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工程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类别梳理图
根据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梳理了四类保证金的定义、内容、要求。对于做建筑工程的很实用。
《条例》的适用范围并未采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表述,其适用范围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只要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覆盖的范围,都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的适用范围,具体从支付工资的市场主体、农民工、工资这三个角度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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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四类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施工招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的2%,但最多不得超过80万元。可以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给招标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者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1)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的,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履约保证金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招标方将中标方已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再要求承包方补足剩余部分。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即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退还。
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沪建安质监[2006]第081号)的规定,工资保证金采取按项目缴纳的方式,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10%÷工期天数×30。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当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下降20%;当年发生拖欠工资的,第二年缴纳标准上浮20%,以此类推。6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指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供劳务企业出具的人工工资全部结清的证明,经具体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机构(市级为市安质监总站)审核,开具退还保证金证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施工企业可办理保证金本金、活期利息退还手续。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施工单位无力偿付、有可能引发大的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经施工单位申请,具体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机构(市级为市安质监总站)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从保证金中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但需要明确的是,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指导性规范。承包方(投标方)和发包方(发标方)可以共同约定履行缴纳金额和缴纳方式,但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