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三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三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章 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 第六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编辑于2022-09-26 09:23:41 四川省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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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三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章 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
5.1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改革开放前 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 选举制度:由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构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起源:民主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 建国后: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选举法 简称《选举法》 特征:普遍性 平等性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二、改革开放以来 (1)1979年第二版选举法 ①规定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扩大到县级 ②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③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2)1982年第一次修订 ①细化了华侨代表产生办法 ②规范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 ③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的补选代表程序 (3)1986年第二次修订 ①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从政府改为上级选举委员会 ②规定全国人大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人数由全国人大常委决定 ③规定选民、代表10人以上课推荐代表候选人 ④取消预选,缩小差额比例 ⑤规定了书面委托投票的相关事宜 ⑥规定选区选民过半参加投票、选举人获过半选票时使得当选 (4)1995年第三次修订 ①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从上级选举委员会改为人大常委 ②按照“代表名额基础+按人口数增加代表数”的方法确定各级人大名额 ③缩小并统一了代表与人口的比例 ④明确了划分选区大小的标准 ⑤缩短了选民名单的公布时间 ⑥在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恢复预选 ⑦增加了罢免程序 ⑧完善了辞职程序 (5)2004年第四次修订 ①在直接选举人大中恢复预选 ②明确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问题 ③完善了罢免程序 ④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行为做了行政、刑事处罚的规定 (6)2010年第五次修订 ①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 ②修正了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 ③进一步规范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和内容 ④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以及推荐候选人人数作了规定 ⑤完善了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工作 ⑥对代表辞职程序做了规定 ⑥两地代表问题做了规定 (7)2015年第六次修订 ①明确规定参选人不得接受境外组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②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
5.2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①、普遍原则 ②、平等原则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④、秘密投票原则
二、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1)设立选举委员会 是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由县级人大常委任命 职责:①划分选区 ②选民等级,审查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③确定日期 ④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了解候选人情况 ⑤主持选举 ⑥审查选举结果,公布名单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保证各地区、各方面都有 具体: 县级:基数120,每5000选民+1代表 最多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可以小于120 乡级:基数40,每1500选民+1代表 最多不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可以小于40 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
(3)划分选区 按居住状况或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大小,根据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
(4)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 可书面委托 选举前20日公布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5)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候选人 提出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确定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交选民小组讨论 介绍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选举候选人: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
(6)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对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签字
三、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县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1)确定选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县以上各级人大选举上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2)分配代表名额 全国人大:不超过3000人,名额由人大常委分配给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特别行政区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数350,省、自治区每15万人+1名,直辖市每2.5万人+1名,总数不超过1000名 事、自治州:基数240,直辖市每2.5万人+1名,总数不超过650名
(3)提名、确定和选举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由下级人大选举 台湾地区参选人员由各单位斟酌情况确定,选举地点在北京 特别行政区由选举会议成员提名并选出 军队按照相关规定选举
5.3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一、《代表法》及其修订
保证和规范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规定,1992年通过
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
法律地位: 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担负着汇集、反映和表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职责 会议期间: (1)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2)参加各项选举,提出意见 (3)决定表决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5)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质询案 (6)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 (7)有权提出议案 (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闭会期间: (1)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2)针对社会问题开展调研 (3)决定表决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5)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 (6)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有权提出针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言论免责权 (2)人身特别保护权 (3)时间保障 (4)物质保障 (5)组织和服务保障 (6)其他
5.4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
一、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
二、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三、停止代表职务与终止代表资格
停止职务 1、因刑事案件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终止代表资格 1、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国籍的 6、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六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6.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建国前 探索与实践时期 1927年3月22日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 最早尝试 1931年 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效仿苏联模式 1940年 “三三制” 党员、非党进步分子、中间人士各占三分之一 1945年 该乡级参议会议改为乡人民代表会议
二、改革开放前 建立与曲折发展 1949年9月21-30日 第一届政协会议 《共同纲领》 1953年7月-1954年5月 第一次全国普选 1954年9月 第一次全国人大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7年下半年开始 人大制度开始遭到破坏
三、改革开放以来 恢复、发展与完善 1979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为人大制度建设提供指引 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2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 新发展
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组成、*** 法律地位: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组成: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 ②少数民族也按情况有适当名额 ***: ①每届***5年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③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二、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立法权: (1)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决定权: (1)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③任免权:
④监督权: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三、全国人大会议制度
(1)会议筹备 ①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召集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2)会议会期 ①每年举行一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②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使得举行 ③如全国人大常委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3)会议形式 ①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②主席团会议: 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是临时机构 副秘书长任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其他事项 ③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最基本的形式 主要任务:听取有关报告和法律议案的说明;投票选举和表决 ④代表团或小组会议: 人大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等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讨论准备事项,会议期间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
(4)会议议程 ①听取审议国家机关报告;审查相关报告;提出、审议、表决相关法律草案;选举决定各国家机关领导人 ②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选举、决定人员的罢免案 ③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地位、组成、***
法律地位: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 部分,是国家立法机关; (2)在人大闭会期间,其他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1)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每届***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大常委的职权
(1)立法权: 主要包括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等;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逬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决定权: 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3)任免权: 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批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
(4)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规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制度
(1)委员长会议 决定常委委员会会议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2)常委会会议 2个月一次,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需全体成员过半出席方可举行
四、全国人大常委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与会代表资格 2.办公厅——全面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 3.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6.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历史发展
1.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组织起来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2.十届全国人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共设立了9个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3.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人大常委提出有关议案 3.审议人大常委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相关法规、命令 4.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答复,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 5.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各个不同专门委员会视情况不同各有职责,还可成立临时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法律地位、组成、*** 1.法律地位: (1)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2)在地方国家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其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 2.组成: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3.***:每届***五年。
二、职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 1.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2)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4.选举任免权 5.保证权
三、会议制度 1.次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全体过半数 3.谁能进行提案: (1)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 (2)10人以上代表。 ①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②主席团会议 ③全体会议 ④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
7.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一、法律地位、组成、*** 1.法律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底开始建立,是我国完善人大制度的主要体现。 2.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等; (2)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3.***:每届***五年
二、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其他职权: (1)监督权 (2)重大事项决定权 (3)选举任免权 (4)决定权 (5)保障权 (6)其他职权
三、会议制度 1.人大常委会会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县级以上:5人以上常委会成员) 听取国家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听取人大各有关机构报告; 对相抵触的文件,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县级:3人以上常委会成员) 2.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每周举行。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①负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②负责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办事和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综合办事机构 (3)工作机构 法制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农村与农业工作委员会等 (4)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
7.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一、产生和组成
二、工作职责 (1)提出议案 (2)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提出的议案,提出报告 (3)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交付的质询案 (4)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及下一级人大决议案 (5)审查政府工作报告 (6)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7)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 (8)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9)讨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征求意见的草案 (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
7.4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机构
一、法律地位、组成、*** 1.法律地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直接代表各选区选民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
二、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人大的决议得到遵守 2.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决定民政工作计划 4.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听取审查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不当决定和命令 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
三、机构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每年选择若干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等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
四、工作程序 主席团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何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中心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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