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李佳-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
2022年法考,《行政法》李佳,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思维导图,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
编辑于2022-02-17 21:47:08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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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国家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总论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第一、国家赔偿是国家承担的责任。具有“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
第二、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
(一)过错归责
事实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的判定以理性第三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为标准。
未尽义务,造成损害,有过错,应赔偿
尽到义务,无法避免损害,无过错,不赔偿
(二)结果归责
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无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是否存在过错,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法》中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和判决行为
(三)违法归责
除了过错、结果归责,就是违法归责。如果违法,则赔偿;如果合法,则不赔偿
主要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三、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
(二)行为要件
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第一,职权标准。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
第二,时空标准。在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
第三、名义标准。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
第四、目的标准。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三)损害结果要件
是否造成特定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四)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
二是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
《国家赔偿法》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后果时,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就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举证。
第二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1、侵犯人身自由权
(1)行政拘留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1)暴力行为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指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数额的时候,应当考虑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指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不可抗力;
4、第三人过错。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公民
(1)受害的公民本人。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3)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
(1)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一,复议机关加重侵害本身是违法的,复议法要求复议机关不得作出更为不利的行政决定。
第二,如果加重后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加重属于复议改变,所以,被告只有复议机关。
第三,在国家赔偿法中,复议加重适用“亲兄弟、明算账”原理。
7、派出机构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
由于派出机构并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于是,均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8、混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原告或第三人的损失系由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法院应当根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一)普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赔偿程序”是一种“搭便车”的赔偿方式,让赔偿问题去搭诉讼和复议的便车,复议和诉讼程序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最终解决赔偿问题。
(二)单独处理赔偿争议程序
1、单独处理赔偿争议程序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
第二、“单独处理赔偿争议程序”可以解决无车可搭的问题
第三、“单独处理赔偿争议程序”可以解决错过车的问题
2、单独处理赔偿争议程序
(1)先行处理程序
请求权人单独申请行政赔偿,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独立于行政诉讼之外的救济途径,与行政诉讼的地位一样。
五、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第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三节 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
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司法赔偿范围
(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1)逮捕和判决适用结果归责
“不看事中看事后,没罪关了就要赔”
第一:构成要件一:“无罪”,没有实施犯罪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
①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②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A.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B.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已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C.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已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D.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E.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F.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第二、构成要件二:“关”,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实际羁押的刑事行为
①在自由刑执行期间,被告人被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的,对于被减刑或者假释部门的错判刑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人身自由虽受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此期间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③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是附条件的不执行,不发生国家赔偿上要求的侵犯人身自由权或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2)刑事拘留适用违法归责
对公民违法的刑事拘留,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还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抑或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是合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3)例外情形:免罪
①“免罪”的含义
第一类免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第二类免罪对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②“免罪关了分前后,赔后不赔前”
就是判决生效为界限区分前后,在判决生效前对当事人的羁押,不论拘留和逮捕,不赔偿;在生效判决生效后,如果对当事人还有羁押,则赔偿。
2、侵害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刑事赔偿
(1)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刑讯逼供、殴打和虐待等暴力行为。
(3)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4、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3)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1、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3、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4、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
5、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6、不予赔偿的范围
(1)申请保全错误
(2)申请先于执行后申请人败诉
(3)错判执行回转
(4)执行标的物错误
(5)保管人侵权
(6)个人侵权
(7)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仅仅避险造成损害后果
7、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担
(1)对于数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主要根据作用力来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份额。还应考虑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
(2)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
(3)损失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获得赔偿、补偿的,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司法赔偿请求人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1、原则上:谁做谁赔
哪个机关作出的行为,该机关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例外时: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仅针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言
多个司法机关就同一案件事实,相继作出了错误的拘留、逮捕和判决决定,应当由最后一个作出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谁最后作有罪决定,谁赔偿”
四、司法赔偿程序
(一)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看守所等不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程序应当遵守“三步走”的程序步骤。
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的请求时效与行政赔偿一样,原则上为2年;处理期限是自收到受害人申请之日起2个月
2、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自行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的30人内提起司法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3、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收到复议决定30日内或逾期30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
(3)赔偿委员会的组成,3人以上单数。
(4)不公开审理。
(5)对于事实没有争议的、只涉及法律适用的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均应当采用质证审理方式。 质证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进行;同时,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6)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7)决定期限。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8)调解程序。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二)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由“三步走”变成了“两步走”,没有复议这一环节了。
五、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生效的赔偿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重新启动处理程序
(一)法院启动重新处理
(二)人民检察院启动重新处理
六、司法追偿程序
第一、实施暴力侵权的工作人员;
第二、违法使用武器或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死亡的工作人员;
第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
第四节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一、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的含义
二、侵犯人身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
按日支付赔偿金
标准: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
护理期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按日支付务工收入赔偿金
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
造成死亡的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总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
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至20倍
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
5至6级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7至10级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以下
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不发放
精神损害
关了打了才要陪,伤害轻了还不赔
侵害财产权
1、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例外时赔偿间接损失(利息)
2、行政赔偿、司法赔偿领域
拍卖拍多少赔多少;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领域
只有合法拍卖才是拍多少赔多少,违法拍卖也要赔差额,变卖赔差额
三、侵犯财产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能返还就返还,能复原就复原,实在不行才赔钱
(二)原则上只赔直接损失,例外时赔偿间接损失
四、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一)国家赔偿费用来源
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请求权人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 赔偿义务机关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三)申请国家赔偿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