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建法规,考点导图
二建法规思维导图:包含第一章 基本法律制度,、施工许可证(5分),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等等
编辑于2022-05-10 20:48:51二建法规
第一章 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法律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5分)
4、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合法签订合同)
满足施工所需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
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3、施工许可证批准流程
划拨土地(先地后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划拨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许可证
出让土地(先证后地)
签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许可证
1、政府审批2种方式
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
2、不需要政府审批
≤30万元投资额或≤300㎡建筑面积(满足其一)
抢险救灾、临时房屋建筑、农民自建底层住宅
5、开工许可
颁发
正常,申请后7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证明文件不全、失效,当场或5日内通知补充完整
不满足要求的,申请后7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管理
施工许可证
领证后3个月正常开工,不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2次,每次3个月;不申请延期,超过期限的,自动废止
领证后停工的,停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还需再发送一次报告
领证后停工满1年的,需核验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废并收回
开工报告
领证后6个月正常开工,不开工,重新审批;
领证后停工的,要发送停工报告,复工的要发送复工报告
二、企业资质(2分)
资质证书管理
申请:企业可以申请1项或多项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按最低资质申请)
延续: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回复视为延期
变更: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拒绝资质升级、增项申请:申请前1年到决定作出前,信用档案不良的,不予批准
撤回:合法取得资质后,不再满足资质条件,责令改正3个月,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 级、增项,不得承揽工程,逾期未达标,撤回资质证书
撤销:非法取得资质
吊销:合法取得资质后,因严重违法而吊销
注销:
期满,未延续
依法终止
资质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
企业主动提出
无资质或越级承揽的规定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利益受侵害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违法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发包方主张权利
非法承揽(对外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
属于挂靠
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视为挂靠
没有签订分包合同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三、建造师注册、执业(2分)
注册
初始注册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工程类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
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后,3年内,通过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分申请;逾期未申请,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再申请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前30日申请延续
延续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
劳动合同复印件
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变更注册: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新聘用单位申请变更注册
延续原有效期
原企业不配合办理的,省建设厅向原单位核实,原单位7日内不提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的予以办理
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的
继续教育未达标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职业活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
其他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3年
吊销注册,不满2年
申请日前3个月担任项目经理,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
年龄超65周岁
撤销注册:非法取得
不视为挂靠
依法退休或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改制,注册在下属单位
学校教职和科研人员,注册在本校下属单位
军队自主择业
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保
可以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
非承包方原因,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
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合同已解除
发包方同意更换
不可抗力等必须更换
第三章 发承包法律制度
招标制度(15分)
一、招投标制度(15分)
一般需要招标(同时满足)(2分)
范围: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国有资金占主体地位,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
规模
施工≥400万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200万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服务)≥100万
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占主体地位的
政府批准(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
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几家)
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不需要招标
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抢险救灾
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或专有技术(只能1家做)
依法招标选定的特定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
采购人能依法自行建设
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的
两阶段招标(技术复杂无法拟定技术规格)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需提交保证金的,提交保证金
二、招标基本程序(3分)
政府对招标事项的核准批准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招标
招标代理,不得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咨询
编制招标文件
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设置标底,可设可不设,开标室公布,仅供评标参考
国有资金项目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并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格式
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载明投标有效期
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预审
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逐渐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投标人对资审有异议,最迟再资审截止前2日向招标人提出
资格后审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省局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审
投标资格
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一起投标,子公司和子公司能一起投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招标人。重大变化后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影响投标公正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符合资格且不影响公正的,投标有效
联合体投标
只有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两类工程,才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应在资格预审前组成,每个成员均应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投标无效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就低,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资质不就低
联合体各方在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无效
公平
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想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
投标文件提交
投标函(及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保证金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撤销
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后,招标人不予受理,撤销投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应当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投标人,并退还已收取的出售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费用,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
开标时间等同于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唱标
评标
评标委员会
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
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监管部门人员
专家不少于2/3
专家库随机抽取
定标前名单保密
评标要求
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标准
有权否决所有评标
投标人不得主动要求其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含义不明确,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投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拒绝签字,不说明理由的视为认同
定标
中标条件
综合评分法
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最低价法
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3日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中标候选人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定标
国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重新定标
第一中标候选人弃标(各种原因),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重新审查
中标候选人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前,通知原评标委员会,重做审查
拒收(当场能发现的)
逾期未送达
未送到指定地点
未密封
未通过资格预审
否决标书(当场不能发现的)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
投标人提交2个及2个以上,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
发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签约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按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中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签约内容: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工期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否则违法
阴阳合同处理:另行订立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招标程序时间
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文件截止至少20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5日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
四、保证金(1分)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或者应≤80万元,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最迟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五、投标人串标(追究刑事责任)(1分)
属于串标
投标人之间确定的直接的串标行为
视为串标
投标人之间通过各种现象行为间接得到串标行为
六、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2分)
对资格预审有异议
最迟在招标截止前2日提交
招标人3日内回复,回复前,暂停招标活动
招标人不回复或者对招标人回复不服的可以向招标办投诉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最迟在招标截止前10日提交
招标人3日内回复,回复前,暂停招标活动
招标人不回复或者对招标人回复不服的可以向招标办投诉
对开标有异议
当场提出
当场回复并书面记录
招标人不回复或者对招标人回复不服的可以向招标办投诉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招标人3日内回复,回复前,暂停招标活动
招标人不回复或者对招标人回复不服的可以向招标办投诉
其他事项(投投串标,招投串标)
知道10日内
直接向招标办投诉
工程承包
承包制度(3分)
甲指乙供(违法)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资金保障落实
政府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项目不予批准,长期拖欠结算或者拖欠工资的,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
违法发包
发包给个人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依法应招标未招标的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肢解拆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2分)
范围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施工、采购、设计、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
资格要求
必须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责任义务
联合共同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经理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分包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出主体结构以外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总承包约定,建设单位认可
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可以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
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
违法行为
转包
承包单位将其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过母公司转给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个人)
B以B的名义,施工A的活
承包单位将其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联合体成员中一方不进行施工也不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其他成员单位收取管理费等类似费用的,视为转包
违法分包
工程总承包将主题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除外
A做了部分分包给B
挂靠
B以A的名义,施工A的活
违法行为处罚
追溯期限2年
存在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第四章 合同和劳动合同
施工合同(民对民)
施工合同(1分)
形式
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默认形式(公交车投币)
内容
发包人义务
承包人义务
施工工期和价款支付的规定(1分)
开工日
有约定按合同约定
没约定的
在发包人或监理发出开工通知,不具备开通条件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
承包元原因导致开工推迟的,按开工通知的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先行实际进场的,以实际进场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
有约定按合同约定
没约定的
竣工验收合格的为实际竣工日
已经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为竣工日
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样,一招投标中标文件内容为主
多个施工合同,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无法区分的再按最后一份合同为依据
工程欠款逾期
应当支付利息的,先按交工日,再按提交竣工决算文件,最后按起诉日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按18%年化利率
垫资利息无约定,不予支持
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首先催告(至少一个月,催告无效,方可行使优先权
先与发包人讲工程折价,或者向法院申请拍卖后优先受偿,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优先受偿的予以支持,但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发包人的除外
3、工程质量合格的,或者未竣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
4、受偿权范围: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欠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5、期限从应付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个月
6、发承包方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发包方
施工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1分)
原理1: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才可索赔
原理2:意外损失不赔,只赔合理意料中的
原理3:被违约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索赔索赔,被违约方减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效力
违法的都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相互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无约可违)
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有效
违心的都是可撤销合同
无交易资格的合同,效力待定
相对人可以30日内催告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堆放人身损害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堆放财产损失的
合同
履行
变更
协商一致,内容明确
工程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处变更图纸,监理单位签发变更令
转让
债权和债务转让
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转让合同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抗辩
债务转移,债权人同意,才能转让
主债权转让,从债权一并转移
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不得转让债权人
撤销
违心
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为90日)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终止
协商解除
需得到对方同意
法定解除
通知对方即可解除
通知到达解除
任何一方3个月内均请求法院和仲裁院解除
一方未通知直接起诉,起诉状副本,及仲裁申请送达解除
依法单方解除
先催告后解除
根本性的违约,直接解除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分)
违约责任
法定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约定方式
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30%)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予以增加
定金
赔偿只能返还定金➕
违约金
定金
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
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协议书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劳动合同(10分)(民对官)
订立原则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种类
无固定期限
连续工作满10年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签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
条款
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以及非劳动者原因停工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可以不约定
试用期
时间
3个月以下不能约定
3个月到1年,试用≤1个月
1年到3年,试用≤2个月
3年以上,最多约定≤6个月
不得约定
同一单位与同一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味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不满3个月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劳动合同内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
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
生效与无效
生效: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时间以后一方签章时间未生效时间
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方式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一样要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权利和义务由承继单位承担
解除
劳动者辞职解除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
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需通知即可解除
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用人单位辞退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随时解除)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以胁迫的手段与单位订立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无过错(预告1个月解除)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另外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不得解除弱势群体的劳动合同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做未做离岗体检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丧尸劳动能力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合法终止
劳动者不续订
无需支付
单位不提出续订
应当支付
劳动合同合法解除
协商解除
劳动者先提
无需支付
单位先提
应当支付
劳动者辞职
单位无过错
预告解除,无需支付
单位有过错
随时通知解除,应当支付
单位辞退
劳动者无过错(裁员)
预告通知,应当支付
劳动者有过错
随时解除。无需支付
计算规则
按平均工资算,工作1年补偿一个月,最多12个月,不满6个月算半年,不满1年算1年
经济赔偿金(双倍)
劳动合同违法终止/违法解除
劳动派遣(1分)
只能在临时性岗位(存续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派遣单位义务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工作期间,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义务
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不得再派遣,不得无理由退回劳务派遣工资
因工受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协助调查核实
劳动保护和社保(2分)
加班时间
协商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
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加班费用
平时加班,1.5倍工资
休息日加班,2倍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
谁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谁清偿
定期体检
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
未满18岁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第四级体力强度、其他禁忌
女职工劳动保护
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第三级体力强度
经期
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强度体力劳动
孕期
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产期
产假不得少于14周(98天)
4个月内流产的,产假不少于15日
4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不少于42日
哺乳期
不得安排第三级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劳动争议的解决
单位内部处理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本企业公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流程
先裁后审,地域管辖,无需仲裁协议,实效1年
其他合同(4分)
承揽合同
承揽人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图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要求保密
定作人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的,交付时同时支付;部分交付的,应当部分支付;未支付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和拒绝交付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
动产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合同订立前一被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
合同生效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暂时使用
指示交付
合同生效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第三人暂时使用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权利凭证”
在途交易,买受人承担风险
租赁合同
租赁期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超过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定期租赁
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租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人没有异议的
承租人优先承租、优先购买,租赁期限内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自己收货,自己维修,自己承担风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租赁公司只管钱,不负责
运输合同
在承运人交付前,托运人可以任意变更,但要赔偿承运人相应的损失
承运人承担运输过程的损失,但跟承运人无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
多式联运
货主只能找总包,总包赔完,向分包追偿
第五章 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
第六章 安全生产制度
第七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章 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纠纷
民事纠纷(民与民)
法律解决途径
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
终局,可以强制执行,复杂,只在国内承认
生效的仲裁调解、裁决
终局,可以强制执行,不公开,简便、灵活、快捷,国际承认
其他调解
非终局,不可以强制执行
任何和解
非终局,不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纠纷(民与官)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