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事业编--1.5民法典之合同【1分】
山东省2022事业编之合同知识导图,知识内容有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债权与债务的转让、违约责任、保证合同等。
编辑于2022-03-23 08:32:43民法典之合同
通则
合同概述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
相对性: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是所有协议都能签合同
合同的订立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方式
过程
要约和承诺
要约VS要约邀请
要约:明确且具体
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
朝朝(招招)暮暮(募募) 宣传卖表广告
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让与
通知债务人
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3个月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提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定金(罚则)
成立: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相对性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概念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
任意撤销权
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外
经过公证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法定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穷困抗辩
前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权利: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例外: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
保证合同
分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例外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力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也可请求保证人
租赁合同
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应当可以续订;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形式
6个月以上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个月以下
可以口头/书面
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经同意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经同意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外:按份共有人>近亲属>承租人
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
优先承租权
到期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无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不重新签订则期限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保管合同 实践合同--保定借钱
成立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准合同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
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需要返还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
违法事项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
不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
成立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