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家基本制度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规定国家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有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我国公民既享有权利也应履行义务,每一位公民都平等自由同时有基本权利,并且也应维护祖国统一,保卫祖国,爱护祖国,不让祖国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每一位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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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国家
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国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鼓励、指导和监督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支持、引导
特别行政区制度
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没有国防和外交
立法权—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基本法除外。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外事权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州、县
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属于自治机关
干部优先任免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务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
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用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务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备案。
开支自主权
对外贸易权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与居委会,不是国家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运行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政府工作
政党、政协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中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精神病人
平等原则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