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民法典之婚姻家庭和继承
这是一个关于第六章民法典之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思维导图。 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遗产在未分割之前为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因继承取得的房屋物权的,
编辑于2022-09-30 20:18:53 山东省第六章民法典之婚姻家庭和继承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
第一节结婚
一、结婚条件
形式要件
亲自到民政局登记
实质要件
①双方自愿结婚
②双方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④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①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 ②旁系血亲有代数限制,当代数不一致时取大
二、无效婚姻
①重婚
登记或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达到法定年龄
确认婚姻效力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
三、可撤销婚姻
①受胁迫
①受胁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②时间限制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②故意隐瞒重大疾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提出
只能找法院撤销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节夫妻财产
一、法定夫妻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赚了钱为共同所有,输了钱也归夫妻共同债务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收益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或者获得稿酬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赠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其他归夫妻共同所有 例如:房租,利息和增值归个人所有
②一方因收到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日常生活代理权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共同债务
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五、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三节离婚
一、协议离婚
①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亲自到民政局
②离婚冷静期(30+30)
①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以撤回
②第二个30日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60日一过,未申请的视为撤销
二、诉讼离婚
法院必须先调解(是诉中调解,而不是诉前调解)后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以下情形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者登记)或者与其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租房合同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⑥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1年,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租房合同
①+②+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②夫妻双方中,只有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而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三、离婚特殊规定
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一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款旨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使用。
②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妊娠期结束后6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除外(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女方有家暴)
四、离婚父母子女关系
子女抚养
①不满2岁,母亲直接抚养
②满2周岁,最有利于原则
③满8周岁,尊重孩子意愿
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中止探望。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止探望
申请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父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决定主体
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决定终止。非直接抚养子女方的探望。
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作出终止或者恢复探望的决定。必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对是否终止或恢复探望作出决定。
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扶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
①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前述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 额的合理要求。
五、离婚财产分割
①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③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④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⑤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离婚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②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⑦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节收养
一、被收养人—未成年人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弃儿,弃婴,拐卖)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子女
身体上残疾
经济上困难
非婚生子女
二、送养人
①监护人
②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
③福利院
三、收养人条件(需同时满足)
①确有抚养能力
②无不利于孩子的重大疾病
③本人没有或者一个孩子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只要违法犯罪就不能收养(×)
⑤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均满30岁)
①无配偶异性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差>40岁
②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或者儿童福利院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可以不受抚养人数多少的限制
①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③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对其生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也只能属于适当分得遗产人。 ⑤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二部分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
一、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跟再没再婚没有关系)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顺序
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①第一顺序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孙子孙女有继承权
没有代数限制
爷爷
爸爸和爷爷关系
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私生子女
爸爸
孙子
爸爸和孙子关系
不能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侄子侄女有继承权
大伯
爸爸
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私生子女
侄子
三、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节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概述
概念
遗嘱继承
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效
遗赠
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是死者生前所得,或者是可以确定的财产。
不属于遗产
1、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2、被继承人享有的财产的使用权; 3、他人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 4、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例外-发表权可以继承
无主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商业用途
沉默后果
①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必须是书面表示放弃的,才算是放弃。
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没有表示的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二、遗嘱形式
①自书遗嘱
②代书遗嘱
不能作为见证人的:①无人或者限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的人可以作为其中一个见证人
③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都需要签名
④公证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
⑥口头遗嘱
①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
②在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③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①另行处分,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②多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遗嘱无效
①无人或限人所立遗嘱无效
②欺诈,胁迫
③伪造
④篡改,篡改的部分无效
第三节遗产的处理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有行为即丧失
②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①和②只要有行为就丧失 ③到⑤,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不丧失
二、遗产管理人
①遗嘱执行人
②没有的,共同推选
③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④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遗产分割
①转继承: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该继承人的遗产转给其他继承人
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②夫妻共同财产,先给配偶分完,剩下的作为遗产分割
③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④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⑤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 法定继承人按比例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⑥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⑦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遗赠扶养协议
生养死葬,效力最高
五、清偿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补充
彩礼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彩礼不行返还
子主题
女方的陪嫁
习惯上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女方的个人赠与。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同一事故中全部死亡,死亡顺序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补充
婚后由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归属?
子主题
夫妻一方婚前交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该如何处理?
①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②依前述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③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④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图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姑妈
表兄弟姐妹
其子女
叔叔大伯
堂兄弟姐妹
其子女
父母
自己
子女
兄弟姐妹
其子女
舅舅姨妈
表兄弟姐妹
其子女
第六章民法典之婚姻家庭和继承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
第一节结婚
一、结婚条件
形式要件
亲自到民政局登记
实质要件
①双方自愿结婚
②双方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④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①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 ②旁系血亲有代数限制,当代数不一致时取大
二、无效婚姻
①重婚
登记或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达到法定年龄
确认婚姻效力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
三、可撤销婚姻
①受胁迫
①受胁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②时间限制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②故意隐瞒重大疾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提出
只能找法院撤销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节夫妻财产
一、法定夫妻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赚了钱为共同所有,输了钱也归夫妻共同债务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收益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表或者获得稿酬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赠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其他归夫妻共同所有 例如:房租,利息和增值归个人所有
②一方因收到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日常生活代理权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共同债务
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五、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三节离婚
一、协议离婚
①自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亲自到民政局
②离婚冷静期(30+30)
①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以撤回
②第二个30日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60日一过,未申请的视为撤销
二、诉讼离婚
法院必须先调解(是诉中调解,而不是诉前调解)后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以下情形应准予离婚
①重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者登记)或者与其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租房合同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⑥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1年,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租房合同
①+②+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②夫妻双方中,只有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而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三、离婚特殊规定
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一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该条款旨在配偶一方为非军人时使用。
②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妊娠期结束后6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除外(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女方有家暴)
四、离婚父母子女关系
子女抚养
①不满2岁,母亲直接抚养
②满2周岁,最有利于原则
③满8周岁,尊重孩子意愿
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中止探望。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止探望
申请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父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决定主体
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决定终止。非直接抚养子女方的探望。
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作出终止或者恢复探望的决定。必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对是否终止或恢复探望作出决定。
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扶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
①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②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前述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 额的合理要求。
五、离婚财产分割
①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③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④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⑤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离婚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②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⑦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节收养
一、被收养人—未成年人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弃儿,弃婴,拐卖)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子女
身体上残疾
经济上困难
非婚生子女
二、送养人
①监护人
②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
③福利院
三、收养人条件(需同时满足)
①确有抚养能力
②无不利于孩子的重大疾病
③本人没有或者一个孩子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只要违法犯罪就不能收养(×)
⑤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均满30岁)
①无配偶异性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差>40岁
②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或者儿童福利院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可以不受抚养人数多少的限制
①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③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对其生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也只能属于适当分得遗产人。 ⑤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成年),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二部分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
一、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儿媳或者女婿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跟再没再婚没有关系)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顺序
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①第一顺序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孙子孙女有继承权
没有代数限制
爷爷
爸爸和爷爷关系
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私生子女
爸爸
孙子
爸爸和孙子关系
不能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侄子侄女有继承权
大伯
爸爸
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私生子女
侄子
三、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节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概述
概念
遗嘱继承
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效
遗赠
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是死者生前所得,或者是可以确定的财产。
不属于遗产
1、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2、被继承人享有的财产的使用权; 3、他人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 4、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例外-发表权可以继承
无主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商业用途
沉默后果
①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必须是书面表示放弃的,才算是放弃。
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没有表示的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二、遗嘱形式
①自书遗嘱
②代书遗嘱
不能作为见证人的:①无人或者限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的人可以作为其中一个见证人
③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都需要签名
④公证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
⑥口头遗嘱
①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
②在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③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①另行处分,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②多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四、遗嘱无效
①无人或限人所立遗嘱无效
②欺诈,胁迫
③伪造
④篡改,篡改的部分无效
第三节遗产的处理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有行为即丧失
②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①和②只要有行为就丧失 ③到⑤,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不丧失
二、遗产管理人
①遗嘱执行人
②没有的,共同推选
③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④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遗产分割
①转继承: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该继承人的遗产转给其他继承人
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②夫妻共同财产,先给配偶分完,剩下的作为遗产分割
③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④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⑤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 法定继承人按比例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⑥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⑦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遗赠扶养协议
生养死葬,效力最高
五、清偿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补充
彩礼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彩礼不行返还
子主题
女方的陪嫁
习惯上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女方的个人赠与。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同一事故中全部死亡,死亡顺序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补充
婚后由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归属?
子主题
夫妻一方婚前交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该如何处理?
①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②依前述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③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④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图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姑妈
表兄弟姐妹
其子女
叔叔大伯
堂兄弟姐妹
其子女
父母
自己
子女
兄弟姐妹
其子女
舅舅姨妈
表兄弟姐妹
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