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北交所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
这是一篇关于北交所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思维导图。包含了申请与受理,审核程序,审核内容与方式,特殊情形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于2022-04-21 00:29:27北交所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
申请与受理
申请文件
注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上市保荐书
审核程序
北交所
受理,收到≤ 5个工作日内查材料齐备
首轮审核问询
回复
继续问询
上市委员会合议-可现场问询
ok
待核实、暂缓审议≤2月,同一申请只能暂缓1次
<2月形成审核意见,回复累计≤3月,回复及其他官方程序时间不计
证监会问询
退补北交所审
重报ok,予以注册
重报No-终止
披露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6月),其中财报(6月+延≤3月)
IPO
2.1.6 注册并发行后,提交文件,提出上市申请:
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票登记相关相关文件;保荐机构关于办理完成限售登记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本所可提请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股票上市前≤3个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
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决定上市or No
审核内容与方式
发行上市条件审核:
是否符合《发行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 5000 万元;公开发行股份≥100 万股,对象≥ 100 人;股本总额≥3000 万元;
股东人数≥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 4亿元,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总股本的 10%
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符合其一:
预计市值≥2 亿元,近2年净利润均≥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8%,或近1年净利润≥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
预计市值≥4亿元,近2年营收平均≥1亿元,且近1年营收增长率≥30%,近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预计市值≥8亿元,近1年营收≥2 亿元 ,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近2年营收合计比例≥ 8%
预计市值≥15 亿元,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 5000 万元
2.1.4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立案调查未结案;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近36月内,未及时编制并披露年报/中期报告;重大不利影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信息披露审核:
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
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是否充分、全面披露相关规则要求的内容,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
是否简明易懂
18-23条,各方责任义务规定
特殊情形处理
重大事项报告与处理
及时报告、更新文件
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审后决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证监会注册决定-股票上市交易期间
发生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
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
受理申请文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
应密切关注公共媒体-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存在重大差异,可能对上市产生重大影响,应解释说明,并披露;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核查并报告结果
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可问询,要求解释说明,并披露;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核查并报告结果
中止审核(违法违规违纪未结案或未解除)
股东、实际控制人
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
需更换 <3月 新机构尽调 复核,差异情况说明
不更换 复核报告
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
需更换 <1月 复核,差异情况说明
上市申请文件中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补充提交
<3月 补交、告知义务
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同意
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继续计算 但财报期≥1会计年,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重新起算
终止审核
撤回申请或撤销保荐
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规定时间消除
发行人拒绝、阻碍或逃避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核查
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审核工作
决定有异议的,<5工作日申请复审
申请文件
复审申请书
保荐机构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文件
<20工作日,上市委员会复审会,期间原决定效力不受影响
申请复审理由
成立 重新审核,审核时限自重新审核之日起算
不成立 维持原决定
终止审核 只能提出一次复审申请
自律管理
措施: 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公开致歉...
纪律处分: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6月-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3月-3年内不接受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3月-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不同程度对不同对象的区别惩罚措施:第五十九条 至 第六十二条
审核后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不予注册决定的,>6月,方可再次提交上市申请
披露盈利预测的
利润实现数<80%: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1年,不接受申请文件;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3月-1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利润实现数<50%,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3年,不接受申请文件;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公开谴责或1-2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注会在对前两款规定的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1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收到≤ 5个工作日内查材料齐备,回复是否受理;补材料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