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十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思维导图:包含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等等
编辑于2022-04-25 16:34:14第三十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
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
Ⅰ狭义民事诉讼法
专指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Ⅱ广义民事诉讼法
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做出的司法解释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 辩论原则
5. 处分原则
6. 检查监督原则
7. 支持起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
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一般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
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
①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以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四)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2.分类
Ⅰ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的上下埃及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Ⅱ地域管辖
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包括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实施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P225)
Ⅲ专属管辖
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Ⅳ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Ⅴ裁定管辖
法院已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
三种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五)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1.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登记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
3.受理
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日内 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 15日内 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日内 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 3日内 告知当事人。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当在开庭 3日前 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得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5.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个月内审结
6.简易程序
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使用的程序
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的,可以当即进行审理,当即调解
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人审判,不许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做记录。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
(六)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两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 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至第二审审结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不发生法律效力。
2.审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使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七)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
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1.审判监督程序启动(p228)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13项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顺海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八)督促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它属于一种非诉的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①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④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 5日内 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4.支付令对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
两类适用范围
Ⅰ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Ⅱ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条件
① 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
② 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势和理由
③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同之前,支付人已经支付了该票据,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7日内 裁定驳回申请
4.公告与权力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3日内 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更具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
人民法院受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除权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含义包括
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十)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
至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2.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由一审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执行措施
查询、查封、扣押、征信等12项
4.执行中止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确立义务承受人的
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5.执行终结
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五里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法基础知识
(一)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保密原则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二)仲裁协议
1.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生效要件
Ⅰ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应当写明提交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民称,同时还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识表示
Ⅱ实质要件
①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无效
③约定的仲裁事项不的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仲裁协议事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②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
③仲裁协议事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4.无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⑤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有打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符合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里有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日 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
两种方式
合议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仲裁部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在开庭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策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再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与监督
1.协助
仲裁拆产保全
仲裁证据保全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2.监督
Ⅰ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流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 内向仲裁委员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更具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营私舞弊、违法裁决行为的
Ⅱ不予以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