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章民法典之合同
这是一个关于第五章民法典之合同的思维导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编辑于2022-09-30 20:17:42 山东省第五章民法典之合同
注意
债权
请求权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悬赏广告,拾得遗失物
流转型财产权
相对权
物权
支配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支配型财产权
第一部分通则
第一节合同概述
①合同是一种协议
②合同属于财产性质
③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和监护不适用合同
④合同具有相对性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形式
书面、口头或其他(肢体方式)
二、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要约
条件
①内容具体明确(数量,价格,品种),②且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对未生效的要约
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做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
对已经生效的要约
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商业广告和宣传
朝朝暮暮宣传卖表广告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如果内容具体且确定视为要约,主要考虑价位,标的,数量,期限的
自动售卖机、盲盒都是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①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①以对话方式做出:要约人知道时即成立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做出:指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生效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撤回
撤回只能针对未生效的承诺(承诺到达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到达=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有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三、格式条款
合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虚假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例:KTV禁止自带酒水
可撤销的情形
受胁迫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过程中)
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不正当的使用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恶人隐瞒秘密
构成要件
①缔约一方受损失
②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双方未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拖上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包括协助,通知,照管,保护,保密等义务。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进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让与
需要通知债务人,未通知,不发生效力
以下情形除外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雇佣保姆,人身信任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
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如要求医院进行手术,或者要求律师提供咨询的债权。
不作为债权一般也不可被单独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文物不得出境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让与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通常指一个月)内同意,债权人没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未经同意之前,效力待定
第四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消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到公证处)
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②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④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于一人(混同:合并)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时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节违约责任(已经签订合同)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损害事实
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原因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债权人过错
合理损耗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违约方赔偿金钱
定金
定金罚则
①合同自定金交付时成立
买卖合同效力≠定金效力
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超过部分作为预付款-不当得利)
③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④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只选其一)
区分定金和订金
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合同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部分典型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①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动产交付之前
不动产登记之前
②经公证的不得撤销
③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在一年之内可进行撤销
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经济情况恶化,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
已经履行的不可再要回
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
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分类
一般保证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先找义务人,再找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能履行义务
④保证人自己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可以选择找保证人或者义务人
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金期限6个月以下(不包含6个月)书面和口头都可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包含6个月),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确定租金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进行转租,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合同的相对性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近亲属(注意)>承租人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成都。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承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 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 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四节保管合同
成立条件: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
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
诺诚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
两者区别
①成立条件不同
诺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交付
②构成要件不同
诺诚合同:双方合意
实践合同:双方合意和标的物
③责任不同
诺成责任: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
保管不善就赔
无偿保管
除非故意(新增)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赔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人未声明的,若出现损失,保管人可按照 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时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准合同
第一节无因管理
注意
①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②误将别人的事项当做自己的事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③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④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⑤造成的损害,进行适当补偿
不能要报酬
⑥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⑦不当管理要进行赔偿
第二节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取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一方收益,一方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孳息,应当返还对方
利息,自然增值
不当得利产生的其他收益,扣除管理费用上缴国家
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
拾得遗失物不叫不当得利,除非拒不返还。
排除不当得利
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②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③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悬赏广告
子主题
风险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补充
①前提:双务合同(买卖合同)
抗辩权
①先履行抗辩权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的权利,也有学者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假设只交付一半,那也只能抗辩一半
②不安抗辩权
①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③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④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③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假设只交付一半,那也只能抗辩一半
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①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买卖,租赁,承揽,互易
②单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赠与合同
③双务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③绝对权和相对权
①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人格权,物权,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②相对权(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债权
债权、请求权
⑤合同成立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②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章民法典之合同
注意
债权
请求权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悬赏广告,拾得遗失物
流转型财产权
相对权
物权
支配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支配型财产权
第一部分通则
第一节合同概述
①合同是一种协议
②合同属于财产性质
③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和监护不适用合同
④合同具有相对性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形式
书面、口头或其他(肢体方式)
二、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要约
条件
①内容具体明确(数量,价格,品种),②且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被依法撤销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对未生效的要约
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做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
对已经生效的要约
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商业广告和宣传
朝朝暮暮宣传卖表广告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如果内容具体且确定视为要约,主要考虑价位,标的,数量,期限的
自动售卖机、盲盒都是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①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①以对话方式做出:要约人知道时即成立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做出:指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生效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撤回
撤回只能针对未生效的承诺(承诺到达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到达=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有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三、格式条款
合格式合同
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未尽到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无效的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虚假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例:KTV禁止自带酒水
可撤销的情形
受胁迫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过程中)
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不正当的使用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恶人隐瞒秘密
构成要件
①缔约一方受损失
②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双方未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拖上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
包括协助,通知,照管,保护,保密等义务。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进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让与
需要通知债务人,未通知,不发生效力
以下情形除外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雇佣保姆,人身信任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
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如要求医院进行手术,或者要求律师提供咨询的债权。
不作为债权一般也不可被单独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文物不得出境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让与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通常指一个月)内同意,债权人没做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未经同意之前,效力待定
第四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消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到公证处)
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②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④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于一人(混同:合并)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时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节违约责任(已经签订合同)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损害事实
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原因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债权人过错
合理损耗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违约方赔偿金钱
定金
定金罚则
①合同自定金交付时成立
买卖合同效力≠定金效力
②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超过部分作为预付款-不当得利)
③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④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只选其一)
区分定金和订金
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合同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部分典型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①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动产交付之前
不动产登记之前
②经公证的不得撤销
③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在一年之内可进行撤销
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经济情况恶化,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
已经履行的不可再要回
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
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分类
一般保证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先找义务人,再找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失效情形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能履行义务
④保证人自己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可以选择找保证人或者义务人
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金期限6个月以下(不包含6个月)书面和口头都可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包含6个月),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确定租金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进行转租,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合同的相对性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近亲属(注意)>承租人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成都。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承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 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 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四节保管合同
成立条件: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
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
诺诚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
两者区别
①成立条件不同
诺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交付
②构成要件不同
诺诚合同:双方合意
实践合同:双方合意和标的物
③责任不同
诺成责任: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
保管不善就赔
无偿保管
除非故意(新增)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赔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寄存人未声明的,若出现损失,保管人可按照 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时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准合同
第一节无因管理
注意
①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②误将别人的事项当做自己的事项不构成无因管理
③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④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⑤造成的损害,进行适当补偿
不能要报酬
⑥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⑦不当管理要进行赔偿
第二节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取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一方收益,一方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孳息,应当返还对方
利息,自然增值
不当得利产生的其他收益,扣除管理费用上缴国家
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
拾得遗失物不叫不当得利,除非拒不返还。
排除不当得利
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②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③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悬赏广告
子主题
风险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补充
①前提:双务合同(买卖合同)
抗辩权
①先履行抗辩权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的权利,也有学者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假设只交付一半,那也只能抗辩一半
②不安抗辩权
①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③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④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有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③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
假设只交付一半,那也只能抗辩一半
②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①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买卖,租赁,承揽,互易
②单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赠与合同
③双务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③绝对权和相对权
①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人格权,物权,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②相对权(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债权
债权、请求权
⑤合同成立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②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