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立案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的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法律监督。
侦查思维导图:包含侦查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等
回避——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详细总结了回避人员,回避的理由,种类,程序,效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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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立案的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类型
侦查立案
审判立案
特征
专属性、初始性、必经性、独立性、过滤性、统计性、追诉性、侵犯性(忍受义务)
立案的材料来源
报案:有案,无人
举报:有案,有人(无利害关系)
控告:有案,有人(有利害关系,可救济)
自首
其他
立案的条件
公诉案件
实体条件:事实➕法律
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不是一般的违纪违法
有相关证据:证据,查证属实,证明作用,不需要查清细节
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程序条件
符合管辖规定:职能管辖、审判管辖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处理
立案前:不立案
已立案:撤案
已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
已起诉
判决:宣告无罪(显著轻、死掉且可以确认无罪)
裁定:终止审理(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且不能确认无罪)
自诉案件:要求高
属于自诉范围:亲告罪、可公可自、公诉转自诉
程序要件:管辖
被害人告诉:自诉人适格
本人告诉
代为告诉
代位告诉:被害人死亡
有
明确被告人
具体的诉讼请求
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转自诉:控告+不予追究的证据
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
接受≠立案
必须接受:无论管辖,口头、书面
紧急措施:需要的,应当采取
告知:诬告应负法律责任≠错告
制作受案材料
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受案登记表
出具:受案回执
保障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拘捕嫌疑人
派人监护
转移住所
保守秘密
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审查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调查对象的财产及适用技术手段侦查
公安机关
可先“非强制性”“初查”
符合条件:予以立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不属于自己管辖:移送➕通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自首人)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应当告诉直接起诉
轻微案件:应当告知可直接起诉,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则应当受理
移送行政处罚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予立案➕通知
检察机关
程序条件:管辖
属于本检察院管辖:初查
不属于本检察院,但属于其他检察院:移送(不通知,与公安不同)
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移送➕通知
实体条件
予以立案:检察长批准
不立案:通知控告人
法院
不属于自己管辖:移送➕通知
“轻微案件”专门机关正在处理
已由“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符合:立案➕通知
不符合
先:说服撤回起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
再(若不撤回):裁定不予受理
不符合的情形
不属于自诉案件
缺乏罪证
犯罪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人死亡
被告人下落不明
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因证据不足而撤诉又补全的除外
调节案件后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
特殊情形
立案之后
发现“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
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撤回或被裁定驳回之后,又有新证据,应当受理
法律监督
不服公诉案件不立案决定的监督
复议(原机关)
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决定撤销,下级应当执行
检察院
启动
依职权
被害人提出:检察院无需再审查
步骤
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
认为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
公安机关15日内立案
不服公诉案件立案决定的监督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当事人:向检察院(唯一)提出控告、申诉
检察院:监督
要求说明理由
通知撤案:认为立案理由不成立
没有异议:立即撤案
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不理会”监督意见的处理
超过15日(不立案不提出复议、复核、撤销)→违法纠正通知书→仍不纠正→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3个月,催办函
不服自诉案件法院不立案裁定的监督
不服: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
上诉
二审法院处理
不予受理有错误
撤销:原裁定 指令:立案受理
驳回起诉有错误
撤销:原裁定 指令::进行审理
原裁定正确
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