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章经济法
这是一个关于第十章经济法的思维导图。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编辑于2022-09-30 20:39:18 山东省第十章经济法
第一节消费者(自然人)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①人身财产安全
最重要权利
②知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⑤获得赔偿权
⑥结社权
消费者协会
⑦获得知识权
⑧受尊重权和个人信息权
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监督批评权
二、经营者的重要义务
①七天无理由退货
销售方式: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远程方式
以下商品不适用
①容易腐烂的
②报纸,期刊
③电子书,音乐等数字化商品
④消费者定制的
⑤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退货的(内衣类)
退货运费
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②禁止霸王条款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店不得自带酒水
③瑕疵举证义务
①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②6个月内发现有瑕疵
③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④开具发票凭证义务
⑤缺陷产品补救义务
停止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商品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损害赔偿
①有瑕疵—使用方面—违约责任—找销售者
②有缺陷—安全方面—侵权责任—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③特殊规定
①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
即可以找持有人也可以找使用人
②展销会举办方,租赁柜台责任
①找销售者服务者赔偿
②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③举办方和出租方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③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①平台方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信息,可以向平台方要求赔偿
②平台方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④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①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果广告内容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则需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③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⑤欺诈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退一赔三(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下限500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
生产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四、争议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
行政部门投诉
仲裁机构仲裁
法院起诉
补充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和女职工特别保护
女职工
一般情形
禁止矿山,井下和四级
经期,怀孕
禁止三级
孕七月,哺乳期
禁止加班,夜班和三级
未成年工
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
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一、适用范围
①产品: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
②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建筑材料适用
二、质量监督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适用要求
①安全
②具备使用性能,但做出瑕疵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标准和质量状况
四、6个月内发现产品瑕疵
找销售者赔偿
三包(修理,更换和退货)+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找生产者,供应商追偿
四、产品缺陷
找生产者,销售者赔偿
例外情形
①产品未投入流通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诉讼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
不知道有缺陷的自交付之日起10年
安全使用期大于10年的,以安全使用期为限
第三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①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建立劳动关系之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③未签订的,自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单位需要每月支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共23个月)
④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年满16周岁
⑤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工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强制(只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国有企业改制或用人单位初次使用)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①无效的情况
①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
②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③违法的
童工(未满16周岁)
②无效的确认
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②人民法院
③无效的后果
①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②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试用期
①≥3个月,<1年→≤1个月
②≥1年,<3年→≤2个月
③≥3年→≤6个月
④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⑦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⑧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⑨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①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②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③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④有特殊紧急情况的,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
⑤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⑥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不受限加班
①需要紧急处理
自然灾害
②必须及时抢修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
加班工资报酬
①正常加班:1.5倍
②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2倍
③节假日:3倍
休假
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1天
年休假
①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1≤x<10年,年休假5天
③10≤x<20年,年休假10天
④≥20年的,年休假15天
社会保险
①退休②患病,负伤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④失业⑤生育
工伤,生育是企业承担
养老,医疗,失业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六、违约金
①违反服务期约定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③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④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协商一致的解除
②劳动者解除
①提前通知解除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通知(可口头,也可书面)
②立即通知解除
单位有错+合同无效
③无需通知解除
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
③用人单位解除
①立即通知解除
劳动者有错+合同无效
注意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得合同无效的
②提前通知解除
方式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
能力不行+客观不行
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③经济裁员
④不能解除的情形
①劳动者干满15年并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②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③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⑤职业病未检查或者正观察
用人单位不能以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仍然可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⑤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八、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工发生争议
情形
①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处理程序
①协商
当事人之间
②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③仲裁
仲裁前置
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仲裁原则
①“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② ”依法原则是仲裁最基本的规则。
③公平原则是仲裁最重要的规则
仲裁协议
①仲裁协议的订立主体只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缔结仲裁建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③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④仲裁协议并不仅仅是独立订立的协议,还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 ⑤可以发生在纠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纠纷之后。
④诉讼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期满
②人没了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劳动者死亡
③单位没了
被宣告破产
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补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代表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宅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
可以与多个单位签订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无需书面,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可以随时解除
派遣劳务
①被派遣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②禁止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③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
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⑤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⑥劳务派遣者不得将劳动者再派到其他单位
⑦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⑧劳务派遣适用三性要求,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工商保险赔付
三十八条
子主题
三十九条
子主题
劳动合同违约与民事合同违约相比有其独特处,具体包括
①用人单位违约导致行政责任
②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赔偿金额由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③劳动者的获酬权受到特别保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④劳动关系的继续性受到重视
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其他
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社会保险法》
子主题
子主题
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定义
子主题
一、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引人误认
二、商业贿赂行为
目的: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不是的情况:明示方式进行的折扣(交易相对方)和佣金(中间商)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例外-行为与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
三、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
自己宣传,帮助他人宣传都不可取
淘宝刷单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违法违约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内定
③抽奖式的,最高奖超过5万元
六、诋毁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假的,编造事实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卸载用户软件
③不兼容
④妨碍,破坏正常运营
网络平台为提高销售额实施买家“好评返现金“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章经济法
第一节消费者(自然人)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①人身财产安全
最重要权利
②知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⑤获得赔偿权
⑥结社权
消费者协会
⑦获得知识权
⑧受尊重权和个人信息权
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监督批评权
二、经营者的重要义务
①七天无理由退货
销售方式: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远程方式
以下商品不适用
①容易腐烂的
②报纸,期刊
③电子书,音乐等数字化商品
④消费者定制的
⑤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退货的(内衣类)
退货运费
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②禁止霸王条款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店不得自带酒水
③瑕疵举证义务
①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②6个月内发现有瑕疵
③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④开具发票凭证义务
⑤缺陷产品补救义务
停止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商品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损害赔偿
①有瑕疵—使用方面—违约责任—找销售者
②有缺陷—安全方面—侵权责任—找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③特殊规定
①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
即可以找持有人也可以找使用人
②展销会举办方,租赁柜台责任
①找销售者服务者赔偿
②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③举办方和出租方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③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①平台方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信息,可以向平台方要求赔偿
②平台方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④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①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果广告内容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则需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③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⑤欺诈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退一赔三(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下限500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
生产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四、争议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
行政部门投诉
仲裁机构仲裁
法院起诉
补充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和女职工特别保护
女职工
一般情形
禁止矿山,井下和四级
经期,怀孕
禁止三级
孕七月,哺乳期
禁止加班,夜班和三级
未成年工
禁止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
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一、适用范围
①产品: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
②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建筑材料适用
二、质量监督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适用要求
①安全
②具备使用性能,但做出瑕疵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标准和质量状况
四、6个月内发现产品瑕疵
找销售者赔偿
三包(修理,更换和退货)+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找生产者,供应商追偿
四、产品缺陷
找生产者,销售者赔偿
例外情形
①产品未投入流通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诉讼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
不知道有缺陷的自交付之日起10年
安全使用期大于10年的,以安全使用期为限
第三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①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建立劳动关系之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③未签订的,自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单位需要每月支付给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共23个月)
④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年满16周岁
⑤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工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强制(只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国有企业改制或用人单位初次使用)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①无效的情况
①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
②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③违法的
童工(未满16周岁)
②无效的确认
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②人民法院
③无效的后果
①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②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试用期
①≥3个月,<1年→≤1个月
②≥1年,<3年→≤2个月
③≥3年→≤6个月
④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⑦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⑧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⑨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①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②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③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④有特殊紧急情况的,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
⑤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⑥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不受限加班
①需要紧急处理
自然灾害
②必须及时抢修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
加班工资报酬
①正常加班:1.5倍
②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2倍
③节假日:3倍
休假
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共11天
年休假
①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1≤x<10年,年休假5天
③10≤x<20年,年休假10天
④≥20年的,年休假15天
社会保险
①退休②患病,负伤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④失业⑤生育
工伤,生育是企业承担
养老,医疗,失业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六、违约金
①违反服务期约定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③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④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协商一致的解除
②劳动者解除
①提前通知解除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通知(可口头,也可书面)
②立即通知解除
单位有错+合同无效
③无需通知解除
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
③用人单位解除
①立即通知解除
劳动者有错+合同无效
注意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得合同无效的
②提前通知解除
方式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
能力不行+客观不行
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③经济裁员
④不能解除的情形
①劳动者干满15年并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②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③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④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⑤职业病未检查或者正观察
用人单位不能以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仍然可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⑤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八、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工发生争议
情形
①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处理程序
①协商
当事人之间
②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③仲裁
仲裁前置
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仲裁原则
①“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② ”依法原则是仲裁最基本的规则。
③公平原则是仲裁最重要的规则
仲裁协议
①仲裁协议的订立主体只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缔结仲裁建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③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④仲裁协议并不仅仅是独立订立的协议,还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 ⑤可以发生在纠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纠纷之后。
④诉讼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期满
②人没了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劳动者死亡
③单位没了
被宣告破产
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补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代表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宅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
可以与多个单位签订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无需书面,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可以随时解除
派遣劳务
①被派遣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②禁止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③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
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⑤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⑥劳务派遣者不得将劳动者再派到其他单位
⑦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⑧劳务派遣适用三性要求,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工商保险赔付
三十八条
子主题
三十九条
子主题
劳动合同违约与民事合同违约相比有其独特处,具体包括
①用人单位违约导致行政责任
②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赔偿金额由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③劳动者的获酬权受到特别保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④劳动关系的继续性受到重视
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其他
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社会保险法》
子主题
子主题
第四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定义
子主题
一、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引人误认
二、商业贿赂行为
目的: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不是的情况:明示方式进行的折扣(交易相对方)和佣金(中间商)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例外-行为与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
三、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
自己宣传,帮助他人宣传都不可取
淘宝刷单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违法违约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①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内定
③抽奖式的,最高奖超过5万元
六、诋毁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假的,编造事实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卸载用户软件
③不兼容
④妨碍,破坏正常运营
网络平台为提高销售额实施买家“好评返现金“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