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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思维导图,包括对其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的具体梳理及现状思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07-05 19:37:13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2010年
2010.9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决定》
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2011年
2011.3 全国人大《“十二五”规划纲要》
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1.10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批准京津沪渝鄂粤深七省市于2013年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1.12 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
2012年
2012.6 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参照CDM机制建立了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2012.10 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为CCER交易市场建立框架,CCER制度开始启动
2012.11 “十八大”报告
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3年
2013.6 深圳碳市场启动
2013.11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碳市场启动
2014年
2014.12 国家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始进行建设(制度顶层设计和建设)
2014.4 湖北碳市场启动
2014.6 重庆碳市场启动
2015年
2015.9 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完善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碳排放权市场监管体系
国家发改委上线“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CCER 进入交易阶段
2016年
2016.1 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参与全国碳市场的8各行业
要求对纳入企业(2013-2015年任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历史碳排放进行MRV
2016.8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强调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 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2016.12 福建、四川碳市场启动
2016.10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
2017年
2017.12 国家发改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在发电行业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方案》旨在统一市场准入标准、配额分配方法和有关技术规范,建设统全国统一的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等市场支撑体系; 《方案》提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分基础建设期、模拟运行期和深化完善期三个阶段建设全国碳市场。
2017.3 发改委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
2018年
2019年
2019.3 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9.12 财政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购入方式取得的配额当日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免费配额不做财务处理
全国碳交易市场筹备、系统建设
2020年
2020.9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行动方案》
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稳步推进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基于林业碳汇的生态补偿等碳金融业务创新。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外汇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
2020.10 《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稳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
2020.12 生态环境部《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2020.12 生态环境部《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020.12 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标志着中国的碳市场交易从试点走向全国统一
共同构成全国碳市场的纲领性文件
2021年
2021.1 生态环境部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氢化碳当量,折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煤,即纳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清激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等信息并接受监管。
2021.3 生态环境部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
国家将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
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暂行条例重新纳入自愿减排核证机制
2021.5 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并明确三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7 全国碳市场启动
CCER
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
能源分配
能源需求
制造业
化工行业
建筑行业
交通运输业
矿产品
金属生产
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
溶剂的使用
废物处置
造林和再造林
农业
VCS
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
能源分配
能源需求
制造业
化工行业
建筑行业
交通Transport
采矿业/矿产
金属制造
原料飞逸性排放
工业气体飞逸性排放
溶剂使用
垃圾处理和填埋
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
畜牧业及肥料管理
碳交易市场
问题
碳市场交易规则有效性不足
配额总量设置较为宽松,处罚力度低
配额免费发放
市场活性不足
主体单一
履约驱动
金融手段不够完备
金融产品较为单一: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缺乏碳远期、碳互换、碳期货等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工具
碳金融规模小
改进措施
完善我国碳交易场所的建设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逐渐完善交易规则,扩大市场主体
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提升碳交易市场立法层级,增强威慑和约束力
建立公正合理的初始配额分配制度,免费与有偿相结合
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会计准则
应该适当推进碳质押、碳租借、碳回购等多样金融工具
开发碳基金、碳债券、碳信托等金融产品
为市场提供多样选择,降低资本进入市场的风险,提高碳市场的灵活性和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