免
具体分类
法定(长期)
特定(无期限和有期限)
临时
税收附加与加成
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资源税)
流通环节(增值税)
分配环节(所得税)
纳税期限
程序法
作用(4项)
☆主要制度(多选)
回民只听诗(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