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洞穴奇案
这是一篇关于洞穴奇案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有罪、福斯特法官陈词,无罪、唐丁法官陈词,不参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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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有罪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假如的确如此, 正义将得到实现, 而不会损 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 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福斯特法官陈词,无罪
探究立法精神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
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 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很显然, 如果宣布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这种规定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一 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唐丁法官陈词,不参与,
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不是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是对观点二的一种反驳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任何法律,无论文字如何规定,不应以同它的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任何刑法典的目的之一是威慑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要求无罪
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
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
有预谋和有意识地采取了行动; 但是并没有恶意,并且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他们没有犯罪意图。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并且将其看为免责事由
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是,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
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
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的目的在于为为人类天然的报复要求提供一种有秩序的发泄途径。惩罚他不会,并且(如果我们诚实地从紧急避难抗辩中吸取教益)也不应该对任何处于相似的境况当中的人产生威慑。
塔利法官陈词,一命换多命,赞成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 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为什么我们一直容许预防性杀人?
认为在那些不幸的场合某人不得不死, 而侵犯他人者的死亡比受侵犯的无辜受害 人的死亡要好一些。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
等待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将会使目标锁定于群体中最为虚弱的成员而不付出任何的努力来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牺牲的风险。那比本案更像是凶残的“街头谋杀”,本案中探险者们尽管绝望但仍显示出克制与冷静。
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单说,如果公正要求平均分配风险,就需要他们对威特莫尔撤回同意置之不理。或者换言之,即使在威特莫尔撤回同意之后,探险者们把他纳入抽签也是正当的,因 为选择抽签而不是等待最弱的伙伴死亡是正当的。
紧急避难同样适用,但将其看为正当理由
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紧急避难抗辩是另一种更为优越的方法
海伦法官陈词,做出无罪判决。
强奸行为表明,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者), 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
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赞成维持有罪判决。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但我们誓言的意思却非常明白。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法官们作为公民当然可以去做很多事情,例如,向行政长官请愿要求行政赦免,向立法机关游说改革法律,批评检察官,事后批评陪审团,在报刊文章里发泄怨气,甚至在猫身上出气。但作为法官,我们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无关同情
被告的辩护律师针对故意谋杀指控提出了许多反对意见。尽管这些 反对意见带有某种法律的色彩,但是在我看来,它们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我认为, 它们源于与法律无关的同情和个人道德观。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表明自己对于紧急避难的确信是真切而笃诚的, 他们还必须表明自己的紧急避难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 也必须说明有客观的理由表明他们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一) 等待最虚弱者自然死亡; (二) 吃掉不太重要的身体末梢; (三) 尝试重新恢复无线电联络 (四) 再等几天。
还有这几种应对方法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由于自己的选择造成危险或者紧急避难的人也不可以使用紧急避难抗辩
他们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由杀掉别人。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威特莫尔撤回同意的理由削弱了紧急避难抗辩,选择方法不公平, 即使紧急避难的成分仍在,整体上的辩护也就失败了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子主题
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被任命终身之职。所以我们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我们不向人民负责。因此在公职人员当中,我们最不应该将决断建立在政策或者其他有吸引力的代替品——诸如道德或者正义之上。我们与政治过程彼此隔绝的唯一目的是,让我们可以遵守法律行事,
做出的判决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 这片土地上的法律之时,人民起而反抗了
任何一种观点都不能为了官方目的被视为在道德上优越于其他的观点。生活在一个多元社会当中。这意味着我们在道德问题上的分歧是真实而深刻的,而不仅仅流于表面上。它同时也意味着我们达成了一种高层次的一致,即在法律与政府目的问题上,这些彼此竞争的观点中没有任何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的。
汉迪法官陈词,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销。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人们不是被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 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就会给民众以仁治。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解,民众享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
宣布这些人无罪无需我 们涉及任何有损尊严的遁词或诡计。 没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原则与本 法院过去的实践不一致。
运用常识来断案
社会舆论是情绪化的,说变就变,它是建立在真假 参半的陈词和偏信未经交叉询问的证人的基础之上的。
基恩法官陈词,维持有罪判决。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不应该作出行政赦免,这是对第一位大法官的批驳
立法至上
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 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它适用于当事人抵抗威 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 因此非常清楚的是, 本案不属于例外的适用 范围,因为威特莫尔显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第三,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 遵守它;被告人有可能根据它被宣告无罪;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 标准;它在公开的法庭上被争论,并根据是非曲直来做出裁断。
二,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 而且还是公正的。
第一,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 范围之内,行政赦免却非如此。
免责事由说明,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有害的并且正是为立法所禁止的某种行为,被告人也是无可指责的,或者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从而要免除其罪责。而正当理由说明的却是即使被告人自由和有意识地决定实施行为,被告的行为也要么善,要么是较小的恶,从而应免除其罪责。
三点极佳的理由要求我们不以道德的名义 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法律与道德。
不论这些感情如何不恰当, 它们确实促使很多出色的法律人去为这 一本来有定论的案件寻找不适当的法律反对意见,
最终判决,届时死刑执行官将奉命干净利落地绞死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