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备考:刑法总则
福利来了!19级复旦法硕研究生制作,覆盖全面,重点突出。将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分为概述、犯罪论、形式责任论、刑法论四个部分,归纳整理,重点内容使用突出颜色进行标注。快来学习,祝成功上岸!
编辑于2019-10-31 08:02:25总则
概述
定义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
刑法典
含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特征
范围广泛性
对象专门性
制裁严厉性
发动补充性和保障性
谦益性只在立法阶段考虑
任务
惩罚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
政治
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
保护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权利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其他权利
秩序
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机能
行为规制
法益保护
国家
1
5
7
8
9
10
社会
2
3
6
个人
4
保护被害人
人权保障(优先)
无罪的人
有罪的人
体系
篇
2
章
总则5
分则10
节
总则2.3.4
分则3.6
条
452
款
项
解释
效力分类
立法解释
决议
刑法典对术语
起草或修订说明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基本内容
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实现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明确化
对于什么是犯罪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习惯法和判例作为渊源
禁止不利类推解释
禁止事后法、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不明确罪状
禁止绝对不定刑、不定期刑
合理化
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
禁止处罚不当罚
禁止残虐刑罚
主要体现
刑事立法
总则
规定犯罪的一般定义
共同构成要件
刑罚的种类
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
分则
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效果
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刑事司法
废除类推制度
刑法适用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反特权
反歧视
基本内容
定罪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
执行上的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
报应观念,客观:与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
预防观念,主观: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
体现
总则
量刑原则
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罚当其罪
量刑规则
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
过失犯轻于故意犯
分则
对每个犯罪规定相应法定刑
效力
时间
刑法
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公布之日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默示失效
溯及力
从旧
从旧兼从轻
从新
从新兼从轻
我国
原则
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处罚较轻是指法定刑
最高刑
最低刑
附加刑
对象
未决案
司法解释
以前没有司法解释,现在有了
从新
以前有旧司法解释,现在新的
从旧:保持行为人信赖
空间
属地
凡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都适用
例外
外交
港澳台
民族自治区域
民族区域自治条例
遍在地
凡在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
犯罪人的属人
中国人国外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无条件
轻罪可以不追究
被害人的保护
外国人国外犯罪
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
重罪可以追究
双重犯罪
普遍
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海盗
劫持民用航空器
毒品犯罪
跨国拐卖人口
我国缔结参加了公约
我国刑法也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犯罪论
犯罪概念
定义
形式
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实质
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
基本含义
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定性与定量的统一
但书意义
这种行为本来就不构成犯罪
对实质特征提出定量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可以缩小刑事处罚范围,避免给轻微的危害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基本特征
实质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人的具体行为
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法律特征
刑事违法性
后果特征
应受刑罚惩罚性
标准
犯罪构成
概述
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特征
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各个要件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意义
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定罪机能
个别化机能
罪数机能
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量刑
定罪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治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分类
基本vs修正
基本
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
修正
未完成形态
共犯形态
标准VS派生
标准
通常社会危害程度
派生
加重
减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区别
犯罪是犯罪构成的基础,构成是犯罪的具体化
犯罪回答什么是犯罪及基本特征,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通过主客观要件具体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共同要件
客体
概述
概念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有助于准确定罪
有助于正确量刑
种类
一般客体
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同类)客体
次要客体
客体与对象
概念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联系
本质与现象
物质表现
区别
犯罪性质
犯罪分类基础
必要构成要件
是否一定受到危害
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
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分类
1
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
预备
教唆
帮助
2
作为(违反禁止性)
不作为(违反命令性)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合同法律产生的保护义务
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行为人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自身能力
客观条件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主观要件
故意
过失
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逃税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1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3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4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5
广义的危害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决定某些犯罪成立与否
全部过失犯罪
部分故意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滥用职权罪
决定故意犯罪形态
既遂条件
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的意义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概念地位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地位
影响故意犯罪的结果犯的停止形态
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特点
客观性
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相对性
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
必然性
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认定有无因果关系的前提
因指危害行为
果仅指实害结果
只能以行为时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判断因果关系
认定方法
条件说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案件
只要行为时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便有因果关系,不要求是唯一条件
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存在的特定条件
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特殊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处理
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且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则先行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
某些犯罪的构成要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狩猎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或从重处罚情节
时间、地点、方法是酌定量刑情节
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14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14-16
杀伤
包括转化犯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
聚众斗殴
聚众打砸抢罪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
强
两小无猜
抢
携带凶器抢夺
聚众打砸抢罪首要分子
事后转化型抢劫不成立抢劫
毒
只含贩毒
放爆投
完全负刑事责任
满16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14-18应从轻减轻
对未成年的特别规定
14-16
两小无猜
轻暴力索要财物不大
16-18
转化型抢劫轻微的不定抢劫
未成年
极其严重无期徒刑
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罚金,最低额不少于500
已满75故意可以,过失应当
其他
不满16不处罚的
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辨认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
控制能力
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分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从轻
可减轻
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
可从轻
可减轻
可免除
醉酒的人犯罪
特殊身份
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状态
分类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构成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加减身份
单位
单位类型
主要业务具有合法性
具体类型
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
内设机构、分支机构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单位犯罪特征
是单位本身犯罪
法定性
经过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为单位、全体或大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
双罚制
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
自然人
主管人员
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
直接责任人
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单罚制
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罪过
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故意
概念特征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特征
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的认识内容
成立故意需要认识到的内容
行为性质
行为的内容和社会危害性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对象
成立犯罪要求的特定对象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结果
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因果关系
基本认识即可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需要认识到的内容
主体身份
犯罪数额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特征
认识因素
必然
可能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意志因素
希望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间接故意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特征
认识因素
可能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意志因素
放任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情形
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过失
概念特征
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态度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
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过失VS意外事件
相同点
客观上发生了结果,行为人对结果都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无预见VS过于自信已预见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原因疏忽大意
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点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无预见VS过于自信已预见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原因疏忽大意
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是否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
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
行为人的认知水平
疏忽大意无预见VS过于自信已预见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原因疏忽大意
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轻信能够避免
间接故意VS过于自信过失
相同点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无预见VS过于自信已预见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原因疏忽大意
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
疏忽大意无预见VS过于自信已预见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原因疏忽大意
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对结果所持态度
过于自信否定
间接故意放任
疏忽大意无预见VS过于自信已预见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原因疏忽大意
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疏忽大意无预见VS过于自信已预见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原因疏忽大意
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疏忽大意无预见VS过于自信已预见
相同点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主观上均排斥结果发生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差异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原因疏忽大意
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故意与过失的比较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定的实害结果
因果关系
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过失犯罪为例外
主观罪过程度,过失犯罪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存在共犯
罪过责任原则
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结果具有责任能力及故意过失时才对该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
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
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防止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
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主观情况,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行为人无法预料的
目的
概念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动机和目的关系
时间顺序
动机前
目的后
内容作用
动机抽象,表明起因,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
目的表明所追求的结果,具体,指引犯罪方向
性质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多样
作用
直接故意犯罪中才有犯罪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存在犯罪目的
目的犯
走私淫秽物品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高利转贷罪
绑架罪
侵犯著作权罪、赌博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动机和目的关系
时间顺序
动机前
目的后
内容作用
动机抽象,表明起因,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
目的表明所追求的结果,具体,指引犯罪方向
性质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多样
动机和目的关系
时间顺序
动机前
目的后
内容作用
动机抽象,表明起因,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
目的表明所追求的结果,具体,指引犯罪方向
性质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多样
动机
概念
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动机和目的关系
时间顺序
动机前
目的后
内容作用
动机抽象,表明起因,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
目的表明所追求的结果,具体,指引犯罪方向
性质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多样
作用
个别情况的定罪构成要素
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
动机和目的关系
时间顺序
动机前
目的后
内容作用
动机抽象,表明起因,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
目的表明所追求的结果,具体,指引犯罪方向
性质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多样
主客观方面的关系
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理
罪过与行为同时性,行为时为基准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是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故意原因自由行为
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对罪名、罪行轻重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
客体错误
对象性质不同
对象错误
对象性质相同
手段错误
手段发生误用
行为偏差
打击错误,由于犯罪行为的误差等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性质相同
性质不同
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
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行为,危害结果是由后行为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由前行为造成的
动机和目的关系
时间顺序
动机前
目的后
内容作用
动机抽象,表明起因,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
目的表明所追求的结果,具体,指引犯罪方向
性质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多样
正当化事由
依照法律的行为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种类
一般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主观条件
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认识
防卫意志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性
相当性
重大损害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特别防卫
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基本特征
客观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上有罪过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条件
起因条件
必须有现实危险发生
自然灾害
动物的侵害
自身疾病
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时间条件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对象条件
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主观条件
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认识
避险目的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限制条件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特别例外限制
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皆可避险,但职务上特定责任人不可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相同点
目的
前提
责任
区别
危害的来源
人
不限于人
行为的对象
行为的限制
行为的限度
主体的限定
时间
犯罪停止形态
概述
定义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完成形态
未完成形态
特征
是故意犯罪的结局状态
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存在的范围
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
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既遂
概念
犯罪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判定标准
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说
目的说
既遂形态的类型
实害犯
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危险犯
只要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就是该罪的既遂
行为犯
只要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就是既遂
处罚
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预备
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特征
主观
行为人有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意图
客观
进行了犯罪的预备活动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VS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形态
特征
已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的判定
犯罪未得逞
结果犯
结果上没有发生
危险犯
危险状态尚未出现
行为犯
犯罪行为未能完成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
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错误
分类
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终了的判定
行为人主观认识
意义
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
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状态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工具不能犯未遂
对象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使用迷信或者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客体、法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是否有常识错误
预定的行为与实际行为是否一致
处罚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
概念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特征
时间性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性判定标准
主观说
客观性
客观上要有中止行为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努力行为
中止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独立成罪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有效性
分类
按阶段划分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
消极中止
积极中止
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损害指没有造成犯罪的既遂结果,但是造成了其他犯罪的危害结果
中止VS预备VS未遂
自动性是中止的本质特征
空间
共同犯罪
概述
概念
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
主体要件
2个以上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如自然人之间共同犯罪,每个共犯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客观要件
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形式上
作为
不作为
分工上
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组织行为
共谋行为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主观要件
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成立范围
部分犯罪共同说
共同犯罪的认定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犯罪
例外
交通肇事后4类人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共犯论
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
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达到责任年龄的人
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同时犯
两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
片面共犯
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
分类
是否能够以任意人数形成为标准
任意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 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对象犯
双方罪名和法定刑完全相同
双方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
片面对向犯
众多犯
聚众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
恐怖组织
黑社会组织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
复杂共同犯罪
教唆
帮助
实行
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
有组织犯罪
犯罪集团
人数较多
一种数种
首要分子
目的明确
危害严重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分类
按分工分
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
按作用分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我国分类
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主犯
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未必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
首要分子是主犯
聚众犯罪中只处罚首要分子的
首要分子不是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
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教唆犯
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概念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认定
刑事责任
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概念
教唆他他人实行犯罪、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成立条件
客观条件
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罪
主观条件
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
刑事责任
定罪
处罚
对教唆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
被教唆者拒绝、未接受
被教唆人接受教唆的意思但尚未实施教唆行为
被教唆者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
教唆时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被教唆人已着手但未得逞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6-18都要从重
14-16,8类从重
不满14,14-16八类以外按间接正犯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犯的预备、未遂
简单共犯的预备、未遂
一人既遂都既遂
复杂共犯的预备、未遂
从属实行犯
犯罪预备
帮助犯也是预备犯
教唆犯预备
共犯的中止
中止具备有效性
有效的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罪数形态
概述
概念
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理论
法条
分类
定数罪的情形
同种数罪
通常不并罚
罪名相同的数罪
选择的一罪
例外
漏罪
新罪
异种数罪
定一罪的情形
判断标准
行为说
法益说
意思说
构成要件说
客观
犯罪构成说
主客观相统一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分则之间
总分则之间
法条竞合犯
概念
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处理原则
通常
特别优于一般
例外
重法优于轻法
实质的一罪
貌似触犯了数罪,实质上只有一个行为,最终只能定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概念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征
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侵犯同一个客体
犯罪行为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且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在持续,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后果
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成立共犯
正当防卫的时机
追诉期间的起算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法溯及力问题
处断原则
一罪
即成犯VS状态犯VS继续犯
即成犯
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的情形
状态犯
在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此后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
继续犯
在法益侵害持续进行期间犯罪行为也在持续进行的情形
想象竞合犯
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特征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自然意义的一行为
社会观念的一行为
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
法条竞合VS想象竞合
产生原因不同
侵犯客体、法益个数不同
处断原则不同
结果加重犯
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升格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严重结果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须对加重的结过具有罪过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加重法定刑
处断原则
一罪
法定的一罪
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法律明文规定按一罪处理
结合犯2016
概念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特征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处断
一罪
集合犯
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为一罪论处的形态
特征
行为人有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目的
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类型
职业范
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
营业犯
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种行为
处断
一罪
处断的一罪
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法官审判时按一罪处理
连续犯2018
概念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徐行犯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意义
追诉期限
溯及力问题
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
牵连犯2017
概念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类型
手段与目的牵连
先伪造后诈骗
原因和结果牵连
先盗窃再持有
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
例外
保险诈骗罪杀人的数罪并罚
吸收犯
概念
事实上存在数个危害行为,但一个犯罪行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被另一犯罪行为吸收而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特征
有数个危害行为
犯不同种数罪
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入室盗窃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伪造增值税发票又伪造印章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伪造假币并持有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处断原则
按吸收之罪处断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概念
前一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的事后行为
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
分类
财产犯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人身犯罪中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刑事责任论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特征
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
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和平等性
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地位
罪责刑平行说
有罪必有责,有责必有罪,有责不一定有刑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性质不同
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刑罚是一种强制方法
内容不同
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罚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
时间不同
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
刑罚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
联系
前提
刑事责任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法
大小
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
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实现,非刑罚处理方式是次要的实现方式
根据和解决方式
根据
根据学说
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
罪过说
犯罪行为说
社会危害性说
哲学根据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法学根据
立法上设定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确定刑事责任的实施根据
行为人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实际行为
解决方式
学说
方式
定罪判刑
定罪免刑
消灭处理
转移处理
刑罚论
概述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严厉不意味着残酷
因为最严厉所以最克制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刑罚的种类及使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制裁方法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严厉程度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刑罚的目的
报应
预防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种类和体系
学理分类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刑法中的分类
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不予关押
限制罪犯一定自由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报告活动情况
遵守会客规定
离开居住市、县或迁居,应当批准
禁止令
从事特定活动
禁止设立公司
禁止从事金融
禁止从事特定生产经营
禁止从事高消费
其他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娱乐场所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中小学校区、幼儿园
其他
接触特定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同案犯
其他
适用对象
管制
不少于3个月
有例外
缓刑
不少于2个月
具有一定期限323
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同工同酬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自由
期限较短
161
待遇优于有期徒刑
执行
公安机关
每月可回家1、2天
酌量发报酬
有期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自由
具有一定期限
6、15、25
执行机关为监狱
强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执行
监狱执行
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无期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没有刑期限制
先行羁押期间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刑法总则对于死刑的限制
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只是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时不满18
审判时怀孕
审判时已满75(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最高院核准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应当判处死刑的,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死缓
执行方法
立即执行
枪决
注射
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减为25年
附加刑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选处
单处
并处
并处或单处
财产刑
执行方式
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减免缴纳
财产刑
财产刑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并处
可以并处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等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
应当附加
危害国家安全
死刑、无期徒刑
可以附加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期限
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的
1年以上5年以下
管制
与管制期限相同
死刑、无期
终身
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
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期的计算
管制
同时起算
拘役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假释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为有期或无期减为有期
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资格刑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财产刑
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刑罚体系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
刑罚体系通常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整体
我国刑罚体系特点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方法人道、内容合理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刑罚的正当性
对已然之罪的报应
对未然之罪的预防
特殊预防
积极的特殊消防
消极的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积极的一般预防
对规范效力的信任:法忠诚感
消极的一般预防
问题
无节制
将人视为工具,漠视尊严
很难实现刑罚的个别化
绝对刑罚VS相对刑罚
绝对刑罚
以牙还牙,报应的逻辑是意志的自由
自由意志很难证明
头骨实验证明自由意志有问题
社会教育
地域
破窗效应
社会布控
等量报应
很难实现
即便实现也很难等量
等价报应
相对刑罚
量刑
概念和原则
概念
又称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是否判处
判处何种
多重
是否立即执行
特征
主体是法院
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
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
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
刑罚的适用
量刑情节的适用
法定刑和量刑幅度
量刑情节
概念、特征、种类
概念
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
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能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影响
种类
刑法是否明确规定
法定情节
总则情节
分则情节
酌定情节
概念
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作用
对法定情节的适用起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是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种类
动机
手段
时间、地点
对象
损害结果
一贯表现
罪后态度
适用
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功能
从重
从轻
减轻
法定
法定最低刑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刑种的减轻
刑期的减轻
酌定
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
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最高院核准
免除
已构成犯罪
犯罪情节轻微
因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量刑制度
累犯
概念
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种类
一般累犯
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主体条件
犯罪时年满18
主观条件
前后罪都是故意
刑度条件
前后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执行完毕是指主刑,不含附加刑
特别累犯
概念
因犯国、恐、黑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前后罪均为国、恐、黑任何一类
前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限制
累犯和再犯区别
再犯概念: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是特定的
累犯要求前后两罪判处一定刑罚为要件
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一定期限内实施的
累犯的刑事责任
必须从重处罚
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从重处罚
依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
自首
概念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意义
瓦解犯罪势力
有利于迅速侦破案件
兼顾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
种类
一般自首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不同种)
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三种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同种罪行的
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应当从轻处罚
特殊情况自首认定
共犯自首
把握共同犯罪人各自的罪行的范围
各种共犯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主犯
首要分子
其他主犯
从犯
帮助犯
胁从犯
教唆犯
数罪自首
仅及于自首之罪
过失犯罪自首
单位自首
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
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
单位自首的,主要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的视为自首
不交代的不视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并交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坦白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相同
实施犯罪为前提
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从宽处罚情节
区别
坦白是被动归案
人身危险性不同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立功
概念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意义
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
瓦解犯罪势力
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功能
种类
一般立功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组织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含同案犯)
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重大
处理原则
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概念
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特点
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一行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意义
判处适当刑罚
适用准确性
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有利于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假释
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中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
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
吸收原则仅适用于死刑、无期
限制加重仅适用于有期、拘役、管制
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限制加重居于主导地位
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相对独立
基本适用规则
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死刑的执行死刑
数罪中有无期的执行无期
数罪中有有期、拘役的,执行有期
限制加重
管制3年
拘役1年
有期
总和不满35年,不超20年
总和超过35年,不超25年
并科
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
附加刑
相同合并
不同分别
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以前的一人犯数罪的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
先并后减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先减后并
缓刑
概念
刑罚暂缓执行,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 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意义
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
更好实现刑罚目的
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适用条件
可以宣告缓刑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危险
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不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应当宣告缓刑
不满18
怀孕妇女
年满75
考验期限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少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考察
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
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会客规定
离开居住地须批准
禁止令
缓刑的考察机关
社区矫正
考查内容
再犯新罪
发现漏罪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法律后果
没有77条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宣告以前有漏罪,撤销缓刑,69条决定执行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附加刑均要执行
战时缓刑
战时军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
时间必须是战时
适用的对象只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概述
概念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种
刑期
减刑与改判区别
改判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
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
肯定原判的基础上,根据表现,适当减轻
减刑与减轻处罚区别
减轻处罚是裁量情节
对象是未决犯
减刑是刑罚执行制度
对象是已决犯
减刑条件
对象条件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减刑范围仅受刑罚种类限制,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死缓执行的减刑
随主刑刑种的限制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
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免除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认真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
或有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重大立功
限度条件
实际执行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
不少于原判1/2
无期
不少于13年
死缓减为无期的
不少于25
死缓减为25
不少于20
先行羁押的计入实际执行刑期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管制、拘役、有期
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已执行刑期的计入
无期减有期
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
无期减为有期再减的
前次裁定减为有期之日起算
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裁定
假释
概述
概念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与减刑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
无期
有期
减刑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减刑不受次数限制
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有考验期
减刑没有考验期
适用方法不同
假释当即附条件释放
减刑不一定释放
假释与缓刑区别
相同
都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
都有一定考验期
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
区别
适用范围
假释
无期
有期
缓刑
拘役
3年以下有期
适用时间
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表现以裁定作出
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作出
适用根据不同
假释
刑罚执行中的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缓刑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
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不执行
假释与监外执行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
有期
无期
监外执行
有期
拘役
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
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监外执行
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
假释考验期发生法定情形
监外执行
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
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
假释被撤销,假释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期间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
假释条件
对象条件
有期
无期
死缓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后
限制条件
有期
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政治
国防
外交
无期
13年以上
对累犯不得假释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时,应考虑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特殊情况,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政治
国防
外交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认真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危险
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年老、身体有残疾,并丧失犯罪能力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考验期
有期徒刑
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
十年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考察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报告活动情况
会客
离开居住地须批准
假释法律后果
没有相关情形,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裁定
刑罚消灭制度
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
假释考验期满
犯罪人死亡
超过时效期限
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