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诉法》超强总结,脉络极其清晰,用工科思维高效学法律。
理工男、记性不太好,仅仅准备一个多月,超高效通过司法考试,全靠自己整理的超清晰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2-09-12 21:09:21 广东老罗成过、败过,又成、又败,他讲的东西,最有可能接近真相。一场优秀的演讲,往往需要以下13个元素:1、要讲笑话;2、要吹牛逼;3、要装逼;4、要讲故事;5要做类比;6、要三段式;7、要提问;8、要有逻辑;9、要有数据;10、要有情感;11、要有激情;12、要有境界;13、要有画面。
可用于实操的逻辑框架,也可以用于个人战略管理。战略态势分析:外部环境分析、内部环境分析;战略制定:增长战略(市场扩张、业务多元)。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战略态势分析,宏观环境分析,市场环境分析,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企业竞争环境分析,战略制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分配)等等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老罗成过、败过,又成、又败,他讲的东西,最有可能接近真相。一场优秀的演讲,往往需要以下13个元素:1、要讲笑话;2、要吹牛逼;3、要装逼;4、要讲故事;5要做类比;6、要三段式;7、要提问;8、要有逻辑;9、要有数据;10、要有情感;11、要有激情;12、要有境界;13、要有画面。
可用于实操的逻辑框架,也可以用于个人战略管理。战略态势分析:外部环境分析、内部环境分析;战略制定:增长战略(市场扩张、业务多元)。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战略态势分析,宏观环境分析,市场环境分析,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企业竞争环境分析,战略制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分配)等等
刑诉法
诉前
立案
来源:报案、控告、举报
条件:有犯罪,要追究
程序:材料都应当接受,调查核实,有则立案。
侦查
补充侦查2次为限
起诉
公诉案件,一律检察院起诉
监察衔接
留置:重大、复杂、逃跑、自杀、串供、灭证,24小时内通知,不超3个月
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责任
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非该嫌疑人
酌定不起诉:显著轻微、不需罚,存疑、未成年人一年以下附条件
审判
一审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都应当受理
退回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条2到6
16条2到6:过时、特赦、亲告、死掉
亲告罪:侮诽暴虐侵
庭前准备
法庭审判
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新事实,回转到调查
最后陈述
新事实,回转到调查,新辩解理由,回转到辩论
评议宣判
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改罪名判决:按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
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充分辩护权
无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无罪的
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部分不清楚的,部分不予定罪
副主题
无责
不满16周岁
精神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裁定终止审理
过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特赦
被告死亡。根据已查明事实能够确定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特殊问题处理
撤诉问题
公诉:宣告判决前,法院应当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自诉:判决宣告前,确属自愿的,应裁定准许
发现新事实
法院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事实,可以建议补充或变更,检察院可以不听
检察院,判决前,补充起诉
发现身份、事实与指控不符,或罪名不一致:可以变更。
漏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侦查;
清楚的: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审判障碍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终止审理
单位犯罪
诉讼代表人的遴选、出庭、权限
遗漏单位当事人
单位财产的处理
单位消灭、变更
自诉程序
可调解
可反诉
和解撤诉
简易程序:清楚、认罪、同意
审限特殊
可分
可以只起诉部分侵害人,可以部分被害人起诉,告诉后放弃的、不得再起诉
简易程序
条件
清楚、认罪、同意
禁止范围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呀
审理期限
20天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程序简化
摘要宣读起诉书
对被告人的询问、发文可简化或省略
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名称及所证说明
定罪量刑无异议的,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进行
仍应当最后陈述
一般当庭宣判
转化
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速裁程序
条件
轻微、清楚、认罪、同意
禁止
幼聋傻、影响大、共犯异议、民未达(和解或调解)
程序简化
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应当当庭宣判
转化
无罪、无责、违意愿
二审程序
启动
上诉(灵活)
可以口头
可以无理由
可以原审、可以上一级
审查都在一审法院
抗诉(严格)
必须书面、必须有理由
只能向原审法院提,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
认为不当,应听取意见
听完仍认为不当,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通知下级
不服判决上抗诉期限:10日。不服裁定,5日
撤回
期满前,可以反反复复,以最后一次意思为准
期满后撤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审查
抗诉期满后撤抗诉的,可以裁定准许。裁定书送达、原判决也同时生效。
重要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条件:(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形)
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有新的犯罪事实,可加刑
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
必须开庭的情形:抗、死、事证异议
自诉案件二审
可调解:应制作调解书,视为自动撤销原判决
可和解:裁定撤回起诉。
附带民事二审
分开生效
审理结果
裁定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法律有误、量刑不当
可改可发: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当发回
违反公开
违反回避
组织组成不合法
剥夺限制诉讼权利,影响审判
复核程序
三种复核
法定刑以下判罚的:层报最高法。核准方生效
死立执: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高院、然后10日内报最高法
最高法发回
发回一审法院:开庭审、另组合议庭
例外:复核期间发现新事实或证据,依法不应当判死刑的,可以不另组
按一审
发回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事实证据纠程序,必开庭
原则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复核法院,可以再发回一审法院
死刑缓2年的复核≈二审:抗诉上诉后二审判死缓2年,为终审。不上不抗,报高院核准,不能加重。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主体: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认为侵害其合法利益的。
对象:原则上找终审法院,法院、检察院
时效: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
例外:可能宣告无罪、期限内未受理、疑难复杂重大的。
效果:不停止执行
例外:可能再审改判无罪、减轻判罚至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终止执行,必要时取保候审
程序:
向法院:终审法院审查。
越级申诉
告知找原审终审法院
移交
大疑复,自己审
向检察院:生效判决同级检察院。
两级申诉制
提起
法院
本院发现,交审判委员会
上级发现,提审或指令再审
检察院
最高检对各级
上抗下,向同级抗
向谁抗,谁来审。事不清、证不足,可指令。
审判
组织:原审法院审理的,另组合议庭
审级:原审一审则一审、原审二审则二审、提审也二审
强制措施:谁启动,谁决定
重点审查原则:对再审理由重点审查,必要时全面审查
再审不加刑:除法院抗诉,一般不加刑
执行
判决生效10日内交执行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程序
原则
分案处理
不公开原则
禁用速裁程序
和解的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3年以下
除渎职以外的过失犯,7年以下
5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和解协议不盖公章
缺席审判程序
条件
贪污贿赂案、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
被告重病超6月,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被告死亡,但无罪的
中级法院
没收程序
条件
贪、恐,逃跑1年或死亡
没收范围:犯罪所得财物和孳息,违禁品,本人使用财物
强制医疗
总则
理论
刑诉法价值
工具价值
明确专门机关
明确权利义务
规定证据规则
规定证明责任和标准
通过程序系统,减少实体误差
简繁有别,保证效率
独立价值
所规定的内容,体现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
弥补实体法不足
影响实体法实现
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一般
违法行为较轻的:口头纠正意见
较重的:纠正意见通知书
普遍性:检察建议
犯罪的:移送追究
立案
未立案:先说理、后通知
侦查
公安机关商请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介入侦查。
监察机关商请,介入侦查。
批捕
发现遗漏,要求提请批捕。如不,直接决定逮捕,送达执行。
取证
公安:可以调取询问影音
监察机关:可以商请调取
自侦案件:审查发现移送不全,应当要求补充移送
审查起诉
遗漏罪刑或应当移送未移送,应当要求补充侦查或移送
庭审
发现违法,提出纠正意见,在庭审后提出。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向上抗诉
生效判决:同级抗诉
法院判罪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总体
条件
如实供述、承认事实、接受处罚:可以从宽
范围
诉讼全过程
程序
简化程序环节
有程序选择权
评价
主动、早认、彻底、稳定,更优
免予处罚
如实供、大利功、高检核
审查起诉
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例外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法代有异议
审判阶段
一般应采检察院建议
例外
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和其他
3年以下,可以适用速裁
法定不追究责任原则
显著轻
过时效
特赦
亲告
死亡
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
改革热点
审判为中心
量刑规范化
捕诉合一
司法责任制
刑诉再修改
认罪认罚从宽
缺席审判程序
素材程序
管辖
立案侦查
分类管辖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
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监察委:公职人员犯罪
法院:自诉案件
地域管辖
犯罪地管辖
级别管辖
市级以上公安:危、恐、外、经、团
市级以上检察院:检察院自侦
审查起诉
同级检察院
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审判
中级一审:国、恐、无、死、缺、没
上可审下,数罪就高
回避
无需回避:证人、辩护人、代理人
辩护制度
辩护人权力
阅卷权:审查起诉之日起
会见通信权
取证权
侦查阶段法律帮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意见权
申诉控告
人身保障
证据开示
保密义务
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类
要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辩护人
其他类
不必理由+2次机会+最终自辩
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咨询
程序建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定罪量刑建议提意见
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证据
3-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3-基本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8-种类
实物证据
物证
书证(有关联、物质材料为载体、形成于案发时)
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审查判断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
强制排除
真伪不明
来源不明
无法解释
可以补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辨认笔录:预见、没警察;指示、个、混杂
勘验、检查笔录:无法解释
侦查实验:条件差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真伪不明
无法解释
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麻醉、猜测、未个别
核对、翻译、暴限胁
拒绝出庭、不真实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刑讯、核对、未翻译
场外、音像、暴限胁
音像:死无、重大,要录像
鉴定意见
见错就排
行政证据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的可采(仅三种实物证据)
监察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采(少三种: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4理论分类
原始VS传来
有罪VS无罪
言词VS实物
直接VS间接
直接证据:单独、直接证明主要事实
只有间接证据定案的条件
查证属实
互相印证
完整证明体系
排除合理怀疑
符合逻辑和经验
7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范围
言词证据:暴限胁
实物证据:不符合程序应补正或解释,否则排除
阶段:侦查、审查、审判
启动:依职权、依申请
庭前审查
原则:开庭前提出排非
例外: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等情形的除外
庭前会议未达成一致,庭审中调查
法庭调查
才发现、合法性有疑问
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调查方式:公诉人对合法性加以证明,被告人提供线索,侦查人员出庭接受发问。质证、辩论。
证明责任
当事人及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达到合法性有疑问即可。
人民检察院对合法性加以证明,达到确实、充分。
法庭处理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排除证据。
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
一审申请未审查,一审审查我不服,一审之后才发现
自白任意规则
自由意志做出的自白(承认有罪),才可采
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体现了精神,如果查明属实,也可以采用。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具备证据能力
担保补强对象真实
独立来源(即不能是同一来源)
最佳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发生了
逮捕阶段:发生了,他干了,查证属实了
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证据确实充分
都有证据
查证属实
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解释:根据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相互印证,排除非法,可认定有罪
疑罪从无、疑案从轻
主体
三大
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
四小
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警局
两种人
当事人
被害人
报案权、控告权
公安不立案
申请复议
检察院申诉
法院自诉
检察院不起诉
上级申诉
法院自诉
法院裁判不服
一审请求检察院抗诉
生效判决申诉
强制医疗决定,上级法院复议
犯罪嫌疑人
防御性
辩护权
最后陈述权
反诉权
救济性
申请复议权
控告权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申诉权
上诉权
缺席审判的异议权
其他参与人
法、讼、辩、证、鉴、翻
证人
出庭条件: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
例外;小孩、太远、有病、在国外
拒绝出庭:强制、训诫、拘留;排除拒绝不真实
鉴定人
拒绝就排除
副主题
附带民诉
范围
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
精神赔偿不支持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公权力损害,走国家赔偿
提起
刑事案件立案后提起
二审才提起,调解不成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