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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导论的思维导图,分享了演变、现代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发展的知识,快来看看吧!
编辑于2023-05-26 18:47:13国际法导论
演变
万民法
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和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
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
概念
主要是国家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规则,由国家单独或者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由协议或者国际习惯形成
3、由国家单独或者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4、国际法体现了各国间的协调意志
法律性质
1、世界各国政府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国家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2、在国家交往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如果不遵守,各国的关系可能无法维持
3、国际法遭受重大破坏的情况,如发动武装侵略,侵略战争等,只是少数例外,而且发动战争的国家不仅应负法律责任,还可能受到严厉的制裁。
规范体系
普遍国际法
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一般国际法
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区域国际法
是指是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只能在特定区域内国家之间适用,不能拘束区域外的国家关系。
特殊国际法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以签订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理论学说
自然法学派
主张: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自然法,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间关系的适用。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的普遍表现,最终将理性作为国际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普芬道夫)
新自然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际社会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是以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为基础的,从维持国际社会连带关系的必要性中产生了国际法的依据和内容。(狄骥)
规范法学派
认为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其中规律规范有不同的等级,每一等级的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一等级的规范,国际法是最上级的规范,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最高规范或者原始规范是由人类法律良知产生的“约定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凯尔逊)
实在法学派
主张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家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表现为国际条约,也可以是默示的,表示为国际习惯。其设想各国的意志可以合为“共同意志”,强调每个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决定因素。(边沁,奥本海)
权力政治学说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主张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各国权力的均衡,认为“”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该学说把国家权力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从而把国际法等同于国家的权力。
政策定向学说
把国际法视为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而在国际关系中,有些国家的对外政策处于支配地位,从而在国际法的效力上起了主要的作用。该学说把国家的对外政策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从而把国际法等同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格老秀斯学派
主张国际法的效力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类理性,又是国家的共同意志。(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
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含义
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或者协调各国意志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内涵
1、国际条约之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是因为其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2、国际习惯的拘束力在于其既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又是被各国所公认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规范
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国际法强制性
理论
国际道德论
认为国际法没有强制力,国际法不是法,而是一种道德规范代表。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法是由主权政治权威制定并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而国际社会并没有超国家的立法者和执行者,因此国际法不是法,而是一种道德规范。(奥斯汀/弗芬道夫)
弱法论
国际法是一种法,但其执行效率要低于国内法,奥本海认为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一个中央权威,因此国际法的执行效率要低于国内法,国际法是一种比较弱的法律。
强法论
国际法和国内法只有实施方式不同而无强弱之分。(王铁崖)
实践
制裁
是指受害国或者国际社会对加害国施加某种不利影响,以迫使其停止国际不法行为,主要有单独制裁和集体制裁两种方式
单独制裁
是指受害国及与之有关联的国家依靠自己的力量对加害国所实施的制裁行为,主要有报复、报仇和武装自卫。
集体制裁
是指整个国际社会或者国家集团对加害国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国际组织协调以及会员国采取统一的制裁行动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含义
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类型
造法性条约
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
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为解决某一或某些具体问题或者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两者的关系
如果多个双边条约都对同一事项做了规定,那么该规则可能会因为取得普遍接受,而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从而具有普遍约束力。
而造法性的条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也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接受,所以对非缔约国也没有拘束力,除非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从而具有普遍约束力。
地位
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
含义
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实践,被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存在依据
国家间的外交行为
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
国家内部的行为
构成要素
物质要件(通例)
时间:一般需要较长时间(几十上百),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也有较短的,比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数量:实践的数量或次数不是绝对的,一般实践的国家越多通例越容易成为国际习惯,但也不需要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参与。
实践的同一性:一项通例要演变成国际习惯需要国家的实践前后一致,虽然也不是绝对的,但是前后不一致,很难形成国际习惯。
心理要件
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国际习惯可以被编纂为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依据,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之一是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为国家间的条约、宣言以及各种外交文书。
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而国际习惯对各国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国际条约需要以国际习惯为背景来解释才能成为国家意志
一般法律原则
含义
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填补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空白。
作用和地位
一般法律原则弥补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空白
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法律原则为数不多,因此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并不占有重要地位,也很少单独适用
一般法律原则往往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补充资料
司法判例
指国际法院等国际性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决
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论著
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编纂
含义
指法典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将国际法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系统性地用类似法典的形式编纂出来,其目的是使国际法成为一个国际成文法。
形式
内容
全面
把整个国际法规范编纂成一个法典,将国际法全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纂在一个法典之中。
个别
把国际法规范中的部分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分别编纂成法典
主体
民间
是指国际法学者个人或者国际法学术团体对国际法的编纂
官方
即政府间的国际法编纂,通常为国家之间在国际会议上订立国际条约。
范围
全球性
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法编纂
区域性
仅适用于某个区域内的国际法编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西方学者的理论学说
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
是指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学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由于国际法来源于国内法,所以国际法就成为了国内法的一部分,堪称国家的“对外公法”。
国际法优先说(一元论)
是指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学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是较高规范和较低规范之间的冲突。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因此国内法要绝对服从于国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元论)
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互相平等,互不隶属。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是主权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内法是国家意志对内的表现,其对象是国家内的人民;国际法是国家意志对外的体现,其对象是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处于对等地位。
我国的看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辩证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两者还有更密切的关系,他们之间是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的
首先,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一方面,应自觉遵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遵守国际义务,自觉避免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相冲突,国际法还应自觉将国际法规范接纳和转化成国内法规范,另一方面,当国际条约中只有原则规定时,国家就应该在国内法上作具体的规定。由此,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以在国内法中具体化。
其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必须遵守他国主权和他国国内法律制度,而且还应当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尽量避免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与自身的国内法相冲突。
综上所述,国内法是一国对内政策服务,国际法是一国对外政策服务,两者既有分工,又须保持一致。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国内法的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一旦两者发生冲突,国家应予调整和协调。
国家实践
直接适用
指对一国生效的国际法无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国内机关进行国内立法,而直接对该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执行模式
间接适用
是指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转化成国内法律体系的执行模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国际条约
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我国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在许多法律领域,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真正确立以直接适用条约为主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关于条约直接适用的规定局限在非常狭小的领域内,而且还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在我国现阶段,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必须在我国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条约在我国的间接适用:根据我国参与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当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我国现行法律与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我国根据条约的规定进行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或者对国内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国内法和国际法保持一致,以达到执行和适用国际法的目的。
国际习惯
我国从立法上承认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中的法律效力,国际习惯法是对成文法的补充,因此只有当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都没有规定时,才能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国际习惯在我国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即使适用,也是附条件的适用。
其次,根据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习惯国际法的适用,也是在具体单行法作了明确的规定才能适用。
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虽未明文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条约和习惯的效力,但一般来说,在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国际法在其他国家的实践
美国
自动执行的条约
指条约规定的十分清楚和明确,无须国内另行立法,国内法院可直接援引和适用。
非自动执行的条约
指那些只规定了一般性义务,而法院无法直接适用的条约,必须通过一项补充性立法才能确保其在国内法院的适用。
国际法的发展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以威斯特伐里亚会议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为标志
现代国际法的标志
以旧金山制宪会议和联合国的诞生为标志
发展的体现和原因
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
国际经济法体系形成
国际法组织猛增
科学技术突飞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