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思维导图:包含第一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第二节 招标投标及其实施条例,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及共实施条例,第四节 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等等
编辑于2022-05-25 14:16:11一建机电:中幅板焊接先焊短焊缝、后焊长焊缝,焊前要将长焊缝的定位焊点全部铲开,用定位板固定。遵循由中心向四周并隔缝对称焊接的原则,分段退焊或跳焊。
机电工程实为机械和电气工程两个专业的统称,但有时也作为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的简称。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培养具有必备基础理论知识、专门知识和较强的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
一级建造师机电实务之1H413030管道工程施工技术,介绍了1H413030管道分类与施工程序、1H413030管道施工技术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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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机电实务之1H413030管道工程施工技术,介绍了1H413030管道分类与施工程序、1H413030管道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一、建筑法
建筑许可
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工地批准、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资金图纸及技术资料、质量和安全措施。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不超过3个月;
开工延期可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前1个月提出报告
中止施工后恢复需核验施工许可证
从业资格
单位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意: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不适合的也可以直接发包。
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
工程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建筑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就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结:总包负总责,分包不服管的,负主责,两者连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发包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该工程的设计单位。
提示 :和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
工程施工
涉及到建筑主体和主体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就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
四有一完成: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承揽:资质范围内承揽;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按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就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批定生产厂、供应商。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承揽工程
在资质等级范围内
不得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就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3.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揽连带责任。
质量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就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送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
提交保修书时间: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保修书的内容: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设计年限;防水防渗漏-5年;供热与供冷-2个采暖供冷期;水电设备安装及装修-2年;
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可采取的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备案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备案机关: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就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 的费用。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就当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方法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承揽
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安全责任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章)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立制)
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给钱)
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检查)
项目负责人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列入工程概算,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管理人员考核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岗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
安装拆卸
爆破
超重信号
登高架设
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超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现场卫生环境与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就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考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监督管理
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分发施工许可证;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二节 招标投标及其实施条例
一、招标投标法
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方式
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3个以上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他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联合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共同投标协议应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规定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
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5人以上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
招标范围和方式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代理机构
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资格预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票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当顺延截止时间;
招标工作的实施
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票人或者投标人:
1.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3.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限制;4.采取不同的资格或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6.非法限定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7.其他。
总承包招标
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票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投标
投标规定
撤回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废的情形
投票人相互串标
属于串标
协商投标报价
约定中标人
约定部分投票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联合行动;
视为串标
四“同一”;
一致或成规律性差异;
投标文件混装;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标
泄漏、暗示、授意;提供方便;
其他串通行为;
弄虚作假
“虚假”为关键词。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如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
如有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如有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作为评标的参考;
投标否决
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报价;
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有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澄清
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不得走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标
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3个并应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签订合同及履约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签订合同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诉与处理
投诉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处理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及共实施条例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标确定。
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否则,可自行采购;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要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不可预铜陵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政府采购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当事人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特定区域的加分条件;
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供应商;
非法限定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
政府采购方式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程序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评标程序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节 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
一、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订立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一般运用于标的数额较小和即时结清的合同。
其他形式
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程序
要约
定义: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效的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被拒绝;(2)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要约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超期发承诺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要约内容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特殊合同
特殊需求合同
预约合同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争议解决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的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是指订立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履行,但是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电子合同履行,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价格调整,可理解为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执行。
债务履行
代为履行
抗辩权
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
相关事项变更后的处置
合同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合同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终止的条件
债务履行
合同解除
合同债务抵销
标的物提存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价格法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
价格总水平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