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不动产增值税
差额纳税的,丢失购入发票的可提供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预缴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以及销售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税务师-税法1-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规定,详细的总结了凭票抵扣,计算抵扣,特殊关注三个部分的内容,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下载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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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关
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
2016-4-30前
自建
简易
全价5%预缴,全价5%计税
一般
全价5%预缴,全价9%计销项
非自建
差价5%预缴,差价5%计税
差价5%预缴,全价9%计销项
2016-4-30后
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北上广深以外
<2年
5%全额纳税
≥2年
免征
北上广深
非普通住房
差额5%纳税
普通住房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
非住房
住房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不适用
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新老项目
预缴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2016-4-30前(老项目)
预缴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9%-进项税额-预缴
2016-4-30后(新项目)
自然人无预缴,只申报纳税
预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应当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15万的,当期无须预缴
房开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适用范围
自行开发
接盘 购入未完工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算的
支付的土地价款包含:土地受让人向政府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一般纳税人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可扣除)
预缴款=预收款/(1+5%)*3%
应纳税额=含税全价/(1+5%)*5%-预缴
老项目
预缴款=预收款/(1+9%)*3%
应纳税额=(含税全价-土地价款)/(1+9%)*9%-进项税额-预缴
新项目
差额纳税的,丢失购入发票的可提供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
缴纳契税时间≤2016-4-30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缴纳契税时间>2016-4-30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