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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述,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知识点总结。
编辑于2022-06-04 10:33:36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概念与法律依据: 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经济合同 作为保险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凭证,财产保险合同是规范保险双方行为的直接依据。
基本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害补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1、是否预先在保险合同中加以约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消除保险标的价格波动的影响) 2、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3、按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除除外责任外) 4、依保险人的人数分类: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与多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合同是共同保险,多份保险合同是重复保险 5、按保险标的的数量及其他性质进行分类: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多个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每一保险标的订明保险金额)还有综合保险合同(性质不类似,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 6、按保险标的是否确定: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可以变动的多数物的集合体)与预约保险合同 7、从属关系:主保险合同与附加保险合同(依附在主保险合同或基本保险合同之上 8、按危险转嫁层次: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9、按法律效力:有效保险合同与无效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签订的正式书面或电子凭证 2、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中的一种证明,和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暂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现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在正式保单签发前暂保单具有与之同等的效力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保险人 基本权利是收取保险费,基本义务是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 十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基本义务是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基本权利是监督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 保险客户从投保到正式与保险人建立财产保险关系时一般称为投保人,待正式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或与保险人正式建立财产保险关系时即成为被保险人
客体
保险利益 转移:1、继承。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自动转移给继承人 2、让与。主要存在于货物运输保险 3、,标的物转售。被保险标的物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转售给第三人,保险利益可以自动转移给购买保险标的物的第三人 4、破产。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后,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基本内容: 基本条款+特约条款(附带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赔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订立
订立原则: 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自愿的原则 境内投保的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订立程序: 要约、承诺 在法律上,保险人提供投保单应视为要约邀请,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递交保险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行为
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需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内容开始对保险双方实际产生约束力、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
无效保险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所签订的、无法律效力的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超额保险合同仅超过部分无效,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时,仅该免责条款无效
变更: 首先,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告知有关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其次,保险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重新核算保险费。最后,若保险人同意变更,则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若拒绝变更,保险人也需通知投保人
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履行赔付而终止 3、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4、因保险公司终止而终止 5、因当事人解除而终止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❶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赔但退保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❷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❹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❺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以在赔偿后30日内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
一般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根据文字本身的普通意思 2、意思解释原则(①书面✔️/口头;②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③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④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⑤手写✔️/打印;⑥特约条款✔️/基本条款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非起草方,也就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处理方式 1、保险双方通过协商或调节处理其争议 2、保险双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保险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
保险中介人不是财产 保险合同的主体,尽管 各种保险中介人对财产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有一定影响,但他们却 不能享有合同中的权利, 也不承担合同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