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第五章--建设工程环境、节约能源、文物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二建第五章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建设工程环境、节约能源、文物法律制度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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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 方面:
(1)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解决建设项目 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解决建设工程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场界指经批准或实际使用的 施工场地边界) Ø 昼间 70dB(A),夜间 55dB(A) Ø 昼间是指 6:00-22:00 之间的时段 Ø 夜间是指 22:00-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 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昼间、夜间另行规定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城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 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 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 附近居民。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文科教研区和以机关或 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 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1.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 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 遮盖。
2.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 小于1.8m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 观。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 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 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 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固 体废物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Ø 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 30% Ø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Ø 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 节能两个方面。 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建筑节能的规定
Ø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 不符合强制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 不得批准建设。
Ø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 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 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Ø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 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Ø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 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施工节能的规定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毁耕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
2.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
3.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范围内生产的建材 用量占建材总重量70%以上
二、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 应收集雨水养护。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 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 活用水。
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 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 自来水。
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 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 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围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壁画 ;
(2)与重大历史事件、 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 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 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 术 、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 祖传文物以 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 律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不可移动文 物级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
珍贵文物:一级;二级;三级; 一般文物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 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 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1)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发现文物,①应当保护现场,②立即报告当地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 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 意见;
(2)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