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的思维导图,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概述、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编辑于2022-04-03 09:02:39保险合同的概述、形式、内容
概述
含义
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
特征
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必须合法
自身的特性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权利与义务对称
射幸合同
合同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
有偿合同
相互报偿
附和性合同
一方拟定,一方附和
有名合同
法律直接赋予特定名称
种类
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预先确定与否
定值保险合同:艺术品、古董(不易确定价值)、海上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保
针对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合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针对财产保险
保险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
主体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即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
当事人
保险人
定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权利:收取保险费
义务
履行条款说明义务
在合同约定风险发生并造成损失时承担保险金的补偿义务
投保人
定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义务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关系人
被保险人
定义: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额
权利: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
条件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无特殊资格限制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受益人
定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条件
任何人,无限制(合法组织也可以)
取得收益权的唯一方式: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指定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形式、内容
形式
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是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明,又是保险人的承保依据
保险单
正式书面文件, 最完整的保险合同形式
内容
申明事项
保险责任事项
除外责任事项
条件事项
保险凭证
证明保险合同已订立的书面文件(简化的保险单)
注意
保险凭证未列明,以保险单为准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以保险凭证为准
暂保单
保险单或凭证未出具前的,临时保险单/凭证
批单
保险人应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出具的:修订/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凡经批改,以批单为准 (多次批改,最后一次为准)
主要事项
基本条款
保险人名称、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有,受益人)名称、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特约条款
其基本条款是补充条款
种类
保证条款
附加条款
协会条款
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含糊情况
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即: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协商
成本最小
调解
第三人主持下
仲裁
仲裁机构——非公开仲裁
诉讼
民事诉讼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保险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
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以投保单为要约)
承诺
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保险人签单承保为承诺)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自成立时生效
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有效、无效
有效合同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主体不合格
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 非依法设立
保险代理人无保险代理资格(权)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
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内容不合法
投保人投保的风险违法
效力未定合同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主要义务
交付保险费
如实告知
危险增加
保险事故通知
防灾防损和施救
提供有关证明、单证、资料
保险人主要义务
赔付保险金
告知义务
告知: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理赔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变更
注意:保险人一方不允许变更; 只有寿险保险人破产才可能涉及保险人变更
财产保险
一般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否则终止
特殊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货物运输险)
人身保险
投保人变更:经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
保证变更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由保险利益 + 有缴纳保费能力
受益人变更:无需保险人同意,但需书面通知让他在保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变更
人身保险不存在被保险人的变更
内容变更(书面形式,如批单)
客体变更
原因:保险标的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标的价值变化
一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剔除、保险人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中止
定义
合同暂时对双方当事人失去约束力(主要发生在人寿保险)
注意
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
超过宽限期未缴纳保费
复效
中止后,经过一定程序可恢复法律效力
双方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
无需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
如: 期限届满、 合同履行完毕、 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灭失、“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
提前终止
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即:合同解除)
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保险人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